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拉特旗設施農用地審覈辦法
達拉特旗設施農用地審覈辦法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設施農用地範圍
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從有利於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規範用地管理出發,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爲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於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各蘇木鎮應嚴格掌握上述要求,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範圍,以下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爲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二、積極支持設施農業發展用地
(一)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佔用耕地的應復墾爲耕地。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非農建設佔用設施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業設施興建之前爲耕地的,非農建設單位還應依法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義務。
(二)合理控制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根據規模化糧食生產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種植面積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三)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各蘇木鎮要依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設施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確需佔用耕地的,應儘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佔優質耕地,同時通過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等工程技術等措施,儘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設施農業建設不得佔用林地,確需佔用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鼓勵集中興建公用設施。農牧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引導和鼓勵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在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過程中,相互聯合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糧食倉儲烘乾、晾曬場、農機庫棚等設施,提高農業設施使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三、規範設施農用地使用
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應通過經營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約定用地條件,併發揮蘇木鎮政府的管理作用,規範用地行爲。
(一)簽訂用地協議。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並與蘇木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通過蘇木鎮、村組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10天;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蘇木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徵得承包農戶同意。
(二)用地協議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後,蘇木鎮政府應按要求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
(三)部門審覈。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應依據職能及時覈實備案信息。發現存在選址不合理、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超過規定面積、缺少土地復墾協議內容,以及將非農建設用地以設施農用地名義備案等問題的;項目設立不符合當地農業發展規劃佈局、建設內容不符合設施農業經營和規模化糧食生產要求、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分別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蘇木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營者,由蘇木鎮政府督促糾正。
四、加強設施農用地服務與監管
(一)主動公開設施農用地建設與管理有關政策規定。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及其他形式,國土資源部門主動公開設施農用地分類與用地規模標準、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用地協議簽訂與備案等有關規定要求;農牧業部門主動公開行業發展政策與規劃、設施類型和建設標準、農業環境保護、疫病防控等相關規定要求,以便設施農業經營者查詢與瞭解有關政策規定。在設施農業建設過程中,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應主動服務、加強指導,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
(二)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農牧業部門和蘇木鎮政府都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加強監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設施農用地的實施跟蹤,監督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復墾,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工作;農牧業部門要加強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爲的日常監管,做好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蘇木鎮政府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照協議約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並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
(三)嚴格設施農用地執法。從事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的,經營者必須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設施農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
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要依據職能加強日常執法巡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開展設施建設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對於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的,應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擅自擴大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擅自改變農業生產設施性質用於其他經營的,應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旗人民政府將加強對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執法行爲的監管,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今後,設施農用地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旗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內容,國土資源部門、農牧業部門每年將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檢查和考覈。
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應建立設施農用地信息報備制度,全面掌握全旗範圍內設施農用地和設施農業的情況和發展趨勢,及時準確地開展土地變更調查設施農用地核實工作。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並將有關情況報旗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本《通知》下發後,達拉特旗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達拉特旗設施農用地審覈辦法的通知》(達政發〔2011〕153號)和達拉特旗人民政府《關於達拉特旗設施農用地審覈辦法的補充通知》(達政發〔2011〕224號)停止執行。
本通知有效期爲五年。
附件:1.設施農用地審覈流程
2.設施建設方案格式文本
3.用地協議格式文本
4.復耕協議格式文本
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格式文本
6.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審查備案表
附件1
設施農用地審覈流程
一、審覈流程
1.擬定設施建設方案: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
2.簽訂流轉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徵得承包農戶同意。
3.提出用地申請:經營者持申請書、設施建設方案,向蘇木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4.協商土地使用條件:經營者與蘇木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條件。
5.社會公示:協商一致後,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通過蘇木鎮、村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10天。
