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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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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問答

 

1、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哪些行爲?

答:(l)索取管理、服務對象的錢物;

(2)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和宴請;

(3)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4)接受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贈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憑證;(轉載請註明來自:本站)

(5)以虛報、謊報等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及其他利益;

(6)用公款公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和藉機斂財。

2、禁止黨員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活動,不準有哪些行爲?

答:(l)個人經商、辦企業;

(2)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3)違反規定買賣股票;

(4)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人股。

3、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假公濟私、化公爲私,不準有哪些行爲:

答:(l)用公款報銷或者用本單位的信用卡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2)借用公款逾期不還;

(3)公費出國(境)旅遊或者變相出國(境)旅遊;

(4)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5)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4、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借選拔任用幹部之機謀取私利,不準有哪些行爲?

答:(l)採取不正當手段爲本人謀取職位;

(2)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3)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幹部,或者在調離後干預原地區、原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

(4)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5)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5、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爲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哪些行爲?

答:(l)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學習、培訓的費用;

(3)爲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出國(境)旅遊、探親。留學向國(境)外個人或者組織索取資助;

(4)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5)爲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及管轄的業務範圍個人經商辦企業和在外商獨資企業任職。

6、禁止黨員領導幹部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哪些行爲?

答:(l)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

(2)違反規定用公款裝修、購買住房;

(3)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4)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汽車;

(5)擅自用公款配備、使用通信工具。

7、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哪些領導責任?

答:(l)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2)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3)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鄧小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4)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並組織實施;

(5)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覈;

(6)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7)依法領導、組織並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

8、什麼機關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答: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9、爲什麼要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答:爲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堅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爲公、執政爲民,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10、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是什麼?

答:(1)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

(2)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

(3)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4)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

(5)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

(6)密切聯繫羣衆,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羣衆根本利益的情況;

(7)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11、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面應履行哪些職責?

答:(l)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面的任務和要求;

(2)制定貫徹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於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3)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4)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5)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工作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所屬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12、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和權利有哪些?

答:(l)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羣衆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羣衆的正當利益;

(2)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持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向黨的組織提出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3)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4)檢查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

(5)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領導幹部活動,發表意見。

13、設常委會的基層黨組織的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分別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報告工作幾次?

答:設常委會的基層黨組織的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分別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報告工作一次。

14、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應當針對什麼問題以及什麼意見,負責任地作出檢查或說明,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答: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應當針對自身存在的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以及黨員、羣衆、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組織提出的意見,負責任地作出檢查或說明,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開好民主生活會負責,並承擔制定和落實領導班子整改措施的領導責任。

15、發現領導幹部在哪些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黨委(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誡勉談話?

答:發現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黨委(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對該領導幹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該領導幹部的說明及表態,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覈實後,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律檢查機關留存。

1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任務是什麼?

答: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17、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些種類?

答:(l)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18、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多長時間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職務的黨外職務?

答: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19、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答: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0、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外,均自然免職。

21、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如何處理?

答:(l)對有嚴重違紀行爲,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2)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22、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幾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答: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23、對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的黨員,給予哪一種類黨紀處分?

答: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4、黨員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爲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哪些種類黨紀處分?情況嚴重的,給予哪一種類黨紀處分?

答: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爲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況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5、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黨員,給予哪些種類黨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哪些種類黨紀處分?

答: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6、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黨員,給予哪些種類黨紀處分?

答: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7、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爲的黨員,給予哪些種類黨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哪些種類黨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哪一種類黨紀處分?

答: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爲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8、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哪些行爲之一的,給予黨紀處分?

答: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爲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況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l)經商辦企業的;

(2)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3)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4)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5)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爲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29、黨員揮霍浪費公共財產,有哪些行爲之一的,給予黨紀處分?

答:揮霍浪費公共財產,有下列行爲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l)用公款旅遊或者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2)違反規定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的;

(3)購買、更換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轎車或者對所乘坐的小轎車進行豪華裝修的;

(4)有其他揮霍浪費公共財產行爲的。

30、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情節較重的,給予哪些種類黨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哪一種類黨紀處分?

答: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1、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哪些種類黨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哪一種類黨紀處分?

