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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兩違拆除工作彙報精品多篇

鄉鎮兩違拆除工作彙報精品多篇

工作要求 篇一

(一)各相關人員務必準時到達指定集結地點;

(二)所有參與人員必須保持精力高度集中,堅決服從指揮、聽從安排,嚴格履行職責,遵守工作紀律;

(三)拆除違法建築要快速、安全;

(四)現場總協調下達撤退令後方可撤離,中途不得擅離崗位。

(五)對擅離崗位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嚴肅追究責任。

XX鎮違法建築強拆工作方案 篇二

XX鎮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工作方案

為打擊違法建設行為,保障XX鎮整村推進工程順利實施,根據縣繁發[2007]30號《繁昌縣依法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方案》、《XX鎮違法建設預防和查處工作管理辦法》文件規定,現決定依法對XX鎮境內的違法建設進行拆除,現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領導

此次強拆行動由XX鎮政府牽頭組織、鎮國土、規劃、建設、行政執法、公安、司法、衞生、供電、供水、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成立強拆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

常務副組長:

副組長:

成員:

現 場 指揮:

領導組下設穩控保衞、勸導、技術界定、清理、登記、救護、宣傳、後勤八個工作小組;

穩控保衞小組:XXX兼任組長,XXX任副組長,XXXXXXX及民警、輔警為成員,負責拆違區域不穩定因素的掌控;維護強拆現場秩序,確保強拆工作順利進行。

勸導小組:鎮聯繫村負責人XXX兼任組長,XXX及聯繫村機關幹部為成員,負責做好強拆户的思想勸導工作。

技術界定小組:XXX兼任組長,負責現場界定擬強拆違法構建物;指導切斷被拆除構建物的供水、供電線路;指導監督民工按規定拆除構建物。

清理小組:XXX兼任組長,市容分局執法隊員為成員,負責將違法構建物內的物品清理至指定地點。

登記小組:XXX兼任組長,負責清點登記被強拆違法建設內物品。救護小組:鎮衞生院XXX兼任組長,成員由2名醫務人員組成,攜帶防護救急藥品,負責救治傷員。

宣傳小組:XXX兼任組長,XXX為成員,負責現場攝像工作。後勤小組:XXX兼任組長,負責後勤保障工作。

二、查處範圍

此次查處違法建築的範圍和重點是:自2011年5月1日以來,鎮整村推進項目區內,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未按規定期限拆除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以及其他違反城鎮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時搭建物。

三、違法建設認定及拆除程序和責任單位

(一)線索受理與調查核實。

我鎮違法建設線索主要來源於居民舉報和各單位巡查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誰受理、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首問負責制,由受理單位或部門負責做好登記、交辦工作。對區域內違法建設的調查摸底工作由鎮查違辦牽頭,各村(居)和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組成聯合調查組,及時完成調查摸底工作,並將結果形成書面報告,上報鎮規領導。

(二)性質界定。

在違法建設調查摸底之後,鎮規劃區內由建設辦、規劃區外由國土部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參加,通過調閲航拍圖紙、户籍情況、房產登記、行政處罰及村(居)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等方面資料,按照規劃法律法規和縣政府關於違法建設界定政策,對違法建設進行公開、公正、透明的界定。

(三)公開公示

對經界定確定為違法建設的建築物,由鎮政府、縣執法局、縣規劃部門(國土部門)按違建户姓名、違建地址、結構、面積、性質等方面,在違法建設聚集點進行公示,也可以在電視台、報社等新聞媒體上公示,時間為三天。公示期間,鎮政府查違辦接受居民諮詢投訴,做好解疑答惑,並對仍存在爭議的違法建設組織開展複核審議,確保違法建設認定證據確鑿,程序到位。

(四)送達通知。

對在公示期間無異議的違法建設,由鎮政府向違建户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限期為3天),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自拆或申請助拆,對拒絕自拆的或逾期不拆除的,由鎮政府向違建户送達《強制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限期為3天)。

(五)依法拆除。

對在規定期限內既不自拆又不申請助拆的,由鎮政府牽頭組織拆

除,強拆工作在鎮政府的組織協調下,鎮國土、規劃、建設、行政執法、公安、司法、衞生、供電、供水、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六)建立檔案。

