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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實習報告【通用多篇】

法院實習報告【通用多篇】

業務收穫 篇一

實習期間,我參加了很多實務性活動,接觸到許多案件,學到許多活知識,而從庭審觀摩和典型案例中獲益最多。

(一)庭審觀摩感悟

規範庭審活動,是審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庭審活動規範與否,是衡量審判質量高低的重要標準。這裏,我就行政審判庭審觀摩中的一些具體環節,在結合書本理論知識分析的基礎上,談談自己對行政審判庭審的幾點認識與體會。

1、庭審靈活應變能力不強

庭審活動應當規範而不機械,嚴肅而不呆板。但在實際庭審過程中,審判長和合議庭其他成員對庭審的各個環節及其具體要求還不熟悉,不時要“搬本本”念念。同時,也沒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訴訟能力的實際狀況,採取靈活操作方式,用通俗的語言對規範的法律用語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説明,庭審活動顯得生硬僵化,更談不上效率和質量。

2、對當事人陳述的歸納不夠充分和準確

在當事人陳述的基礎上,審判長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歸納:第一,歸納直接確認的當事人陳述和認定的事實;第二,歸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第三,法庭調查的範圍(大於或等於爭議的事實)。直接認定的事實越多則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就越少,法庭調查的範圍也就越小;反之亦然。而在庭審中,合議庭往往在聽取當事人陳述後,沒有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發問或者發問不夠充分即對事實直接認定。這樣,一方面,認定的內容不夠充分,相應地,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法庭調查的範圍過寬,以至法庭調查時間拖長而影響庭審效率。另一方面,認定的內容不夠準確,把還不能認定的事實(甚至是爭議的事實)直接予以認定,認定事實沒有充分證據依據。

3、對當事人舉證指導不力

庭審的重心是當庭舉證、質證和認證。其中當事人當庭舉證是基礎。但在庭審中我發現:

(1)舉證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的方式不當,沒有按舉證要求出示證據,而法庭也沒有及時予以指導;

(2)舉證當事人沒有對證據進行説明或者説明不夠清楚,審判長沒有及時予以引導。特別是有羣眾旁聽的情況下,更應要求舉證當事人把證據的具體內容、取得方式、證明對象等説明清楚。舉證説明不清,也妨礙了質證當事人進行質證,影響質證質量。

4、質證不夠充分

質證是法庭審查證據的必要途徑,也是辯論原則在法庭調查中的具體體現。法庭應當將當庭出示的證據交由質證當事人質證,質證當事人可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或承認或提出異議,並可提出相應的反證。庭審在質證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質證當事人提出反駁意見後,法庭沒有組織當事人進行充分的質辯,或者要求當事人將該質辯意見留在法庭辯論時陳述。質辯是質證的重要組成部分,審判長應當讓質證當事人充分發表質證意見,進行充分的質辯,不能以有法庭辯論而限制甚至剝奪當事人質辯的'權利,“大辯論”與“小辯論”的關係沒有處理好。

(2)質證當事人提出反證的,沒有及時對該反證進行質證或者質證不夠充分,妨礙了對本證的確認。

(3)質證的方式不夠科學,質證形式呆板。質證往往沒有采取“一舉一質”的方式進行,而且也沒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應變不同的質證方式,影響了質證效果。

5、認證不夠及時,認證結論不夠全面

法庭應在質證的基礎上及時對證據作出認證,確認該證據是否有效以及對證明什麼事實有證明效力。經過法庭認證,案件事實應當清楚,證據應當確實充分。庭審實踐中普遍存在着認證不夠及時,認證結論不夠全面的問題。認證不及時既反映法庭對證據的分析和把握能力不強,不能大膽作出認證結論;同時也反映法庭對當庭認證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實際操作上,沒有當庭認證的,法庭沒有向當事人明確交代或者交代不夠清楚,不當庭認證的理由不夠充分。經休庭評議作出認證結論,在開庭宣判時沒有向當事人宣告,以致庭審缺少了一個必要環節。認證結論不夠全面具體體現為認證結論(包括肯定性的或者否定性的結論)沒有充分説理,有效證據的證明對象沒有説明清楚,只簡單地宣佈“該證據有效”,而沒有告知該有效的證據對證明什麼事實有證明力。此外,由於質證不夠充分,以致認證的基礎不夠紮實;有些認證結論過於武斷,對有疑點或者不能單獨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武斷地予以肯定或者否定。

6、法庭辯論的組織、控制能力有待提高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發揮各自訴訟能力特別是法律知識水平的重要階段,是辯論原則在庭審中貫徹落實的具體體現。在法庭辯論中,法官應當表現出聽言納諫的心胸和虛心謹慎的態度,確保當事人、代理人充分發表辯論意見,做到言無不盡。但又不能讓當事人、代理人毫無節制和漫無邊際“聊砍”。因此,審判長組織和控制法庭的能力顯得十分重要。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正是在審判長組織、控制能力欠缺上。具體表現為:

