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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課講稿:國家安全理論與實踐中的國家自主性

黨課講稿:國家安全理論與實踐中的國家自主性

黨課講稿:國家安全理論與實踐中的國家自主性

摘要

一國的國家安全,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建設實踐上,其核心內涵或目標應該是使該國最主要政治決策力量具有決策上的自主性,這種自主性構成了國家自主性的主要內涵。從理論上講,這種決策自主性,不僅體現在對國內事務上,也體現在對國外事務上,主要指該國的最主要決策力量(不完全等同於現任執政者)所具有的可以作出讓本國家或民族得以長期存續和發展而不被內外力量打斷的英明決策的能力,其暗含的基礎性條件是該國的最主要決策力量在制度上、物質上或合法性上得到了一定的支持或支撐。從實踐上講,對當代遭受外來經濟制裁的國家進行案例研究可以發現,同等條件下,被制裁國家的決策自主性能力,往往是影響經濟制裁效果,進而影響該國國家安全建設成效的決定因素,這在與發展核武器相關的經濟制裁案例中體現得尤為明顯。能否在政治制度上得到持續的和更高的支持,並滿足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和獲取合法性上民眾的普遍支持,將決定一國國家自主性能力的高低,進而決定該國的國家安全成效的多寡。該研究對於廣大發展中世界的國家安全建設具有較大和普遍的啟示價值。

關鍵詞國家安全國家自主性制度性條件合法性條件英明決策

一、問題提出與文獻綜述

新時代以來,主要受現實需要驅動,國家安全研究成為重點和熱點。在總書記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等重要論斷之後,圍繞國家安全進行的研究更是成果豐碩。總結來看,已有的關於國家安全的研究成果可以從以下幾個側面去觀其全貌。劉躍進將國家安全分為構成要素、影響因素、威脅因素和保障體系四個方面,並對每方面進一步細化,幾乎窮盡了國家安全的相關組成因素。有學者認為已有的國家安全研究類型可以從五個方面進行劃分:按領域和層次劃分(如政治安全、經濟安全等),按歷史沿革劃分(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按地域空間範圍劃分(如內部安全、周邊安全和全球安全等),國家安全文化研究和國家安全研究的功能分析(如國家安全思想、戰略、機制等)。

王逸舟.國家安全類型及其研究路徑[N].中國社會科學報,20220915(05).還有觀點認為已有的國家安全研究至少有元理論(安全哲學),規範理論(安全學説等)和應用理論(如人工智能安全、城市公共安全等)三個層面。

餘瀟楓,章雅荻.廣義安全論視域下國家安全學“再定位”[J].國際安全研究,2022(4):331+157.在與現實更貼近的“怎麼辦”的宏觀論述中,有學者指出構架新的國家安全格局需要健全其體系、增強其維護能力等;另有研究者指出這需要把握好發展與安全的統籌、政治安全與人民安全的統一、國家利益的維護、各領域安全的兼顧;還有研究課題組指出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學習綱要》為引領,深刻把握“總體”的思想精髓,充分運用“統籌”的科學方法。

可以看出,已有國家安全的研究正在各方面取得突破。但即使如此,從國家自主性角度對國家安全的理論與建設實踐進行的深入研究還是比較缺乏,個別研究也主要是結合具體問題或領域加以探討,如經濟自主性與國家經濟安全、網絡安全中的國家自主性、東北亞國家對外決策中的自主性、中國對外貿易中的經濟自主性等。之所以有必要從這個角度進行研究,其內在邏輯在於:國家安全與國家自主性都屬於國家建構的內容;但對比而言,國家安全更多是一種狀態和結果,相對更為表面,而國家自主性是國家建構中更為深層、本質與核心的內容;二者有緊密的聯繫,但也存在界限,一定程度上是源與流、本與末的關係。因此,從國家自主性角度對國家安全建設進行分析,不僅具有內在邏輯上的合理性,更具有重要的理論或實踐價值,有助於清醒認知國家安全理論與建設實踐的核心內涵或目標,而不至於迷失在國家安全建設的各應用領域之中。

由此,本文的研究問題或整體因果假設是:國家自主性能力是一國國家安全建設成效的核心因素,二者呈正相關關係,即自主性能力更強的國家往往國家安全建設更有成效。實際上,除了前述從國家(建構)角度來論述二者的邏輯關係外,此處從安全角度也可以看出二者的邏輯關係:所謂“安全”,不管在中文還是英文世界裏,都是指“不受威脅”的一種狀態;而不受到威脅的國家,往往是有能力面對威脅的國家,也就是面對威脅時對自己的事情依舊具有決策的自主權。當然,這並不意味着“國家自主性”和“國家安全”二者是同義互換。如前所述,國家自主性是國家安全理論與建設實踐的核心內涵或目標之一,二者是正相關關係,對前者的研究不僅有助於加深對後者在理論上的理解,更有重要的現實與實踐價值。

本文將首先對研究問題進行理論上的概念界定和因果假設闡述,之後結合國際經濟制裁案例對其中的國家自主性與國家安全建設的關係進行分析,從而驗證本文的觀點。

二、理論闡述:國家安全建設中的國家自主性

(一)國家自主性的概念界定

“國家自主性”是20世紀60—70年代以來西方社會科學界廣泛討論的學術概念和國家理論,與國家能力概念密切相關。20世紀末以來,中國國內對該概念的研究成果也逐漸豐富。已有成果為界定本文所論述的國家自主性概念奠定了基礎。

