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案案例啟示
警示教育心得體會2.36W
【案例名稱】楊祥雲特大貪污案
【推 薦 人】裝備資產科
【案例內容】被稱為“湘西第一貪”的吉首市國土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楊祥雲等特大貪污案終於塵埃落定。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向各被告人送達了二審裁定書,宣告本案終審裁定結果———駁回上訴人楊祥雲、劉清芳的上訴,全案維持原判:以貪污罪判處楊祥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案犯劉清芳、劉國瑞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和一審法院的判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認定,楊祥雲在擔任吉首市國土局黨組書記、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劉國瑞(吉首市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經理)、劉清芳(吉首市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楊祥雲的妻子)等人,採取超標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方式,將應繳的國有資產5756000元土地出讓金變成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萬溶江分公司(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資產。其後,楊祥雲又與劉國瑞、劉清芳相互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採取隱瞞淨資產(隱瞞公司資產10235081.99元)、誇大債務等方式,用19萬元低價買斷了萬溶江分公司所有權,並註銷了萬溶江分公司,成立了吉首市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民營企業),劉清芳任董事長,劉國瑞任經理,由楊祥雲實際控制,從而實現了鯨吞公司鉅額財產的目的。此外,楊祥雲在擔任吉首市乾州新區指揮部拆遷部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盜賣乾州新區指揮部已徵用土地,將售地款4721550元變為吉首市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的財產。在共同貪污犯罪中,楊祥雲系主犯,貪污1495.6萬餘元;劉清芳、劉國瑞系從犯,貪污數額均為1023.5萬餘元。二審法院據此作出終審裁定。根據羣眾舉報,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初對楊祥雲等人涉嫌犯罪行為進行了祕密初查,同年8月正式立案偵查,2006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訴。2006年5月23日至25日,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於同年8月3日作出一審判決。
【案例啟示】通過上述案例的學習,認真對照自己,我認為不斷加強政治學習,堅定共產主義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才能築牢抵禦腐蝕的思想道德防線,增強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和拒腐防變的免疫力。黨員幹部無論職位高低,不思進取,不肯學習,就很難擺脱低級趣味,就很難提高辨別能力,就很難抵禦各種誘惑。作為一個黨員幹部,必須正確看待權力、地位、利益,牢記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繫。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是腐敗犯罪的一個基本特點;視公器為私物,將人民賦予的權力庸俗化為個人“發家致富”的工具,是腐敗分子的基本權力觀。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就要求黨員幹部克己奉公、清正廉明、恪盡職守、造福於民,從小節做起,防微杜漸,防止權力的妖魔化。權力是把雙刃劍,為民則利,為己則害。權力一旦姓“私”,地獄隨之為你開門。從政與發財,從來就是兩股道上的車,無法並行,無法兼得,誰要是在這上面搞結合,註定像楊祥雲們一樣身敗名裂,人毀財空。
【推 薦 人】裝備資產科
【案例內容】被稱為“湘西第一貪”的吉首市國土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楊祥雲等特大貪污案終於塵埃落定。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向各被告人送達了二審裁定書,宣告本案終審裁定結果———駁回上訴人楊祥雲、劉清芳的上訴,全案維持原判:以貪污罪判處楊祥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案犯劉清芳、劉國瑞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和一審法院的判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認定,楊祥雲在擔任吉首市國土局黨組書記、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劉國瑞(吉首市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經理)、劉清芳(吉首市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楊祥雲的妻子)等人,採取超標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方式,將應繳的國有資產5756000元土地出讓金變成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萬溶江分公司(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資產。其後,楊祥雲又與劉國瑞、劉清芳相互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採取隱瞞淨資產(隱瞞公司資產10235081.99元)、誇大債務等方式,用19萬元低價買斷了萬溶江分公司所有權,並註銷了萬溶江分公司,成立了吉首市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民營企業),劉清芳任董事長,劉國瑞任經理,由楊祥雲實際控制,從而實現了鯨吞公司鉅額財產的目的。此外,楊祥雲在擔任吉首市乾州新區指揮部拆遷部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盜賣乾州新區指揮部已徵用土地,將售地款4721550元變為吉首市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的財產。在共同貪污犯罪中,楊祥雲系主犯,貪污1495.6萬餘元;劉清芳、劉國瑞系從犯,貪污數額均為1023.5萬餘元。二審法院據此作出終審裁定。根據羣眾舉報,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初對楊祥雲等人涉嫌犯罪行為進行了祕密初查,同年8月正式立案偵查,2006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訴。2006年5月23日至25日,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於同年8月3日作出一審判決。
【案例啟示】通過上述案例的學習,認真對照自己,我認為不斷加強政治學習,堅定共產主義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才能築牢抵禦腐蝕的思想道德防線,增強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和拒腐防變的免疫力。黨員幹部無論職位高低,不思進取,不肯學習,就很難擺脱低級趣味,就很難提高辨別能力,就很難抵禦各種誘惑。作為一個黨員幹部,必須正確看待權力、地位、利益,牢記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繫。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是腐敗犯罪的一個基本特點;視公器為私物,將人民賦予的權力庸俗化為個人“發家致富”的工具,是腐敗分子的基本權力觀。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就要求黨員幹部克己奉公、清正廉明、恪盡職守、造福於民,從小節做起,防微杜漸,防止權力的妖魔化。權力是把雙刃劍,為民則利,為己則害。權力一旦姓“私”,地獄隨之為你開門。從政與發財,從來就是兩股道上的車,無法並行,無法兼得,誰要是在這上面搞結合,註定像楊祥雲們一樣身敗名裂,人毀財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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