6.簽訂用地協議: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蘇木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
7.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後,蘇木鎮政府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備案。
8.審覈備案信息:國土資源部門和農牧業部門依據職能審覈備案信息,並於15個工作日內將審覈結果書面告知蘇木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營者。
二、經營者需提供的材料
1.用地申請
2.設施建設方案
3.用地協議
4.流轉合同(涉及流轉的需簽訂流轉合同)
5.復耕協議
6.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
7.項目平面規劃圖並附具座標
以上材料均爲一式五份,分別由經營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蘇木鎮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農牧業部門各持一份。
附件2
設施建設方案格式文本
項目 單位 概況 | 項目建設 單位名稱 | |||||||||||||||
法人代表 (農戶姓名) | ||||||||||||||||
聯繫人 | 聯繫電話 | 郵箱 | ||||||||||||||
項目 建設 情況 | 項目名稱 | |||||||||||||||
建設地點 | ||||||||||||||||
項目用地面積(公頃) | 用地屬性 | |||||||||||||||
實施時間 | ||||||||||||||||
項目建設 內 容 | ||||||||||||||||
投資額(萬元) | ||||||||||||||||
擬建 設施 情況 | 設施類型 | |||||||||||||||
設施用途 | ||||||||||||||||
設施數量 | ||||||||||||||||
建設標準 | ||||||||||||||||
設施用地 規模(公頃) | 生產設施用地 | 附屬實施用地 | 配套 設施 | |||||||||||||
% | % | % | ||||||||||||||
建設時間與 使用年限 | ||||||||||||||||
填表人: | 單位及單位 負責人簽章: | 時間: | ||||||||||||||
注:1、項目建設單位爲農戶的填戶主姓名;2、建設標準指單位造價與設施結構 |
附件3
設施農用地用地協議格式文本
用 地 單 位 (甲方):
土地權屬單位(乙方):
蘇木鎮人民政府(丙方):
爲了 ,甲方需使用乙方土地,用於
項目,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簽訂用地協議如下:
一、用地位置
該用地範圍位於 蘇木鎮 村
社,其四至界線詳見項目平面規劃圖,該圖需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認可。
二、用地類型、用途和標準
三、用地面積
生產設施總面積爲 畝。 農用地面積 畝(其中耕地面積 畝,天然草地面積 畝,林地 畝);建設用地面積 畝;未利用地 畝。
附屬實施用地面積 畝。農用地面積 畝(其中耕地面積 畝,天然草地面積 畝,林地 畝);建設用地面積 畝;未利用地 畝。
配套設施用地面積 畝。農用地面積 畝(其中耕地面積 畝(基本農田 畝),天然草地面積 畝,林地 畝);建設用地面積 畝;未利用地 畝。
四、復墾和補充耕地
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佔用耕地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簽訂復耕協議。
五、土地交還時間
用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參照二輪土地承包期限)。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批准的面積、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堅持不破壞耕作層原則,做到不超標、不移位、不走樣,做到不改變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單獨辦公用房、宿舍,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爲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建築物限於一層。自覺服從《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4〕127號)文件精神,接受旗農牧業、國土等相關部門和蘇木鎮人民政府的監管;如發生附屬實施、配套設施用地建設超標、移位、改變用途等違規行爲,願接受拆除、罰款等處理。
2.甲方使用期滿後停止生產、經營,應將土地退還給乙方,並恢復土地原狀。
3.甲方期滿後確需繼續使用的,三方另行協商。若甲方使用土地期滿後拒不歸還土地,已方、丙方有權處置地上建築及附着物。
七、收回土地
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間,因國家建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村莊規劃建設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八、用地補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經甲、乙、丙三方協商,設施用地補償費總額爲: 萬元(大寫: 元整)一次性繳給乙方。
九、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五份,由三方簽字蓋章生效後報國土資源局、農牧業局備案。
甲 方:(章) 乙 方:(章)
負責人: 負責人:
丙 方:(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附件4
設施農用地復耕協議格式文本
用 地 單 位 (甲方):
土地權屬單位(乙方):
蘇木鎮人民政府(丙方):
爲了大力支持發展設施農業,確保三方合法權益,特訂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座落: 。
二、使用土地面積: 畝,其中耕地 畝。
三、使用土地用途: 。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土地復耕履約金: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佔用耕地的,由甲方按照“佔一補一”補充佔用耕地。並按照補充耕地要求繳納當地平均前三年產值5-7倍的土地復耕履約金,並由丙方監管。
六、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批准的面積、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堅持不破壞耕作層。
七、期滿後停止生產、經營的,甲方應當退還土地,並恢復土地原狀。(經蘇木鎮、國土部門、農業部門驗收合格後退還復耕履約金)
八、甲方使用土地期滿後拒不歸還土地,乙丙方有權處置地上建築及附着物,復耕履約金用於土地復耕。
九、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間,因國家建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村莊規劃建設需要使用甲方土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一份,蘇木鎮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 、農牧業局各備案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 方(簽字蓋章):
丙方代表(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格式文本
發包方(甲方):
住址:
承包方(乙方):
住址: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以 (出租、轉包、互換、轉讓、入股)形式將座落 ,等級 等,面積 畝的承包地(其中:水地 畝;旱地 畝)流轉給乙方從事設施用地,流轉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流轉費用每年(人民幣大寫) 元整,付款一次性付清。
第二條:流轉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收益權和 的權利,並接受發包方依法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流轉期內,乙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和 等義務。
第四條:流轉期滿,甲方有權收回流轉給乙方的土地。乙方應保證流轉的土地達到流轉時的土地等級和質量。
第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蘇木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雙方約定條款。
第七條:違約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蘇木鎮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 、農牧業局各備案一份。
第九條: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承包方(甲方): (簽字) 代表人: (簽字)
受讓方(甲方): (簽字) 代表人: (簽字)
鑑證機關: (蓋章) 承辦人: (鑑章)
年 月 日
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審查備案表格式 | |||||||||||||||
備案編號: | |||||||||||||||
申報單位(個人) | 單位名稱 | ||||||||||||||
單位地址 | |||||||||||||||
法人代表或負責人 | 電 話 | ||||||||||||||
建設項目名稱 | 項目批准機關及文號 | ||||||||||||||
建設 地點 | 土地承包情況 | ||||||||||||||
用地 面積 | 其中 | 生產設施用地 | 附屬設施用地 | 配套設施用地 | |||||||||||
設施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 | 使用年限 | ||||||||||||||
起止時間 | |||||||||||||||
申請人 承諾 | 本人承諾:嚴格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不改變設施農用地性質,期滿後1年內自行拆除地面建築設施、恢復土地原貌。 | 被用地單位 意見 | 。 | ||||||||||||
簽字: | 責任人: 年 月 日 | ||||||||||||||
建設規劃部門意見 |
蘇木鎮備案 申請 | ||||||||||||||
責任人: 年 月 日 | 責任人: 年 月 日 | ||||||||||||||
農業部門備案意見 | 國土分局備案意見 | ||||||||||||||
責任人: 年 月 日 | 責任人: 年 月 日 | ||||||||||||||
備註 | 完成備案後,方可動工,且不得擴大建設規模、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 ||||||||||||||
本表一式5份(用地方、被用地方、蘇木鎮政府、國土部門、農業部門各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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