關於“國家自主性”的集中探討大體可以分為三大類型:(1)經典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中對國家自主性的論述。經典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國家相對於社會的自主性是一種“形式自主性”,且只是一種特殊的存在狀態。(2)西方新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中對國家自主性的論述。西方新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認為,國家不僅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還具有社會管理功能,而且在當今時代,後者不斷得以凸顯,因此,國傢俱有相對於統治階級的“相對自主性”,且這種自主性是一種普遍存在。該理論還可以分為多個類別,尼科斯·普朗查斯、拉爾夫·密利本德、克勞斯·奧菲(ClausOffe)等是代表學者。(3)新韋伯主義國家理論中的國家自主性論述。新韋伯主義國家觀可以被簡潔概括為在韋伯主義原則上加入現代管理和治理工具的“新”元素,內容包括重新考慮國家角色並認為國家需要加強、重新發現官僚制、重新恢復規範性(責任和法治等)等。受韋伯思想的影響,西方所謂的“新國家主義者”呼籲“國家迴歸”,進一步提出國家是獨立的組織或行為體,國家集團有自己的興趣、利益和目標,國傢俱有相對於所有其他社會團體的“絕對自主性”。需要説明的是自由主義國家理論,其強調國家是為社會提供法律與秩序的裁判,是一個為爭奪社會經濟利益而展開衝突的舞台,這實際上是一種社會中心論,所以在自由主義國家理論中,國家自主性是一種弱化的狀態。

劉建偉.國際制裁與國內結構變遷[D].上海:復旦大學,2012:8689.

可以看出,對於國家自主性的含義如何、存在與否、強弱狀態如何,乃至如何變化,不同的理論給出了不同的答案。“國家迴歸學派”就不認為國家自主性是恆定不變的,其代表性學者西達·斯考切波(ThedaSkocpol)認為,國家自主性不是任意政府體系中的一種固定不變的結構性特徵,它可以獲得也可能會喪失。即使是“新國家主義者”內部的學者,也存在分別從國家利益、強制組織和公共官員偏好三條路徑來界定國家自主性的情況。如果説有共性,就是國家擺脱部分社會利益團體進行決策的能力。這種國家自主性理論為深入認識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新發展提供了一定幫助,但其在內核上是以西方國家的“強社會與弱國家形態”為模板,存在“西方中心主義”的弊端,導致其理論解釋受限,這不僅反映在其對亞洲金融危機期間東亞國家表現的解釋上,在對國際經濟制裁案例效果的解釋上也受限。

借鑑已有的成果,筆者認為,國家自主性主要指該國的最主要政治決策力量所具有的可以作出讓本國家或民族得以長期存續和發展而不被內外力量打斷的英明決策的能力,這種決策上的國家自主性,不僅體現在對國內事務上,也體現在對國外事務上,其暗含的基礎性條件是該國的最主要政治決策力量在制度上、物質上和合法性上得到了國內一定的支持或支撐。

(二)國家自主性的主要內涵

1.辨明最主要政治決策力量

現當代各國的核心政治決策團體是多樣化的,其可能代表的是某個階級、政黨、金融團體、軍事團體、宗教等意識形態團體、族羣和其他特定的社會團體。

在對決策團體的社會代表性的分析中,可以注意到各國由於政體不同而導致的其“真正決策團體”的差異,也就是説,“總統”與“真正的核心決策團體”並不總是完全等同的。例如在部分西式民主和政黨選舉的政治體制中,可能會出現頻繁更換首相或總理等的情況,其“真正的決策團體”更可能是這些被更換領導人所在的政黨所代表的更深層次的社會利益集團。英國在2022年一年內更換三位首相即是典型例證,

布萊爾稱將確保英美“特殊關係”(布萊爾表白自己並不是美國的傀儡)[EB/OL].(20020906)[20230315]而對於美國的真正決策團體,有説是軍工複合體,也有説是猶太利益集團,還有説是金融集團。

對這些真正的核心決策力量及其所主要代表的社會團體的關注和重視,更為深層的意義在於,這將決定該國政治決策團體在長期決策中的選擇戰略性和發展方向,也將對國家的決策自主性形成深層意義上的制約。決策自主性往往具有具體性、臨時性和短期性,但由於主要的社會代表性的存在,對決策自主性的分析不會迷失其方向。

需要注意的是,最主要的政治決策力量,並不等同於該國最廣大的或最龐大的社會團體,也不意味着在其合法性上會自動獲得最大的支持。所以下文會對合法性條件進行説明。

2.“英明”的決策的作出

國家的決策自主性(實質上亦即國家自主性)通常指國傢俱有的相對於社會的潛在自主性,並非只是反映個別社會利益集團訴求的政策平台。這種自主性表現為國家忽略異議社會力量而作出英明決策的能力,這些異議社會力量可能來源於決策團體內部,也可能來自決策團體外部。之所以強調決策的“英明”,是為了防止部分團體因短視而在決策上損害國家或民族的總體與可持續的生存與發展。

為什麼決策團體有時可以擺脱自身團體限制而從整個國家或民族利益的角度去作出決策?有學者指出,國家自主性決策的動因可能是結構制度自主性,也可能是官員自主性,但目的都是維護國家的生存與發展,而且是歷史地、偶然地從更廣泛的政治經濟模式所闡述的社會力量之間的互動關係中產生。國家自主性決策的結果是正向積極的。

或許有人會説,馬克思經典理論強調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統治階級不可能脱離自身所代表的階級或團體的利益去作決策。筆者堅信該理論的正確性,尤其在長時段的宏觀歷史上來看。同時,具體到短時段的微觀歷史中來,我們不可避免可以看到為了維護資產階級的長遠利益,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也建立了高福利社會,從而延續了自己的統治,這點就部分體現了國家自主性。

或許還有人説,近現代以前處於相對孤立狀態的文明國家,其最主要政治決策團體即使一直維護自身個別團體的利益,也可以保持長久。這個觀點也有道理。但就理論而言,即使在古代,統治集團也不可避免會讓渡部分自身利益;而到了近現代的全球化時代之後,隨着各國之間的交往和競爭,為了本國的存續和發展,一國最主要政治決策團體在決策中會更大頻率地出現英明決策,即具有更大程度的國家自主性。

需要説明的是,“英明決策”不意味着該決策一定會成功,其應該分為兩個階段:一是作出決策;二是決策的實施。作出英明決策之後,其實施是否成功就需要一些基礎性條件。筆者認為大體有三個基礎性條件,下文將詳述。