違法建設依法拆除後,鎮政府要當場或及時拍攝拆除後的現場照片,連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繁昌縣違法建設檔案管理辦法》要求,建立檔案,永久保存。

(七)回訪複查。

違法建設依法拆除後,各村(居)要按照平政(2011)35號文件要求,建立巡查報告制度,切實加強巡查與監督,杜絕拆後恢復或重建現象,一經發現違法構建物,立即上報鎮查違辦。

四、強拆具體要求

1、所有參加強拆行動的執法部門,凡是有制服的,一律着制服:無制服的,一律佩戴工作證件,並堅持全程參加拆違工作,未經組長或常務組長同意,不得擅自離開強拆現場。

2、負責穩控保衞的人員要及時掌控拆違區域羣眾的思想動態,研判不穩定因素,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保衞的公安人員要負責維護好拆違現場秩序,並將妨礙執行強拆公務的人員帶離強拆現場。

3、負責清理的人員要及時迅速清理違法建設內的物品,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必要時由XX鎮政府提供臨時堆放物品場所並負責保管。

4、負責勸導工作的人員要提前一天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勸導,對可能發生的惡性事件要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制止。

5、供電所、供水公司各派1人做好拆違現場的斷電斷水工作。

6、建設辦負責僱請10名民工,租用1台挖掘機械、1部貨車,統一配發安全帽、手套等防護用品,確保強拆過程中人員安全。同時,要嚴把拆違標準,不得出現拆後留有餘地的現象,違法建設拆除到位後,要及時拍照取證。

7、集合時間與地點:月日上午在集合,如遇天氣等其他原因推遲的,將另行通知。

XX鎮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報:縣拆遷拆違指揮分部

發:各相關單位

強拆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我縣城鄉建設秩序,有效遏制與懲處違法建設行為,推進“城建興縣”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違法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建設的建(構)築物;

(二)違反土地管理規定建設的建(構)築物;

(三)違反有關公路建設控制區規定建設的建(構)築物;

(四)違反河道,水庫管理保護範圍內土地和岸線管理規定建設的建(構)築物;

(五)違反風景名勝區條例建設的建(構)築物;

(六)違反施工許可規定建設的建(構)築物;

(七)超過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建設的建(構)築物。

第三條縣直有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辦事處以及在本縣行政區域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剛性執法,形成合力,及時拆除”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及分工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拆違辦)組織協調全縣違法違章建築的制止和拆除工作;授權其行使對全縣城鄉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築的督查權;對涉及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築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拆違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在單位工作人員的問責建議權;具體承辦縣人民政府對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築管轄權有爭議的事項;違法建設案件處理的監督規範權;對各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違法建築的預防、控制及拆除工作的檢查考評權;組織協調整合力量協助鄉鎮對難點違法建設進行拆除;組織協調對縣城規劃區違法違章建築的拆除;執行縣委、縣政府的各項決定、決議並定期報告工作情況。

第六條拆違職能部門的職責。

(一)規劃部門負責在城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築依法強制拆除工作;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違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築依法強制拆除工作;

(三)水利部門負責違反《防洪法》和《水法》的建築依法強制拆除工作;

(四)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兩側建築控制區內的違法建築依法強制拆除工作;

(五)風景名勝區管理處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的違法建築依法強制拆除工作;

(六)建設部門依據《建築法》有關規定對違法建築的安全質量、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業主單位依法實施查處;

(七)公安部門組織專門警力為依法拆除違法建築專項行動提供安全保障,並制定和完善羣體性事件處置預案;對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行為加大打擊力度;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嚴格查處;

(八)監察部門根據《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違法建設的行為,依法對在防止、制止和拆除違法建築工作中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等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九)職責及分工遵循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縣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可指定牽頭執法部門。

第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成立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鄉鎮長任組長,由分管城鄉建設的領導任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工作人員從城建辦、國土所、規劃所、房管所以及鄉鎮的其他站所調劑,相對固定常設工作人員3-6名,鄉鎮人民政府是本鄉鎮行政區域內製止和拆除違法建設的責任人,負責所轄區域內防範和制止違法建設以及違法建設的組織拆除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對各涉拆違職能部門派駐在本鄉鎮機構的工作人員擁有考核不稱職建議權和調出建議權。