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藉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爲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32、黨員向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介紹賄賂,情節較輕的,給予哪些種類黨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哪些種類黨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哪一種類黨紀處分?

答:向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介紹賄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3、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哪些種類黨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哪一種類黨紀處分?

答: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4、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有哪些行爲之一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l)生產、銷售假冒僞劣商品的;

(2)知悉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3)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或者對商品和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4)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者商業祕密的;

(5)利用行政壟斷或者行業壟斷地位,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妨礙公平競爭行爲的;

(6)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務流向外地市場的。

35、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是否要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如果要追究,應當如何給予黨紀處分?

答:要追究。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6、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是否要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如果要追究,應當如何給予黨紀處分?

答: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7、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履行經濟調解、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中失職、瀆職,應該給予哪些種類黨紀處分?

答: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中失職、瀆職,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8、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必須堅持黨的哪些反腐倡廉基本經驗?

答:(l)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保證反對和防止腐敗的正確方向。

(2)必須堅持指導思想上的與時俱進,用發展着的馬克思主義指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實踐。

(3)必須緊緊圍繞發展這個黨執政**的第一要務,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政治保證。

(4)必須堅持立黨爲公、執政爲民,切實糾正損害羣衆利益的不正之風。

(5)必須堅持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制度,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

(6)必須堅持和完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形成反腐敗鬥爭的整體合力。

39、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答: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主要目標。到2010年,建成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基本框架。再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長效機制、反腐倡廉的制度體系、權力運行的監控機制,建成完善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40、如何重視和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

答:針對案件中暴露出的問題,深人剖析,舉一反三,查找體制機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剷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41、黨政機關縣( 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必須申報的收入有哪些?

答:必須申報下列各項收入:

(l)工資;

(2)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等;

(3)從事諮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4)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2、《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要求申報人於每年何時申報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何時申報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

答:申報人於每年7月1日至20目申報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目申報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申報的,經接受申報部門批准,可以適當**申報時限。

43、對應該申報收入但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收入的領導幹部,應如何處理?

答:申報人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收入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申報、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44、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領導幹部應報告的重大事項有哪些?

答: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l)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2)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4)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6)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爲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45、對領導幹部不按《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要求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應如何處理?

答: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46、對部門和單位不執行上級派進、調出幹部決定的,如何處理?

答:部門和單位不執行上級派進、調出幹部決定的,對該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並責令執行;經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仍不執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7、從事幹部考察工作的人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的,應如何處理?

答:從事幹部考察工作的人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

48、《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爲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內容有哪幾項?

答:(l)嚴格控制**和裝修辦公樓;

(2)嚴格控制各種會議;

(3)嚴格控制各種慶典活動;

(4)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揮霍浪費;

(5)嚴格控制用公款安裝住宅電話或購買移動電話;

(6)嚴格控制各種檢查,禁止形式主義的評比和達標活動;

(7)嚴格按規定配備和更換小汽車;

(8)嚴格管理公費出國(境)。

49、《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適用於哪些單位?

答: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50、《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所稱的國內公務是指什麼?

答:本規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51、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答: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簡化禮儀、務實節儉、杜絕浪費、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52、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哪些會議和活動?

答: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各類社團組織、社會中介機構舉辦的營利性會議和活動。

53、黨政機關不得違反規定到哪些地方舉辦會議和活動?

答:黨政機關不得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嚴禁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

54、接待單位應當如何嚴格按照接待標準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務?

答:(l)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接待標準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務,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責重禮品、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生活用品。

(2)接待對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單位應當在定點飯店或者內部賓館、招待所安排。接待對象應當在本級財政部門規定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按照收費標準交納住宿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

(3)接待對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單位應當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伙食標準安排,不得超標準安排用餐,提倡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請。接待對象應當在本級財政部門規定的伙食補助費定額內交納伙食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

(4)國內公務接待中的出行活動應當集中乘車,減少隨行車輛,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警車,避免擾**影響交通。

接待單位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在接待活動中,應當嚴格控制陪同人員,不得搞層層陪同。

(5)接待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標準,控制接待經費支出。接待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標準收取應當由接待對象負擔的各種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屬單位和有業務關係的單位轉嫁接待費用。

55、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如何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規範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答: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性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機關事務管理和接待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管理,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務設施,利用社會服務資源,避免浪費和重複建設;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違規違紀問題的查處。

56、制定《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答:爲保證各級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2000年12月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精神,制定本規定。

57、各級領導幹部一律不得接受哪些單位或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答:(l)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2)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

(3)外商、私營企業主;

(4)其它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

58、《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所稱的領導幹部是指哪些人員?