3.決策範圍包括對內與對外事務

對於國家決策自主性的思考,早期往往默認限定在對國內事務上,較多的研究文獻都聚焦於提高面向國內的自主性能力。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前,東亞國家的“經濟奇蹟”更是被認為源自決策者突破了自身或其他部分社會團體的利益而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進行決策的結果,是具備國家自主性的典範。

但實際在對外事務上,同樣而且或許更能體現一個國家的自主性能力。由於國家在對外事務中,往往會面對來自外部和內部力量的雙重壓力,能夠突破這些壓力進行英明決策實屬不易。例如,20世紀60—80年代,美國通過經濟制裁成功使得韓國放棄擁核,而同時期對體量相當的巴基斯坦的制裁卻基本無效。與此類似,美國在20世紀60—80年代對中國台灣地區的經濟制裁取得了成功(促使該“亞洲四小龍”最終放棄擁核),而對經濟小國古巴自1960年以來的長期制裁卻基本無效(古巴不僅長期政權穩定未被顛覆,而且人均GDP也從近1千美元穩步增長到近1萬美元)。直覺上明顯的主要原因是,中國台灣地區和韓國作為美國的盟友或保護對象,並不具有抵抗外來壓力的能力,缺乏自主決策的能力,而巴基斯坦和古巴則與之相反,雖然其經濟實力更弱,卻展現出了更強的國家決策的自主性。

4.“英明”決策的實施:國家自主性能力的基礎性條件

在國家最主要政治決策者作出英明決策之後,其實施需要制度性、物質性和合法性三方面的基礎性條件。

關於三個條件的具體內涵與評判標準,簡要而言:(1)制度性條件(制度自主能力)包含該國的決策團體與政治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決策團體團結或忽視其他社會團體的能力,以及爭取國際支持的能力,是政策執行者在面臨國內外反對時選擇和實施政策的結構能力,來源於體制結構、決策程序和程序規範;(2)物質能力指國家的經濟發展現狀和對外部特定國家的經濟依賴度,亦即政府是否擁有財政資源、足夠的官僚機構、強制手段以及能夠滲透並潛在地控制其社會的各種影響機制;(3)合法性即國內團體在多大程度上承認領導人的統治權力,尊重國家的權威和決策,並服從和擁護它。

2008,4(4):371398.三者強弱變化對於決策自主性的影響,下文會詳述。

(三)國家自主性能力與國家安全建設的因果假設

國家安全建設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自總書記在2014年4月15日首次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來,迄今其範圍已經涉及政治、國土、軍事、經濟、文化、社會、科技、網絡、生態、資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極地、生物等至少16個領域,實現這些領域的安全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但是,如前所述,國家自主性是國家安全建設理論與實踐的核心內涵或目標之一,國家自主性能力與國家安全建設成效是正相關關係。

因此,這裏有一個總的因果假設(H):國家自主性能力更強的國家,往往會導致國家安全建設更有成效。根據前述國家自主性的內涵和經驗判斷,可以具體有四個子假設:

假設1:一國最主要政治決策力量如果不作出英明決策,即僅僅從個別團體利益出發而非從維護整個國家或民族的可持續生存和發展的角度去作決策,則該國的國家安全將無法得到維護;

假設2:在最主要政治決策力量作出英明決策的情況下,制度性支持條件越強,國家安全建設成效越顯著;

假設3:在最主要政治決策力量作出英明決策的情況下,物質性支持條件越強,國家安全建設成效越顯著;

假設4:在最主要政治決策力量作出英明決策的情況下,合法性支持條件越強,國家安全建設成效越顯著。

三、案例分析:國家自主性與經濟制裁效果

(一)分析框架與案例選擇

1.分析框架及分析步驟

經濟制裁的效果如何,與被制裁國的政治經濟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密切相關。經濟制裁涵蓋的內容比較廣泛,主體包括貿易制裁、投資制裁、金融制裁等。雖然也可能存在單純以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制裁,但是重大的經濟制裁行動往往很可能都是政治性的,或者有着政治目的,也就是説與被制裁國的政治經濟安全密切相關。

對於影響經濟制裁效果的因素,有學者作了相對全面的總結。如美國學者威廉·坎普弗爾歸納出了14個因素:被制裁國政治不穩定、被制裁國經濟虛弱、制裁前的友好關係、被制裁國的成本、制裁發起國的成本、制裁雙方的貿易聯繫、多邊合作制裁、第三方對被制裁國的援助、制裁目標、制裁頻率、制裁發起國的相對體量、貿易與金融制裁、制裁持久性、被制裁國的民主與獨裁。除此之外,坎普弗爾認為國家的文化和歷史特性也影響制裁效果,需要學界進一步加強研究。朱磊總結了影響經濟制裁產生效果3個傳導階段(即經濟打擊—經濟壓力轉化為政治壓力—談判妥協)的十大因素,包括制裁發起國與被制裁國經濟規模對比、被制裁國對制裁發起國的經濟依賴程度、制裁強度與類型、國際組織的支持、國際合作的法律化程度、被制裁國獲勝聯盟的規模、領導層換屆的制度安排、制裁目標的高低、被制裁國目前的發展水平,以及發起國可以提供的“胡蘿蔔”的數量等。

已有的研究更多是站在制裁發起國的視角,而要考慮互動的結果,必須考慮被制裁國這一方,上述總結的因素也幾乎有一半考慮的是被制裁國的情況,而這些因素大都可以歸結為被制裁國家的國家自主性能力。實際上,“制裁效果無用論”在研究者中擁有非常大的市場,以加利·霍夫鮑爾等(HSE)為代表的實證研究證明了制裁效果的有限性,這顯示出制裁發起國的意圖往往受到被制裁國家的反擊,被制裁國的國家自主性越強,對制裁發起國而言其制裁效果就越接近無用。

