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實用文精選

研究報告五年級下冊【精品多篇】

研究報告五年級下冊【精品多篇】

研究報告五年級下冊範文 篇一

2010年,中國網絡經濟隨着宏觀經濟環境的轉暖進入“後金融危機時代”,本次大會在當前形式下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目前大會籌備工作正在緊張有序地進行之中,大會委員會表示2010中國網絡營銷大會將是最激動人心、規模最大、最成功的一屆網絡營銷大會。究竟大會的籌備工作進展如何?記者“探班”組委會,一看究竟。

國內相關行業、院校反應強烈,已有近200餘人報名註冊

2010中國網絡營銷大會將於6月舉行,據組委會負責人介紹,目前大會已經選定北京國賓酒店作為會議的會場。

關於大會的與會代表人數問題,組委會負責人表示,目前大會已經確定與會總人數為400-500人。在註冊方面,組委會表示,大會註冊是通過“在線註冊”和“線下注冊”兩種方式進行的。從註冊情況看,“在線註冊”廣授青睞,充分體現出了互聯網應用的便捷,凸顯了網絡營銷的特色。目前報名還在繼續,行業企業、各級院校、互聯網從業人員等均可通過登錄/2010/在線報名參會,或直接撥打電話010-59713079報名。此外,中國互聯網協會副理事長高新民、中國互聯網協會綜合部部長孫永革等互聯網行業部門領導及教育部電子商務專業教指委副主任李琪、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電子商務研究所所長陳進、中國人民大學信息學院教授陳禹、國家“十五”、“十一五”網絡營銷精品課程負責人瞿彭志等學界專家、教授等悉數確認出席。

“思維與機遇”成為討論熱點,行業領域的擴展備受關注

經過充分調研,本屆大會的總主題定為“新思維新機遇新領域”,圍繞這一主題,在為期三天的大會中全面涵蓋了“整合營銷、效果營銷、電子商務與支付、搜索引擎、娛樂互動推廣(SNS、視頻)、移動互聯網”等在內的互聯網應用多個領域。從主題設計來看,本屆大會高度重視新形勢下的新機遇,倡導深入思考與聯合發掘,充分體現互聯網行業在國內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與價值。

據瞭解,大會的主題發言將是研討活動的亮點所在。目前,組委會已邀請並確定易觀國際CEO於揚、艾瑞諮詢集團首席分析師,艾瑞研究院院長曹軍波、正望諮詢CEO呂伯望、深圳競爭力科技公司總裁馮英健、百度市場與公關高級總監朱光、好耶廣告網絡總裁朱海龍、明鋭互動總裁呂勇、網邁廣告創始人兼副總裁陳潛、天下互聯總裁張向寧、百度TVCOO薛晨、宜搜CEO汪溪、搜狐IT頻道經理童佟、天涯高級副總裁於麗娟、速途網總裁範鋒、博拉聯盟副總裁盧登、博雅立方高級副總裁田傳釗、傳漾科技創始人及銷售副總裁劉毅、網邁總經理陳喆,北大方正市場部總經理於立宏,土豆網銷售副總經理範鈞等企業嘉賓,進行演講和發言。據統計,目前大會確定的全部研討活動的發言人約30名。

籌備工作進入倒計時,緊鑼密鼓宣傳造勢

研究報告五年級下冊範文 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考試和註冊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製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併發給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六條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彙總,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執業規則

第二十一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衞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及時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治療外,不得使用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二十六條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牀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第四章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准予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蹟突出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

第三十五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承擔醫師考核任務的醫療衞生機構,應當為醫師的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創造條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衞生行政部門予以

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衞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病重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牀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衞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法頒佈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註冊併發給醫師執業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在鄉村醫療衞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軍隊醫師執行本法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研究報告五年級下冊 篇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考試和註冊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製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併發給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六條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彙總,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執業規則

第二十一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衞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及時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治療外,不得使用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二十六條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牀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第四章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准予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蹟突出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

第三十五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承擔醫師考核任務的醫療衞生機構,應當為醫師的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創造條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衞生行政部門予以

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衞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病重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牀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衞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法頒佈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註冊併發給醫師執業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在鄉村醫療衞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研究報告五年級下冊範文 篇四

作文風向標:貼近生活實際,注意行文格式。

審題指南針:1.選擇貼近生活,而且易操作的問題進行調查,確定調查主題,避開高精尖的話題。2.明確寫調查報告的格式:確定調查主題,寫清調查時間,明確調查目的,選準調查對象,做好調查小結和總結,寫上調查人姓名。3.圍繞調查主題,多渠道、全方位蒐集信息,並作出相應的分析。4.針對調查分析寫好調查小結和總結。

