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精品多篇】
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精 篇一
本月以來,鄉黨委、政府一如既往高度重視交管安全工作,精心組織領導,認真執行上級相關部門的安排和決定,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轄區平安穩定。現將本月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嚴格按照上級規定,例行組織村社幹部、機動車輛駕駛員召開安全教育培訓會議,鄉主要領導特別針對道路交通安全作出安排部署,要求鄉村社各級明確職責,落實措施,切實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要求機動車主,駕駛員要遵紀守法,不得違法營運、超員超載、酒後駕車,主動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路檢路查;同時,利用鄉電子顯示屏、“村村通”廣播、勸導檢查等方式宣傳道路交通法規知識,提升了民眾的知曉率和安全意識。
為強化和落實道路管護責任,各村按要求對轄區進行了隱患排查並上報,本月未檢查出明顯和較大安全隱患。
鄉交管辦聯合交警機動中隊及金城片區聯合執法中隊常態化開展執法檢查,共查車輛40人次,嚴厲打擊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各村級文明勸導點在逢場日重要時段,路段開展文明勸導工作,有效預防和遏制事故發生。
關於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篇二
原告:張,男,19xx年3月26日出生,漢族
住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xx小區x樓號
電話:138
被告:林,男,37歲,漢族
住址:北京市海淀區xx條號
電話:138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x元,二次手術費xx萬元,殘疾器具費xx元,護理費xx元,伙食補助費xx元,交通費xx7元,營養費xx元;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以上1~2項共計1x元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5年x月x日x時分,原告與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區x街4x號門前人行橫道處發生交通事故。原告當時依法在人行橫道內由北向南橫過道路,被告則駕駛小型客車(車牌號:京h)由東向西行駛並將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傷,受傷後被送往北京大學第一醫院進行搶救。原告被診斷為“骨折、右鎖骨骨折、頭皮裂傷”,住院天,出院後一週突然出現言語含混,多睡並難以喚醒,原告家屬急送原告到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總醫院救治。經診斷為“1、左額頂慢性硬膜下血腫;2、右鎖骨骨折及左雙踝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後”,住院天。期間,被告支付過3000元后,就不再負擔原告因傷所發生的費用。
根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隊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由於被告的過錯發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給無辜的原告帶來了經濟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判 原告的上列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 月 日
關於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篇三
茲有(男、女)歲,因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因需對其傷情進行傷殘鑑定,委託你中心予以鑑定,交通事故鑑定委託書。現將有關材料送去,請指派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由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提出書面鑑定結論,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鑑定人鑑定的,由鑑定人所在單位證明鑑定人身份,加蓋公章。
___ ___鑑定所:
茲有___,性別:_, __年_月_日生
因其在_年_月_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傷,請貴所委派司法鑑定人對其進行司法鑑定。
委託事項:
1、鑑定___是否構成殘疾;
2、如果第一項鑑定結論是殘疾,鑑定___的殘疾等級。大多數上海交通事故當事人都不是很瞭解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式,特別是上海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程式,鑑於此,為使眾多的交通事故受害方清楚的掌握傷殘鑑定的程式,上海交通事故律師總結如下:
1、傷殘鑑定分兩種:精神鑑定、肢體鑑定,鑑定材料《交通事故鑑定委託書》。另外還有一個三期鑑定,即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的鑑定。精神鑑定上海這邊費用一般是2400元,肢體鑑定一般是1800,三期鑑定一般是800元。
2、交通事故發生後,傷殘鑑定之前需要去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隊拿一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委託書,又叫推介書,20__年上海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跟20__年上海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比較有所變化。20__年是受害方從交警隊拿了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委託書後可以自己去或者委託律師去相關的八家司法鑑定機構做鑑定,20__年上海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則是在交警隊拿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委託書的時候就要從委託書上面的六家機構先確定好哪一家,也就是說,讓當事人當場作出選擇,且機構有所減少。
3、如果不願意採用這種方式,還可以先就20__年上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案件起訴立案,不計算具體賠償數額,然後請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委託書,也可以去做傷殘鑑定。
4、肢體鑑定一般是3個月後去做,精神鑑定一般是6個月後去做,具體根據受傷者恢復情況。
5、經過法院委託的鑑定一般不會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託去做的鑑定,對方或者保險公司有可能不認可,有權申請重新鑑定,法院方面准不准許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自己委託所作的傷殘鑑定被推翻,則之前的鑑定費對方不承擔,要受害方本人承擔該交通事故第一次的無效傷殘鑑定委託費用。
委託人:____
日期:____
關於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彙總 篇四
答辯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辯人(本案原告):劉某
因劉某訴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員工)及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劉某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意忽略了劉某具有重大過錯的客觀事實,並作出了錯誤的事故責任劃分,該認定書不應作為法庭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理由如下:
1、根據廣西×司法鑑定中心[]痕鑑字第3號《交通事故痕跡鑑定意見書》[見答辯人證據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見答辯人證據3],可以清楚地知道,劉某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時為騎行狀態,然而交警部門在重新作出的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卻忽略該重要的客觀事實。劉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的規定,因此,該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劉某的交通行為合法不承擔事故責任"是明顯錯誤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因為廖某的超速駕駛,劉某在未確保安全通行的情況下,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強行搶過人行橫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