歸納上述相關因素,根據國家自主性的主要內涵,我們可以將被制裁國家的國家自主性具體化為幾個要素過程,並主要按這些過程和步驟進行案例分析(如圖1所示)。

第一步,通過梳理一國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進行決策(如發展核技術)的過程,辨明該國的最主要政治決策力量及其代表,並對其決策的英明度進行評估,也就是看該決策在多大程度上維護了國家或民族的總體利益。這個英明度更多體現的是一種智慧、意願和決心。

第二步,面對該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決策,制裁發起國表示反對,並因此實施了經濟制裁。通過梳理該經濟制裁的過程、措施和影響,以及被制裁國對此的應對和最終的經濟制裁後果,來展現經濟制裁對被制裁國所作決策的影響和制裁結果,以及由此帶來的對被制裁國國家安全的影響和結果。

第三步,在應對經濟制裁的過程中,分別對被制裁國實施其英明決策所需的三個基礎性條件的表現進行評估,最終分析出制度性條件、物質性條件和合法性條件三者在被制裁國自主決策中具備何種支撐作用。

第四步,進行總結,驗證前述部分的四個子假設和總假設是否成立、如何成立。例如:物質、制度和合法性三個條件是否缺一不可;是否每個條件都必須達到最優狀態,還是説只需要達到最低條件即可。

2.案例選擇及其方法依據

本文選擇與國家安全密切相關的、對核不擴散進行的經濟制裁案例進行分析。

美國學者霍夫鮑爾等彙總了1914—2014年百年間的224個經濟制裁案例,中國學者邵亞樓、劉建偉等也在其著作中彙總了美國、歐盟和聯合國安理會等實施的經濟制裁案例。其中,與核不擴散相關的經濟制裁案例包括加拿大對印度和巴基斯坦(1974—1976年)以及對日本與歐共體(1977—1978年)實施的關於核安全保障的制裁,美國和加拿大對韓國實施的阻止後者獲取核燃料的制裁(1975年開始),美國對南非實施的禁止其進口核燃料和其他核相關技術並要求南非改變其核政策的制裁(1975—1982年),美國對中國台灣地區(1976—1977年)、巴西(1978—1981年)、阿根廷(1978—1982年)、印度(1978—1982年和1998—2001年)和巴基斯坦(1979—2001年)實施的阻止後者獲取核技術和發展核武器的單邊制裁,美國與聯合國為迫使朝鮮停止核武器研發而實施的單邊和多邊制裁(1993—1994年和2002年至今),俄羅斯對烏克蘭實施的迫使後者放棄核武器研發的制裁(1993—1997年),美國對伊朗實施的防止後者發展核技術的制裁(1984年至今)。而在涉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制裁案例中,有利比亞案例(1978—2004年)以及“莫須有”的伊拉克案例。

[美]加利·克萊德·霍夫鮑爾,等.反思經濟制裁[M].杜濤,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2346;邵亞樓.國際經濟制裁:歷史演進與理論探析[D].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2008:136142;劉建偉.經濟制裁——一項國際比較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23:附錄四-附錄六.

在上述案例的研究中,部分案例被認為成功地阻止了被制裁國家或地區發展或獲得核武器。這幾個案例分別是對韓國、南非、中國台灣地區、利比亞、烏克蘭的制裁。而在其他案例中,經濟制裁本身未能成功阻止被制裁方停止發展或獲得核武器或核技術。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呢?根據前述的分析框架,在面對國家生死存亡的安全問題時,被制裁方的國家自主性對於經濟制裁效果具有關鍵性作用。初略看來,可以感知或猜測:當時的韓國、南非、利比亞和烏克蘭,其境內最主要的政治決策力量,並不具備決策的自主性,未能從維護國家或民族總體利益的角度進行英明決策,在物質、制度或合法性方面存在致命的短板。與此相反的是,在意圖通過經濟制裁阻止核擴散而結果失敗的案例中,可以明顯感知或預測到巴基斯坦、印度、朝鮮、伊朗,乃至巴西和阿根廷等國家在決策上的強大自主性。

在對這些典型案例進行選擇以檢驗本文假設時,本文首選採用比較個案研究方法,選擇韓國案例和巴基斯坦案例進行比較。其原因是這兩個案例的制裁發起國都是美國,制裁時間屬於同時期,被制裁國的體量基本相當,但制裁結果完全相反,這樣在制裁發起國等的相關變量因素得到控制的情況下,只需對被制裁國家的自主性及其與制裁結果的關係進行比較,便可以比較高效地驗證二者的關係,從而就前面四個假設得出驗證結果。因而將這兩個案例進行比較,就分別具有了較大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也可以更明顯地顯示出國家自主性在一國維護自身國家安全中的重要價值。

同時,在不進行案例比較的情況下,如果只是分析單個典型案例(如印度、朝鮮、伊朗),也可以驗證某一國國家自主性對於該國國家安全建設的關鍵作用,甚至可以看到由於某國決策自主性在不同時期強弱變化而導致的不同階段的國家安全建設結果(如巴西、阿根廷)。此處,筆者選取美國對伊朗發展核技術與核能力而進行的經濟制裁案例,作為本文的第三個案例。選取伊朗案例的原因還包括:(1)伊朗案例貫穿冷戰後期和整個後冷戰時代美國外交,具有時間上的長期性與典型性;(2)與印度、朝鮮等其他制裁案例已有明顯制裁結果相比,伊朗並未有明顯的結果證明其已經成功發展出核武器,其在當前依舊處於經濟制裁之下,其過去的經歷和未來的發展結果,恰巧可以用本文提及的國家自主性變量及其涉及的主要幾個要素來予以論證乃至預測。如此,將進一步增強本文論點的説服力。

