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请销假制度
为保持局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机关日常管理,树立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依据《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
1、审批程序
(1)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分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假1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3)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1-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执行。
(二)病假
1、审批程序
(1)分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病假3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局主要领导;病假3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2)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病假3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3-15天,由局分管领导审批;15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3)病假需提供诊断书或住院证明等材料;急病者可先就诊,然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执行。
(三)年休假
休年休假要服从工作需要由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
年休假审批程序及权限比照事假执行。年休假标准如下: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5天;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0天;
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5天。
(四)婚、丧、育、探亲假
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它规定
1、工作人员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报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2、请假期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以考勤记录为准)。
3、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4、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照旷工进行处理;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5、局属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比照制定请销假制度,并报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附件1
请假审批表
请假人 | 请假事由 | ||
请假时间 |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 ||
科室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
主要领导意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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