第三章巡查與督查

第八條實行城鄉建設日常巡查與定期督查相分離,兩者相互監督,相互促進。

第九條各拆違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宣傳教育,開闢羣眾聯防通道,將城鄉建設管理法律法規作為日常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做到家喻户曉。在轄區和辦公場所,上牆公示防止和控制違法建設的組織網絡、工作制度、責任人以及舉報電話,及時處理羣眾投訴和舉報,鼓勵羣眾參與防止違法建設工作。

第十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鄉鎮轄區內的建設活動應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實行日常巡查分片包乾,將區域劃分成片,每片明確若干名巡查責任人,對責任片區定期實施防違巡查。片區出現準備建材、拆除舊屋、開挖地基等建設苗頭時,巡查責任人正常情況下應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發現報告,鄉鎮和拆違職能部門必須派人當場調查情況,開展宣傳教育,進行勸阻,並制定工作預案,加強跟蹤監管,直至消除當事人違建行為,有效降低違法建設的發生率。

第十一條規劃、國土、交通、公路、水利等拆違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能特點,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明確巡查責任人員,適時和鄉鎮組織的巡查進行聯動、互動,做到及時發現,就地制止,快速反應拆除。各鄉鎮和各部門巡查中發現或受理舉報的違法建設案件應登記建立台賬。

第十二條城鄉建設督查實行由縣拆違辦、政務中心牽頭負責督查,相關部門組成聯合督查工作隊,對全縣城鄉建設開展定期督查。聯合督查工作隊可分成若干督查組,每15天對城鄉建設進行一次督查,和鄉鎮或部門核對一次台賬,督查人員不參與案件辦理,對發現的新增違法建築及時報告縣拆違辦,縣拆違辦應予登記,並建好台帳。對發現的情況及時向鄉鎮和部門提出限期處理建議,對巡查不力、處置不力的視情況通報。做好追蹤督查管理工作,在限期內沒有處理到位的,書面報告有權機關按照程序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問責。

第四章執法管理

第十三條各拆違職能部門在接到舉報、上級批辦、日常巡查、定期稽查過程中發現的涉嫌違法建築,按職責分工應予以受理,當日或次日派人調查取證、依法依規採取有關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對縣城規劃區以外的涉嫌違法建築,法律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有執法主體資格的事項,各鄉鎮人民政府應依法履職;法律未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有執法主體資格的,鄉鎮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義對違法建設先行制止,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和縣拆違辦,相關職能部門應迅速派人調查取證,製作法律文書,依法作出行政強制措施。各職能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就擬處罰的內容通報給各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各拆違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分工規定依法履職,積極主動查處違法建設。對管轄違法建設查處和制止有爭議的,由縣拆違辦報縣人民政府指定相關單位管轄。

第十六條堅決執行剛性處罰,杜絕以罰代批,以罰代拆。各拆違職能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的拆違案件,報告縣拆違辦,需要縣拆違辦組織會審的,由縣拆違辦組織集中會審,形成處理意見,由相關部門按意見執行,需經濟處罰的,必須經縣拆違辦確認違法建築物依法拆除或整改到位,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銀行罰款繳納單複印件報縣拆違辦,其他相關部門不得就同一事項再作出有罰款種類的處罰,但可責令當事人按決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縣城規劃區的案件並通報縣政務中心;所有罰沒所得統一繳納至縣財政,由縣財政局與縣拆違辦組織相關部門和鄉鎮對罰沒款作出合理的分配比例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拆除管理

第十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對 年年底前本轄區內所有違法建築進行詳細排查登記、建立台帳、上報縣拆違辦。縣鄉組織聯合會審,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不拆情形的,先處罰後再責令補辦手續;對整改後能達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不拆情形的,責令整改,驗收合格的依法處罰,然後責令補辦手續;驗收不合格的,強制拆除。對嚴重妨礙公眾利益的,分批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八條強制拆除已經建造好的違法建築由各職能部門依法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組織查處,作為制止和拆除違法建築的實施主體,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違法建築物內的物品,違法建築當事人應在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移挪他處。拒不履行的,在強制拆除時,有關職能部門可將物品暫時移挪他處封存保留,並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違法建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的,一切損失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第二十條對接到舉報、交辦或巡查中發現,有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築按下列程序予以制止:

