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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區)幹部履職負面清單

爲切實規範我鎮村(社區)幹部廉潔履職行爲,紮實推進村級小微權力“清單+積分”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若干規定》、《安徽省村“兩委”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村(社區)幹部履職負面清單。

村(社區)幹部履職負面清單

一、村(社區)幹部對象和範圍

本清單所稱村(社區)幹部是指:村(社區)兩委成員、村(社區)大健康指導員及預任制村官。

二、負面清單內容

(一)嚴明換屆選舉紀律,禁止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破壞選舉。不準有下列行爲:

1、違反法定程序組織參與選舉,或者僞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

2、採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選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3、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者黑惡勢力干擾、操縱、破壞選舉。

(二)充分發揚民主,涉及村級重大事項或村民利益的,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嚴格執行“四議三公開”工作法,不準由村(社區)主要幹部或村(社區)兩委會議擅自決定。

1、村集體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村莊建設規劃;

2、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村經濟合作社章程的修訂;

3、村級財務預決算,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招投標方案,集體經濟大額資金的使用,集體資產處置、村級收益分配;

4、興修道路、橋樑、水利等村公益事業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

5、村集體土地、房屋、林地等集體資產的承包和租賃、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徵用、徵收土地各項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6、涉及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並遵守村級財務管理制度。不準有下列行爲:

1、採取侵佔、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相關涉農資金;

2、不按規定程序報銷發票;

3、入帳不及時,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

4、虛報冒領或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5、公款私存或利用職權擅自借用公款等;

6、違反規定亂髮各類補貼;

7、以其他名義列項支出招待費用。

(四)發揚艱苦奮鬥、勤儉辦事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禁止揮霍村集體資金,嚴禁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爲:

1、用村(社區)集體資金接待上級機關、部門工作人員,或村(社區)幹部之間的相互宴請;

2、用村(社區)集體資金購買購物卡、禮品及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3、用村(社區)集體資金到休閒娛樂場所消費;

4、用村(社區)集體資金旅遊或變相旅遊。

(五)嚴格執行公開招投標制度,規範招標行爲,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不準有下列行爲:

1、招標標的在2萬元以上的村(社區)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售未進入天長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平臺進行交易,且自行發包、租售。

2、招標標的在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建築工程發包,未經鎮招標中心進行招標,而是採取自行招投標。

3、所有村(社區)對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售及建設工程有意分解發包,規避招投標。

(六)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爲:

1、利用職務之便爲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

2、借婚喪喜慶、子女升學等事宜大操大辦,聚錢斂財;

3、收受或索取管理服務對象的錢物,接受對公正公平處理有關事項有影響的宴請或娛樂活動;

4、虛報浮誇、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其他利益;

5、利用職務之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房屋或多佔宅基地等各類違法建築;

6、貪污、挪用、侵佔、截留扶貧、救災救濟、危房改造、低保等資金或實物;

7、在扶貧、救災等資金或實物的分配使用中優親厚友、徇私舞弊;

8、私藏、私用公共財物。

(七)堅持“三務公開”,進一步推進農村基層民主自治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不準有下列行爲:

1、未按規定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2、未按規定公開涉及羣衆切身利益或羣衆要求公開的事項;

3、公開不及時、不全面,公開過程和內容弄虛作假,流於形式。

(八)在村級事務管理中,要主動接受村監委會的監督,不準有下列行爲:

1、不按規定實施民主理財,或者僞造、變造、隱匿、銷燬財務會計資料;

2、阻撓、干擾村民依法行使詢問、質詢、罷免等監督權利;

3、阻撓、干擾經濟責任及其他事項的審計覈查;

4、阻撓、干擾有關機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

(九)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禁止妨害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不準有下列行爲:

1、組織、參與、縱容、支持黑惡勢力活動;

2、組織、參與宗教宗派紛爭、聚衆鬧事或集體上訪;

3、組織、參與色情、賭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動或者爲其提供便利條件;

4、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或者包庇、縱容他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三、責任追究

(一)村(社區)幹部有違反本負面清單所列行爲的,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誡勉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村(社區)幹部違反本負面清單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三)村(社區)幹部違反負面清單行爲受到黨紀處分的,三年內不得作爲村(社區)兩委主要負責人預備人選;受到責令辭職、免職的兩年內不得作爲村(社區)兩委主要負責人預備人選;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一律不得擔任村兩委班子成員。

四、實施與監督

(一)鎮黨委、政府負責貫徹實施,鎮紀委協助同級黨委、政府依據職責開展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紀依法查處村(社區)幹部違反本負面清單的行爲。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共同促進村幹部自覺貫徹執行。

(二)本負面清單制度的執行情況列入村兩委班子成員述職述廉、民主評議考覈內容,考覈和評議結果作爲村(社區)幹部積分制管理考覈的重要依據之一。

標籤:履職 社區 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