佳作展示台:

老百姓過年方式調查報告

浙江省嵊州市城南國小五(1)班 裘屹山 指導老師:魏巧雯

調查時間:2012年1月21日-23日

調查目的:春節是我國最傳統、最重要、最熱鬧的節日,家家户户張燈結綵過大年,享受家人團圓的美好時光。這次調查是為了瞭解老百姓是怎樣過年的,並親近老百姓。

調查對象一:媽媽

一號調查對象陳述:今年過年,咱們低碳一些,不放煙花,到大橋上看會兒就行了,不也同樣是紅紅火火的熱鬧景象麼?年夜飯照例陪爺爺奶奶和長輩們一起吃,大家能夠團聚在一起,多幸福啊!到時候,爺爺、外公給你壓歲錢,你又變成一個“臨時大富翁”了!吃完年夜飯,咱們就看春節聯歡晚會。老套吧,呵呵!

調查對象二:外地打工夫妻

二號調查對象陳述:俺們來這裏已經兩年多了,沒回家過年,老家在河南,太遠,買不到回家的火車票,這樣也好,可以多寄些錢回家給孩子上學用。你看,就昨天一晚上俺們就撿了這麼多燃放過的煙火盒子,能賺好多錢哩!

調查對象三:某別墅區老闆

三號調查對象陳述:一年忙到頭,天天吃飯店,也沒時間陪陪家人,就要過年了,我決定在我那棟豪華的別墅裏,邀請有名的廚師燒一桌“滿漢全席”,請全家老老少少快快活活地吃一頓年夜飯,一定會很温馨的。你看,我還買了好多的煙花呢!除夕之夜開一個煙花party,準備讓左鄰右舍都一起放一放,過個快樂幸福年!

調查對象四:小舅媽

四號調查對象陳述:我在電信局話務處工作,今年過年輪到我值班不能回家,身不由己啊!坐在辦公桌前,吃着盒飯,守着電話機,肯定會很寂寞的,但這樣過年也很難忘哦。一想到下班後照樣可以與家人團聚,照樣可以走親訪友,心裏還是感到好幸福的!

調查小結:

一號:我們家的過年方式,應該代表了中國千千萬萬普通家庭的普遍過年方式。但媽媽的低碳概念絕對是大家學習的榜樣!

二號:外地叔叔的過年方式雖然很寒酸,但因為他們的心中有對家人的無限牽掛,所以仍然很幸福。這也同樣反映出無數打工人心中的無奈。

三號:是奢侈的過年方式,非常豪華,但還是保留着中華民族傳統的過年方式——回家過年!

四號:千千萬萬堅守崗位的工人的寫照,請允許我向這些過年了還堅守崗位的工人叔叔阿姨們敬一個禮!你們辛苦了!

調查總結: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同條件不同層次的人們過年的方式各有不同。但是,在這傳統的新春佳節,家人團聚仍然處在十分重要的地位,無論多忙,無論多遠,和家人團聚永遠是人們心底的渴望!

調查人:裘屹彬

彩筆頭點睛: 本次調查主題貼近人們生活,便於操作,調查對象涉及人羣不單一,調查信息的蒐集覆蓋面廣,內容豐富,既有積極向上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儘管如此,都異彩紛呈地呈現着老百姓過年方式的多樣性,而且調查獲取信息的形式採用陳述式,這樣呈現,證明蒐集的信息來源真實,為撰寫調查報告拿到了第一手真實可信的材料。小作者的調查小結真實客觀,既有肯定,又有批評;調查總結緊扣調查主題,點明瞭調查的主旨—和家人團聚永遠是人們心底的渴望! (姜廣生)

研究報告五年級下冊 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提高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障國家量值傳遞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據計量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計量檢定、校準、檢驗、測試等計量技術工作(以下簡稱“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准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註冊計量師,是指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並依法註冊後,從事規定範圍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註冊計量師分一級註冊計量師和二級註冊計量師。

英文分別譯為:Level1CertifiedMetrologyEngineer

Level2CertifiedMetrologyEngineer

第六條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共同負責註冊計量師制度工作,並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計量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註冊計量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質檢總局負責擬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標準的建議。

第九條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質檢總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十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相應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的考試。

第十一條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4年;

(二)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3年;

(三)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四)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五)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類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二條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工學類中專學歷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二)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第十三條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質檢總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合格,由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行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自收回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之日起,當事人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註冊

第十五條國家對註冊計量師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取得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後方可以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名義執業。

