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两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司法人员的“护身符”。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在近年来发生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例中,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成为多发行为,这其中即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如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坚“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执法活动,甚至违规帮助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再审改判”、 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以及我市******等违法犯罪行为中都有违法干预、插手司法的行为,并借机攫取不当利益。这些本应守护司法公正、维护正义的领导干部,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虽然我们并没有一个详细的数据来说明不公正判决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插手司法之间的关系,但从已查处的涉案违法犯罪个案来看,大多都与之有关。或者可以说,每一个不公正的判决背后,大多有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插手司法的影子。
在纪念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一个法治社会,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谁是判决的胜者,就相当于宣布了谁是正义。每一次公正的判决都是对社会正义的重申。反之,就可能产生社会风气下滑的蝴蝶效应,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一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这是英国哲学家培根关于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关系的经典表述。水流污染了不可怕,可怕的是水源被污染。“三个规定”的相继出台,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建立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已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作为政法系统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守初心使命,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执行落实“三个规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做到不干预司法、不插手案件,坚决抵制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行为,并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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