(1)在組織法庭辯論前往往缺少對辯題的歸納,或者歸納不夠準確。

(2)對當事人的辯論發言缺乏必要指導和引導。

(3)當事人簡單重複發言內容時沒有及時有效地予以制止。

7、“先定後審”,開庭走形式

法庭應當是案件“審”和“判”嚴肅場所,要讓當事人有理講在法庭,證據擺在法庭,訴訟活動圍繞着開庭進行;同時法官審判案件的主要活動也應在法庭上進行。實踐中,有些庭審似有表演或者“走過場”之嫌,甚至庭前已經對案件進行討論和評議,判決結果實際已經作出。這種“先定後審”的審判作風有違審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我並不反對庭前瞭解案情、研究案件,作好充分的庭前準備,甚至做到“心中有數”。但是,庭前準備特別是在“心中有數”的情況下,開庭審判更要注意防止“先入為主”,更要注意聽取和仔細分析“那方”當事人的意見,以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和正確判決。

此外,庭審中還有不少細節上的缺欠。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1)書記員在庭前做準備工作時過於機械、“嚴肅”。合議庭成員還沒有入庭,庭審還沒有正式開始,書記員在做準備工作時應當“口勤、手勤、腳勤”,辦事周到細緻,核對訴訟參加人身份時應當到案前進行實際核對。

(2)審判長和審判員入庭後,應當依次由審判長、審判員、訴訟參加人和旁聽人員坐下。有些庭審中審判員未等審判長坐下就先坐下,或者未等審判長、審判員坐下,書記員就喊“請(訴訟參加人和旁聽人員)坐下”。這就有違設立這一環節的初衷。

(3)合議庭成員的座位相距太遠,不便當庭評議。有些審判長“太獨”,沒有發揮合議庭的集體作用,貫徹合議制原則不力。

(4)法庭內發生有手機、傳呼機作響,當事人坐姿隨便不雅觀,新聞記者擅自進入審判區進行錄像拍照,有未成年人入庭旁聽等違反法庭紀律的現象時,審判長沒有及時制止。

(5)核對訴訟參加人的方式太機械,花費了很長時間。

(6)未經合議庭當庭實際評議,即假借合議庭的名義宣告評議結論。

(7)當庭質證中,有時忽視第三人的質證權利。(8)宣佈判決結果時,審判長起立而其他人員特別是訴訟參加人都坐着聽。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南莊公司; 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海灘管理公司。

1995年5月16日,被告作出《關於濱海大道西延線海灘管理的批覆》,同意第三人負責管理濱海大道西延線海灘約6公里的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1995年8月1日,第三人根據批覆的授權,與原告簽定《假日海灘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書》。合同約定:南莊公司向海灘公司支付1000萬元土地綜合開發經營配套費,換取第三人管理的海灘的東段約60畝土地50年(自1995年8月1日至2045年7月31日)的開發經營收益權,用於興辦餐飲娛樂、休閒及相關服務項目。規劃指標為容積率<0.2,綠化率>80%,高度不超過兩層。項目的設計方案須經第三人審查批准後,報規劃部門審批。關於海灘公司的違約責任的約定是:若由於土地權屬、施工水、電、用地性質及規劃指標原因使南莊公司不能按期進場施工,海灘公司每日須按南莊公司已付款的萬分之八向南莊公司支付違約金,若延期兩個月以上,海灘公司每日按南莊公司已][付款的萬分之十支付違約金。並且,南莊公司負責開發區域的開發進度順延。

1995年8月至1996年3月間,原告依約向第三人支付土地綜合開發經營配套費550萬元和450萬元,共計1000萬元。之後,南莊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要求,提供“南莊餐飲娛樂中心”項目。第三人審查通過後,向規劃部門報建。1996年3月25日規劃部門召開設計方案評審會,提出修改意見。原告根據評審意見對設計方案進行修改,於同年11月再次申報評審。此後該項目的審批再無下文。南莊公司多次找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被告於1997年11月函覆原告,稱項目用地與另一公司開發用地相關,待審定他公司的用地情況後再定。同年11月20日,被告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作出《關於加強成片開發區規劃管理的通知》,將假日海灘重新規劃為特殊保護區,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所有的待建項目一律停止審批。至此,原告的餐飲娛樂中心項目再無下文。原告即向第三人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1000萬元及其相應的利息。第三人以該款已經用於假日海灘的基礎設施建設,公司無力償還1000萬元及利息為由,拒絕了原告的要求。無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請求是:依法確認被告市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違法;退還原告南莊公司已經支付的土地綜合開發費1000萬元和賠償利息損失。

被告辯稱,本案不構成行政訴訟。因為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存在,被告從未收到原告1000萬元綜合開發費,原告與第三人簽訂《假日海灘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書》屬民事合同,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海灘公司辯稱:海灘公司對濱海大道西延線約6公里的海灘的開發和管理經海口市政府授權,並完全履行了與原告確定的海灘所約定的義務,原告不能按約定期限開發,海灘公司沒有過錯。

關於《假日海灘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書》的效力,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而且當事人也一致認為,由於規劃調整,合同繼續履行已無可能,應予以解除。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南莊公司與第三人海灘公司簽訂《假日海灘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書》屬民事合同,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案件經二審認定,第三人海灘公司與原告南莊公司簽訂的合同屬於受委託實施的行政管理行為,合同雙方在該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屬於行政爭議。原告南莊公司認為被告市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裁定撤銷一審裁定,原審法院繼續審理。

