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制度
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制度
一、【教育、感化方针】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区法院规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
二、【专人办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区法院规定:1、指定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元俊同志(女),长期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项办理,并主持未成年人法庭的日常工作。
2、建立未成年人“圆桌审判”制度,对未成年人减轻审判压力,提高教育效果。
三、【指定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区法院规定: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全部指定了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执业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法定代理人出庭】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区法院规定:对全部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均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
五、【不公开审理】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区法院规定:对全部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规定。
六、【犯罪记录封存】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区法院规定:对全部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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