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通用多篇】
章 報警和受理 篇一
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並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 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繫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願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後,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章 管 轄 篇二
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第六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軍隊、武警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需要對現役軍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軍隊、武警部隊有關部門。
章 調 查 篇三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 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繫卡。聯繫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條 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客觀、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證據。
第二節 現場處置和現場調查
第二十一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誌,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誌,避免發生交通堵塞。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於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並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屍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屍條件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三條 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
(四)其他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五條 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二十七條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後,應當清點並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儘快恢復交通。
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還的,應當現場發還並做記錄;現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後,及時發還。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章 總 則 篇四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
第三條 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篇五
1、開展自救:
車輛自燃時應立即按以下原則進行自救:
1)立即指揮乘客立刻離開車輛;
2)在初起火時,迅速使用滅火器滅火;
3)關閉油路、氣路和電路總閥,呼救路人、其他車輛駕駛員協助撲救;
4)估計火災難以成功撲救,應及時報警,協助乘客、路人疏散,引導救火車到現場。
2、現場救援
指揮部總指揮根據接到的事故信息,立刻對救援人員進行部署、調配,車輛自燃救援小組組長立刻落實救援力量,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救援工作,及時勘察事故現場迅速制定工作措施,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對事發現場實施交通管制,及時、妥善地做好死、傷人員救援工作,儘快消除險情,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人員的生命和財產損失。
後勤支援小組組長根據現場情況調配資源進行支援配合。調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的優先運輸。
救援小組應及時向指揮部領導彙報事故現場情況,提出可行性建議,服從指揮部總指揮的統一指揮,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後續處理工作。如現場情況複雜、需要現場指揮的,救援小組組長可向指揮部總指揮提出建議,由指揮部總指揮到現場指揮。
由指揮部成員趕赴現場,做好穩定司機情緒,做好現場秩序維護、疏散現場圍觀人羣工作,積極與各方溝通,根據事件起因組織開展調查,制定調解措施,引導新聞媒體做好正面宣傳等工作。
指揮部根據事故情況,到事故現場進行指揮。
在事故得到控制後,由交通事故救援☆☆小組組長向指揮部總指揮提出申請經總指揮批示同意後響應終止。或由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發佈響應終止的指令。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篇六
一、預防辦法和措施
1、加強對廣大師生交通法規的安全教育。
2、加強對乘車師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別要教育學生不要把頭、手伸出車窗外。
3、師生集體乘車外出時,租用車輛的駕駛員要求經驗豐富、駕駛技術熟練、駕齡較長、自覺守法。
4、選擇認真負責的老師隨車,做好學生的安全保護工作。
二、應急處理程序
一旦發生校車交通事故,按下列程序處理。
1、報警。
2、報教育局及相關部門(先口頭後書面)。
3、處置乘車人員。
(1)發現學生受傷者,要儘快及時送醫院救治(或視情撥打120)。
(2)另外調動車輛接送學生,換乘車輛時,隨車教師要看清周圍交通、車輛行駛情況,避免發生新的交通事故。
4、通知家長。
5、配合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調查,並參與調解。
6、及時做好學生及家長安撫工作,控制事態,維持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正常進行。
7、保險介入。
三、工作機構及職責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職責:下達啟動處置交通應急預案命令。依據上級批示和現場情況,適時決策、發佈指令,組織指揮處置行動。組織調集人員、物資及交通工具,指揮現場處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上級教育部們報告事件的情況,必要時向有關部門發出通報或協處請求。同時負責與有關部門協調工作,檢查監督突發事件的調查及善後處理工作。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篇七
一、組織領導
成立公司重特大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專班。
組長:袁虹
組員:許祖國、魏斌、楊麗文、張新華。
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公司安運部。
二、任務
負責營運車輛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輕傷20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及車輛嚴重損毀等特大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
三、處置程序
1、接報告後,工作專班啟動應急處理預案,上報公司總經辦發出應急處置指令。同時,專班成員迅速赴現場,組織施救。
2、命令公司修理廠派發搶修車(按規定配備搶救工具、材料及搶險人員6人)趕赴事故現場施救。
3、及時與交管、醫療等部門取得聯繫,協調受傷人員的送醫院治療。
4、維護現場秩序,配合交管部門疏導車輛,避免交通堵塞。
5、查找事故證明人,瞭解事故詳細經過,並做好記錄。
6、組織清理現場,迅速轉移事故車輛,恢復交通。
7、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受害都親屬安撫工作。
8、組織事故原因分析,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善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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