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期间的理解及对策
关于保证期间的理解及对策
一、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
1、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进一步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请求权的权利存续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届满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2、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主要为:一是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存续期,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又在“还款承诺函”上签字形成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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