原審法院受理後繼續審理,判決:一、被告市政府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返還已收取原告南莊公司交付的土地綜合開發費1000萬元及利息(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550萬元從1995年8月起計息,450萬元從1996年3月起計息);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宣判前,當事人三方達成和解。

[分析]

我認為,本案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值得分析和探討。

1、合同的性質

對原告南莊公司與第三人海灘公司簽訂的《假日海灘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書》的性質,認識上有分歧。一種意見認為,該合同屬於南莊公司和海灘公司兩個平等主體之間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民事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徵。另一種意見認為,該合同是海灘公司在被告市政府授權的範圍內,為了開發經營和管理假日海灘而與原告簽訂的行政合同。二審法院裁定認為,該合同屬於行政合同。

所謂“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管理,就其行政管理的事項與行政相對人一方經協商一致後,就設立、變更、終止行政權利義務關係而達成的協議。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合意性等特徵,其中行政性是行政合同的本質屬性,是其區別於民事合同的根本標誌。具體體現在:第一,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方式或者手段,其目的是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改善行為方式;第二,行政合同的內容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設立、變更、終止的權利義務。該權利義務以行政法律關係為基礎,主要涉及雙方當事人在行政管理中的權利義務。

將《假日海灘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書》定性為行政合同,原因有:首先,合同主體應當是被告市政府和原告南莊公司。雖然合同是以海灘公司名義簽訂的,但市政府《關於濱海大道西延線海灘管理的批覆》中授權海灘公司負責管理假日海灘的開發和經營事宜。該授權在行政法上視為委託。因此《假日海灘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書》屬於受被告市政府委託的海灘公司實施的行政管理行為。在被告對該合同一直沒有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應由被告市政府承擔該合同的法律後果。其次,就合同的內容來講,《假日海灘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書》所設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是有關假日海灘開發管理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具有行政性。

2、司法審查範圍和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要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對行政合同的司法審查,不能僅限於合同訂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還應當審查合同履行、終結(包括被告單方解除合同)的合理性、合約性,以及違約責任確定等。就本案而言,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合法性沒有異議,對終結合同(實際上是被告市政府單方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沒有異議。原告提出的依法確認被告市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違法和退還土地綜合開發費1000萬元及利息損失,是從行政賠償的角度提出的訴訟請求。而從合同糾紛的角度看,該訴訟請求實際屬於合同履行合約性問題和違約責任問題。因此,囿於合法性的審查範圍,行政合同案件就無法審判。

從審查的法律依據上看,目前人民法院審查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合約性以及確定違約的責任等,均缺乏明確的、直接的法律、法規依據。解決法律適用問題是審理行政合同案件首先遇到的難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因此,合同法應成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合同案件的主要的、直接的法律根據。雖然行政合同關係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但作為“合同”,行政合同與合同法所調整的合同關係有諸多共性;合同法確定的原則、具體規定,均可適用於行政合同。因此,在當前的情況下,參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行政合同糾紛,不失為一種較好的選擇。

3、處理的根據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基本結論:

第一,《假日海灘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書》除了違約責任的部分內容,其他條款並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被告市政府於1997年11月20日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作出《關於加強成片開發區規劃管理的通知》,將假日海灘重新規劃為特殊保護區,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所有的待建項目一律停止審批。至此,合同約定的開發經營項目已不能建設。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予以解除。對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亦一致。可以視為被告市政府已實際單方解除了《假日海灘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書》。

第三,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是確定合同解除後雙方當事人責任的基本依據。原告南莊公司訴請退還其已經支付的土地綜合開發費1000萬元和賠償利息損失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故判決被告市政府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返還已收取原告南莊公司交付的土地綜合開發費1000萬元及利息(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550萬元從1995年8月起計息,450萬元從1996年3月起計息)。

第四,被告市政府不履行交付合同約定的假日海灘給原告南莊公司開發經營的義務,屬於違約行為。而且被告市政府於1997年11月20日作出《關於加強成片開發區規劃管理的通知》後,實際上單方解除了《假日海灘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書》。因此,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市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違法,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應予駁回。

第五,由於涉訴的行政合同系第三人受被告的授權委託所實施的行為,委託人市政府應對此承擔全部法律後果。被告提出的先由第三人海灘公司承擔責任,由其承擔補充責任的主張,沒有法律根據。

4、判決方式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訴訟的維持、撤銷、確認等判決方式,顯然不能滿足行政合同案件審理的需要。能否判決解除合同?在確認被告單方解除合同不違法的情況下,能否判決當事人違約責任?這是審理行政合同案件面臨的一個難題。一種意見認為,根據《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另一種意見認為,民事訴訟法本身也沒有具體規定民事訴訟案件的判決方式,合同無效、合同解除等判決結果往往在民事實體法律規範中規定。因此,解除行政合同案件判決方式在民事訴訟法中也沒有規定。

我認為,行政合同案件作為新類型案件,在缺乏明確、直接的法律規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突破行政訴訟法的現行規定,適用最合適的判決方式以解決行政爭議,符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意圖。因此,行政合同案件可參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實體判決,包括直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判決解除合同。當然,就本案而言,涉訴合同事實上已由被告市政府解除,而且原告沒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因此,判決書的主文中可不必有判決解除合同的內容,僅在判決理由部分闡述合同已實際解除事實和認定解除是否適當、合法的理由即可。

