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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酒後駕駛犯罪及治理防範措施

淺談酒後駕駛犯罪及治理防範措施

淺談酒後駕駛犯罪及治理防範措施

學校名稱: 烏蘭察布廣播電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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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文 提 綱

一、酒後駕駛行爲犯罪概述

(一)什麼是酒駕犯罪

(二)什麼是醉駕犯罪

(三)酒駕的個體危害性

二、對酒駕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

三、對治理酒駕、減少酒駕犯罪的對策探討

(一)加強立法,嚴厲懲處肇事者

(二)加強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識

(三)加強對駕駛人員的管理

淺談酒後駕駛犯罪及防範治理措施

【內容摘要】酒駕是一種社會惡習,一種社會通病,酒後駕駛車輛,釀成事故,危害極大,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害。近年以來,由於酒後駕駛而導致的交通事故頻頻進入公衆視野,引發人們對於酒後駕駛行爲的空前關注,我也對酒駕犯罪憤慨萬分。由於長時期我國對於酒後駕駛行爲的處罰過寬,導致酒駕犯罪與日俱增,人民羣衆強烈要求法律加大對酒後駕駛的處罰力度,將酒後駕駛入罪的呼聲也日漸高漲。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頒佈之後,酒駕入刑,加大打擊,使酒後駕駛現象得到了遏制,但酒駕犯罪仍未能杜絕,各種酒駕現象醜態百出,嚴重危害社會,百姓怨聲載道。本文就酒後駕駛行爲犯罪進行論述,並提出一些治理防範酒駕的建議,以喚起公民對酒駕犯罪的關注,促進行政立法、執法,減少酒駕對社會的危害。

【關鍵詞】酒後駕駛、醉駕、僥倖心理、法律意識、公民素質 、

肇事者

一 關於酒後駕駛行爲犯罪概述

(一)什麼是酒駕

顧名思義,酒駕就是酒後駕駛車輛繼續行駛。駕駛人員有如下心裏:

一是自以爲沒有醉。半斤不臉紅,一斤不心跳,二斤倒不了!酒駕者都有超乎尋常的"自信",覺得自己就是喝了酒,也能把車開到目的地;就是喝了酒,在遇上突發的事情時,也能從容應對和處理。他們顯然已經忘記了酒精會使人神經麻痹、遲鈍的亙古不變的真理。等出了車禍,悔之晚矣。   

二是自以爲經驗老到,車技高超。同樣是山東省的一項數據表明:1年以下駕齡的很少酒後駕車,大量的酒駕行爲出現在駕齡在5到20年的司機身上。豈不知,酒精入體之後,它並不認得你有幾年駕齡。而事故卻恰好會因爲駕齡高、自持高,從而重視度低、防範心理差而多發。

三是僥倖心理作祟。有些司機酒駕,總以爲"不會那麼巧被交警撞上",或者在節日之前,覺得"交警也要過節",認爲過節相關檢查就會少,於是藉着酒勁兒開車上路。    

由於酒精對人的意識能力、反應能力與控制能力的麻痹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絕對禁止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即被評價爲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政不法行爲。以此爲基礎,《道路交通安全法》與《刑法修正案(八)》進一步根據飲酒後酒精對人的意識能力、反應能力與控制能力的麻痹程度,將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不法行爲,區分爲行政不法、僅得科處行政罰的“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簡稱“酒駕”)與作爲危險駕駛罪、必須科處刑事罰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簡稱“醉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的規定,對前者即“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什麼是醉酒駕駛犯罪 

而醉駕則是在醉酒後繼續駕駛車輛行駛,醉駕導致的交通事故概率極高,社會損害極大,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極大損害,人民深惡痛絕。

醉駕具體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爲。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爲成爲醉駕。

對“醉駕”即“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與此相配套,《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而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4年5月31日發佈、2011年1月4日修訂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10),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爲屬於“飲酒後駕車”,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爲屬於“醉酒後駕車”。這清楚地表明,在將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是否入罪時,立法者已經充分考慮一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屬於創設不被法所容許的風險的危險駕駛行爲,已經構成對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險,只是鑑於酒精含量介於20毫克/100毫升至80毫克/100毫升之間,一般尚不足以嚴重影響駕駛者的意識能力、反應能力與控制能力,對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險尚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因而排除其刑事可罰性,而僅將其作爲行政不法予以行政罰。而“醉駕”則是駕駛者在過量飲酒並達到醉酒狀態後(現行的醉酒認定國家標準就是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又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此時駕駛者的意識能力、反應能力以及控制能力,較之“酒駕”情形下通常大大降低,甚至可能完全喪失,對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險程度即不法程度大大升高,立法者因而賦予其刑事可罰性,規定爲危險駕駛罪。 

可見,相對於合法駕駛行爲和酒後駕駛行爲,醉酒駕駛行爲不僅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而且升高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具有相對更爲嚴重的不法程度。因此,該當“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要件的,即得認爲其行爲不僅符合危險駕駛的定性描述,而且達到危險駕駛入罪的罪量標準。。

(三)酒駕的個體危害性.