答: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擔任副科級以上職務的領導幹部,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相當於副科級以上職務的領導幹部,國有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

59、中央紀委五次全體會議後,領導幹部接受管理和服務的對象,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外商、私營企業主,其它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一律給予怎樣的處理?

答:不論數額多少,一律給予警告以上的黨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或者責令辭職、免職、解聘、辭退等組織處理。

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它紀律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違反本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60、領導幹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與該領導幹部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追究該領導幹部的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查實本人知道的,不論數額多少,一律給予警告以上的黨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或者責令辭職、免職、解聘、辭退等組織處理。

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它紀律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違反本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61、向領導幹部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個人和單位,應當給予怎樣的處分?

答: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

62、中央紀委五次全體會議前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主動如數上交、如實報告組織的,應當如何處分?

答:根據情節,可以不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減輕處分。

63、《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爲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所稱的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是指什麼?

答:是指領導幹部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政策性規定或者議事規則等,利用職權向相關部門採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影響正常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爲。

64、領導幹部有哪些行爲之一,本人從中接受或者變相接受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處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收受財物的,追究該領導幹部的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處理;指定其他第三者從中收受財物的,追究領導幹部的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處理?

答:有下列行爲之一的:

(l)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不招標,或者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邀請招標,以及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化整爲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的;

(2)爲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3)操縱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資格的確定或者評標、中標結果,擅自變更建設工程項目中標人的;

(4)要求中標人分包、轉包建設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設備以及生產廠家、供應商的;

(5)有其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行爲的。

(6)對應當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用劃撥方式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以及採用合作開發、招商引資、歷史遺留問題等名義或者使用先行立項。先行選址定點確定用地者等手段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7)操縱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申請人的確定或者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的;

(8)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確定後,擅自批准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或者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9)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其他不具備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書條件,而爲其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書的;

(10)有其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活動行爲的;

(11)允許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相符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的;

(12)對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開發項目,爲其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13)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允許其交付使用的;

(14)有其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房地產開發用地、立項、規劃、建設和銷售等行爲的。

65、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干擾、妨礙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爲進行查處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處理。

66、《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爲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適用於哪些幹部?

答:本規定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副科級以上職務實行管理的領導幹部參照執行本規定。

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單位的其他幹部參照執行本規定。

67、如何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人員的管理?

答:(1)加強教育,防範在先。要認真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有針對性地對出國(境)黨員幹部進行理想信念、愛國主義、民族精神、外事紀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與管理結合起來,堅持和完善出國(境)人員行前集中培訓、談話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時瞭解和掌握出國(境)人員的思想動態,發現苗頭性問題,提前採取措施,防止問題的發生。

(2)強化管理,從嚴把關。黨員幹部因公出國(境),必須嚴格按照《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中辦發〔1991〕8號)和《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補充規定》(中辦發〔1993〕23)規定的批准權限進行審批。縣(處)級以上黨員幹部因公出國(境)的審批,要嚴格執行《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l 999〕23號)的有關規定。

(3)健全制度,規範黨員幹部在因公出國(境)期間的行爲。對派駐國(境)外工作的黨員幹部,派出單位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定。臨時出國(境)的團組,應建立臨時黨支部(黨小組);團組成員未經團組領導同意,不得單獨活動;不得擅自變更出訪路線;不得擅自**在國(境)外的期限;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派出單位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

68、怎樣對因私出國(境)黨員幹部進行嚴格審查?

