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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三、物資的領發倉庫管理制度 篇一

1、庫管員憑領料人的領料單如實領發,若領料單上主管或總經理未簽字、字據不清或被塗改的,庫管員有權拒絕發放物資。

2、庫管員根據進貨時間必須遵守“先進先出”的倉庫管理制度原則。

3、領料人員所需物資無庫存,庫管員應及時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按要求填寫請購單,經總經理批准後交採購人員及時採購。

4、任何人不辦理領料手續不得以任何名義從庫內拿走物資,不得在貨架或貨位中亂翻亂動,庫管員有權制止和糾正其行為。

5、以舊換新的物資一律交舊領新;領用的各種工具均要上工具卡,並由領用人和總經理簽字。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因此制定了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起來閲讀學習以下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吧!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温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佈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物品驗收

(1)倉管員對採購員購回的物品無論多少、大小等都要進行驗收,並做到:

①發票與實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不相符時不驗收;

②發票上的數量與實物數量不相符,但名稱、規格、型號相符科按實際驗收;

③對購進的食品原材料做到不鮮不收,味道不正不收;

④對購進的物品已損壞的不驗收。

2、入庫存放

⑴驗收後的物資,除直撥的外,一律要進倉保管;

⑵進倉的物品一律按固定的位置堆放;

⑶堆放要有條理、注意整齊美觀,不能擠壓的物品要平放在層架上;

⑷凡庫存物品,要逐項建立登記卡片,物品進倉時在卡片上按數加上,發出時按數減出,結出餘數;卡片固定在物品正前方。

3、保管與抽查

⑴對庫存物品要勤於檢查,防蟲蛀、鼠咬,防黴爛變質,將物資的損耗率降到最底限度。

⑵材料會計或有關管理人員也要經常對倉庫物資進行抽查,檢查是否帳卡相符、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4、領發物資

1、領用物品計劃或報告:

①凡領用物品,根據規定必須提前做計劃,報庫存部門準備;

②倉管員將報來的計劃按每天發貨的順序編排好,做好目錄,準備好物品,以便取貨人領取。

2、發貨與領貨

①各部門各單位的領貨一般要求專人負責;

②領料員要填好領料單(含日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用途等)並簽名,倉管員憑單發貨;

③領料單一式三份,領料單位自留一份,單位負責人憑單驗收;倉管員一份,憑單入帳;材料會計一份,憑單記明細帳;

④發貨時倉管員要注意物品先進的先發、後進的後發;

3、貨物計價

①貨物一般按進價發出,若同一種商品有不同的進價,一般按平均價發出;

②需調出以外的單位的物資,一般按原進價或平均價家手續費和管理費調出

5、盤點

5.1倉庫物資要求每月月中小盤點,月底大盤點,半年和年終徹底盤點;

5.2將盤點結果列明細表報財務部審核;

5.3盤點期間停止發貨

6、記帳

6.1設立帳薄和登記帳,帳薄要整齊、全面、一目瞭然;

6.2帳薄要分類設置,物資要分品種、型號、規格等設立帳户;

6.3記帳時要先審核發票和驗收單,無誤後在入帳,發現有差錯時及時解決,在未弄清和更正前不得入帳;

6.4審核驗收單、領料單要手續完善後才能入帳,否則要退回倉官員補齊手續後才能入帳;

6.5發出的物資用加權平均發計價,月終出現的發貨計價差額分品種列表一式三份,記帳員、部門、財務部各一份;

6.6直撥物資的收發,同其他入庫物資一樣入帳;

6.7調出本企業的物資所用的管理費、手續費,不得用來衝減材料成本,應由財務部衝減費用;

6.8進口物資要按發票的數量、金額、税金、檢疫費等如實折為單價人民幣入帳,發出時按加權平均發計價;

6.9對於發票、税單、檢疫費等尚未到的進口物資,於月底估價發放,待發票、税單、檢疫費等收到、衝減估價後,在按實入帳,並調整暫估價,報財務部材料會計調整三級帳;

6.10月底按時將材料會計報表連同驗收單、領料單等報送財務部材料會計;

6.11與倉管員校對事物帳,每月與財務部材料會計對帳,保證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7、建立檔案制度

7.1倉庫檔案應有驗收單、領料單和實物帳薄;

7.2材料會計的檔案有驗收單、領料單、材料明細帳和材料會計報表

倉庫物資管理細則

1、倉庫的倉管人員應嚴格檢查進倉物料的規格、質量和數量,發現與發票數量不符,以及質量、規格不符合使用部門的要求,應拒絕進倉,並立即向採購部遞交物品驗收質量報告。

2、經辦理驗收手續進倉的物料,必須填制“商品、物料進倉驗收單”,倉庫據以記帳,並送採購部一份用以辦理付款手續。物料經驗收合格辦理進倉手續後,所發生的一切短缺、變質、黴爛、變行等問題,均由倉庫負責處理

3、為提高各部領料工作的計劃性、加強倉庫物資的管理,採用隔天發料辦法辦理領料的有關手續;

4、各部門領用物料,必須填制“倉庫領料單”或“內部調撥憑單”,經使用部門經理簽名,再交倉庫主管批准方可領料;

5、各部門領用物料的下月補給計劃應在月底報送倉管部,臨時補給物資必須提前三天報送倉管部。

6、物料出倉必須嚴格辦理出倉手續,填制“倉庫領料單”或“內部調撥單”,並驗明物料的規格、數量,經倉庫主管簽署,審批發貨。倉庫應及時記帳及送報財務部一份

7、倉管人員必須嚴格按先辦出倉手續後發貨的程序發貨。嚴禁白條發貨,嚴禁先出貨後補手續。

8、倉庫應對各項物料設立“物料購、領、存貨卡”,凡購入、領用物料,應立即做相應的記載,以及時反映物資的增減變化情況,做到帳、物、卡三相符。

9、倉庫人員應定期盤點庫存物資,發現升溢或損缺,應辦理物資盤盈、盈虧報告手續,填制“商品物料盤盈、盤虧報告手續,填制”商品物料盤盈盤虧報告表“經領導批准,據以列表,並報財務部一份

10、為配合供應部門編好採購計劃,及時反映庫存物資數額,以節約使用資金,倉管人員應每月編制“庫存物資餘額表”,送交採購部、財務部各一份。

11、各項材料、物資均應制定最底儲備量和最高儲備量的定額,由倉管部根據庫存情況及時向採購部提出請購計劃,供應部割據請勾數量進行訂貨,以控制庫存數量。

12、倉管部因未能及時提出請購而造成供應短缺,責任由倉管部承擔。如倉庫按最底存量提出請購,而採購部不能按時到貨,責任則由採購部承擔。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企業安全保衞的各項規章制度。倉庫安全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防火、防盜、防汛、防工傷事故的出現。

2、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組織,做到制度上牆、責任到人、逐級把關、不留死角,本着誰主管誰負責、宣傳教育在前的原則,堅持部門責任制。

3、若庫區配備消防器材和工具應按企業內部規定執行,不得私自挪用。

4、嚴禁各種生活用危險品、車輛、油料、易燃品進如庫區。

5、倉庫區域嚴禁煙火和明火作業,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活,按企業有關安全保衞規定執行。

6、加強用電管理。建立班前班後檢查記錄制度,做好交接檢查的詳細記錄。

7、加強對企業內美、窗、鎖的'管理,出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及時採取措施。末班人員下班後,將鑰匙交到保衞部門,方可離去。

8、做好來賓登記工作,嚴禁夜間留宿。特殊情況須報廠保衞部備案。

若因違反以上各款規定而造成物品損失,按企業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