酒駕的危害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1、酒精影響視覺和觸覺

一般人在平常狀態下的外圍視界可達180度,酒後視覺角度將會縮減。喝得越多,就越無法看清旁邊的景物,抓不準目標,看不清車道線,對光的適應性也會下降。飲酒後,駕駛員視覺和觸覺功能受到損害,增加了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性。研究發現,酒精對周邊視覺、任務力、反應時間、耐受緊張能力、接收和整合信息能力都有影響。當血中酒精濃度(簡稱BAC)爲(40~60)mg/100 ml時,眼睛快速掃視的反應時、速度、準確度都會受影響。酒醉時,運動物體的視覺信息傳入明顯減少。另外,駕駛員飲酒後,大腦由於酒精興奮和抑制作用,使視覺和觸覺能力下降,難以分辨交通標誌、紅綠燈、標線的顏色,從而導致交通事故。

2、酒精影響駕駛員反應能力

在酒精狀態下,駕駛員的操作反應會發生一系列變化, 運動反射神經遲鈍,駕駛員的簡單反應時和判斷反應時均會減慢。由於判斷錯誤或協調能力降低,做出的錯誤反應比飲酒前增加了70.4%,車在行駛過程中,突然遇到緊急情況,駕駛人以爲腳提起來要踩剎車,其實已慢了一兩秒。而當車速爲60公里/小時,一秒鐘車就跑了16.67米。若是車速達到100公里/小時,一秒行駛距離則爲27.78米,很可能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另外,隨着飲酒量增加,飲酒前後判斷反應時差也會增加。在酒精代謝和排泄階段,低濃度血中酒精可導致認知和駕駛能力減低。研究發現,駕駛員過量飲酒時,駕駛平衡和協調能力降低,可發生水平凝視眼震,眼充血,身體搖晃,言語不清,應答慢或答非所問。國外研究指出,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2mg/L(國內判斷酒後駕駛的標準)時,人們的思想會放鬆,緊張感會下降(開車時必須保持適度的緊張感),肇事率爲未飲酒時的1.5倍;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4mg/L時,將使其駕駛能力變壞,肇事概率爲未飲酒時的2 倍。當血液酒精濃度達0. 08mg / L(國內判斷醉酒駕駛的標準)以上,其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急劇下降,肇事率爲未飲酒時的5倍。

(1)、由於判斷力下降,在避讓運動中的人、車時易造成控制不住車速且躲向一個方向而發生事故。

(2)、由於容易產生視覺錯誤,行駛中易撞擊靜止的樹木、線杆或停放的車輛而致人、車損傷。

(3)、飲酒後精神興奮,自我感覺良好,盲自自信,總覺得車速慢,油門止不住增大,易開英雄車、鬥氣車。

(4)、道路行駛狀態惡化,脫離本車道呈S形運動,致與其它車輛或行人相撞甚至衝出路面,後果往往相當嚴重。

(5)、醉酒後的駕駛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駕駛技能,操作動作大且車速快,但本人手足動作已經遲緩或失常,當有突然情況時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因此,酒後駕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並不是一種個別的、偶然的危險,而完全是一種類型性危險。

飲酒後人的情緒是很亢奮的,不聽任何勸說,高估自己的駕駛技術,對自己的能力充分自信,麻痹大意,也容易引發交通事故。有數據顯示,40%的酒後駕車者“過高地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他們多認爲自己酒量大,開車技術過硬,喝些酒不算什麼,甚至想酒後駕車來“炫耀”自己的技術,結果險象環生。種種原因表明,酒後駕駛是非常危險的。任何情況下,我們都不能抱着僥倖、大意、輕視、隨便的心態駕駛,否則害人害己。  

由於這些現象的發生,就會釀成事故,給國家和個人財產造成損失,實在太不應該。

當今時代,我們享受着機動車作爲快速代步工具給我們帶來的便捷與舒適,我們的工作與生活因此變得更爲高效,活動半徑大大拓展,更應該防止事故發生。

二、對酒駕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

縱觀近年來的道路交通事故,酒後駕駛依然是引發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 。  

近年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率居高不下,(2010年以後的無法查找)僅2009年上半年,全國就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4.1億元,其中,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就有12起。據世界各國統計,30%~50%的道路交通傷害事故由駕駛員飲酒後駕車所至。我國交通部門報道,酒後駕車的交通事故率比平常人高出至少5~6倍。在所有導致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後駕駛排在超速行駛、不按規定讓行和違法佔道行駛之後居第4位。從1994年到2004年的10餘年間因酒後駕駛而導致的死亡人數佔事故總死亡人數的比例由1994年的2%上升到2004年的4.4%範文,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長;導致的事故起數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長,導致的死亡人數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長。酒後駕駛已成爲引發交通事故特別是惡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是一種具有高度社會危險性的行爲。

