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用的钢管、扣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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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用的钢管、扣件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在我厅近期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各类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存在产品质量保证资料不全、材质锈蚀严重、安装及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等问题,对施工安全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为切实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扣件必须采用可锻铸铁制作,其材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二、对在本省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紧固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1、在采购或租赁钢管、扣件及紧固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查验和保存钢管、扣件及紧固件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或租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及紧固件进入施工现场前的质量保障资料审核。凡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钢管、扣件及紧固件,不得进入房屋市政工程。
2、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及紧固件的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钢管、扣件及紧固件的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防止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在施工中使用。要严格钢管、扣件的报废制度,凡有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他不符合标准情况的钢管,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必须作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并录入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及紧固件的使用台帐备查。
4、施工现场进行各类钢管脚手架、支撑体系搭设过程中,施工、监理人员须使用力矩扳手对杆件连接状况进行抽查,保证扣件紧固力矩控制在40至65N·m,并如实填写相关验收记录表格。搭设完成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三、各工程监理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所属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的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合格的钢管、扣件,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每批次进场的钢管、扣件,监理企业应对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检测报告进行审查,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钢管、扣件不允许进场使用。
2、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施工企业按规定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时,应有监理人员旁站见证取样,钢管、扣件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脚手架、支撑体系搭设完毕后,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应签字确认。
四、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有关单位使用和管理钢管、扣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应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查处。此外,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登高架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在我厅近期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各类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存在产品质量保证资料不全、材质锈蚀严重、安装及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等问题,对施工安全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为切实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扣件必须采用可锻铸铁制作,其材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二、对在本省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紧固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1、在采购或租赁钢管、扣件及紧固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查验和保存钢管、扣件及紧固件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或租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及紧固件进入施工现场前的质量保障资料审核。凡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钢管、扣件及紧固件,不得进入房屋市政工程。
2、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及紧固件的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钢管、扣件及紧固件的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防止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在施工中使用。要严格钢管、扣件的报废制度,凡有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他不符合标准情况的钢管,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必须作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并录入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及紧固件的使用台帐备查。
4、施工现场进行各类钢管脚手架、支撑体系搭设过程中,施工、监理人员须使用力矩扳手对杆件连接状况进行抽查,保证扣件紧固力矩控制在40至65N·m,并如实填写相关验收记录表格。搭设完成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三、各工程监理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所属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的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合格的钢管、扣件,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每批次进场的钢管、扣件,监理企业应对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检测报告进行审查,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钢管、扣件不允许进场使用。
2、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施工企业按规定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时,应有监理人员旁站见证取样,钢管、扣件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脚手架、支撑体系搭设完毕后,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应签字确认。
四、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有关单位使用和管理钢管、扣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应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查处。此外,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登高架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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