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章程(熱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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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民辦學校章程
民辦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 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 學校自願接受 教育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
第二章 辦學機構
第七條 辦學規模:學校佔地面積 m2;建築面積 m2。
第八條 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 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國小適齡兒童和國中學生,國小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國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 人:由 組成,其中 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後可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結算;
篇2:民辦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_______ 。[名稱應當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_______ 。[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_______。[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______;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______。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______。[如: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縣)]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____。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閲理(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__元;出資者:__;金額:___元。[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辦學範圍;__________
(二)招生區域;__________
(三)招生對象;__________
(四)辦學形式;__________
(五)辦學形式;__________
(六)辦學層次;__________
(七)辦學規模;__________
(八)規章制度;__________
(九)教學管理;學校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達到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教材依法審定。學前教育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必須具體明確,與教育局確認許可的業務範圍一致]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__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理事每屆任期__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成員為5人以上;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關單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或校長、主任等) 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校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十一)保證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確保教育活動正常、穩定、安全的開展。
……………………………。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__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
本單位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__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並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有關單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___。[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院長(校長、所長、主任等)]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篇3:民辦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規範學校的日常活動,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由中國民主促進會XX市XX區委員會舉辦。XX宏教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為支持民辦教育發展,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出資200萬元,作為學校的出資方,與民進XX市XX區委合作辦學,學校的註冊資金200萬元。出資者不要求回報。
第三條
學校全稱: XX民辦中學
學校地址:XX市XX區運光路40號(郵編:200437)
第四條 學校為普通完全中學,其中國中為寄宿制,高中為走讀制。招生範圍:XX市。
第五條 學校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確保教育教學質量、遵守誠信原則,信守職業道德,提供誠信服務,接受社會監督,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人才。
第六條 學校接受XX區教育局、XX區民政局和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督導和檢查。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委託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準時參加各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和活動,準時上報各類報表和信息。
第七條 學校的審批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是XX區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XX區民政局。
第二章 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八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學校決策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九條 理事會組成:
(一)學校首屆理事會由舉辦方和出資方協商組建,理事長由舉辦方推薦。換屆時理事會成員由舉辦方、出資方和理事會推選,理事長由新的一屆理事會選舉產生。
(二)學校理事會由舉辦方、出資方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首屆理事會由7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名單報XX區教育局備案。
(三)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四)理事變更由舉辦方、投資方或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XX區教育局備案。
(五)理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罷免,並報XX區教育局備案。
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變動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職責的;
3.本人要求解職的;
4.教育行政部門建議罷免的。
第十條 理事會職權:
(一)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和解聘校長;
2.修改學校章程批准學校的重要規章制度;
3.制訂或批准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4.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6.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理事會不得干預在其職權外的學校內部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一條 理事會議事規程:
(一)議事程序和規則是通過理事會會議提出、討論並通過,秉承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推進學校發展的根本利益的規則。
(二)學校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應指定或委託其他理事會成員負責召開。
(三)學校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提前一週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行使一人一票的表決權。理事會的決議需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能生效。
(五)學校理事會討論以下重大事項,必須得到全體理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和解聘校長;
2.修改學校章程;
3.制定發展規劃;
4.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6.甚他重大事項。
(六)理事會應對所議議題形成會議記錄,一般由理事長簽名即可。形成理事會決議的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學校對外發生法律關係,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 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按XX區民政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聘任校長應當經理事會討論,並報XX區教育局核准。
第十四條 校長的任職條件:
(一)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條的任職條件;
(二)身體健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女同志不超過65週歲),能確保到崗到位。
第十五條 校長的職權:
(一)執行學校理事會的決定;
(二)負責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參加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完成管理部門佈置的各項工作;
(七)學校理事會的其他授權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教職工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學校黨支部參與學校重大決策,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財務、財產管理制度,制定各個崗位的崗位職責,並報XX區教育局備案。
第十八條 學校公示《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税務登記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退費規定》和《學校章程》。
第十九條 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有關教師資格、任職條件的規定。
第二十條 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簽訂聘任合同。招收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篇4:民辦學校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學校自願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學校地址:。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條辦學規模:學校佔地面積m2;建築面積m2。
第八條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國小適齡兒童和國中學生,國小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國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學校董事會成員人:由組成,其中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後可連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結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