答:(l)黨員幹部因私出國(境),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縣(處)級以上黨員幹部因私出國(境)的審批,要嚴格執行中辦發〔1999〕2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或變相下放審批權限。對黨員領導幹部和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以及其他重要崗位的黨員幹部,要嚴格審查,着重審查近期政治表現和廉政情況。對法律規定不準出境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黨員幹部,不得批准其出國(境)。

(2)嚴格按照中央組織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門《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公通字〔2003〕13號),進一步完善國家機關在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退)休廳(局)級以上幹部和涉及國家安全、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等人員因私出國(境)的登記備案工作。

(3)加強黨員幹部因私出國(境)後的管理。因私出國(境)的黨員幹部,在國(境)外不得以黨員身份參加公開活動,每季度要把在國(境)外的情況向所在單位和單位黨組織彙報一次,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黨員組織關係的處理,要嚴格執行《中央組織部關於共產黨員因私事出國或去港澳地區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組發〔1981〕15號)。回國後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

69、如何切實做好黨員幹部出國(境)證件的管理工作?

答:(l)因公出國(境)的黨員幹部,應在回國(境)後15天內,將所持因公出國(境)證件交由發證機關指定的部門統一保管或註銷。對拒不執行規定的,吊銷其所持證件。

(2)黨員幹部申領因私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後,以及每次因私出國(境)前,要向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並登記;各單位的領導幹部,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並登記。各部門要對黨員幹部申領上述證照的情況進行清理,對未報告登記的,要組織補報和登記。

(3)因私出國(境)的國家機關登記備案人員,應在回國(境)後10天內,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4)各單位要建立出國(境)證照專人負責制和護照使用登記保管制度。

(5)黨員幹部辦理外國長期居留證、前往港澳通行證、**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縣(處)級以上黨員幹部的配偶出國定居或辦理上述證件的,要嚴格執行中辦發的〔1999〕2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70、如何加大查處黨員幹部出國(境)違紀違法案件的力度?

答:對黨員幹部出國(境)私自不歸的,要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或採取組織處理措施。對給國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爲的,要從嚴懲處;對涉嫌犯罪的,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要加大緝捕力度。對黨員幹部在出國(境)或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中弄虛作假甚至僞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僞造的出國(境)證件的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對駐國(境)外機構或臨時出國(境)團組發生人員擅自脫離組織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爲的,除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外,還應當依照規定追究該機構或團組領導人以及派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違反出國(境)證件管理規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黨員幹部,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應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在出國(境)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瀆職導致黨員幹部出國(境)私自不歸,或發生問題後不報告、不處理的,要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部門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對一些出國(境)後私自不歸和外逃後被引渡或遣送回國的黨員幹部受到黨紀國法懲處的典型案例,要及時通過內部通報或公開報道,警示廣大黨員幹部。

71、在《關於維護黨的紀律嚴肅處理黨風方面苦幹突出問題的意見》中,領導幹部有哪些頂風違紀的行爲必須嚴肅處理?

答:違反規定收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免職,再依據規定處理。

“跑官要官”的,要批評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崗位上的要予以調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堅決撤下來;對“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放任、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幹部職權和職務影響經商辦企業或從事中介活動謀取非法利益的,要辭去現任職務或由組織責令辭職,並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利用婚喪嫁娶等事宜收錢斂財的,要嚴肅查處。

參加賭博的,應予以免職,再依據規定處理;到國(境)外賭博的,要從嚴懲處。

72、《關於維護黨的紀律嚴肅處理黨風方面若干突出問題的意見》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本意見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各級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員。

73、爲進一步規範有組織的到革命傳統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學習參觀活動,堅決制止藉機公款旅遊,中央紀委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l)組織開展學習參觀活動,要有明確的主題和具體的計劃,注重實效。對有組織的學習參觀活動要切實加強領導,嚴格審批,嚴格管理。

(2)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當地條件,就地組織開展學習參觀活動。確需去外地的,要就近選擇適當的地點。

(3)組織開展學習參觀活動,要嚴格執行計劃安排,不得擅自改變線路、**日程、增加地點。禁止藉機組織到其他風景名勝區公款旅遊。

(4)嚴格控制活動規模,堅持勤儉節約,不得互相攀比、奢侈浪費。學習參觀的食宿行費用依照財務規定由組織單位承擔,不得增加所到地方、單位的負擔。

(5)堅決糾正和查處以革命傳統和愛國主義教育爲名組織到其他風景名勝區公款旅遊的行爲。發現違反規定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並督促糾正。對於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組織者的責任。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有組織的學習參觀活動健康、有序開展。

74、《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具體有哪些規定?