5、關於違約責任和違法責任的認定

原告訴請判令被告市政府承擔返還財產和賠償利息損失的責任,屬於違約責任。從合同法的角度看,被告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並導致合同解除,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原告有權要求恢復原狀(返還1000萬元綜合開發費用)和賠償損失(1000萬元的利息損失)。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應予支持。如果將原告訴請判令被告市政府承擔返還財產和賠償利息損失的責任認定為行政賠償責任,就發生相反的處理結果。因為從行政法的角度看,返還財產和賠償利息損失,系被告市政府不依法履行職責所致,與行政行為直接相關。訴請被告返還財產和賠償利息損失的前提,是被告的行政行為已經被確認為違法。就本案而言,被告已經單方解除了合同,對被告單方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原告沒有提出異議。法院亦認為,在假日海灘的規劃已經依法作出調整的情況下,被告單方解除合同是必要的、合法的。因此,原告訴請確認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違法沒有事實根據,其行政賠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

6、行政合同訴訟性質的反思

如果認為行政合同糾紛應由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似乎不合當前的潮流。行政合同作為行政行為的特殊方式,符合現代行政理念。行政合同的本質在於其行政性,行政合同糾紛屬於行政爭議。但是,行政合同的平等性決定了行政合同的訴訟性質為民事訴訟。

第一,行政機關選擇以合同的方式來實行其行政目的,並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協商一致達成了協議,這本身就説明:“高高在上”的行政機關,願意就某一具體的行政事務以平等(或者擬製的平等)的身份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簽訂合同。這種特殊的行政行為正因為具備了合同的這種內在的自願、平等本質,才使之成為“合同”。

第二,行政合同作為“合同”,其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或者視為平等的。這與當事人在行政法律關係上的不對等性並不矛盾。因為,如果從合同所約定的事項(主要是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上看,行政機關顯然處於主導和支配的地位,合同當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如果從合同的本性看,該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雖有所“不公”,權利義務確實不對等,但達成協議實乃“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屬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第三,當事人之所以願意達成協議,實際上亦各有所圖。行政機關認為該合同有利於行政目的的實現,能更好地履行行政職責;而行政管理相對人在平衡自己在行政上的權利義務和民事上的權利義務得失、利弊後,認為該合同有利可圖。因此,就當事人各方而言,行政合同在實體上於己是有利的。

第四,就行政機關而言,為了確保行政目的充分、有效地實現,確保行政職責的切實履行,在行政合同中除了約定其不履行行政義務所需要承擔的法定的行政權利義務,還可以約定補充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特別是違約責任。就行政管理相對人而言,其不履行行政合同,往往不僅僅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還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般的行政行為所不能作到的,也是行政訴訟無法審查的範圍。

第五,行政合同的民事訴訟性質,還利於行政機關主動進入訴訟程序,依法追究相對人的違約責任。而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只能作為訴訟的被告,被動參加訴訟,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行政機關主張權利,行使權力。誠然,從理論上講,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中具有必要的撤銷權、合同變更權甚至行政處罰權;但在特定的行政合同中,行使上述權力往往與合同約定不符。比如在違約責任的程度方式上沒有上述行政權方面的約定,或者約定限制上述行政權的行使等。退一步講,即使行政機關有這方面的特權(行政合同約定之外的法定職權),也未必能夠達到主動提起民事訴訟、追究相對人相應違約責任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在法院的實習報告 篇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是一支準軍事化的武裝力量,是保障人民法院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的堅強後盾。日前,在全國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現場會上,最高法院副院長姜興長強調“必須大力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建設”。這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對司法警察隊伍的客觀要求。作為剛剛進入司法警察隊伍的新干警就如何在以後工作中做好本質工作談幾點體會。

一是正位置是安心法警本職工作的前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職責”,司法警察在法院審判工作中履行職責必須服從於審判工作,在法院工作中處於從屬地位。”,就是充分説明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中要擺正自己的位置,積極配合法官工作,聽從法官指令,為審判工作做好服務與保障。這是法警工作的出發點,也是法警隊伍的載體和生命所在。在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過程中,法官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的,處於主導地位。法警履行職責固然也是法律賦予的,但有個前提,就是要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職責。這就很明確,法官是主角,司法警察是配角。因此作為一名司法警察,應當端正態度,擺正位置,在思想上要有“甘當鋪路石,甘為孺子牛”的精神,時刻牢記宗旨,拓寬服務領域,創造性的開展工作,嚴肅執法,當好“配角”。為審判工作站好崗。為一名司法警察應當珍惜這一職務,安心本職工作,立足本職工作,做好本職工作,要克服那種認為法警工作單調枯燥,艱苦、勞累、政治地位不高的錯誤認識,自覺地熱愛本職,忠於職守,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全心全意服務審判工作。

二是好的心態是把工作做好的關鍵。好的心態可以引導你正確的開展你的工作,比如,既然選擇了,就要為你的選擇負責任,這是一個重要的心態,再比如,在好的心態下你會很自然的接受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困難,會把問題困難當成理所當然的事情,因為做有價值的事情是必須經歷挑戰的。順心的接受了挑戰,戰勝了困難,你的工作自然是出色的。其次,在好的心態的基礎上你要對你所任職位有全面的瞭解,知道自己需要做哪些事情,應該做哪些事情,哪些事情不是你做的,對於你的工作要知道些什麼,瞭解些什麼,對工作要有個完整的規劃。

