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节能联络员制度
教育公文1.33W
***教育局节能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和综合协调,增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落实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区教育局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建立全区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
各区直中国小由学校具体负责节能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各乡镇办教委由分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联络员如有变更,请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教育局办公室。
第三条 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学校、本教委节能工作规划与计划,督查本学校、本教委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二)分析、整理本学校、本教委能源消费状况和特点,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
(三)收集、传递本学校、本教委节能工作信息,总结本学校、本教委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
(四)完成县政府办公室指令性工作任务,参加有关学习研讨、业务培训等活动;
(五)提出推进本学校、本教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按时参加教育局组织的联络员工作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学校、本教委公共结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七)向本学校、本教委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全区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实行会议制度,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学习国家、省、市、区公共机构节能法律规章;传达上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精神;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工作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门课题的调研;研究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重点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等。临时会议由全体联络员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由本学校、本教委委托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各教委要高度重视节能工作,明确职能科室和节能联络员,加强组织领导,指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二)联络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联络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本学校、本教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各学校、各教委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加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第六条 对在本学校、本教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联络员,由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考评,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制度自二O一O年九月十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和综合协调,增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落实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区教育局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建立全区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
各区直中国小由学校具体负责节能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各乡镇办教委由分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联络员如有变更,请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教育局办公室。
第三条 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学校、本教委节能工作规划与计划,督查本学校、本教委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二)分析、整理本学校、本教委能源消费状况和特点,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
(三)收集、传递本学校、本教委节能工作信息,总结本学校、本教委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
(四)完成县政府办公室指令性工作任务,参加有关学习研讨、业务培训等活动;
(五)提出推进本学校、本教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按时参加教育局组织的联络员工作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学校、本教委公共结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七)向本学校、本教委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全区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实行会议制度,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学习国家、省、市、区公共机构节能法律规章;传达上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精神;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工作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门课题的调研;研究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重点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等。临时会议由全体联络员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由本学校、本教委委托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各教委要高度重视节能工作,明确职能科室和节能联络员,加强组织领导,指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二)联络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联络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本学校、本教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各学校、各教委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加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第六条 对在本学校、本教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联络员,由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考评,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制度自二O一O年九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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