(二)案例1:美國對巴基斯坦發展核武器的經濟制裁

1.巴基斯坦核武器發展的政治決策

巴基斯坦的核武器計劃源於其與印度的敵對關係。1946年,在印度獨立前,後來成為印度總理的尼赫魯就表示了對核能的“熱愛”。1962年中印邊境衝突後,印度重振其核計劃。1974年,印度引爆第一個核裝置,成為世界上第六個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巴基斯坦於1956年成立原子能委員會,開始發展其核計劃,但初期總體發展緩慢。面對印度發展核武器,時任巴基斯坦外交部長、後先後任該國總統和總理的布托在1965年有一句後來流傳甚廣的名言:“如果印度製造了炸彈,我們將吃草或樹葉,甚至捱餓,但我們將得到一個自己(製造)的炸彈。我們別無選擇。”

但直到1971年印巴戰爭後,孟加拉國獨立,總理布托才開始加速其核計劃,為此引進了二戰期間為美國在哥倫比亞大學“曼哈頓計劃”工作的巴基斯坦科學家。1974年印度第一次核試驗更是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布托總理之後採取所有可能的金融、管理和其他方面的措施,進一步加快了核武器工程的發展。1977年軍事政變後,接管政權的哈克將軍突破美西方的壓力和材料封鎖,繼續發展核工程的發展。1979年蘇聯入侵阿富汗成為巴基斯坦的機遇,美國放鬆了相關限制,並在80年代對巴基斯坦提供援助,間接助力了核工程的發展。1990年冷戰結束後,美國停止援助,加之印度的核訛詐,核武器幾乎成為巴基斯坦尋求安全和生存的依靠,極大堅定了巴基斯坦加快發展核武器以增強國家安全自主性的決心。最終在1998年5月,在印度第二次核武器試驗後幾周,巴基斯坦在“沙蓋一號”行動中引爆了五個核裝置,

成為世界上第七個擁有核武器的國家。

就獨立以後的巴基斯坦政治發展而言,由於其國內存在錯綜複雜的地區、民族和宗教等矛盾,軍人政權、西方的議會民主制、總統制、民選政府等交替出現,巴基斯坦並未形成一種成熟和穩定的政體形式。

張曉東.新世紀以來巴基斯坦國內政治的變遷[J].東南亞南亞研究,2014(2):2230.即使如此,面對嚴峻的外部安全威脅,不管是軍人統治、總統制或民選政府,這些巴基斯坦的主要政治決策者對於發展核武器都非常理性,且態度越來越堅決。即使在此過程中,巴基斯坦發生了國家政變(布托被絞死),遭遇了美國干預和經濟制裁、冷戰局勢變化、南亞局勢變化等,都未能改變巴基斯坦歷屆政治集團發展核武器的決心。從維護國家整體安全和生存的角度看,巴基斯坦發展核武器的決策是“英明”的。

2.因巴基斯坦發展核武器而對其實施的干預和經濟制裁與後果

在巴基斯坦發展核工程的過程中,尤其是1974年之後,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對巴基斯坦施加了巨大壓力,並在核材料和核技術方面對其進行了嚴厲的出口封鎖。例如,美國在1977年停止對巴經濟和軍事援助,並通過法案予以確認;1979年,為反對巴基斯坦建立鈈再處理工廠而獲取核武器能力,美國還施壓法國撕毀對巴基斯坦的幫助協議。但1979年12月後,限於蘇聯入侵阿富汗等地緣政治原因,美西方放緩了對巴基斯坦的出口限制。雖然美國國會於1985年頒佈《普雷斯勒修正案》以防止巴基斯坦核擴散,但為了對巴基斯坦進行經濟和軍事援助,美國政府之後多次對國會“撒謊稱巴基斯坦沒有核能力”,以避開該修正案的限制。直到冷戰後,美國又開始對巴基斯坦軟硬兼施,打壓巴基斯坦的核工程,使其面臨嚴峻的困境。例如:1990年,老布什政府拒絕向美國國會證實巴基斯坦沒有核爆炸裝置;1991年,美國威脅巴基斯坦如果不放棄核工程就將其列為恐怖國家;1993年,克林頓政府提議在南亞進行核非擴散,並提議向巴基斯坦提供38架F16戰機作為交換;1996年,美國通過衞星照片公開“猜測”巴基斯坦準備進行核試驗。1998年,巴基斯坦引爆核武器後,聯合國安理會實施了嚴厲制裁,美國還根據《格倫修正案》對印度和巴基斯坦實施一系列廣泛的制裁;日本、德國、澳大利亞、加拿大、丹麥和瑞典等14個國家也暫停了對印度和巴基斯坦的雙邊援助計劃,以此進行制裁。1998年制裁使巴基斯坦盧比全年貶值16%—28%,成為1999年巴基斯坦軍事政變的重要原因。

對巴基斯坦來説,制裁使其面臨嚴峻的困境,但這些都未能阻擋其發展核武器的決心和行動。如巴基斯坦1979年依然決定建立鈈再處理工廠,1993年拒絕美國的核非擴散提議,1996年面對“猜測”更是公開“警告”美國自己有能力進行核試驗。最終結果是巴基斯坦在1998年成功進行了核試驗。

3.巴基斯坦核武器發展的基礎性條件

就制度性條件而言,儘管國內政局多變,但巴基斯坦領導人及其政府對於核決策進行了堅實的制度支撐。1971年印巴戰爭東巴基斯坦獨立後,時任總統布托認識到總統職位對於核工程的重大意義,成立了部際委員會處理核問題,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員會主席只對總統負責。即使領導人布托在1979年軍事政變後被絞殺,即使面對美國軟硬兼施的打壓措施,即使面對冷戰前後國際環境和南亞區域環境的變化,即使經歷了從發展民用核設施到“核選擇”政策再到最後公開核試驗,續任領導(包括軍政府總統哈克、三屆民選政府和總統、謝里夫總理等)都始終沒有放棄發展核設施的政策。

