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勞動仲裁申請書
2019年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男,年 月生,身份證號: 地址:
被申請人: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訴訟請求:1、申請人自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一年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應按每月工資2倍賠償申請人,共計24500元(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32000元(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56500元
2、被申請人無故解除申請人,應支付經濟賠償金共計4個月工資共計32000元
3、被申請人應當自為申請人補交自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份的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一、申請人於2017年5月份就職於被申請人處,至2019年1月被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期間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申請人繳納五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故被申請人應當按雙倍支付自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份的工資,除去被申請人支付的工資,還應支付56500元。
二、2019年1月份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解除通知,申請人在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被告知解除勞動關係,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違法解除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第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故被申請人應該賠償4倍月工資給申請人,即:32000元。
三、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一年多時間,被申請人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故申請人請求仲裁委裁定其為申請人補交在工作期間內的社會保險。
此致
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日期:2019年5月2日
證據:一、公司繳納工資的銀行流水
二、公司工作牌或者與相關負責人的聊天記錄,與人事部門的郵箱或者微信聊天記錄(如果有的話,打印出來)
三、其他與公司有聯繫的書面資料提交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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