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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篇一

財企〔201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

二○XX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採、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採作業有關活動。

非煤礦山開採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採)、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堆存;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

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壓延加工有關活動,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

機械製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冶金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工具、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及其他機械設備的製造活動。

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彈x藥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燬、維修保障等。

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篇三

應根據'厲行節約、勤儉辦事'的原則合理使用有限的科研經費,結合我院科研經費的使用情況,制定如下規定:

1.科研經費的使用應嚴格按照醫院的財務開支相關規定辦理審批報銷手續。專款專用,報銷時必須有課題負責人和單位分管領導簽字後方可到財務科辦理。

2.科研經費的使用範圍,僅限於科研課題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費用。主要開支範圍包括:科研業務費、實驗材料費、儀器設備費、科研協作費、課題論證及科研成果的評議、驗收、鑑定等所需費用、聘請外來專家舉辦各種形式的諮詢、講座所必需的講課費、必要的通訊費、交通費等。

3.購買與課題有關的書籍應限制在課題經費的5%之內,必須辦理圖書登記手續。與課題無關的一切書籍一律不得報銷。經費使用人一律不得直接購買固定資產及相關耗材,採購程序遵照醫院相關規定。

4.科研項目支出由財務科設立明細帳户,負責核算。項目經費額度下達後,課題組負責人應根據經費額度,制訂研究工作開支的年度預算計劃,在科教科和財務科的指導下,嚴格按計劃開支。

5.項目一經批准,不得無故中止。對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或自行中止研究者,追回己撥項目經費。項目完成後,課題負責人應清理歷年收支帳目,填寫《項目財務決算表》,經財務科、審計辦公室簽字蓋章後,連同項目總結報告及研究成果一起報送科教科備案。此項工作結束前不得再申請新的研究項目。

科教科和財務科、內審辦對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每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挪用、浪費或其他違反財務制度的,將依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停止撥款、撤銷項目或給予罰款。

章、總則 篇四

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鑑定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開採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採),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採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採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七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複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