從《事故現場圖》[見答辯人證據2]和《交通事故痕跡鑑定意見書》反映的客觀事實有:①公交車與劉某相撞時,劉某是騎在車上的,②公交車右前輪的最長制動印跡長為米,③雙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車右邊。據此充分表明,當廖某發現劉某駕駛自行車意圖搶過人行橫道時,已經採取了緊急制動措施,然而在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將要越過公交車的時刻,還是相撞了。假如劉某讓直行的公交車先行,就不會發生本次事故,或者劉某是按規定下車推行或慢速通過,那麼,公交車司機廖某就更加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提前減速或避讓,從而避免本次事故的發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劉某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該適用本條款的規定。因此,x年1月2x日交警支隊第一次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正確的。
3、根據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x4年5月1日施行),並沒有規定:在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時,上級部門可以發回原單位要求重新作出認定。退一步講,即使發回原單位重新調查和認定,也不應由原來的經辦人蔘加,否則難以保障認定結論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門前後出具了兩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其經辦民警均為施春陽、唐文軍。並且,在基本事實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卻在前後兩份認定書對雙方的違規行為致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確定,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他們在重新作出的認定書中,他們有意迴避了劉某違法騎行通過人行橫道的客觀事實,從而將原來"廖某、劉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的認定改變為"由廖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樣的改變明顯難以自圓其說,也是沒有依據的,並直接導致了對答辯人一方不公正的結果。
4、基於(第××[重]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採信,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案劉某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同等的責任,或直接採信x年1月2x日交警支隊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劃分。
二、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x%的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著明顯及重大的過錯,廖某在發現劉某突然快速橫過路口時已立即採取了緊急制動措施,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相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賠償責任。
答辯人認為,本案中,根據劉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承擔5x%的損失賠償責任,劉某應自行承擔5x%的損失。
三、劉某主張的損失金額及賠償金額不合理,法庭應當駁回劉某不合理部分的賠償請求。詳述如下:
1、對劉某主張的xx46x。4x元醫療費,無異議。
2、對劉某主張的26xx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
3、劉某主張的xx2x元營養費不合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營養費應嚴格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及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劉某沒有證據證明因本次事故需要進行的營養治療,或者需要為劉某補充額外的營養,因此,劉某的該主張無依據。
4、劉某主張的525x元僱傭陪護護理費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x元部分應予駁回。
劉某主張的陪護費,其中包括在民族醫院治療期間支付周某x元和支付楊某x元,在醫大一附院治療期間,支付李某125x元,均為5x元/天。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同時需要多名護理人員,另外,劉某在非住院治療期間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劉某的兩次住院時間合計為65天,需要1人陪護,其護理費應為325x元(5x元/日。人×65日)。
5、劉某主張的誤工費損失13x3x。4x元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劉某提供的××國小出具的《證明》,劉某的月均收入為1x元。另,x年12月1x日為星期三,並且時值學校上課期間,劉某於該日上班途中的x點3x分發生事故應為工傷,因此學校不會扣發其任何的工資,劉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學校實際扣發了其工資。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簡短 篇五
甲方:姓名: 性別:年齡: 戶籍所在地: 現在住址:
乙方:姓名: 性別:年齡: 戶籍所在地: 現在住址:
事件概括:年 月日時分, 駕駛 車(牌照號 )由行至公路 公里處處時,與前面正常行駛的車(牌照號 )相撞,造成 當場死亡。現 (甲方)與 (乙方)就死亡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萬元,大寫 萬元)。
二、甲方將上述萬元於本協議簽訂後當日付給乙方萬元,剩餘的萬元於 年月日前一次性付給乙方。
三、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由乙方二人內部自行分配、處理,其分配、處理的方式、後果與甲方無關。
四、甲方履行付款義務後,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證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
五、甲方履行二次(最終)付款義務後,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後因此事衍生的結果亦由首先提出方自行承擔,另一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的。
七、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均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甲方有證人在場,乙方有在場共同見證並都已對協議內容表示滿意。
八、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
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共七人簽字時生效。本協議一式七份,甲乙雙方每人各執一份。
甲 方:
乙方: 代 表:
代表:
年月日
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精 篇六
一、施工地點
x610南王線k0+000~k1+118段(南王線楓橋段),單幅計1.118公里;
x607王石線k7+400~k8+260段(仁祠堂橋~王石線新百左線交叉口),單幅計0.86公里;
x331翁金線k75+800~k80+000段(城北路交叉口~黃家堰公交站),單幅計4.2公里。
二、施工時間
x610南王線k0+000~k1+118段,20xx年9月19日至20xx年10月18日。
x607王石線k7+400~k8+260段,20xx年10月5日至20xx年11月19日。
x331翁金線k75+800~k80+000段,20xx年9月19日至20xx年12月5日。
三、施工內容
對上述路段進行路面大中修。
四、施工安排
對上述路段按全封閉方式進行施工。
五、注意事項
1、施工期間,禁止一切機動車輛通行,行經該路段的行人及非機動車輛須注意安全。
2、施工現場按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規定設定有關的施工安全標誌。
上述路段施工結束後,不另行通告。施工期間帶來的不便請諒解。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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