第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2名,分別是
第十八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後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一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必須指明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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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民辦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制定此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 (XX省XX市[區、縣]XX街XX號)
【住所必須與房地產權證、場地使用證明、場地租賃協議或合同上的地址相一致】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 。
【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或國有資產不超過投資的1/3)、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五條 本單位的宗旨
【必須載明:辦學目的、所實施教育的性質和培養目的。辦學宗旨應當符合《教育法》等規定的國家教育方針,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教育的性質、任務、培養目標……】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辦學層次及形式【載明: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普通全日制、業餘、函授、廣播電視……】
(二)專業設置、學制
(三)招生對象及區域
(四)辦學規模〔載明班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
【舉辦者可以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可以單獨或聯合舉辦。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閲理 (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元;出資者: ,金額: ,出資比例為 %。
【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於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並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及出資比例。】
第九條 本單位的審批和登記機關是成都市武侯區行政審批局,業務主管單位是成都市武侯區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武侯區民政局。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理事會或其它形式決策機構)領導下的校(園)長負責制。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校董(理)事會,共 (奇數)人,任期 5 年。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由舉辦者推選產生,並報武侯區行政審批局備案。
【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理事任期5年,特殊情況設定3年或4年的,應當在章程中明確。】
第十二條 董(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的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校長、副所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五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單位校長(或園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奇數)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並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建立員工(職工)大會制度,員工(職工)代表大會每年不得少於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2、審議單位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職工培訓計劃;
3、審議財務預決算;
4、審議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5、評議、監督單位各級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成都市武侯區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內設機構及職責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理事長/校長/園長)。
【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院長(校長、園長等)】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就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出資人 【載明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四條 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餘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學校理事會決定。
【民辦教育促進法所稱辦學結餘,是指民辦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淨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後的餘額。】
第三十五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不要求合理回報學校)或者淨收益(要求合理回報的學校)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學校終止及資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六)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
第四十條 本單位終止,要及時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並經校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審批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申請終止時,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四十二條本單位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償還其他債務。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報審批部門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審批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與表決的全體理事簽名(如人數較多可另附頁):
出席會議的全體監事會人員簽字(如人數較多可另附頁):
舉辦者(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篇6:民辦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 xxx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 學校自願接受 教育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xxxxxxxxxx。
第二章 辦學機構
第七條 辦學規模:學校佔地面積xxxx m2;建築面積xxx m2。
第八條 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 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國小適齡兒童和國中學生,國小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國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xx 人:由xxx 組成,其中 xxx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後可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結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 ;副董事長2名,分別是
第十八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後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一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必須指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二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校長一名,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 校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四章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xxxx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資產來源:舉辦者出資。學校出資情況如下:
1、出資人民幣 元,以 形式出資;2、出資人民幣 元,以 形式出資;3、出資人民幣 元,以 形式出資;以上資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條 學校的辦學資金主要用於學校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三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二條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依法執行國家税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校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税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章 辦學結餘及分配
第三十五條 學校有辦學結餘的情況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六條 辦學結餘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淨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25%比例預留髮展資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後的餘額。
第三十七條 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三十八條 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 學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終止,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辦學董事會同意並報請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十一條 在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校處理所有善後事宜後,向審批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審批機關同意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學校終止後,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修改後章程,經審批機關同意於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福民學校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學校董事會成員簽名:
篇7:民辦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 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的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
第四條 學校的性質是自願從事非營利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學校的辦學宗旨是嚴格遵守《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目標,努力培養合格技能人才為方向,立足創建一流學校。