三是良好的素質是提升工作能力的基石。法警部門作為法院的門面和窗口,很大程度上代表法院形象,作為司法警察要時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切實做到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怎樣才能提高自身素質呢?最基本最重要的途徑,就是加強學習、加強訓練,要兼法官與警察素質為一體,要有法官的睿智更要有警察的勇敢和體魄。一、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逐步提升自己的政治理論水平,培養奉獻精神,講究職業道德,牢固樹立警務保障無小事的觀念,努力做到文明執法,優質服務;二、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學理論水平,我通過努力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三、加強文化知識的學習,拓寬知識面,夯實文化功底;四、要強化擒敵技術訓練和體能訓練,提高自身的戰鬥力;五是要加強警務專業技能訓練,提高職業素養,養成良好的職業風範,強化廉潔自律意識,不斷改進工作,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另外,因為法院的工作是全面的,為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務,我利用休息時間學習各方面的相關業務知識,如法律條框、各種文件寫作格式、審判流程管理等。

四是高的覺悟是激發工作的動力。作為一名法警,無論何時何地,要時刻保持與黨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保持高度一致,堅定不移的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用先進的理論指引自己的行動。走進法院後,我堅持以人民司法警察的標準要求自己,努力做到司法為民、廉潔自律、執法公正;積極參加本院組織的各種學習,在這些學習活動中,我認真理解體會,寫下心得,逐一對照自己的行為進行修正,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樹立全心全意為民服務的意識,以此來激發自己對工作的熱情。

五是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是法警的天職。司法警察隊伍是人民法院的一支武裝力量,它的管理模式是準軍事化管理,作為其中的一員,應當像軍人一樣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在日常工作中,包括八小時以外都要自覺模範遵守法律和各項紀律,做到令行禁止,聽從指揮。對院領導和法警大隊領導的決定、命令、指示以及審判活動中法官的指令要無條件服從,以武裝形式維護法院權威,維護法律尊嚴。

做為新進幹警在工作上更應該做好本職工作,不怕苦,不怕累,要有耐心,有毅力;在工作之餘還要積極學習相關法律業務知識,不斷充實自己,提高個人業務素質能力。真正做到一個讓領導放心,使羣眾滿意的合格的司法警察。

法院實習報告 篇三

在大二這個暑假,我很幸運的被安排到鄉縣人民法院流沙河法庭當實習生,這是我第一次的實習經歷,對於我來説非常寶貴,我也對這次實習充滿了期盼。

流沙河法庭是寧鄉縣人民法院六個派出法庭中最遠的一個法庭,距寧鄉有70多公里,每週我都要到流沙河鎮上去實習。實習的工作主要是整理案卷、送達文書、旁聽、複印文件,到達一定程度就會需要記錄開庭筆錄、寫判決書等較為複雜的工作。工作不多,但急需要耐心、細心,還有自己的法律知識的基礎和應變能力。

在這兩個月的實習中,我學到了很多也感悟到了許多。法庭的各位工作人員對我也很是照顧,由於流沙河比較遠,每週都要在這裏住幾天,工作和生活完全融入在一起,這也對自己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記得剛來的時候對這裏很陌生,沒有歸屬感,整個人都比較消極,但是我感受到了這裏工作人員對我生活上的的悉心照顧和幫助,他們對我説,這裏工作條件有限,工作環境也是比不上縣法院,要我有困難就提出來,大家幫你一起解決。由此,我感覺到了這種同心協力的温暖,大家都是在努力工作着的,本着一顆法律執行者的心。由於我是第一次實習,對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具體的工作內容並不瞭解。為了讓我儘快的進入工作狀態,熟悉工作內容,庭長讓我先從最簡單的工作開始着手,並且要我積極的聽庭審,瞭解案件審理的程序。果然,經過幾天的適應,我對手上的工作也是越來越熟悉,基本上可以獨立完成一些簡單的工作。後來又經過大家的指導,基本上我已經可以完成整理案卷、送達文書、複印文件這些工作。但對於記錄開庭筆錄、寫審判書還是心有餘而力不足,勉強能夠完成。

在流沙河的這些日子裏,我對法律工作者有了全新的認識,他們是平凡的但又是神聖的,他們不遺餘力的奮鬥在法律的第一線,維護着法律神聖的光輝。我很感激流沙河法庭的工作人員們,是他們讓我重新認識了法官這一職業,是他們讓我重新認識了法律的力量!

