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競賽題庫
1.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
2.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則:(1)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2)黨紀面前一律平等。(3)實事求是。(4)民主集中制。(5)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3.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4. 對於違犯黨紀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組、解散。
5.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
6. 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決定時,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
7. 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8.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9.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10.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有:(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二)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説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五)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六)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
11. 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有:(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四)違紀受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五)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
12.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13. 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4.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5.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16.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17.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18.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19.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20. 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21. 計算經濟損失應當計算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違紀行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
22.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23.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24.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佈。
25.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26.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7.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説、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8.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説、宣言、聲明等;(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譭、誣衊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人民軍隊歷史。
29. 在黨內組織祕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0. 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政治攀附、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1. 搞投機鑽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2. 黨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揹着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3.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34. 黨員領導幹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35.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36. 製造、散佈、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37. 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8. 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9.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40.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串供或者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三)包庇同案人員;(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五)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41.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2.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3.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4. 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係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5.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6.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47.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8.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9. 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50. 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鬥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51.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2. 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53.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
54.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55.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
56.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7. 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58.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説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59. 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60.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1.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採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2.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脱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繫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3.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脱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迴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脱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脱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64.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65.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66.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67. 以講課費、課題費、諮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68.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69.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70.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71.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券),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72.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經商辦企業;(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六)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73.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採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74.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75.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76.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77.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78. 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藉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79. 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80. 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包括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81.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2. 在辦理涉及羣眾事務時刁難羣眾、吃拿卡要,超標準、超範圍向羣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羣眾負擔,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3. 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羣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84. 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85.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羣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6. 遇到國家財產和羣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87. 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羣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88. 工作中不敢鬥爭、不願擔當,面對重大矛盾衝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89.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90. 生活奢靡、鋪張浪費、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91.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2. 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93.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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