答:(l)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

(2)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

(3)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

(4)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5)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

(6)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爲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

(7)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以本規定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

(8)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

(9)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違紀的認定。

(10)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違紀。

75、嚴格禁止利用職權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哪些交易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

答:(l)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

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違紀。

76、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乾股是指什麼?

答:乾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違紀數額按轉讓行爲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違紀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爲違紀數額。

77、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在具體認定中如何區別賭博活動和娛樂活動?

答:具體認定時,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l)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2)賭資來源;(3)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4)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

78、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爲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得所謂薪酬中的特定關係人是指什麼?

答: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79、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應如何認定?

答: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違紀數額。

80、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應如何認定?

答: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爲對象的違紀,應注意與借用的區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待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l)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爲。

81、收受請託人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的,應如何認定?

答: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違紀。違紀後,因自身或者與違紀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爲掩飾違紀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違紀。

82、如何加大查處力度,對參與賭博的黨員和幹部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答:黨員和幹部參與賭博現象比較突出的地方和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配合公安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和整治。對參與賭博活動的黨員,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是黨員領導幹部的,要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參照執行。今後,凡是參與賭博的領導幹部,要一律予以免職。典型案件,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以警示教育黨員和幹部。

83、在中紀委、中組部《關於嚴肅查處黨員和幹部參與賭博的通知》中,如何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要切實負起抓班子帶隊伍的責任,其他領導成員要抓好對所分管部門和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管理和監督,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凡是對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的黨員、幹部參與賭博問題不制止、不查處,或者隱瞞不報、壓制不查,以及所在地方和單位黨員、幹部賭博之風屢禁不止的,要嚴肅追究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84、《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什麼?

答: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85、哪些工作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答:(l)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2)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3)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86、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哪些?

答: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87、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怎樣對本單位已申請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

答: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88、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因如何處理?

答: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89、**省紀委、監察廳制定《關於制止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贈送和接受“紅包”的暫行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答: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90、《關於制止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贈送和接受“紅包”的暫行規定》中的“紅包”是指什麼?

答:“紅包”是指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便,以各種名義贈送或接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禮金,包括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假借各種名義或者以變相形式贈送和接受“紅包”。

91、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接受‘紅包”的,應當如何處分?

答: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接受“紅包”超過一個月不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並予以黨、政紀處分。款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行政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給予批評教育;款額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滿5000元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款額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滿10000元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至留黨察看處分或行政撤職處分;款額達到或超過10000元的,給予黨內留黨察看二年處分或行政撤職處分,其中情節惡劣、數額巨大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或行政開除處分。

92、單位違反規定接受“紅包”不上交或將接受的“紅包”隱瞞私分的,應當給予怎樣的處分?

答:單位違反規定接受“紅包”不上交的,黨紀處分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執行,追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政紀處分參照黨紀處分執行。將接受“紅包”隱瞞私分的,以貪污論,根據個人所得數額和所起作用,黨紀處分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政紀處分參照黨紀處分執行。

93、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贈送“紅包”的,應當如何處分?

答: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贈送“紅包”款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行政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給予批評教育;款額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滿5000元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款額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滿  10000元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至留黨察看處分或行政撤職處分;款額達到或超過10000元的,給予黨內留黨察看二年處分或行政撤職處分,其中情節惡劣、數額巨大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或行政開除處分。

94、用公款贈送“紅包”的,應給予怎樣的處理?

答:用公款贈送“紅包”的,作出決定的領導幹部及有關直接責任人應負責追究回送出的款項,並提供有關人員接受“紅包”的證據。未能追回款項,又不能提供有關人員接受“紅包”證據的,作出決定的領導幹部及有關直接責任人應負責賠償所有損失的款項。黨紀處分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執行,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政紀處分參照黨紀處分執行。

95、各級各部門的領導班子及其領導成員應當如何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要來,禁止贈送和接受“紅包”?