這是我最難忘的一個暑假,也是最難忘的一次經歷。無疑已經在我人生中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法院實習報告 篇四

20xx年2月20日到4月15日,我在滎陽市人民法院進行了為期一個多月的結業實習。首要,在這兒我想向一切為我的實習供給協助和輔導的滎陽市人民法院的作業人員及我的輔導教師稱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暢實習所作的協助和盡力。儘管只需短短的一個多月時間,可是我卻感悟很深,收成頗多。

一、實習概略

根據法院教師的主張及我的志願,本次實習,我被組織在民一庭。在實習中我的首要崗位是書記員和法官助理。詳細作業內容是,辦公室日常事務處理、參與案子旁聽和調停、收拾裝訂檀卷、書寫法令文書等。在此次實習中,我細心恪守各項規章制度,虛心腸向法官們學習,並與他們樹立了傑出的聯絡,堆集了社會經歷,讓我畢生獲益。與此一同,我也看了許多實踐事例和一些專業書籍與雜誌,讓我開端地進入了人物。擔任帶我實習的法官們都很耐性腸輔導我、精心腸為我答疑解惑,讓我學到了一些實實在在的身手。依照實習方案,我圓滿地完結了實習使命。

二、實習首要內容

(一)旁聽庭審

滎陽市人民法院作為底層法院,案子比較多,而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統轄的事最多最雜的,所以簡直每天都有開庭。經過旁聽案子,我對民事的審判特色和程序有了詳細的瞭解,懂得了審理民事案子要害在於化解當事人的對立,和刑事案子側重表現國家強制力賞罰違法不同,民事案子抱負狀況應是讓兩邊當事人共贏而又不失法令的莊重,這一點就對法官的個人本質要求很高。

旁聽時,我細心聽取了每一案子的來龍去脈,原、被告兩邊的現實,理論根據和法令根據,別離做好了筆記,把傍邊的要點記載下來,之後經過翻閲講義和法令條文,增強了解。這一進程讓我懂得怎麼運用法令來維護自身利益,並且也藉此時機瞭解到每宗案子膠葛的特色,使我知道到要知道每一案子的本相必需求經過的瞭解和分析,才幹瞭解作業的現實。

(二)收拾和翻閲卷宗

檀卷收拾在法院作業中也是必不行少的,每個審結的案子都要及時訂卷歸檔,以備日後查閲。收拾檀卷也為我供給了觸摸各類案子的時機。例如,在檔案收拾中,我發現特別多的離婚膠葛。讓我能夠從一個全體、全面的視點去看問題。並且,經過細心查閲和收拾濃縮了多方作業流程的卷宗之後,我還了解到一個案子的詳細作業程序,並從中領會到案子審理的底子思路。在上述提及的每一個流程,平常作業中都不能粗心和大意,這表現了法令作業的謹慎性。儘管收拾和翻閲卷宗看起來是一件很一般的作業,但這也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作業,關於瞭解,分析每個案子要害起重要的效果。

(三)學習法令文書的製造和書寫

法令文書的製造和書寫在許多法院作業中都有所觸及,可是説是最底子的。這些法令文書包含判定書,起訴書,庭審筆錄,合議庭筆錄等。儘管它們都有一個固定化的形式結構,可是其間的內容卻是需求根據每個案子的情節來構建的,不能混為一談,這需求要求十分細心和細心地惡貫滿盈每一個詳細細節問題,短小精悍,思路要明晰,邏輯思想要嚴密,突出要點。所以法令文書的製造者需求有高本質,深邃專業常識,而做這一作業,有利於操練大腦思想,前進文字的表達才幹。

(四)送達法令文書

原先總以為送達文書是一件很簡略的作業,現在才知道不是那麼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難處和辦法,一份傳票送給被告有時要送許屢次被告才肯承受,便是簽收個送達回證就要給他們解説半響,因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裏,簽字是件很穩重的作業,他們心裏在想,這簽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會不會對自己晦氣,有人乃至把門關起來成心不讓咱們進去,給他耐性的解説半響,給他闡明送達回證簽收僅僅標明你收到傳票和開庭通知了。現在才領會到我國法治進程緩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負重致遠。

(五)協助招待當事人,調停對立

底層法院面臨的直接便是大眾,所以招待當事人也是平常作業的一大部分。我常常會去信訪大廳協助,遇見各式各樣的大眾,有的喊冤抱怨的,有的叫罵不公的,無論是遇到多麼刁鑽粗野的當事人,咱們都要想盡辦法去停息,去協助處理。當然,這個活生生的實戰演練場所為我供給了許多靈敏的事例資料,讓我不只訓練了專業才幹,還前進了我的調停藝術。

三、實習領會

(一)總結收成

首要,穩固理論常識,前進業務本質。任何理論常識,畢竟都要經過實踐的查驗。法學是一門學術型、理論性學科,更是一個應用型、實踐性的東西,咱們系統學習法令常識已有近四年的時間,在這期間法令根底常識進一步厚實、理論水平也有顯着前進,可是關於實務觸摸甚少,所學理論常識無法在實踐中得到驗證,不只不能發現缺乏,並且反過來影響了理論水平的進一步前進。經過參與這次結業實習,以理論為根底,實踐內容與理論常識相結合,在實踐中加深了對理論的瞭解,在實務作業中學會了理論的運用,並且不斷前進法令本質和實務水平。

其次,對法院作業有了愈加直觀深化的瞭解。

榜首,法院作業的重要性。法院作業直接聯絡社會公平正義的完結。所以每個案子都需求以公平客觀的心態對待,保證受害人利益得到實在保證,被告人得到應有賞罰,正義得到蔓延。

第二,法院作業的複雜性和謹慎性。實踐中的事例,案子現實具有許多含糊之處,並且還有許多其他要素需求考慮,每個案子都需求法官消耗許多的汗水重複推敲、酌量,有的乃至經過數次合議仍不能到達一致定見。在這種狀況下則需提交審判委員會確認。第三,法官作業的艱苦。實在的法官不只需面臨案子兩邊的兩層壓力,還要抵擋來自不同方面的撮合引誘。實習期間,常常遇到大眾上訪、默坐,乃至衝擊法院,法官的作業環境需求愈加實在的保證。

