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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公車管理辦法

xx市民政局公車管理辦法

民政局公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局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出行車輛保障方式,加強公務用車管理,確保公務活動正常開展,根據《xx市市直機關機要通信與應急車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出行保障,是指局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執行公務的交通保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留車輛,是指經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批覆同意保留的應急公務用車和行政執法用車。所稱租賃車輛,是指因公務活動需要,在經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公開招標確定的、並與市民政局簽訂定點租賃協議的汽車租賃公司的租賃車輛。

第四條 公務出行保障應當遵循厲行節約、科學規範、公開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則,堅持多措並舉,分類保障,實現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範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的目標。

第五條 堅持先審批、後用車的報批程序,嚴格控制公務用車支出。非公務活動或無實質內容的公務活動不得使用保留車輛或租賃車輛。

第二章 內控管理

第六條 嚴格公務用車審批。公務用車由辦公室統一調度管理。確因公務活動需要使用保留車輛或租賃車輛的,由相關業務科室報告分管領導同意後,填寫《xx市民政局機關公務用車審批單》,審批單應註明公務活動事由、隨行人員、用車時間、出車地點等。車輛管理員應根據公務活動需要,提出擬派保留車輛或租賃車輛建議,審覈後報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批。

第七條 工作人員在朝陽市內公務出行,自行選擇出行方式,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第八條 建立用車登記備案制度。車輛管理員對使用保留車輛和租賃車輛的相關情況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註明用車人姓名、事由、地點、天數、派(租)車情況等。

第三章 保留車輛管理

第九條 一般公務出行能夠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火車、客車等)的,原則上不使用保留車輛。

第十條 以下情況公務出行,可以使用保留車輛。

(一)參加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

(二)去省裏參加臨時通知的短期緊急會議;

(三)臨時去各縣(市)區處理緊急事務;

(四)非工作時間出現的緊急公務;

(五)有公函的上級或外地來朝的公務接待活動;

(六)取送人事檔案;

(七)攜帶涉密文件;

(八)財務工作人員到銀行提取公款現金或取送支票等符合規定的公務出行;

(九)各單位開展上級要求的集體調研工作;

(十)其他不違反八項規定的特殊情況。

第十一條 加強公務車輛日常管理。公務車輛必須按規定噴塗“公務用車”標識。駕駛員負責公務車輛日常維護保養,每次出車前和出車任務完成後,要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處理。駕駛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管理規定,確保安全文明駕駛,不發生交通安全事故

沒有出車任務的公務車輛,一律集中停放在局機關車庫。

第十二條 公務車輛在朝陽城區加油,要在定點加油站加油,經車隊隊長簽字確認後登記。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加油,需同行人員簽字證明並在車輛管理員處登記。

第十三條 堅持先審批、後維修的報批程序,對確需維修的車輛,由駕駛員提前1天填寫審批單,經車輛管理員審覈、局分管領導審籤後,到定點維修廠維修。車輛維修結束後,由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員共同負責驗收簽字。

車輛在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出現故障,確需就地就近維修的,由乘車人員證明並報車輛管理員,經局領導同意後維修。

第十四條 從嚴控制和壓縮公務車輛運行維護經費,加強支出管控,努力降低運行成本。堅持公務車輛單車覈算制度。實行“一車一賬”,按車牌號建立單車經費臺賬,按月登記行駛里程,單獨覈算燃油費、路橋通行費、停車費、洗車費、維護費等運行維護費。公務車輛年檢、保險等事項由駕駛員按照規定辦理,相關費用按程序審覈報銷。

第四章 租賃車輛管理

第十五條 從嚴控制租用車輛,確需用車且保留車輛無法滿足公務活動需要時,在保證節約和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可以臨時租賃社會車輛。

第十六條 租用車輛須同時滿足以下6個條件。

(一)屬於可以使用保留車輛的五類情況之一的;

(二)保留車輛無法滿足需要時;

(三)租用車輛實行“一事一批”;

(四)以完成單次工作任務爲租用時限,堅持“一事一租”,不得長期租用;

(五)租用車輛必須符合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嚴禁租賃超標車(轎車排氣量1.8升以上或價格18萬元以上;越野車、旅行車排氣量3.0升以上或價格40萬元以上;各類進口汽車);

(六)租賃社會車輛必須在公開招標的定點汽車租賃企業中選擇,嚴禁租用個人或其他社會車輛。從嚴控制租用越野車,對非特殊情況必須使用越野車的,應當租用小轎車。租車費用在辦公經費及相關專項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租賃車輛發生的相關費用由承租機構提供用車依據及相關原始憑證,經用車人員簽字確認後,按照採購合同和租賃協議進行報銷結算。各項服務價格不得高於招投標報價或協議價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加強對局機關工作人員公務用車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相關領導、車輛管理員、財務人員等按程序對用車及經費報銷進行審覈把關。

第十九條 嚴格遵守公務用車“十不準”。

(一)不準公車私用;

(二)不準損毀“公務用車”統一標識;

(三)不準未經審批擅自使用公務車輛或租賃車輛;

(四)不準使用公務車輛接送幹部職工上下班;

(五)不準將公務車輛挪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

(六)不準用公務車輛或租賃車輛從事與公務無關的其他事務及個人事務;

(七)不準用公務車輛或租賃車輛搭乘與執行公務無關的其他人員;

(八)不準將公務車輛停放在超市、旅遊景區、居民小區、休閒娛樂等非辦公場所,非公務接待不準停靠賓館、酒樓等;

(九)不準違反單車覈算制度規定,報銷因違反交通法規和管理規定導致的行政處罰或交通事故等費用;

(十)不準在單位報銷私人車輛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機關黨總支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違規違紀行爲的監督,對重大違規違紀行爲構成黨紀政紀處理的或涉嫌犯罪的,按規定上報派駐紀檢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