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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經濟論文(精品多篇)

法制與經濟論文(精品多篇)

法制與經濟論文 篇一

論市場經濟與法制建設

摘要:市場 經濟 又稱為法制經濟,它是與 計劃經濟完全不同的另一種經濟形態。並且,在我國的 社會主義制度下,我國的市場經濟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在具有 中國 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需要有健全的 法律 制度才能支撐它得以正常運行。

關鍵詞: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作用

目前,依法治國是我國基本的治國方略,加快法制建設也是我國目前各項建設中的重點內容,然而在法治的具體構建上,目前卻存在兩種聲音,一個是本土化,另一個是西方化。其實隨着市場經濟的深入 發展 以及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任何一種單一的模式都無法滿足現如今依法治國的需求,因此,最明智的選擇就是博採眾家之長為我所用。

一、中國傳統 文化對我國法制建設的影響

説到中國傳統文化對於我國法制建設的影響其實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講,一個是積極影響,另一個就是消極影響。

1.積極影響

在我國,“民本思想”歷來有之,例如儒家思想著名的代表人物孟子就提出了“民貴君輕” 的思想,唐太宗李世民也曾經説過“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這些民本思想對於我國的法制建設都有着積極的影響。在我國古代的封建社會雖然實行的是森嚴的封建等級制度,但是也不乏一些平等的思想的出現,像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思想就與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有着異曲同工之意。這些“民本思想”和平等的思想對於我國的法制建設都具有積極的作用。

2.消極影響

除了積極的影響,事實上,在我國的傳統文化中也有很多消極的不利的因素摻雜在其中。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向來就缺乏民主的傳統。在我國封建制度下,皇帝是高高在上的統治者,具有生殺予奪的權利,並且在封建制度下還存在着森嚴的等級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人們往往被分為三六九等,至於所標榜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思想在封建等級制度極其嚴密的封建社會,它的現實性還是很小的。

在我國古代,刑事法律制度從漢唐建立以來一直到明清封建制度的結束,它的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上沒有什麼大的變化。眾所周知,法律是作為上層 建築存在的,它應當隨着經濟基礎的不斷髮展而發展的,然而,在中國幾乎涵蓋了整個封建社會時期,中國的法律卻沒有伴隨着經濟的發展而不斷髮展,因此,這種千年不變的法律制度理所當然的會不適應文明社會的不斷進步。

在我國古代社會,倡導的更多地是道德的約束,而很少提及訴訟的理念,受這種思想的影響,一直到今天,在很多中國人的觀念中還認為打官司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在遇到一些問題的時候,人們更傾向於用法律之外的方法來加以解決。這種種思想的影響很顯然是不利於我國的法制建設的。

二、西方優秀成果的借鑑作用

相對於中國,在西方的傳統文化中就有很多民主的傳統。其實,“民主”一詞最早就是由古希臘人創造的。在奴隸社會時期,在雅典就創建了奴隸制度下的民主制度,在古羅馬帝國,即使是權利比較集中的情況下,也不是由某一個人掌握所有的權利,而是由幾個人組成的元老院來共同治理古羅馬帝國。雖然這種民主有着很大的侷限性,但是無可否認的是,這些傳統思想中的民主觀念對於後來的法制建設都有着積極的影響,相較於中國,在西方,法制建設具有更悠久的 歷史 ,到如今已經有幾百年的歷史了,而在我國只是短短几十年的時間而已。在西方,很多法制方面的建設已經發展的相當成熟了,其中有很多都是值得我們借鑑的地方。像是西方的制度在保障人權方面就有有着很豐富的 經驗和較為完備的制度。

其實 中國 學習西方的 歷史 已經也有相當一段時期了。自從1840年鴉片戰爭,中國落後的大門被西方國家的堅船利炮敲開以後,中國就開始踏上了漫漫的學習西方的征程之中,這其中就包括學習西方的法制建設。在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的法制建設進入了快速 發展 的時期,在此過程中,我國對於西方的一些 法律 制度都進行了一些借鑑,如現在 企業 當中實行的獨立董事制度就是借鑑了英美法系中的內容。

