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法所得”相關問題的請示
關於“違法所得”相關問題的請示
局領導:
我支隊在處理“違法所得”相關問題時,存有一些疑問,特請示如下:
一、“違法所得”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三款僅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這一行政處罰的種類,卻未對“違法所得”的概念做出明確解釋。而其他法律、法規更是將“違法所得”一筆帶過,拿來就用。由於法律、法規對其缺乏科學、合理的確定,“違法所得”如何認定一直是行政機關在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時面臨的難題。在實務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法院、國家質監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總局、農業部等對相應行業各有界定。
目前我支隊在對違法行為提出實施行政處罰建議時,涉及的“沒收違法所得”問題按照住建部《關於對河北省建設廳<關於提請解釋“違法所得”具體含義的請示>的覆函(建法函【2008】326號)》及《關於對界定違法所得問題的覆函》(建法函【2010】56號)的意見,將“違法所得”理解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預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開發建設經營成本的所得,由於房地產開發經營成本數額巨大,取得的證據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預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往往不足以扣除開發建設經營成本,所以對於“違法所得”的認定,結果都是“無違法所得”。
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行政處罰的程式合法、實體公正,但只是目前法制環境下的權益之舉,並非最完善的解決途徑。下一步工作中繼續採用這一方法妥否,請指示。
二、“違法所得”問題在案卷中如何體現
目前我支隊在辦理案件時,凡涉及“違法所得”問題,一律按照住建部《關於對河北省建設廳<關於提請解釋“違法所得”具體含義的請示>的覆函(建法函【2008】326號)》及《關於對界定違法所得問題的覆函》(建法函【2010】56號)的意見提出認定意見,在案卷中,這一認定過程具體體現為:1、根據取得的證據對擅自預售商品房的收入作出認定;2、根據開發企業提供的開發建設經營支出憑證對部分成本作出認定;3、收入小於支出的,皆提出“無違法所得”認定意見;4、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上會建議》、《行政處罰審批表》中,皆體現這一認定意見,並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及經審批程式同意;5、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在決定書中明確這一認定結果。
針對這一過程是否合法、科學有效,支隊內部特召開了評議會議進行評議,所有辦案大隊一致認為目前的程式較為妥當: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支隊按照住建部的指導性意見提出認定意見,經審批程式後形成最終結果,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根據法律規定作出體現。
妥否,請指示。
附:1、關於對河北省建設廳《關於提請解釋“違法所得”具體含義的請示》的覆函
2、關於對界定違法所得問題的覆函
XXXXXXXXXX監察支隊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1、
關於對河北省建設廳《關於提請解釋“違法所得”具體含義的請示》的覆函
建法函【2008】326號
河北省建設廳:
《關於提請解釋“違法所得”具體含義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中的“違法所得”,宜理解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預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開發建設經營成本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2、
關於對界定違法所得問題的覆函
建法函【2010】56號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於界定違法所得問題的請示》(遼住建【2010】55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中的“違法所得”,宜理解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預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開發建設經營成本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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