第十六條質檢總局為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的註冊審批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的註冊審批機關,並負責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的註冊審查工作。

第十八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註冊計量師資格註冊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當出具加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註冊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程序完成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申報材料的審查和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註冊的審批工作。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將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註冊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註冊審批機關審批。

各級註冊審批機關自受理相應級別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各級註冊審批機關應當自作出相關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並核發相應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計量師註冊證》(以下簡稱《註冊證》)。

第二十條《註冊證》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註冊計量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計量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初始註冊者,可自取得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註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註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註冊申請表;

(二)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請註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五)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計量檢定員證》;

(六)相應註冊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註冊。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准予延續註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延續註冊的申請表;

(二)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證明和聘用單位考核合格證明;

(五)相應註冊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計量師變更專業類別或執業單位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其註冊證件在原註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一)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變更註冊的申請表;

(二)與變更後的專業類別一致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

(三)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專業的證明;

(四)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五)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證明。

第二十四條註冊計量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其《註冊證》失效。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註銷註冊的;

(三)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四)被依法撤銷註冊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的;

(七)聘用單位被依法取消計量技術工作資質的;

(八)因本人過失造成利害關係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九)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計量技術工作中受到刑事處罰的,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註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應當予以撤消,並由註冊審批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被註銷註冊或不予註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註冊條件,並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註冊。

第二十九條註冊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註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註銷註冊或不予註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繼續教育是註冊計量師延續、重新申請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註冊期內,註冊計量師應當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第四章執業

第三十一條註冊計量師依據國家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相應專業的執業活動。

第三十二條各級註冊計量師只能在聘用單位計量技術工作資質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人註冊的專業範圍內,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第三十三條一級註冊計量師執業範圍:進行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的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指導、檢查同一專業項目二級註冊計量師開展工作。

二級註冊計量師執業範圍:除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校準之外的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相應計量技術報告。

第三十四條一級註冊計量師應當具備下列執業能力:

(一)熟悉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規定,有較豐富的計量技術工作經驗;

(二)瞭解國際相關標準或技術規範,掌握計量技術發展前沿情況,具有獨立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技術問題的能力;

(三)熟練運用本專業計量技術法規,使用相關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完成量值傳遞等技術工作,正確進行測量不確定度分析與評定,出具的計量技術報告準確無誤;

(四)具有較強的本專業計量技術課題研究能力,能夠應用新技術成果,指導本專業二級註冊計量師工作。

第三十五條二級註冊計量師應當具備下列執業能力:

(一)熟悉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規定,有一定的計量技術工作經驗;

(二)熟練運用本專業計量技術法規和使用相關計量基準、計量標準,較好地完成本專業量值傳遞(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校準除外)等技術工作;

(三)能正確出具本專業計量技術報告(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校準除外)。

第三十六條在計量技術工作中形成的計量技術報告,應當由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因註冊計量師出具的計量技術報告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單位可向承擔相應責任的註冊計量師追償。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註冊計量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本專業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稱謂;

(二)依據國家計量技術法律、法規和規章,在規定範圍內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三)接受繼續教育;

(四)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對不符合規定的計量技術行為提出異議,並向上級部門或註冊審批機構報告;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九條註冊計量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規範;

(三)保證計量技術工作的真實、可靠,以及原始數據和有關資料的準確、完整,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在本人完成的計量技術工作相關文件上簽字。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研究報告五年級下冊範文 篇六

財務報告舞弊一直是困擾註冊會計師的一大心病。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以來,伴隨着針對註冊會計師訴訟案件的急劇上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開始重申和強調註冊會計師對於揭露欺詐的職責,同時社會公眾要求註冊會計師承擔起查錯防弊責任的願望也日趨強烈。而基於審計技術固有的侷限性及財務報告舞弊的複雜性,現有的審計程序和方法可能無法保證查出重大舞弊行為。面對這一挑戰,註冊會計師急需開展對財務報告舞弊的深入研究,以提高揭錯查弊的能力。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在這方面開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

1985年。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AICPA)、美國會計學會( AAA)、內部審計師協會(IIA)、財務總經理協會(FEI)以及全美會計師協會(NAA)共同達成協議,成立了全美反舞弊性財務報告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由前任SEC委員Treadway擔任主席,即Treadway委員會,致力於有關財

務報告舞弊問題的研究。1987年,該委員會提交了一份著名的研究報告,提出諸多頗具價值性的建議。基於該委員會的建議,其贊助機構又成立了一個專門研究內部控制與舞弊性財務報告的委員會,也就是COSO(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委員會。

