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請銷假制度
為保持局機關正常工作秩序,進一步加強機關日常管理,樹立良好形象,結合工作實際,依據《關於工改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皖人社祕〔2013〕290號)等政策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
1、審批程序
(1)局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副處級以上幹部請假,按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2)分局、機關科室、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事假1天以內由局分管領導審批;1天以上由局主要領導審批。
(3)機關其他工作人員事假1天以內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1-3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局分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報局主要領導審批。
2、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照《關於工改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皖人社祕〔2013〕290號)執行。
(二)病假
1、審批程序
(1)分局、機關科室、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病假3天以內,由局分管領導審批並報告局主要領導;病假3天以上由局主要領導審批;
(2)機關其他工作人員病假3天以內,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3-15天,由局分管領導審批;15天以上由局主要領導審批。
(3)病假需提供診斷書或住院證明等材料;急病者可先就診,然後補辦有關請假手續。
2、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關於工改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皖人社祕〔2013〕290號)執行。
(三)年休假
休年休假要服從工作需要由各部門根據工作情況統籌安排,提前向分管領導報告。
年休假審批程序及權限比照事假執行。年休假標準如下:
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年休假5天;
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年休假10天;
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員,年休假15天。
(四)婚、喪、育、探親假
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五)其它規定
1、工作人員請假,須填寫請假審批表,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報局人事教育科備案。
2、請假期滿結束後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以考勤記錄為準)。
3、工作人員可以用年休假沖銷病事假天數,沖銷不完的病事假天數再按上述規定處理。一般情況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滿的,不得申請事假。工作人員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對有特殊情況的,經局主要領導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假期。
4、對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按照曠工進行處理;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5、局屬事業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比照制定請銷假制度,並報局人事教育科備案。
附件1
請假審批表
請假人 | 請假事由 | ||
請假時間 |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 ||
科室意見 | |||
分管領導意見 | |||
主要領導意見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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