三、對治理酒駕、減少犯罪的對策探討

(一)加強立法,嚴厲懲處肇事者

2011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4月22日下午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爲了有效懲處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爲,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加大了對此類行爲的行政處罰力度,其中對醉駕行爲一律吊銷駕照,並在5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

從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將開始實施。爲與其相銜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刪去了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爲人拘留的規定。同時,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爲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對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爲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還大幅提高了對酒後駕車的罰款額度和暫扣駕照期限: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罰款從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改爲6個月;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拘留和2000元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此外,對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處罰,將罰款從500元提高至5000元,並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爲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只有嚴加懲處酒駕犯罪,才能維護社會安定,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我們必須要嚴格執法,嚴厲打擊酒後駕駛犯罪,維護交通安全。

(二)繼續加強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識

酒駕犯罪的屢禁不止也反映了一個公民素質的問題。酒是我們中華民族千百年來的傳統文化之一,我們不可能去禁酒,但是我們可以提倡文明有度、和諧安康的酒文化。所以,我們既要弘揚酒文化,也要打擊酒後駕駛犯罪。可見,加強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十分重要。只有每一個人,每一位駕駛者充分認識酒後駕駛的危險,遵紀守法,互相監督,自覺踐行,酒後駕駛才能防患未然。

同時,治理酒後駕駛也不會一撮而就,而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客觀上,我們過去的法律嚴懲力度不明顯,過於輕微,容易讓人簡單應付。同時,在交通安全的教育宣傳上,過於追求大、空、泛。另外,部分執法人員出現有不執法或者馬虎執法現象,更有甚者,做了金錢的傀儡。主觀上,當事人的掉以輕心、麻痹大意是主要原因,他們多存在僥倖心理,也有人鑽法律漏洞。部分有權有勢的人也是囂張至極,唯他人性命而不顧,肆意猖狂。正因爲如此,治理酒後駕駛的問題更需要大家聯合起來監督協管,遏制如此不文明、不遵法、不道德的行爲,給老百姓一個交代。這種狀況必須儘快改變!

要加強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但只靠一個交警部門是遠遠滿足不了需求的,還需要通過全社會和廣大人民的參與,通過多重手段加強公民法制教育,形成良好的教育監督氛圍;也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的公益廣告宣傳,提高法制宣傳的廣度和深度。交通環境是服務大家的,每個人都應該做貢獻。

(三)加強對駕駛人員的管理

司機朋友要遵紀守法,嚴於律己,安全行駛,珍惜生命。交警部門更要加強查處力度,強化執法手段,不放過一次酒駕犯罪,還要嚴格證照的考覈和發放,嚴禁工作人員以權謀私,使不符合駕駛條件的人上路行駛。

同時,注重加大路面設施的管理力度,利用高科技手段監測監管駕車人員,不能讓一些人逍遙自在。

我們對身邊喝酒駕車的朋友親戚,應該給予勸告和阻止,防止他們發生事故,這也是我們應該履行的監督義務。我們也可以打電話舉報這些酒後駕駛的行爲。。我們不能再讓酒後駕駛引發嚴重交通事故了。

生命是可貴的,每個人只有一次,珍惜他人的生命,就是珍惜自己生命。

各級黨委政府都要帶頭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全體公民更要遵紀守法,遠離酒駕,司機朋友更要珍惜自己,我們共同創造文明和諧的社會環境,享受新時代的幸福生活。

【參考文獻】

[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

[2] 張廷瑞,餘有靈.無鑰匙進入系統通訊模塊的設計與實現[D].中國科技縱橫,2011(18) P351—P352.

[3] 孫皓.無鑰匙進入系統的設計和關鍵技術的研究[D].哈爾濱工業大學,2009.6.

[4]黃麗勤:《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司法適用問題研究》,載朱孝清等主編:《社會管理創新與刑法變革(下)》(中國刑法學2011年度年會文集),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265頁。

[5]《公安部:對醉酒駕駛一律刑事立案》,《新京報》2011年5月18日。

[6]王漢超、姚雪青、白龍:《全國酒駕醉駕降幅均超四成五大難題待解》,人民網,2012年5月2日訪問。 

[7]付立慶:《〈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浪漫主義思維——以醉酒駕駛入罪爲切入點的反思》,載朱孝清等主編:《社會管理創新與刑法變革(下)》(中國刑法學20ll年度年會文集),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229頁。

[8]參見曲新久:《醉駕不一律入罪無需依賴於“但書”的適用》,《法學》2011年第7期。

[9]《中國共產黨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