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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人员廉洁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海外人员廉洁风险防控,及时了解和解决海外人员廉洁从业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海外人员廉洁谈话制度

第一条 廉洁谈话是指谈话人与特定对象通过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及时提醒警示,督促整改问题,促进干部廉洁自律。

第二条 谈话人

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书记主要对海外所属党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纪委书记对应海外所有谈话对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应其分管人员进行谈话。

第三条 谈话对象

被公司委派出国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船队长、船长、轮机长、大副等船干,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重点岗位人员。

第四条 谈话内容

(一)工作谈话,即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与谈话对象进行的日常性廉洁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内容。

(二)提醒谈话,即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或对其分管范围内,发现在党风党纪、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的提醒性谈话。提醒谈话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

第五条 谈话方式

可采取面谈或网络(电话)谈话的方式。

第六条 谈话安排

(一)工作谈话。由公司党群部根据公司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时状况提出谈话建议。

党委书记与海外所属党组织负责人的谈话原则上一年一次。

纪委书记对被谈话人的谈话,原则上一年要达到全覆盖一次。

其他领导班子对分管海外人员原则上要半年全覆盖一次。

海外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和谈话提醒。

被谈话人回国后到出国前必须组织当面谈话一次,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二)提醒谈话。由公司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提出谈话建议,报党委书记审批,纪委具体实施。

第七条谈话要求

(一)廉洁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教育在先、注重预防的原则。

(二)参与提醒谈话的相关人员要注意保密纪律,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任何不应告知的信息。

(三)进行提醒谈话时,谈话人应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并向谈话对象指出其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党群工作部要就谈话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进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谈话对象应主动向谈话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五)谈话记录及有关材料存入个人党风廉政档案。

(六)谈话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廉洁谈话登记表

2.廉洁谈话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