再次,前進了習氣才幹,外交才幹。

從前在象牙塔的維護下茂盛自得,可是到法院之後,天天要應對不同的環境和場合,觸摸五花八門的人,不得不盡力使自己做好,表現好,才幹在這兒如虎添翼。經過這次實習,前進了我對環境的應變、習氣才幹;別的,幹事前做人,我瞭解了怎麼與人共處是現代社會做人的一個最底子的問題。作為一個實習生,咱們不只僅僅把領導交給咱們的事做好,更要有眼力,有活躍的情緒,只需這樣才幹實在地有所收成。無論是跟領導、搭檔、律師仍是當事人觸摸,都要規矩自己的情緒,擺清自己的方位。

(二)分析缺乏

首要,自身存在的一些缺乏。

1、理論常識匱乏、實踐才幹低下。在旁聽進程中,我發現許多簡略的案子,自己都不會分析、處理;或許從前學過的東西卻拿不出來,不會用。而審判員和律師對整個案子的駕馭才幹以及他們明晰的思路,謹慎風格,嚴密的邏輯言語令我仰慕和驚歎。想起自己學習了一年的法令,逼真的想到了自己僅有的專業常識是遠遠不行的。所以在往後的學習中,在加強理論修養,學習好法令常識的一同,更需求堆集實踐辦案經歷和社會履歷。

2、應變才幹差。在實習期間,我發現,假如遇到緊急狀況或許在比較嚴厲的環境下,我的反響總是比較愚鈍,也是心理本質不行好所引起的。這方面是需求多加留意和訓練的。

3、幹事功率比較低。我幹事比較慢,從前我總找託言説是因為自己做的比較詳盡,尋求完美,可是我發現其實功率和質量不總是成反比的,我要盡力使自己在最短的時間裏做出最美麗的作業。

其次,法院自身存在一些問題。

1、庭審走過場。

2、久調不決問題嚴峻。為了構建調和社會,現在法院大力倡議調停優先,更有的法院還給法官下達調停率,作為目標職責制查核成果。所以法官對當事人不肯調停的案子,久拖不決。

3、現有的法官本質仍有短缺。

4、履行問題依然很難。在實習期間目擊了許多案子有了判定卻仍得不到應有的補償。究其原因,並非一方面,有法令自身存在的問題,有法官的作業本質當然也有當事人自己法令本質的短缺。

四、展望未來

兩個多月的法院實習使我深化地領會到:法令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它僅有底子的專業常識是遠遠不行的,它更需求的是實務操作、辦案經歷和社會履歷,作一名法官不只需求有獨立的法令品格,更需求有崇高的法令本質。

首要,時間加強自身學習。關於我這樣一個行將步入社會的學生而言,需求學習的東西許多,周圍的搭檔便是的教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別的,還要不斷加強法令常識的學習。跟着社會環境的巨大變化以及我國法治的逐步完善,每年有許多部法令法規出台。假如滿足於現狀,你會發現你所把握的法令常識很快就會過期。作為一名法令人,有必要有滿足強的學習才幹,時間留意把握法令的最新動向。

其次,加強法院自身建造。法院在平常露出出來的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如律師、法官的作業水平較低;法院的作業獨立性不強,常常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壓力乃至干與等等問題。法院自身也要立足於這些缺乏,加強本質建造;別的,作為準法令人,咱們應墊付決心,滿懷職責,為我國的法制建造添磚加瓦。

最終,加強普法作業。作為底層人民法院,一般大眾的法令知道和法令觀念單薄,在這個物慾橫流的社會,咱們更要重視法制宣傳與教育作業。咱們的普法活動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化實踐,真實在正的讓人們瞭解法令的含義、知道法規的詳細含義。並在這個根底上,逐步樹立人們對法令的崇奉,樹立法令崇高位置,只需這樣咱們建造法治社會才有期望。

關於在法院的實習報告 篇五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於XX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託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築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蘇 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託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 傑,

委託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於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複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籤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託,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重複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複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複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係;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籤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籤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複出售後,於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係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刑庭實習報告 篇六

最初到法院的時候,我和法官、書記員都有一個熟悉的過程,有時候相視而笑卻不知説什麼好,弄的大家都有些尷尬,但很快,工作使我們有了共同的話題。雖然許多書記員和我們同齡,有許多專業知識不如我們,但三人行必有我師,他們的工作經驗還是讓我瞭解了許多以前不知道的東西。還有法官,他們對自己的工作很認真,對我們提出的問題更是耐心解答。比如,一次和法官去價格鑑定中心,由於是刑事案件,我覺得像價格鑑定這樣的事應該由公安局或檢察院來做,而法官告訴我法院作價格鑑定是被告要求重新鑑定,而這些是我在課本上沒有學到的,或者説,如果不是遇上實際的問題,憑空是很難想到的。

