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基層審計執法工作的對策建議
加強基層審計執法工作的對策建議
審計機關作為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能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規定,對國家財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但從目前基層審計機關審計執法工作的現狀來看,一些問題和困難的存在制約着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亟需予以關注和改進。
一、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法定職責範圍理解出現偏差
目前,在審計發揮“免疫系統”功能,為國家經濟安全、財政安全等各方面保駕護航的形勢下,國家審計的已經觸及到被審計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各項業務和管理事務中,部分審計人員在審計法定職責範圍的理解上出現偏差,認為審計“管得太寬”,但審計手段又有限制,執法困難。其實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審計是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這是國家審計的法定職責範圍,審計並不是什麼都管,只是立足於發現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違法、違規、違紀問題,在這些問題基礎上,通過對管理體制、機制、制度的研究,發掘體制性障礙和制度性缺陷等深層次原因,提出審計建議。
(二)存在審計監督的真空地帶
部分實行垂直管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地方審計機關無權實施審計,而上級審計機關對分佈在地方的垂管機構往往顧及不過來,鞭長莫及,形成了審計監督的真空地帶,相當部分在地方的垂管單位遊離於審計監督之外,得不到應有的約束與監督。
(三)個別單位對審計執法不支持配合
審計執法中發現,個別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經辦人財經法紀觀念比較淡薄、經濟責任意識不強,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太健全,導致違紀違規問題的發生,其大都出於謀取部門利益或個人利益,知法違法,因此,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監督工作往往存在牴觸情緒,或對違紀問題層層包裝,千方百計逃避監督,對審計執法不很支持配合。
(四)審計機關能力建設不足影響執法效果
基層審計機關常常面臨工作任務繁重、審計經費不足、人員執法水平整體不高的問題,特別是審計信息化建設能力不足、計算機審計水平低的矛盾比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執法效果。
二、對策建議
(一)審計執法過程和結果公開透明,營造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一是加強審計紀律和審計過程的公開和透明。審計紀律、審計目標、審計程序等信息應向社會公開,提升審計執法的公信力並且變內部監督為社會監督。二是加強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通過社會輿論制衡地方政府和權力部門對審計的干預和制約。三是充分運用各種傳媒載體,採取多種形式和途徑,普及審計知識和審計法律法規,在全社會上形成理解審計工作、支持審計工作、重視審計工作、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的局面。
(二)加強審計機關 “人、法、技”工程建設。一是適當增加審計機關的經費預算,給予審計執法專項經費,裝備必要的辦公設備,以滿足新形勢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需要。二是合理安排審計項目,適時開展和參加業務培訓,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素質高、業務精的審計專職隊伍,以儘快適應審計執法工作的需要;同時加強審計人員的組織協調能力、調查研究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自學能力,能適應各種新環境,解決新問題。
(三)加強審計執法監督檢查,落實審計執法責任制。一是完善審計回訪制度、審計決定執行檢查制度。並把這項制度作為依法審計工作程序的一個必要環節,也成為審計機關取得原被審單位反饋信息的重要途徑和跟蹤檢查審計建議決定落實的重要環節。二是健全內部管理約束機制。建立和完善審計執法責任制,以提高質量減少風險。在審計處理上要制定相應的工作程序辦法,認真推行審計承諾制度,審計過錯追究制度,以及審計項目審理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並貫穿於項目審計全過程,全程監督審計執法行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以提高審計執法水平,防範審計風險。三是多部門合作,加大審計成果運用。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並與法制、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密切聯繫,資源共享,手段互補,形成監督合力,增強監督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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