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精品多篇)
章 总则 篇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实时监控税源,有效控制税基,防止税收流失,规范农产品收购行业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淄博市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淄博市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淄博市烟叶收购统一发票、淄博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第三条 按照大力推广电脑发票,逐步取消手工版发票的原则,我市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为电脑票,全部纳入普通发票控管系统管理。
章 附则 篇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1:
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经营地址
注册类型
所属行业
法人代表及电话
财务负责人及电话
管理类别
办税人员
职工人数
开户银行及帐号
税收负担率
注册资金
固定资产规模
产品销售毛利率
设定生产能力
实际生产能力
主要收购区域
收购品种名称(详细名称)
产成品与所用农产品的比率
销售主要对象的区域
有无出口经营权及批文证号
生产工艺流程:
1、本表一式三份
附表2: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申请书
编号:
纳 税 人 填 写 内 容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地址
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行
帐号
管理员姓名
管理员资格证书号码
联系电话
预计年销售额
每项业务经常收购额
每
月
申
请
发票 联 版 本(份)
发票 联 版 本(份)
企业盖章
(财务或发票专用章)
年 月 日
说明:
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的有关规定填写申请,我单位严格遵照国家规定保管、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国税部门的监督检查。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国 家 机 关 审 批 情 况
每月准
购发票
种类、
数量
联 版 本(份)
核定
经办人:
联 版 本(份)
购票
方式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科室意见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意见
(章)
局长:
年 月 日
1、本表一式三份
2、本表附《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表3:
农产品收购企业产品目录
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产品名称
产成品与
所用农产品的比率
收购品种名称
(详细名称)
收购地域
收购价格范围
注:本目录一式三份。税源监控岗位、综合岗位各一份,档案室备案一份。
章 资格认定和信息备案管理 篇三
第四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申请领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应填写《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申请书》,经主管国税机关核查后方可使用,并实行限额、限量、限期供应。
购票时必须采用交旧购新或验旧购新的方式,发票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万元,发票的使用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第五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申请领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同时,应将企业的基本情况、购销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以及使用原材料填写税务机关设计的表格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六条 农产品收购企业的信息备案主要包括《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农产品收购企业产成品目录》。《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主要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设定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农产品所占比例、主要销售对象及销售区域和工艺流程等;《农产品收购企业产成品目录》主要是企业用农产品为原料的产成品和农产品原料的详细情况;
第七条 纳税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上报。
章 开具报税管理 篇四
第八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并指派专人(发票管理员)具体负责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和有关 数据的报送和传递。
第九条 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应将该发票开具信息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开票信息应当与其纳税申报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纳税人申报的农产品13%进项税额应等于控管系统传输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开票信息,否则,系统将提示纳税人为比对通不过的业户。
第十一条 对于比对不符、强制申报的业户和发现的疑点和需要核实的数据。应及时制发《税务信息核查单》传送到主管国税机关或税源管理岗位,税源管理人员应在5日内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于申报期结束10日内将纳税人开具农产品发票信息进行整理汇总,作为监控管理和评估的数据依据。
章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检查和处罚 篇五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建立日常检查制度,每年的检查面不能低于100%。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纳税信誉等级的高低,对收购企业实行ABC分类检查。对A类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即由监控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发票检查;对B类可采取事后检查方式,即由监控人全部或部分查验纳税人库存、资金来源、了解农业生产者情况的方式进行核对和查验开具的真实性;对C类可采取事前介入的检查方式,企业收购农产品前,应将收购的数量、种类、价格、主要收购地等相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发票开票。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上报和未在申报期内上传发票信息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可按未按规定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 国税机关对发票违章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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