第六條 學校業務主管機關是 人力資源和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 民政局。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他業務範圍
第八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 。
〔如多方聯合出資,應附經公證機關公正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出資比例最多者為舉辦者,等額出資的,由出資者協商確定舉辦者,並在協議書中載明。〕
舉辦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 )查閲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三)決定出資辦學的數額、方式及辦學費用支出的項目和資金數量;
(四)決定獨立辦學或聯合辦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舉辦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
(二)保證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運行的所需資金,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三)按規定的程序推選首屆董事會成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學校開辦資金 萬元,出資者: 。
〔開辦資金不能少於30萬元。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出資人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學校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
〔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本款內容應列為:本學校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十條 學校的辦學規模為年培訓 人;
辦學層次為 (選填非學歷職業技能培訓或職業資格培訓);
辦學形式為 (選填全日制短期培訓或業餘時間培訓)
第十一條 學校的培訓範圍:
(一)
(二)
(三)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學校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設董事會,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設理事會,本範本以設董事會為例,決策機構應5人以上〕
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校長、教工代表及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產生。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須有五年以上教學經驗。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學校的校長或者副校長及財務人員;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審定學校發展規劃和業務活動計劃;
(八)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九)罷免、增補董事;
(十)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比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不列此條〕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六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學校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學校可列入自定的其他需董事會作出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記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與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定學校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五)組織教育教學、教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如校長不是董事會成員可以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二條 校長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
(二)有2年以年教育工作經歷;
(三)熟悉國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成員 人,其中監事1名。
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先可以連任。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並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學校從業人員或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學校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學校董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學校財務;
(二)對本學校董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學校董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學校自定監事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如只設監事,不設監事會,不列此條〕
第二十七條 學院設立 、 、…… 等 個內部機構,各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 ;
(二) ;
(三) ;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 ,其職務為本學校的 。
〔舉辦者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由舉辦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舉辦者為個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由舉辦者本人擔任;多方舉辦的,法定代表人應由出資最多的一方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應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消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學校向培訓者收取的培訓費和其他因培訓、教學活動產生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 學校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執行。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不列此條〕
第三十三條 學校按全年收入的2%提取風險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學校換屆及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接受審批機關、登記機關的管理、監督檢查。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條記載學校全面推行素質教育,保證維持正常教學秩序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本條記載學校貫徹教學大綱要求,認真落實教學計劃情況)
第四十條 (本條記載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條記載學員培訓期限、獲得證書的名稱和途徑)
第七章 教師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記載教師隊伍組成結構要求,教師資格、任職條件及專兼職比例要求)
第四十四條 按《教師法》規定,本校學校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的工作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二)結合學校情況和開設課程,進行教育教學及培訓活動,開展教育教學及培訓改革實驗;
(三)有從事科研、學術交流的權利;
(四)指導培訓者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其品行和學習成績;
(五)按聘任合同的條款及時足額取得工資報酬;
(六)參加進修和培訓。
本校教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學院規章制度,執行教學計劃,履行聘任合同,根據學校要求按質量、按數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非經董事會許可,不得在外兼任任何工作;
(四)關愛全體學員,尊重學員人格,促進學員全面發展,保護學員的合法權益;
(五)對學員進行法制教育、文化和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培訓者開展有益的社會公益活動;
(六)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覺悟和教學業務水平。
第四十五條 本校實行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任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八章 學生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培訓者以授課班級為單位進行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對參訓者提供高質量的、全程的、全面的服務。
第四十八條 學員的註冊、入學、退學、獎勵、處分、成績和考核、結業,依據上級主管部門文件進行管理,執行董事會制定的《學員守則》、《學員考勤制度》、《學員獎懲制度》、《教學管理制度》、《考試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 學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學員的權利:
1、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學設備;
2、在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3、所有結業學員,如需要頒發結業證書,由學校頒發由上級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結業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上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學校章程中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學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管理制度;
2、尊敬老師、團結同學,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3、按學校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4、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記載事項發生變更時,必須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發證機關審查同意,自發證機關審查同意之日30日內,報同級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學校的舉辦者失去辦學能力和資格的;
(二)學校資源(如辦學資金,生源或師源、辦學條件等)嚴重不足,無法正常運行時;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遇不可抗力;
…………〔其他學校自定終止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本學校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發證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學校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主管機關審定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篇8:民辦學校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_______。[名稱應當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_______。[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_______。[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______;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______。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______。[如:××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縣)]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____。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閲理(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__元;出資者:__;金額:___元。[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辦學範圍;__________