就物質性條件而言,巴基斯坦的國內自然資源缺乏,經濟基礎窘迫,尤其無法抵擋來自印度的安全威脅;其在發展核武器的過程中,還面臨着缺少材料、缺少必要的設施、嚴重的外部制裁、來自西方國家的敵意等困境。即使面臨嚴重的國家安全問題,巴基斯坦領導人布托總理仍採取所有可能的金融、管理和其他方面的措施,包括接受了石油豐富的阿拉伯國家的資助、引進更多的科學家等,不斷加快核武器工程的發展。政治領導人布托和科學家卡迪爾汗成為為巴基斯坦發展核武器作出重大貢獻的兩個人。這裏可以明顯看出,對於英明決策的實施而言,物質性條件需要的可能只是最低的必要限度。

就合法性條件而言,面對巴基斯坦建國後持續的生存和安全威脅,巴基斯坦政府的核決策有着相對廣泛的社會民意基礎。尤其是1965年的印巴戰爭,影響了處於軍事劣勢中的民眾和政府對核武器的理解。所以,儘管面臨着美國的重重壓力,1996年的民意調查也顯示,61%的民眾支持官方公開核選擇政策,32%的民眾支持獲得核能力。

4.小結

可以看出,巴基斯坦政府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維護巴基斯坦國家的存續和發展,其發展核設施的決策和信心是持續強化的,這個決策是理性和英明的。雖然遭受了內外的重重壓力和阻礙,但該決策在制度上得到了高度的支持,在物質性條件上滿足了最基礎、最低限度的支持,在合法性上也有較高的支持,使其最終堅持了下來並達成了目標。巴基斯坦政府在此過程中的國家(決策)自主性是比較高的。由此,美國等西方國家在後期的制裁反而強化了巴基斯坦發展核武器的決心,沒有達到制裁效果。這裏假設1、假設2、假設4成立,假設3不成立,總假設(H)成立。

(三)案例2:美國對韓國發展核武器的經濟制裁

1.韓國核武器發展的政治決策

韓國發展核武器的動因也是出於對自身國家安全的考慮。朝鮮戰爭後,美國在韓國駐軍並部署核武器以對韓國提供保護,美韓結成同盟,這成為考慮韓國後續各種決策的基礎背景。隨着深陷越南戰爭的美國從20世紀60年代後期開始意圖在全球收縮力量,甚至要求亞洲盟國自己保護自己,韓國政府深感恐懼。1968年朝鮮敢死隊衝擊青瓦台,直接促成韓國總統朴正熙下決心“一定要研製出核武器”。之後韓國購買設備、高薪引進專家,推進代號“890項目”的核武器祕密研發。印度1974年的核試爆促使美國警覺,開始對韓國的核計劃進行多方面的極限施壓,但韓國依舊祕密開發核武器。朴正熙總統1979年10月遇刺身亡後,繼任總統全斗煥放棄了核開發政策,並向美國里根政府承諾停止該計劃。直到2023年,尹錫悦總統提到“若(朝核問題)進一步升級,韓國有可能部署戰術核武或自主擁核”,這裏,“自主擁核”與“部署戰術核武”是並列關係且是第二選項。

韓國建國後的主要政體形式是總統制,決策權力主要集中於總統,軍人出身的朴正熙總統領導韓國近18年,成為韓國迄今在任時間最長的總統。韓國發展核武器的決心和決策來自朴正熙領導的決策團體,動力來自當時美國保護的缺失和朝鮮對其國家安全的“威脅”。

2.因韓國發展核武器而對其實施的干預和經濟制裁及後果

為了阻止韓國的核發展計劃,美國從1975年開始對韓國採取了多方面施壓,包括暫停軍事援助、停止相關貸款、施壓法國和加拿大等國停止向韓國轉讓核設備與技術。這些極限施壓和威脅延緩了韓國的步伐,但並沒有迫使朴正熙政府真正停止相關研發工作,韓國政府在1976年成立了核燃料開發所以便自制鈈彈原料。雖然朴正熙的1977年造出核武器的規劃未能實現,但美國駐韓使館1975年2月發給美國國務院的電報顯示,“如果一切順利,韓國將在未來十年內製成核武器”。

3.韓國核武器發展的基礎性條件

就制度性條件而言,朴正熙有決心發展核武,並組建了相關研究機構,但韓國終究處於美國的保護之下,缺乏自主性,美國成為壓制韓國放棄核武的最強大力量。美國不僅監聽韓國,而且也正是韓國核物理科學家被美國收買傳出情報而確證了朴正熙的核發展計劃。但最關鍵的是,1979年朴正熙戲劇性地突然遇刺身亡,導致所有的制度性條件隨之失去。而在卡特政府宣佈不從韓國撤軍之後,韓國的國家安全保障承諾得到加強,韓國政府內部要求獨立發展核武器的聲音逐漸變弱,朴正熙發展核武的計劃在韓國內部變得阻力重重。實際上,1975年3月美國駐韓大使給國務院的密電顯示,朴正熙時期的韓國確實有強大的制度性支持,“我們判斷韓國製造出核武器的時間應該不會超過10年,從掌握的情況看,韓國高層給予了核武器研究極大的支持,到80年代初韓國相關研究的成果就會顯現。憑藉韓國人所表現出的毅力,以及他們如今掌握的技術水平,加上對外國專家有吸引力的政策,再有韓國總統在內的國家領導人的鼎力支持,韓國在短期內造出核武器並非不可能的事情”

但這樣的制度性條件支持未可持續。

就物質性條件而言,朴正熙時代是韓國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韓國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實行政府主導的外向型經濟發展戰略,從1962年開始連續實施了五個五年計劃,僅用了短短20多年就實現了經濟的高速增長與現代化,創造了“漢江奇蹟”。到80年代末,韓國國內生產總值(GDP)和人均GDP都增長了100倍左右。1996年韓國加入經合組織,其更被廣泛認定為發達國家。這使得韓國具備充足的物質條件來支持本國的核武發展。

就合法性條件而言,韓國政府的核決策雖然也有着廣泛的社會民意基礎,但其對自主研發核武器的堅決程度遠不及巴基斯坦。據《紐約時報》在2017年做的一項調查顯示,超過60%的韓國人希望本國擁有核武庫,或處於美軍的核保護傘之下。韓國峨山政策研究院2023年的報告結果也與此類似。兩項調查的一個關鍵共同點是,若在問項中提示外國制裁風險,贊成部署美國戰術核武的比重則高於贊成自主開發。也就是説,韓國民眾對於自主研發核武器的決心和民意基礎並不高。