我們從填寫各種表格這種最瑣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這些工作的過程中,徹底改變了我之前認為的“打雜”沒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會從中學到很多。比如,在整理案卷的過程中,會發現,一個案卷就是一個案件從發生到審結、罪犯被送到監獄的全過程。案件的審判流程表反映了一個案件的基本信息,從收案、分案到結案都被歸入了電子信息檔案。檢察院會將案件的起訴書及相關材料提交到法院。公安機關關於各種案件的刑事偵查,一個案子並不是簡單的幾個物證或口供,而是非常詳細完整的環環相扣的證據鏈,從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人體損傷鑑定、價格鑑定、勘驗筆錄、工作記錄、辨認筆錄,到電話清單、各種物證圖片,確可證明一個案件的始末。律師的委託書、辯護詞,還有民事材料、調解書,雖不是每個案件都涉及,卻也是一個刑事案件的組成部分。立案登記表、收案筆錄是法院的工作。開庭公告、庭審筆錄、宣判公告、判決書還有送達判決書回證、執行書及回證、提票,我們目睹的這些,其實已經是一個刑事案件從公安局到檢察院再到法院的最後的程序。這讓我真正把課本上的東西連了起來。

關於實習工作

接受了兩年的的法學專業的學習,其中大多是理論方面的知識之後終於又有了一次真刀真槍檢驗我的學習成果的機會。與以前只是看看法制節目、聽聽講座、觀摩一下模擬庭審不同的是,這次在法院的實習是實實在在,真真切切地進入司法機關跟上人家的上班、下班的工作節奏來進行實戰演練。經過實習,我感覺收穫非常大,在實踐工作中加深了對司法體系個部門工作流程的瞭解,增強了實際操作能力,尤其是司法文書的寫作,進一步促進了理論知識向實際工作能力的轉化,學到了很多平時在課本上沒有的知識。

在刑庭實習,主要實習科目是刑事訴訟法和刑法,偶爾可能會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刑庭,每天的生活主要就是開庭,寫判決書,寫審理報告,做筆錄。周而復始,日復一日。但是當你有足夠的耐力能夠坐的住和靜下心的話,你會發現在刑庭的實習生活是非常有趣的!剛來法院實習時,在工作經驗方面,我們這些實習生們幾乎都是白紙一張,需要一筆一畫的開始,一點一滴地觀察他人的工作。我們需要做看似不起眼的小事情,主動打水、掃地、抹桌,積極的融入辦公室的生活。不少同學抱怨説在法院大都要被人差遣,經常要幫人跑腿。不過我覺得,當我們今後走入社會上,誰一開始不被人差遣呢?至於跑腿,我想姑且理解為每個人都要從基層做起吧!在基層只要你努力積極,同樣可以學到許多出乎意料的東西,這其中包括一些理論的落實,包括感受工作的氛圍,同時也包括在一個小小的集體中的待人處世的方式。

首先,在法院做的事情就是翻閲和整理卷宗,通過閲讀卷宗,我從大體上把握一個案件的辦案流程,看的越多,就把握的越詳細。剛開始時覺得有些無聊,很沒意思。而後來慢慢地瞭解和認識到查看和整理卷宗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這是瞭解每個案子案情的關鍵,也是接觸各類案件的最好機會,當我以仔細認真的查閲和整理過一本一本濃縮了法院工作流程的卷宗之後,我逐步地瞭解了法院的具體工作,以及法官的辦案思路。

其次,在刑庭實習做的很多的就是法律文書的製作與書寫,這些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庭審筆錄、庭審提綱、合議庭筆錄等,有時也會幫着書記員填寫一些結案登記表、執行通知書、提押票。這些法律文書的製作,毫無疑問都有一個比較模式化的框架,但是其中的內容卻是需要你根據每個案子的情節來構建的,這就需要我們十分地仔細和謹慎地去抓住每一個細節問題了。起草判決書就有很多的東西是需要注意的,比如:

1、使用的程序不同,判決書的書寫就有區別,是簡易程序的有的地方就可以簡寫,是普通程序的很多地方就要詳細的寫;

2、被告人被羈押的場所男犯跟女犯是不同的,被取保候審沒有羈押的也是需要註明的。在法律文書書寫的過程中,我學到了不少知識,理解了許多理論問題。一個案子的案由字數可能最長也不過十來字,但是我們卻不可忽視這幾個字,判決時對一個案子的定性是很重要的,因為這直接影響到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將其定為有罪,這無疑是一個極大的錯誤,有時甚至是不可饒恕的;而即便是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一個人已經犯了罪,我們也應當準確地定性,既不能讓罪犯逍遙法外,但也不能忽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應享有的獲得法律的公正、公平、合理對待的權利,對待工作負責,進而對人負責,也是我們尊重人權的重要體現。

再次,在法院實習,最大的方便就是可以經常去旁聽庭審。刑事案件審判中,莊嚴的法庭、神聖的氣氛、嚴格的程序、激烈的辯論,身處其中,至少可以讓人感覺到程序的正義在這裏是一種淋漓盡致的體現。在旁聽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和公訴人對整個案件的駕馭能力、清晰的思路、邏輯嚴謹的語言着實令我羨慕和驚歎。雖然已經學習了兩年法律,但在旁聽的過程中,我真真切切的感到了我們僅有的專業知識是遠遠不夠的。在加強理論修養的同時,我們更需要積累實際操作的辦案經驗和社會閲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