1987年的Treadway報告雖然提出了諸多舞弊性財務報告可能的成因,但一直都未有機會對這些因素予以實證。為了進一步推進反舞弊的鬥爭,COSO 委員會展開了一項實證研究。該研究從1987至1997年之間被SEC認定為提供了舞弊性財務報告的公眾公司中隨機選取200家,對這些公司的近300個財務報告舞弊案例進行統計分析,旨在捕獲有關舞弊公司的特徵、典型的舞弊手法等信息,從而為打擊舞弊性財務報告奠定基礎。1999年,COSO委員會完成並了該項研究報告。筆者對該研究報告的部分研究成果作了摘要,概括了有關舞弊公司的特徵、典型舞弊手法等內容,意在尋求為註冊會計師識別有關舞弊的 “危險信號”提供指引,以避免審計失敗。

二、舞弊公司的特徵

COSO在研究報告中指出,相對於較大的舞弊餘額而言,涉足舞弊的公司規模一般都較小。實施舞弊前一年,舞弊公司的總資產大都低於三億美元。並且大部分舞弊公司未在紐約證交所或美國證交所公開上市。參與舞弊的公司財務狀況一般較差。多數公司在實施舞弊前一年虧損或者微利,所有公司利潤的中位數僅為17.5 萬美元。

高級管理人員捲入舞弊也是這些公司的一大特徵。在所有的案例中,首席執行官(CEO)參與舞弊的情形達到了72%,有43%的案例中首席財務官(CFO)參與了舞弊。審計委員會的情況也不盡人意。25%的公司不存在審計委員會,在審計委員會成員中,將近65%的成員不具備會計方面的任職資格,或者缺乏重要會計崗位的工作經驗。舞弊公司的董事會多由內部董事和“灰色”董事(即,雖為外部人士,但與公司或者管理層存在特別關係)構成,董事持股比例一般較大,他們大多缺乏相關的工作經驗。所有案例中,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比重為33%,而CEO(或總裁)個人持股比例達到了 17%。在近40%公司的董事會中,沒有一個董事有過在其他公司中擔任外部董事或者“灰色”董事的經歷。另外,舞弊公司的最高管理層之間存在親屬關係的現象也較為嚴重。近40%的公司中,董事與管理層間存在近親關係。公司創始人與CEO為同一人,或者第一任CEO仍然在位的公司佔到了半數。更為嚴重的是,在超過20%的公司中,存在同一管理人員同時擔任兩個不相容職務的現象,比如同時擔任CEO和 CFO.

同時,註冊會計師捲入舞弊的情況甚為嚴重。在SEC點名批評了個人的195個案例中,牽涉註冊會計師的案例就有56個(29%)。其中,註冊會計師直接參與舞弊的有30個,註冊會計師犯有過失行為的有26個。同時,舞弊公司更換外部審計人員的頻率也較為頻繁。有超過25%的公司在最後一個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至最後一次舞弊的期間內更換過註冊會計師。

三、典型的舞弊手法

前已述及,相對於公司規模而言,舞弊金額一般是很大的。各項舞弊對資產影響數的中位數達到了410萬美元,而舞弊公司總資產的中位數只有1600萬美元。 COSO的報告也指出,舞弊行為大多也不是一次性的,多數舞弊覆蓋了兩個和兩個以上的會計期間,包括了季報和年報。每個舞弊案例的平均持續時間為23.7 個月。

財務報告舞弊的典型手法主要是高估資產和虛誇確認收入(參見下表)。超過一半的舞弊公司,都採取了確認虛假收入或者確認未實現收入的手法。多數收入舞弊中只涉及會計期末記錄的交易,其具體手法包括確認虛假收入、確認末實現收入、確認附帶條件的銷售、錯誤的銷售截止。錯誤地運用完工百分比法以及將試用的貨物記錄為銷售。同時,有將近一半的舞弊涉及高估各類資產,如資產項目中的存貨、應收帳款、貸款和應收票據、現金、投資、商標、礦產資源等錯報的公司數分別為 24、21、15、11、7、7、7.

典型舞弊手法及所佔比例

舞弊手法比例*

多確認收入

確認虛假收入

確認未實現的收入

未具體描述(一般為高估)

多計資產

高估現有資產

記錄虛無資產或其他資產

錯誤地將費用資本化

少計費用和負債

資產的挪用或侵佔

不恰當披露

(不包括影響淨收益的項目)

其他手法50%

26%

24%

16%

50%

37%

12%

6%

18%

12%

8%

20%

*由於每個舞弊案例可能涉及多種舞弊手法,因此,所有項目的比例之和不等於100%,各子項目的合計數也不等於上一級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