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劳动纪律考勤制度(讨论稿)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机关员工的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和机关效能,结合县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7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工作时间不变,下午2时至5时)。
二、上班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特殊情况,以局机关交通车到达时间为准),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三、劳动考勤实行签到制,签到时间为上午上班15分钟内,下午下班15分钟以前,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签到,主任不在由劳资干事负责签到,员工因公外出办事不能按时签到,应提前告之办公室,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未按时签到说明书》,说明因公外出时间及办事地点,由股室负责人签字,报办公室留存。各股室负责人对考勤工作实行监督,每月初公布上月考勤情况。
四、上班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20元,旷工一天除扣发当天的工资及补贴(包括津补贴及福利待遇)外,并处以日工资两倍的罚款,以此类推。
五、请事假,应提前一天填报《请假条》,特殊情况,事后应补办《请假条》,事假一天以内报请股室负责人批准,二天以内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请局长批准,批准后的请假单必须交办公室登记备案。
六、年休假须办理休假手续,各部门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人员休假,休假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外出休假人员,要告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休年休假,必须报请局长批准,休假手续必须交办公室登记备案。
七、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事前必须办理手续,由本人书面申请,经股室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休假,特殊情况,必须先请示同意后才能休假,事后必须补办休假手续,休假手续交办公室登记备案,待遇按国家和市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八、无论何种休假,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办公室进行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作旷工论处。
九、生病住院人员,必须有县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由股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住院治疗。特殊情况,先请示同意,后补办手续,工资待遇(此处讲的工资为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包括津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条例发放: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工作人员身患癌症、工伤、重性精神病除外。
十、年终考核时,全年事假累计未超过12天(含12天)的,除扣发实际天数工资外,奖金及所有福利待遇全额发放;全年事假在12—18天(含18天)的,除扣发实际天数工资外,奖金及福利待遇按80%发放;全年事假在18—24天(含24天)的,除扣发实际天数工资外,奖金及全年福利待遇按60%发放;事假在24天(不含24天)以上者,除扣发实际天数工资外,还要扣发全年奖金及所有福利待遇,并取消参加全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十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次年的统一津贴按80%发放;因犯错误受处分期间,按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统一津贴按80%发放;受刑事处罚在处罚期间只发放生活费,停发统一津贴。
请 假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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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假 天,请批准。
请假人:
批假人:
年 月 日
未按时签到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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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 年 月 日到 办事,未能按时签到,请核实。
未按时签到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请 假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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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假 天,请批准。
请假人:
批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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