4.小結:並與案例1比較

與巴基斯坦案例類似,韓國的案例再次説明,一個國家的安全建設與該國的國家決策自主性具有相當密切的關係,沒有自主性的國家不可能實現國家的真正安全。韓國作為受美國保護的盟國或“小弟”,處處受到掣肘,缺乏根本上的國家安全建設的自主決策權,甚至連軍事上的指揮權都不歸屬於本國。韓國發展核武器的動因之一是美國不願意再提供安全保護,但是當美國後來再次決定保留駐軍時,韓國發展核武的動力很快變弱。而美國限制韓國發展核武,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擔心會在日朝之間產生連鎖反應;二是美與中蘇發生尖鋭的核對立。這兩個原因都沒有考慮到韓國的處境。在朴正熙總統去世後,後任幾乎所有總統對於核決策的態度都是予以終止,更是可以看出韓國國內的政治決策團體對美國的依賴,缺乏自主決策的意願、決心和制度性條件。

制度性條件的決定性作用反襯出,即使有着充足的物質基礎,韓國也沒有自主發展出核武器;而韓國政府核決策的合法性基礎也是有限的,對於“自主研發”擁核,民意的支持率並不高。這説明,在滿足最基本的生存之後,更充足的物質不是國家自主性的必要條件,即國家自主性所需要物質性條件只需要最基礎的必要限度。這裏驗證出假設1、假設2、假設4成立,假設3不成立,總假設(H)成立。

(四)案例3:美國指責伊朗謀求獲取核武器技術而發起的經濟制裁

1.伊朗核技術發展的政治決策

二戰後,巴列維國王有意讓伊朗恢復地區霸主的歷史地位,因此對於發展核電工業比較熱心。此時的美伊兩國關係處於蜜月期,美國大力支持伊朗的核開發活動。通過原子能和平計劃,伊朗於1967年從美國購買了一個以高濃縮鈾為燃料的小型5兆瓦核反應堆。在1970年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後,巴列維國王計劃到20世紀末在伊朗建造23個核反應堆以實現能源多元化。

之後,伊朗設立了核研發機構,通過國外培訓核技術工程人員,並與核出口國密切合作。但1979年伊朗伊斯蘭革命爆發後,以新任最高領袖霍梅尼為代表的領導團體認為發展核技術成本高昂,也不符合伊斯蘭教義,國內環境變差使得很多核科學家離開本國,且美西方停止支持,使得伊朗核研發進程停滯。直到1984年,兩伊戰爭的破壞、供電不足等,促使霍梅尼政權轉變觀念,全面重啟了核發展計劃,包括重啟核電站建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設新的核研究中心等。1989年霍梅尼逝世後,時任總統哈梅內伊被選為最高領袖,拉夫桑賈尼就任總統(1989—1997年),延續了核發展計劃。1992年起,根據與俄羅斯的協議,伊朗核發展逐漸取得進展。2002年,伊朗的兩個祕密核設施被國內反對派組織向《紐約時報》曝光,之後美國指責伊朗可能在發展核武器,在美國等國際社會制裁等壓力下,伊朗所謂的“改革派”哈塔米政府暫時凍結了鈾濃縮活動。由於改革派改善經濟民生效果有限,2005年,對西方持強硬立場的所謂“保守派”勢力代表內賈德當選總統,伊朗繼續堅定不移開展核計劃。

嶽楊.中東地區核擴散問題研究[D].北京:北京外國語大學,2013:1823.在此期間,伊朗持續進行並擴大濃縮鈾活動,在與美國針鋒相對和激烈對抗中,一度演變成核危機。2013年伊朗温和派聯合改革派贏得大選,魯哈尼當選總統。魯哈尼主動推進核談判,並在2015年7月與伊核六方達成全面性的“伊核協議”,即《聯合全面行動計劃》(JCPOA)。該協議中,伊朗承諾限制其核計劃(限制鈾濃縮、不發展核武器、削減離心機數量)並接受國際核查,國際社會解除對伊制裁,從而促使各方保持克制,伊核問題處於可控範圍內。2018年5月,由於美國特朗普政府單方面退出“伊核協議”,重啟並新增對伊朗制裁,一年後,伊朗開始逐步減少履行伊核協議承諾,但也表示願意迴歸“伊核協議”。

趙廣成.伊朗魯哈尼政府的外交評析[J].國際論壇,2019(3):139154.2021年,對美國態度強硬的所謂“保守派”萊希當選伊朗總統,但繼續務實地表示願意恢復“伊核協議”履約談判。

強硬保守派萊希當選伊朗總統[EB/OL].(20210621)[20230707].萊希表示,伊朗有權使用核科學,並實現核工業等領域的本土化發展,但未計劃研發核武器。

伊朗總統:伊朗並未將發展經濟與解除制裁的談判掛鈎[EB/OL].(20230507)[20230707].伊朗總統:伊方有權使用核科學但未計劃研發核武器[EB/OL].(20220829)[20230707]

可以看出,伊朗發展核技術和提高自主核能力的決策,在1979年之前來自巴列維國王,而在1979年之後,從根本上受到伊朗最高領袖及其代表的宗教領導團體(“專家委員會”)的影響。伊朗民選總統領導的政府機構,不管是所謂的保守派、改革派,抑或温和派,更多是執行,且其在發展核技術態度上與最高領袖是一致的,只是方式稍有不同。這些所謂的政府派別之分,更多指的是面對國內經濟的階段性困難而採取的解決方式不同,並由此伴隨對美西方是更強硬還是階段性緩和談判。所以,作為政教合一的國家,伊朗最主要的政治決策力量,是以最高領袖為代表的宗教領導團體及其領導下的民選政府。也由此,2022年萊希總統關於不發展核武器的表述,與伊朗最高國家安全委員會祕書魯哈尼在2003年的表述,及伊朗最高領袖哈梅內伊在2012年和2023年的表述基本一致。