在我國全面建設小康 社會的時期,我國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這時候對於法律制度的建設開始進入到了一個全新的時期。在這個時期,我們也更多地借鑑了一些西方法治建設中的優秀成果,這些有意義的借鑑對於我國的法制建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正確處理本土化與西方化的關係

其實無論是單純的本土化或西方化,都太過於絕對化,為了建設法治社會,要打破地域觀念和一些思維定勢,秉持着一個原則,那就是無論是本土的還是西方的,只要符合我國的國情,只要能為我所用,都可以大膽的吸收進來。而對於那些不符合國情,甚至是糟粕的內容我們要大膽捨棄。就像是我國傳統法律思想裏“重刑輕民”的觀點就應當被捨棄,還有中國古代思想中的封建禮教、三六九等的思想都與我國現如今的發展格格不入,這些都屬於傳統 文化中的糟粕部分,應當被剔除,而一些精華的部分,像是“民貴君輕”“平等”的思想就應當繼續發揚光大,為今天所用。

同樣道理,在西方文化裏,也有很多值得我們借鑑的東西。但是,借鑑並不等於照搬西方的法制建設套路,我們一定要結合中國具體的國情,吸收適合我國國情的內容,努力把西方几百年的法制建設的精華部分吸收進來,這對於我國的法制建設將是大有裨益的。

總之,我國目前正處於法制建設的初始階段,很多東西都需要摸索着學習。如今,我國的市場 經濟 迅速發展以及全球化趨勢不斷加強的趨勢下,在進行法制的過程中,一定要學會帶着鑑別的目光去學習,無論是本土的還是西方的,最重要的是我們能夠建設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之路。

參考 文獻 :

[l]曹康泰 解振華 李飛《政府法制建設三十年的回顧與展望》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8.11.1

[2]張金才《新時期法制建設進程》中共黨史出版社2009.11

[3]陳甦《 科學 發展與法制建設》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10

法制與經濟論文 篇二

淺析我國經濟法與經濟法制建設

摘 要:外觀主義又稱法外觀理論,它萌芽於19世紀初,由德國學者在20世紀初創立。外觀主義是指某一事實上不存在的權利在外部呈現出存在的表象。它是一個廣泛涉及民法、商法等領域的法律概念。外觀主義原則的意義和目的在於保護交易安全。它以研究信賴保護的前提要件為內容,發揮着法律解釋和法律類推的作用,對法律續造也有着不容忽視的意義。外觀主義是對行為相對人信賴的交易中重要事項的外在表現形式給予保護的理論,它的核心在於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進而保護交易安全。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制建設

一、經濟法是一門獨立的部門法學

隨着經濟法在我國的發展不斷壯大,然而現在很多主張傳統法學理論的學者和專家都不贊成將經濟法獨立出來。如何定義經濟法部門的概念,確定經濟法為獨立的部門法,就要遵循固有的法學研究傳統,即討論研究經濟法是否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只有獨立的調整對象,才能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在否定經濟法具備獨立調整對象的觀點中,較為典型的有如下幾種:①綜合經濟法論。即認為經濟法是分屬於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各種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綜合概念;②學科經濟法論。認為經濟法是研究經濟法規運用各個基本法手段和原則對經濟關係進行綜合調整的規律的法律學科;③經濟行政法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全部或部分屬於行政法的調整範圍,對於這一部分的經濟關係,或歸行政法調整,或在行政法下設立一個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經濟行政法”。

目前在學界基本都承認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仍然是“調整對象説”,但是調整對象不應受到調整方法異化的調整對象。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具備一下條件。首先,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具備“共性”的,這個共性就是“國家管理(調整、干預)經濟而發生的社會關係”;其次,具備這一共性的法律規範已經達到十分龐大的規模,任何人都不可能視而不見。此經濟法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發揮着對國家經濟的規範和調整作用。