(二)招生區域;__________
(三)招生對象;__________
(四)辦學形式;__________
(五)辦學形式;__________
(六)辦學層次;__________
(七)辦學規模;__________
(八)規章制度;__________
(九)教學管理;學校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達到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教材依法審定。學前教育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必須具體明確,與教育局確認許可的業務範圍一致]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__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理事每屆任期__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成員為5人以上;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關單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校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十一)保證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確保教育活動正常、穩定、安全的開展。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__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__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並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有關單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___。[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院長(校長、所長、主任等)]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和審批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專職教師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3。
第三十三條學校是或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其他的必要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年×月×曰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篇9:民辦學校章程
民辦學校章程範本2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單位的辦學活動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為 。
第三條 本單位的辦學宗旨 ;
(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辦學範圍 屬於文化教育類非學歷教育;
辦學規模 (年招生量 人或年培訓量 人);
辦學層次 (初、中、高級,選其中);
辦學的形式 (業餘面授、全日制授課,選其中)。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第五條 本單位的法定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設立時教學地址 ,(自有、租用,選一), 郵政編碼 。
第六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即審批機關,以下稱業務主管單位)是 。依照國家對民辦教育機構的管理規定,本單位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後,立即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並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從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中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中選一)。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 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 推薦理(董)事(以下稱理事)和監事;
(三) 有權查閲理(董)事會(以下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 … … … … … … … … … … …。
第九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元;出資者 ,金額 。
(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十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 ;
(二) ;
(三) ;
… … … … … … … … … … 。
(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範圍一致)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 本單位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產生方式、人數、任期:首屆理事會由舉辦者依照規定條件推薦組成(以後理事會的人員調整由原理事會全體人員討論決定),人數 名(要求:5人以上單數組成)。理事會成員名單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理事會每屆任期 年,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議事規則:每年至少召開 次理事會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討論職權內的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一) 聘任、解聘院長(校長、主任);
(二) 修改學校章程;
(三) 制定發展規劃;
(四) 審核預算、決算;
(五) 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 罷免、增補理事;
(七) 內部機構的設置;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九) 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六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院長(校長、主任)由理事會依照任職條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聘任、解聘或變更,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准。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的院長(校長、主任)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權力,行使的職權:
(一) 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 提出單位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人員組成名單,報理事會批准;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負責本教育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六) 理事會授予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權力。
本單位院長(校長、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並推選一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校長、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校長、主任)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校長、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 … … … … … … … … … … …。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決議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依法在理事長或院長(校長、主任)的人選中推舉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 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 擔任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消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 辦學出資人屬於 (在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者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者中選一項)。資產性質 (要求:以自主擁有的資產確認其性質)。
第三十條 資產來源:
(一)開辦資金 [舉辦者單位出資、個人出資、聯合出資(須註明出資比例)] ;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贈 (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數額、用途)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辦學義務,本單位籌設時舉辦者辦學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要求:1、説明資金來源2、本項資金的性質);
第三十二條 其他出資方式 (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選其中並説明其產權關係等)。
第三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按照有關法規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批准或備案手續。
第三十九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不低於年淨資產增加額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本單位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條 屬於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者,由學校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作出辦學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其有關材料、財務狀況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屬於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者,不需要規定此條款。)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本單位的資產和財務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經理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表決通過。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變更、終止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的有關辦學變更項目,均須理事會同意後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或核准。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屬於自願終止辦學,由理事會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終止程序,提交終止清理方案,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
(一) 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 無法按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 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自行解散的;
… … … … … … … … …。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單位屬於非自願的情形下被終止辦學,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成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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