(一)獲得信息,二小時內有關部門及鄉鎮必須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制止;

(二)經確認是違法建築的,當天必須依法下發停工通知書,封存其現場建築工具、建築材料,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和拆除違法建築,當事人不停止施工和拒絕自行拆除的,由有關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力量依法快速強制拆除。

第二十一條加大拆違力度,提高拆違效率,建立行之有效的快速拆違聯動機制。

(一)發現違法建設後,鄉鎮、管區、村(社區)及拆違部門在前期教育和制止確實無效的情況下,應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公安派出所等強制拆除,並通報縣拆違辦;

(二)對情況特別複雜的重難點違法建設,鄉鎮和相關職能部門會商後,拿出方案,申請縣拆違辦組織力量拆除。正常情況下,每次拆違行動,拆違執法實施主體單位不少於50人,所在鄉鎮工作人員不得少於30-60人,縣公安局及轄區派出所幹警不得少於30人,其它相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由縣拆違辦臨時調集所需人員參加;

(三)各拆違職能單位應明確拆違工作分管聯繫領導、拆違行動執行人員,所有拆違工作人員在各單位內部應相對固定,人員名冊報縣拆違辦備案,確保能快速集結,迅速出動;

(四)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可調整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數量,相關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確保該項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二條進行集中強制拆違行動時,不論涉及執行哪個部門的強拆決定,相關鄉鎮和部門都應聽從拆違指揮部的指揮和協調,從人、財、物、事上給予全力支持。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建立拆除違法建築工作的考核制度,將拆違工作作為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綜合目標管理考核,加大拆違工作的考核權重,使防止違法建設、控制違法建設和拆除違法建設工作真正成為各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辦事處和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重要工作內容。

第二十四條縣拆違辦要結合工作實際,加大調研力度,從領導重視、機構運轉、案件處理、依法行政、違法建築拆除量、違建防控水平、人民羣眾滿意度等方面進行量化,科學的評價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各職能部門的執政能力和水平,具體的考核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對鄉鎮人民政府實施防控違法建設工作專項考核獎懲。如轄區內存在新發生的違法建設當年未被拆除的,分清責任後,有部分責任的,按一處4000元的標準承擔經濟責任,並承擔強拆該處違法建設時2/3的費用;負全部責任的,按一處6000元的標準承擔經濟責任,並承擔強拆該處違法建設時全部的費用;轄區內當年違法建設超過10起且未拆除,需申請縣級規模強拆的,除應承擔經濟責任和強拆費用外,視具體情況,給予主要責任人和分管責任人停職待崗、職務調整、降職使用、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

第二十六條作為違法建築執法主體的相關職能部門,每新增一起與自己職責有關的未拆除違法建設,分清責任後,有部分責任的每處追究責任金2000元,並應承擔該起違法建築強拆時1/3的費用;負全部責任的,每處追究6000元的責任金,並承擔強拆該處違法建設時全部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應承擔的責任金和強拆費用由縣拆違辦提供依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由縣財政局從各單位的賬户直接劃轉。

第二十八條所劃轉的責任金歸入拆違獎勵與補助基金,由財政設立專户,專項獎勵和補助拆違工作開展得好的鄉鎮;所劃轉的強拆費用專項用於強拆違法建築。第二十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單位及其派出機構的責任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實施行政問責,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所在單位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舉報或批辦快速反應機制,未明確相應的巡查或處置責任人員;巡查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巡查職責或敷衍了事,巡查不力,未發現或未及時發現違法違章建築;巡查人員對巡查中發現的違法建築故意瞞報、謊報;接巡查處指令後,不及時制止或制止不力,甚至縱容、庇護、放任單位和個人實施違法建築的;

(二)不執行縣人民政府關於對違法違章建築作出罰款決定施行會審規定的;不經會審而單獨執行處罰或會審執行處罰後又擅自執行處罰的;對違法建築應作出拆除決定而未作出或以罰代拆的;

(三)各單位不履行查處、支持、配合職責;屬於本單位的職責而推諉或因其他履行職責不力,致使違法建築未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第三十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規定,直接組織實施或者參與違法建築的;參與非法出租、出讓或者轉讓土地,支持違法建築的或不主動按規定拆除個人違法建築的;