二、經濟法不同於民商法

既然經濟法是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那麼它和民法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首先,兩者都不同的調整對象。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干預管理經濟的法律。其次,在利益本位上也是不同的,民法是以個人利益為本位的,而經濟法則是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第三,在法律規範的性質上看,民法基本山是由純粹的民事法律規範組成,而經濟法是以行政法律規範為主,逐步擴大民事法律規範的作用,並輔以適當的刑事法律規範(當然鑑於刑事法律規範的特殊性,可將其視為經濟法與刑法的交叉或主要歸屬刑法部門研究)。第四,在法律責任上,民法的責任形式多為民事責任,注重事後補償性,經濟法則不同。第五,在調整方法上,民法主要採取民事調整方法,經濟法採取的是以行政性調整方法為主。

三、經濟法治建設內容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講,經濟法治的核心在於民主與法治,同時這也是馬克思主義的重要內容,這一點在國內經濟法實施過程中得到了集中體現,即經濟法與經濟法治建設之間具有非常密切的關係。在當前的形勢下,市場經濟實際上就是法治經濟,其存在核心在於對經濟法治有着非常深切的要求,因此應當維護當前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加強社會主義經濟法治建設。當前國內市場經濟要求集中、民主發展,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在保持經濟集中前提條件下,應當恢復、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經濟法治建設。所有法律法規自身都有對責任予以細分、規劃,並加強社會主義經濟法治建設,要求經濟法以責任為本,對國家、組織、個人以及整體利益實施全面協調。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障公權力的實施,才能有效維護合法權利的實現。隨着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不斷繁榮昌盛,這對於經濟法的不斷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經濟法的發達必然是民法的體現,這樣可有效推動社會的全面發展,經濟法不僅可以促進民法的發展,而且也可以通過自身優勢來有效彌補民法其功能上的缺點,以實現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四、完善我國經濟法治建設

第一,加強經濟法治建設,體現民生髮展要求。實踐中,若想真正實現民生經濟,首先應當樹立公平的發展理念,通過對經濟的干預與宏觀調控,來保障社會的全面進步以及經濟的穩定發展秩序。經濟法治建設的出發點在於服務民生,從一定意義上來講,改善和保障民生已經成為經濟法體系的重要內容。經濟法所秉承的是社會本位、整體利益為重點,同時也是國家干預經濟市場發展失靈以後的應對策略,因此表現出經濟、社會兩個方面的屬性。

第二,不斷完善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以保障民生。民生財政在民生問題的解決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雖然它是一種簡單的財政方案,但在制度建設過程中卻並非只是增加財政投入那麼簡單,它要求以民權保障為核心,構建民生權利保障財政機制。

第三,加強經濟法治建設,不斷改善民生。在當前的形勢下,三農問題已經成為民生的代名詞,並始終處於經濟法的保障之下。為此,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此來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專業合作社,並在土地利用規劃、用途管制、發展權儲備以及發展權税收領域,對農業用地加強合理的規制,在不斷確保農業用地發展權的同時,有效協調地方政府、農民以及集體利益關係。同時,民生問題並非只是指農民,還包括城鎮居民的生產生活,隨着經濟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化與完善,當前城鎮經濟發展可謂突飛猛進,有經濟法維持秩序,可確保城鎮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經過長時期的發展,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所發揮的作用是顯而易見,它與其他部門法尤其是民商法既有區別又有聯繫。但在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法律學科在調整市場經濟運行中各種市場主體及他們之間所發生的社會關係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是對民商法的一個明顯價值超越。

參考文獻:

[1]李東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J].人民論壇,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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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刁飛騰。淺論誠實信用原則與意思自治的關係[N].天津政法報,2011.

[4]李政輝。析“商事通則”之必要與可能[A].中國商法年刊,2007.

[5]楊培國。淺談《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前提以及有關條款的修改建議[A].中國合同法論壇論文彙編,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