普京表態説:伊朗完全有權發展並和平利用核能[EB/OL].(20031110)[20230707]伊朗最高領袖稱該國從未尋求研發核武器[EB/OL].(20120225)[20230707]://;伊朗最高領袖哈梅內伊就本國核工業發展發表講話[EB/OL].(20230612)[20230707]s://

儘管美國官方一直試圖引導輿論,多次指責伊朗在生產核武器或謀求獲取核武器技術,但事實是伊朗幾十年來並未發展(出)核武器,而且伊朗領導人幾十年來一直且一致表述稱伊朗不尋求發展核武器,伊朗要求的是和平利用核能的權利。當然,在1979—1984年間,伊朗主要政治決策團體也曾放棄發展核技術。從這個事實來講,伊朗發展核技術是自1984年以來其國內最主要政治決策團體為了維護國家整體的安全和長遠利益而作出且一直堅持的一項“相對英明”的決策。這裏的“相對英明”,一者是與直接發展核武器的決策相比,發展核技術的表述可能看起來顯得不夠“徹底堅決”,這可能受到了“宗教領導團體”自身利益的限制,也可能是面對施壓的“兩面下注”或權宜之計,因而評估是“相對英明”;

雖然也有學者認為伊朗這是在進行“兩面下注”的核戰略,即介於直接追求核武和棄核之間的國家戰略,日本是實施該戰略最為典型的國家之一。

2002,27(3):6970;嶽楊.中東地區核擴散問題研究[D].北京:北京外國語大學,2013:6264。二者是指面對極限施壓制裁,對於發展自主核能力與核技術的決策,伊朗領導團體有一直堅持下來的意願,這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伊朗整體民族和國家的生存與安全,所以也不失“英明”。

2.因伊朗發展核技術而對其實施的經濟制裁與後果

自1984年霍梅尼政權重啟核計劃至今,美國一直對伊朗發展核技術予以阻礙和制裁。例如,1996年美國通過《伊朗—利比亞制裁法案》,禁止對伊朗石油工業的大規模投資;在2002年伊朗祕密核設施被曝光後,美國追加了對能源和貨幣金融領域的多輪經濟制裁;2010年年底的制裁更使得許多其他國家的企業退出伊朗市場;2012年伊朗的金融系統與國際結算系統聯繫中斷,無法進口重要的設備和物資;2018年美國退出“伊核協議”後重啟制裁。這些制裁給伊朗經濟帶來一系列負面效應,尤其是伊朗經濟存在對石油出口的過度依賴情況,導致伊朗國內爆發多次大規模遊行。

但美國之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部分抵消了來自美國的制裁壓力。這裏不僅包括伊朗與中俄的聯合,而且歐盟也曾在2018年通過反制裁條例應對美國對伊朗的“長臂管轄”,法德英三國2019年還建立了美元之外的貨幣結算工具,促進與伊朗的貿易。同時,伊朗自2014年起也努力發展“抵抗型經濟”,對於石油出口量下跌起到了緩衝作用。總體而言,伊朗在經濟困境中也展現出了驚人的韌性。

田文林.伊朗在疫情與制裁的夾縫中彰顯韌性[J].人民論壇,2020(10):40.至少到現在為止,面對長期的嚴厲制裁,伊朗的經濟還並未顯示出大規模崩潰的跡象,而伊朗核技術依舊在發展當中。

3.伊朗核發展決策實施的基礎性條件

就制度性條件而言,伊朗的政體和政權相對穩定。伊朗最高宗教領袖及其領導的教權體系和三權分立的政府權力機構結合,二者兼具穩定性和靈活性,前者是國家的實際掌控者,具有道義合法性,可以決定參與總統選舉的人選;後者為社會壓力的釋放留有空間,民眾通過選舉展現自己的意願。在這種前提下,伊朗建設了分散在全國的核設施,建立了多所核研究機構,自主核技術與能力得以穩步提升,尤其是政府領導人自1985年以來還具有持之以恆的發展核技術的意願和規劃。

就物質性條件而言,如前所述,2013年以來,伊朗對外聯合中俄和歐盟,對內發展“抵抗型經濟”,即使面對美國的極限施壓制裁,伊朗經濟也始終保持了韌性。而在2010年前,國際油價高升,亞洲國家是伊朗石油的重要輸出地,伊朗經濟也一直是正增長態勢。根據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數據,在2000—2022年的23個年度中,伊朗的GDP只有在2012年(-37%)、2013年(-15%)、2015年(-14%)、2018年(-23%和-18%)

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2012年、2013年、2015年統計的伊朗GDP增長率均一致,而在2018年和2019年出現了不同,故括號內分別標註了對應的2個統計值。、2019年(-27%和-31%)這5個年度中出現負增長。考慮到世界經濟整體這些年也有負增長的情況,2012年和2018年的負增長具有伊朗自身的典型性,2012年美歐聯合制裁和2018年特朗普政府退出“伊核協議”後的極限制裁確實對伊朗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由此,總體而言,即使面臨衝擊和壓力,伊朗總體依舊具備發展核武器的基礎必要的物質性條件。

就合法性條件而言,作為文明古國和地區大國,伊朗近代多次遭受入侵,伊朗民眾渴望恢復大國地位。美國的長期壓制制裁,加之伊朗的宗教意識形態,更多時候會激起伊朗廣大民眾對於美國的不滿及對於發展本國自主核能力與核技術的支持。例如,2002年後的制裁促使民眾選出了對美強硬的內賈德總統。面對2010年年底制裁帶來的經濟困難,美國蓋洛普2013年的民調顯示,46%的伊朗民眾認為責任在美國,13%認為責任在伊朗,並且有68%的伊朗受訪民眾表示,儘管遭遇大規模製裁,伊朗應繼續發展核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