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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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工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行政事業各單位:
為進一步增強農資經營者自律意識,推動農資市場的規範發展,省局決定從2011年起,在全省範圍內開展以誠信經營為主要內容的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開展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是建設誠信、和諧社會的需要,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是提升農資經營者競爭力的需要。農資經營者只有講求誠信,自覺防範和抵制違法違章行為,才能正確處理與消費者及其他經營者的關係,才能真正贏得廣大消費者及其他經營者的信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只有下大力氣加強農資經營者的誠信教育和管理,從源頭上消除失信、欺詐的根源,才能從根本上規範其經營行為,促進市場經濟秩序好轉,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強抓落實,確保爭創活動紮實有效開展。
二、嚴格標準,認真審核
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要嚴格按照“農資經營示範店”標準(見附件)進行考核和認定,不應下達創建名額指標。各級工商機關要組織市場監管、消保等相關內設機構,按照“農資經營示範店”標準,細緻對照,細心篩選,嚴格審核,嚴格把關,真正樹立一批誠實守信、規範經營、熱情服務、文明經商的“農資經營示範店”。要積極引導和發揮農資行業協會的作用,彰顯“農資經營示範店”的典型示範、引領作用,推進整個農資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嚴格程序,強化監管
(一)“農資經營示範店”的認定採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分縣、市兩級進行。由農資商品經營者自願申請,工商所在對照標準核查、提出初步意見的基礎上,報縣(市)工商局審核、認定命名。在縣(市)工商局命名的基礎上,從中選擇一定數額的“農資經營示範店”向省轄市工商局推薦(省直管試點縣(市)工商局除外),經省轄市工商局組織複核,符合標準的認定為市級“農資經營示範店”。對獲得“農資經營示範店”的,由認定工商機關授予“農資經營示範店”牌匾。省局將在省轄市認定的“農資經營示範店”中適時進行不定期核查。
(二)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自2011年開始,每年認定一次,認定時間一般掌握在次年的元月份(2011年的認定工作在專項整治後期進行),具體認定時間由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工商局根據工作情況確定。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局應在考核認定命名後,將市、縣兩級示範店名單按行政區劃報省局市場規範處備案。
(三)各級工商關機要加強對已認定“農資經營示範店”的監管,實行動態管理,凡出現不符合標準的任何一項行為,應及時取消其“農資經營示範店”稱號,並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佈。
各級工商機關要充分認識開展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的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落到實處。各地工商機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和農資經營示範店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具體落實措施,並認真抓好落實。省局將在年底對各地開展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情況進行檢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工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行政事業各單位:
為進一步增強農資經營者自律意識,推動農資市場的規範發展,省局決定從2011年起,在全省範圍內開展以誠信經營為主要內容的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開展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是建設誠信、和諧社會的需要,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是提升農資經營者競爭力的需要。農資經營者只有講求誠信,自覺防範和抵制違法違章行為,才能正確處理與消費者及其他經營者的關係,才能真正贏得廣大消費者及其他經營者的信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只有下大力氣加強農資經營者的誠信教育和管理,從源頭上消除失信、欺詐的根源,才能從根本上規範其經營行為,促進市場經濟秩序好轉,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強抓落實,確保爭創活動紮實有效開展。
二、嚴格標準,認真審核
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要嚴格按照“農資經營示範店”標準(見附件)進行考核和認定,不應下達創建名額指標。各級工商機關要組織市場監管、消保等相關內設機構,按照“農資經營示範店”標準,細緻對照,細心篩選,嚴格審核,嚴格把關,真正樹立一批誠實守信、規範經營、熱情服務、文明經商的“農資經營示範店”。要積極引導和發揮農資行業協會的作用,彰顯“農資經營示範店”的典型示範、引領作用,推進整個農資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嚴格程序,強化監管
(一)“農資經營示範店”的認定採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分縣、市兩級進行。由農資商品經營者自願申請,工商所在對照標準核查、提出初步意見的基礎上,報縣(市)工商局審核、認定命名。在縣(市)工商局命名的基礎上,從中選擇一定數額的“農資經營示範店”向省轄市工商局推薦(省直管試點縣(市)工商局除外),經省轄市工商局組織複核,符合標準的認定為市級“農資經營示範店”。對獲得“農資經營示範店”的,由認定工商機關授予“農資經營示範店”牌匾。省局將在省轄市認定的“農資經營示範店”中適時進行不定期核查。
(二)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自2011年開始,每年認定一次,認定時間一般掌握在次年的元月份(2011年的認定工作在專項整治後期進行),具體認定時間由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工商局根據工作情況確定。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局應在考核認定命名後,將市、縣兩級示範店名單按行政區劃報省局市場規範處備案。
(三)各級工商關機要加強對已認定“農資經營示範店”的監管,實行動態管理,凡出現不符合標準的任何一項行為,應及時取消其“農資經營示範店”稱號,並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佈。
各級工商機關要充分認識開展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的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落到實處。各地工商機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和農資經營示範店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具體落實措施,並認真抓好落實。省局將在年底對各地開展爭創“農資經營示範店”活動情況進行檢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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