答:(l)黨政主要領導應以身作則,堅持不贈送、不接受“紅包”,並管好班子、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2)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根據工作分工,管好下屬部門和單位,防止下屬部門和單位贈送和接受“紅包”。

(3)每年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制止贈送和接受“紅包”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

(4)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應加強監督檢查,堅決查處“紅包”案件。

96、**省紀委、監察廳《關於制止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贈送和接受“紅包”的暫行規定》適用於哪些人員?

答:適用於本省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97、省委反腐辦關於2008年元旦、春節間嚴守廉潔自律規定,反對奢侈浪費的通知中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作了哪些規定?

答:嚴禁違反規定收送“紅包”(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領導幹部不僅要管好自己,還要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嚴禁以拜年爲名“跑官要官”;對“買官賣官”的行爲,要嚴肅查處。嚴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娛樂、宴請等活動;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旅遊、探親的,應按幹部管理權限事先向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報批。嚴禁黨員幹部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到國(境)外賭博的要從嚴懲處。嚴禁用公款公物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和藉機斂財。嚴禁歲末年初巧立名目亂髮錢物,對違反財務制度和公務員工資、津貼補貼等有關規定亂髮錢物的,嚴肅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98、省委反腐辦關於2008年元旦、春節間嚴守廉潔自律規定,反對奢侈浪費通知中提出的“兩嚴五不準”是什麼?

答:嚴格控制公務消費,規範領導幹部職務消費行爲。嚴格控制各種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大力精簡會議和文件,減少、簡化各種茶話會、聯誼會和座談會。不準以各種名義用公款相互宴請、大吃大喝、遊山玩水和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不準下級機關到上級機關所在地宴請領導和工作人員,贈送上特產品或其他禮品。不準用公款購買、發放各種代幣購物券(卡)。不準假借名義向企事業單位和羣衆搞攤派、亂收費。嚴格節日期間公車管理,不準公車私用。

99、省紀委、監察廳《關於嚴禁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參與“**彩”等非法彩票活動的暫行規定》適用於哪些人員?

答:適用於本省的共產黨員和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00、省紀委、監察廳對嚴禁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參與“**彩”等彩票活動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不得策劃、組織或者參與策劃、組織“**彩”等非法彩票活動。

二是不得購買、銷售“**彩”等非法彩票或者介紹他人購買、銷售“**彩”等非法彩票,以及利用其他形式參與“**彩”等非法彩票活動。

三是不得爲“**彩”等非法彩票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

四是應當管好配偶、子女,制止他們參與“**彩”等非法彩票活動。

101、省紀委、監察廳對領導幹部、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作何處理?

答:領導幹部參與賭博,一經查實即先行免職,再依據規定處理。共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102、省紀委,監察廳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縱容家屬參與賭博活動的作何處理?

答:共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對其配偶、子女負有教育責任。縱容配偶、子女參與賭博活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行政降級或行政撤職處分。

103、省紀委、監察廳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包庇賭博活動的作何處理?

答:共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包庇賭博活動,或者故意爲賭博活動通風報信,或者在打擊賭博活動中,徇私舞弊、妨礙調查,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行政降級或行政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104、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國資委關於實施《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的辦法中提出企業領導人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包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議、決定,履行崗位職責、完成任務。取得實績的情況;學習理論,執行民主集中制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執行《若干規定》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規定,廉潔從業的情況。

105、應當如何按照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監察廳、省國貿委《規定》,做好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工作?

答:企業應當把領導人員職務消費情況作爲廠務公開的內容,定期在適當範圍公佈,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職務消費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應當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上一級企業備案。企業黨委(黨組)和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將規範職務消費情況作爲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重要內容,加強檢查和監督。企業的財務、審計等部門應當對所屬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預算及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和檢查,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

106、市紀委監察局《關於制止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用公車操辦私人活動事宜的暫行規定》適用哪些對象?

答:適用於我市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107、市紀委監察局規定了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準用公車操辦或參與的事宜有哪幾項?

