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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新版多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新版多篇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一

1、發生在學校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彙報,並視事故大國小校按規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安全事故一旦發生,應保護好現場,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救治。

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定進行調查分析,做好調查記錄,查清原因,分析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強防範。

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校師生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合理地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6、對違反規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二

為加強本校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嚴防控制安全事故在學校內的發生,依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切合本校實情,特制定本制度。

一、為嚴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本校設置吳勇、向吉運、向道輝、樑春波及各片小,村小負責人為報告人,由向萬春副校長負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工作。

二、學校所有教職工,學生都是義務報告人,發現的安全事故要報告學校專兼職報告人員。

三、學校安全事故報告人要依法履行職責,一旦發現分管內的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並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報告內容時限及方式

1)校內或規定的在校時間內出現的火災、偷盜、溺水、打架鬥毆、學生意外受傷、學生走失、衞生公共事件、交通事故及安全事故由現場人員及時(不超過10分鐘)報告給分管報告人,分管報告要迅速(不超過10分鐘)報告給學校負責人,學校報告人要以最方便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等)向校長報告,同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2)安全事故現場報告人員要及時科學處理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相關人員要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事故處理或協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事故處理。

<2>、加強安全教育,經常進行安全排查和定期檢查。

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篇三

一、發生事故,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將事故發生經過、時間、地點、設備和人員傷亡情況等信息通知本部門領導。

二、本部門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根據事故性質報告公司領導和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部門。

三、本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部門接到事故應急救援請求後,應立即通知事故應急救援人員。

四、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應根據險情和災傷事故的嚴重程度,立即向市有關上級部門、市各應急救援中心報告以及通知附近生產經營單位和社區,撥打“110”、“119”、“120”等電話求援。

五、在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和撥打求援電話時,應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救援內容、程度、有害物質性質、數量、人員傷亡情況以及對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詳細報告。

六、當需要向外求援時,應設人在路口接應和派員疏通搶險。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四

為加強本校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嚴防控制安全事故在學校內的發生,依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切合本校實情,特制定本制度。

一、為嚴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本校設置吳勇、向吉運、向道輝、樑春波及各片小,村小負責人為報告人,由向萬春副校長負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工作。

二、學校所有教職工,學生都是義務報告人,發現的安全事故要報告學校專兼職報告人員。

三、學校安全事故報告人要依法履行職責,一旦發現分管內的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並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報告內容時限及方式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五

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重要工作,為了妥善處理學校的重大事故,使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加強教師管理,增強保護意識和防範能力,保證學生健康、安全、和諧全面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界定

1、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人身傷害,並造成流血及其它嚴重後果。

2、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可能產生惡劣影響。

3、校園內各類貴重設備設施遭自己損壞、盜竊、人為破壞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

二、安全事故報告程序

1、報告主體為責任人。若首先發現的非責任人,原則上應通知責任人,如情況緊急,必須充當臨時責任人。

2、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如遇學生受傷,要親自及時把學生送往學校醫務室,由醫務室進行診斷和處理,如果醫務室要求送醫院,要由責任人立即送往醫院救治,並及時聯繫學生家長。

3、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後,以最快速度上報年級組長以及當天的行政領導、校級領導。

4、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

5、校長室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

6、校長室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出處理。並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

7、處理結果備案歸檔。

三、對未履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人員的處理。

對安全事故採取漠視、遇避、推諉、掩蓋等情況者,與當月級部考核掛鈎,如果造成嚴重後果者取消當年評優評先。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篇六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一、術語和定義

1、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

(1)職工因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2)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於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與企業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築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5)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

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3、輕傷事故指受傷後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依據原勞動部頒發《重傷事故範圍》或經醫師診察後認為受傷較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地方勞動部門審查確定為重傷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8、五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羣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範措施不放過。

二、事故的報告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迅速逐級上報。

2、發生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在事故發生當月隨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月報表一同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統計快報表》,24小時內報逐級上報至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

4、發生死亡事故項目經理部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領導。

5、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自然狀況;

(3)事故現場採取的控制措施;

(4)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發生火災事故,應迅速逐級上報。

7、職工經職業健康檢查確認患有職業病後,將患職業病人員檢查結果及處置情況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發生未遂事件應在發生當月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採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誌。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2、重傷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保衞等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責任。

3、直屬項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衞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分公司所屬項目死亡事故調查應有分公司相關部門參加,配合當地政府安檢、公安、建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並協調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4、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職業病、傳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門、辦公室、物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對病情、疫情的調查。

6、發生未遂事件,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並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干涉、阻礙調查組的工作。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組調查等情況,由事故調查組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8、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事故發生單位、項目必須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事故調查組同意撤銷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後,方可組織對現場的整改、整頓後,恢復施工。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四、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的處理,由項目經理部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經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認定後,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處理。

2、區域分公司重傷事故的處理,由分公司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經單位負責人領導認可後,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經公司領導認定後,由區域分公司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項目重

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

3、死亡事故的處理,經事故調查小組召開分析會,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向事故調查組提出書面結案申請。事故報告批覆後,按批覆文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交納事故罰款。

4、發生各類因工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詳見各單位《應急準備和響應方案》。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相關程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

5、對未遂事件,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並對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罰。

6、發生安全事故後,各單位必須按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並做出有關指令後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7、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五不放過”原則,進行及時、認真的處理。制定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要通過綜合評價後實施。

8、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範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並辦理相關手續。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七

一、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

二、本着有事故報事故,無事故報平安,及時、準確無誤地如實上報各類事故和按月填報傷亡事故月報表。

三、在校園內發生各類傷亡事故,均應立即按規定報告教體局安全辦,並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原因分析)。並按照應急制度要求,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四、校內發生的輕微的意外受傷事故,學校按有關規定自行調查、協調處理。

五、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上級教育、安監、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20xx年12號令)和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

六、對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以及無正當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調查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