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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化志願者服務制度建設

摘要:黨和政府對“文化志願者”工作非常重視,為了充分發揮這支隊伍的作用,要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重視發揮他們的專長,虛心聽取他們的意見,設法滿足他們從事志願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力他們創造一個和諧的文化工作環境和氛圍。

論文化志願者服務制度建設

關鍵詞:文化志願者;隊伍徵集;制度建設

一、文化志願者的概念內涵

文化志願者是非職業性的業餘文化工作者羣體。文化志願者以文化為取向,從事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藝術服務,為他人為社會奉獻自己的文化藝術才能,而不索取物質或金錢報酬。

二、文化志願者的服務範疇及服務場合

文化志願者服務範疇是指羣眾文化活動的普及、宣傳、教育、娛樂及羣眾體育等人民文化生活的各個方面。其場合在公共圖書館、公立博物館、文化(藝術)館、文化站範圍內,協助這些部門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本文僅就文化(藝術) 館範圍內的志願者服務制度建設問題,談談看法和建設。

三、文化志願者制度建設的必要性

“文化志願者”要充分發揮作用,必須有制度機制的保障,使其常態化、規範化,沿着正確的軌道建設、發展、壯大、提高,融入宏大的文化人才隊伍,為社會主義文化的大繁榮大發展提供人才的支撐。

四、文化志願者制度建設的可行性

在羣眾文化活動中,有一批骨幹力量,有一些能人,他們多年活躍在羣眾文化活動中,業餘從事義務文藝輔導,做出了很大貢獻,也生產出豐碩的成果。這就是文化志願者。用制度把文化志願者的作用加以定位,是新時代文化事業發展的需要,也是文化事業改革的一項創舉。羣眾有這方面的積極性,也有這方面的人才資源,羣眾文化工作需要,因此制度的建設是可行的。

五、文化志願者制度的科學性

文化志願者隊伍是一個自願組織起來的社會文化羣體,是鬆散寬鬆的隊伍,對這支隊伍管理,要注意尊重他們。作為組織和領導這支隊伍的部門需要耐心為他們服務,重視發揮他們的專長,虛心聽取他們的意見,設法滿足他們從事志願工作所需要的條件,為他們創造一個和諧的文化工作環境和氛圍。在管理上注意這支隊伍的特殊性、自願性、更替性、流動性和靈活性。在制度和管理上遵循知識、重視人才,注意做好“感情投資”。

六、文化志願者隊伍的徵集範圍

文化志願者隊伍人員構成,包括國家文化、教育、體育機構退休人員,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文藝團體退休、改制離崗的專業文藝工作者;民間藝人;以及社會上、企業裏、機關能在業餘時間從事公益性文化服務的人士。以文化藝術為專長,以自願服務為前提,以公益義務為取向,一切志願為社會主義羣眾文化事業做貢獻的人們。

七、文化自願者管理制度的內容

(一)制度定製的原則

1、依照有關文化法規和羣眾組織法規重建,科學管理的原則。

2、堅持自願、義務服務的自願性。

3、統一指導協調,按市、縣(區)、街道、鄉鎮、社區(村屯)分級管理的原則。

4、堅持“二為”方針、公益服務、方便羣眾的原則。

(二)自願者的職能任務

1、豐富基層羣眾文化生活。

2、展示文化建設成果,以講座、培訓,對基層羣眾進行文化專題知識的輔導。

3、協助文化(藝術)館、文化站組織羣眾性文化活動。

(三)文化志願者的招募條件

1、具有優秀的思想品質,熱愛羣眾文化事業,具有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2、熱心公益,有志於社會主義文化事業並自願服務。

3、具有集體主義精神,有隊伍意識、集體榮譽感和事業心。

4、具備正確的文藝理論知識和文藝技能專長。

5、身體健康,能有一定的時間、條件自願從事文化服務。

(四)文化志願者的福利

1、以“文化志願者”的身份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由市文化主管部門頒發《文化志願者“任職書”》。

2、參加上級機關部門組織的免費學習培訓。

3、有權向志願者的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4、享受政府有關部門給予志願者的待遇和榮譽。

(五)文化志願者的義務

1、遵守國家文化法律法規和文藝方針政策。

2、履行志願承諾,聽從相關文化部門的管理和調度、完成服務任務。

3、不得以文化志願者名義從事盈利的文化經營活動。

4、愛護文化志願者的形象和聲譽,不辱沒文化志願者的稱號和政府文化部門的信譽 。

(六)文化志願者的激勵

1、文化主管和職能部門,應為志願者提供免費觀賞演出和學習的機會。

2、文化主管部門要在一定的時間對志願者進行表彰和獎勵。

3、為文化志願者建立檔案,設志願人才儲庫,進行電子網絡化管理。經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文化志願者協會”,增強志願者的組織凝聚力。

4、政府新聞媒體要宣傳文化志願者的先進事蹟。

以上制度內容和執行機制根據工作的變化、發展隨時進行增補和修訂,使其更符合實際,更具科學性與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