答:(l)用公車爲私人旅遊活動提供服務。

(2)用公車爲私人涉足高消費娛樂場所提供服務。

(3)用公車操辦婚喪喜慶。

(4)用公車接送小孩上學。

(5)用公車參與各種形式的迷信活動。

(6)用公車從事非法營運活動。

108、根據市紀委監察局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用公車爲私人旅遊活動提供服務和用公車操辦婚喪喜慶的作何處理?

答:情節較輕的,應由使用人支付使用公車的費用(含汽油費、駕駛員工資、汽車折舊費等),並給當事人批評教育或告誡;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09、根據市紀委監察局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用公車爲私人涉足高消費娛樂場所提供服務和接送小孩上學及參與多種形式的迷信活動作何處理?

答:對使用人予以通報批評,並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組織處理。用公車參與高消費和迷信活動的,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110、根據市紀委監察局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用公車從事非法營運活動的該如何處理?

答:情節較輕的,除退回非法所得外,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檔次的處分。

111、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監察局對黨員幹部在婚喪喜慶活動中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黨員、幹部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要帶頭做到移風易俗,不講排場,不比闊氣,不大操大辦,不借機斂財;不準利用職便宴請部屬和所管理、服務的對象;不準收受部屬和所管理、服務對象的禮金、禮物。

二是黨員、幹部不得巧立名目,借生日、喬遷、工作崗位變動等名義,操辦宴席,宴請親屬以外的人員。

三是黨員、幹部屬於本規定所規定的不得宴請的對象的,不得參加相關的宴請酒席。

四是黨員、幹部在婚喪喜慶活動中,確需操辦酒席的,應按幹部管理權限,事先向有關部門書面申報,獲批准後,方可操辦。

112、違反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監察局規定,利用職權和職便,大操大辦婚喪喜慶的黨員、幹部作何處理?

答:利用職權和職務便利,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是黨員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藉機斂財,侵犯國家、集體和羣衆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收受部屬和所管理、服務對象的禮金、禮物,超過一個月不上繳的,由所在單位責令其上交,並視情節輕重予以黨內警告以上檔次的處分。對不是黨員的違紀人員,比照黨紀處理的檔次,予以政紀處分。

113、市紀委監察局對領導幹部駕駛公車作何規定?

答:領導幹部不準用公車學習駕駛技術;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駕駛公車;不準利用職權向企業、下屬單位借用車輛並擅自駕駛。各部門(單位)要切實糾正領導幹部駕駛公車的現象,特殊行業的領導幹部,確因工作需要駕駛公車的,必須持有本人汽車駕駛證照,經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並建卡登記後報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114、市紀委監察局對領導幹部違反規定駕駛公車的行爲作何處理?

答;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領導幹部違規駕駛公車的行爲。領導幹部凡違反本《通知》規定,擅自駕駛公車或利用職權借用車輛擅自駕駛,一律按違紀處理,紀檢監察機關要視情給予當事者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造成車輛損壞、丟失或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造成的經濟損失駕車者自負。

115、市紀委監察局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實施辦法適用於哪些對象?

答:(l)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科級以上(含科級副職)的黨員幹部;

(2)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科級以上的黨員幹部;

(3)市管企業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及縣(市、區)管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

副主任科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實施辦法。

116、市紀委監察局對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應報告的內容有哪些規定?

答:(l)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應詳細說明是否離異、離異時間、再婚時間、再婚配偶姓名、單位及職務;

(2)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應詳細說明證件種類(因私護照、港澳通告證、臺港通行證)、證件號碼、有效期、保管部門;

(3)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應詳細說明出境次數、出入境時間、出國(境)地、出國(境)事由;

(4)子女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通婚的情況:應詳細說明子女姓名、配偶國籍、結婚時間、是否更換國籍;

(5)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應詳細說明配偶或子女姓名、出境方式、時間、到往地;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應詳細說明配偶或子女姓名、國(境)外投資項目、出資情況、資金來源;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臺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應詳細說明配偶或子女姓名、任職機構名稱及所在地、任職簡歷、現任職務;

(8)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應詳細說明配偶或子女姓名、何時何地何機關、追究原因、刑種及刑期;

(9)本人認爲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