(二)縱容、庇護親友及他人實施違法建築的;煽動親友及他人干擾、妨礙、抗拒或者直接干擾、妨礙、抗拒執法部門依法執行相關公務活動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在縣城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施工,供水和供電部門憑規劃部門的《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設部門的《工程施工許可證》為申請人辦理供電、供水業務。對私自搭水、搭電的,堅決拆除水電設施,對正在施工的違法違章建築,依據縣政府或相關部門的通知,採取措施對違法建築停電、停水。房產部門不得為違法違章建築辦理產權登記。

第三十二條堵和疏應當有機結合,各職能部門在加大控制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設的同時,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自覺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陽光收費。涉及道路沿線建房的,按《縣道路沿線建房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縣城規劃區的建設報建審批按相關法律和縣人民政府出台的相關規定執行,為申請人依法及時快捷的辦結審批手續,杜絕被動違法建設的產生。

第三十三條縣城規劃區域內的拆違工作由縣拆違辦督查,規劃部門牽頭負責,國土部門協助,上梅鎮和上渡辦事處配合;其餘區域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牽頭負責,縣涉拆違職能部門配合。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複議或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縣拆違辦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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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文評論:錦盤違法強拆 篇四

錦盤違法強拆,警察與百姓都是螻蟻

月21日,遼寧盤錦興隆台區一名村民因不滿當地市政公司強拆房屋,追砍施工人員和警察,隨後被警察開槍打死。官方認定警察並未參與徵地拆遷。23日,人民日報官方微博消息稱,當地有關部門並未與村民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在無法院判決情況下違法強拆,導致矛盾激化。

每一次拆遷,都是利益的搏奕。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政府相關部門與開發商、被拆遷羣體,能夠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公平協商,求同存異,公正解決,拆遷就會沿着良性的方向發展。反之,如果政府官員在單純的政績躁動下,甚至官商勾結形成共同的利益體,就會一屁股座到開發商的板凳上,聯合起來,通過野蠻的強拆,巧取豪奪老百姓的利益。

根據國務院拆遷條例,徵地拆遷必須與村民達成補償協議,依法強拆必須由人民法院執行。同時,近年來,國務院對某些地方發生的違法強拆,造成人員傷亡的惡性事件,進行了嚴肅的查處。就在同一個地點,遼寧錦盤市興隆台區2011年5月曾發生違法強拆引發的流血事件,被四部委通報批評。最終由遼寧省紀委作出處理決定,共有13人受到處理,其中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興隆台區區長劉世傑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李煒興隆台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職務等。另有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事情僅僅過去一年多,帶血的強拆事件再一次發生,不能不讓人感到震驚與憤怒。是法紀的問責太輕,不足以使某些人吸取教訓,繼續膽大妄為,還是利令智昏,讓他們致黨紀國法於不顧?致人民的生命財產於不顧?

在這裏草民首先要可憐那位枉死的村民,當補償協議沒有簽訂,豐收在望的莊稼被野蠻剷除,“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房屋,被違法強拆,此時此刻,他顯得是那麼地無助和絕望,因為憲法,物權法,國務院拆遷條例被強勢的拆遷部門踐踏,除了以死相搏,他還能做什麼?當他點燃自己澆滿汽油的身體,那是對這個世界絕望而悲憤的選擇。他撲向了阻攔他的警察,警察開槍了,一起因違法強拆引起的血案發生。

在這裏,有人對警察開槍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草民以為,作為警察,其生命權與我們普通人一樣,都必須受到最高的尊重。當他的生命受到威脅時,在鳴槍警告無效的情況下,開槍是他的正當選擇。站在法律的角度,或許存在着是否防衞過當的問題,這些可以通過調查,留給有關部門去裁決。而實際上,在任何一起強拆事件中,警察也是弱者。雖然公安部有規定禁止民警參與徵地拆遷。事實上,地方政府往往通過各種方式,將公安民警綁架到強拆隊伍之中。政績工程一旦突破了法律法規的制約,在強 拆的淫威之下安有完卵?警察也好,老百姓也好,都不過只是某些官員升遷路上的一隻螻蟻。

無論如何,一年多時間,遼寧錦盤興隆台區在“拆遷”問題上跌倒兩次,不僅僅是吸取教訓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