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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調研報告多篇

徵地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縣徵地補償費分配情況的調研報告

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事關農民利益、事關農村穩定、事關新農村建設、事關縣城發展。按照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縣生態產業園管委會主任金晚球的要求,11月10日至15日,縣經管局牽頭與縣委政研室、縣政府經研室、縣公安局和縣國土局等相關同志組成聯合調研組,對兩市鎮和黃陂橋鄉部分村進行了實地調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們走訪了5個村,涉及57個組,都與縣開發區或縣生態產業園發生了徵地補償關係,目前已有42個組將徵地補償費分配到戶,佔總組數的73.68%。其中兩市鎮3個村、38個組,除2個組沒有將徵地補償費分配到戶外,其他36個組均已分配到戶。黃陂橋鄉2個村19個組,僅有6個組的徵地補償費分配到戶,其他13個組因各種原因未分下去。具體情況如下:

縣開發區目前在兩市鎮徵地牽涉到宋家塘村、金泉村、軟塘村、賽田村、湖塘村、新輝社群、荷花社群、大田社群、公園社群等5個村和4個社群。我們主要調研了2個村和1個社群:兩市鎮的宋家塘村現有戶數480戶,人口2160人,已徵地1000畝,全村15個組,14個組已完成徵地補償費分配,剩下一個組沒有分配;軟塘村現有450戶, 1500人,已徵地400畝,全村12個組,11組已完成徵地補償費的分配,1個組沒有完成;公園社群現有420戶,1480人,已徵地1700畝,徵地補償費全面分配到戶。

縣生態產業園目前在黃陂橋鄉徵地牽涉到龍石、晨光、排頭、餘橋、同意等5個村。我們重點解剖的兩個村,基本情況如下:龍石村現有345戶,1221人,已徵9個組132畝土地,徵地補償費有5個組分配到戶,另有4個組沒有分下去;晨光村現有285戶,1201人,已徵10個組土地500畝,徵地補償費只有1個組分配到戶,另外9個組沒有分下去。

二、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法

從以上5個村的調查情況來看,村民承包的土地,徵地補償費分配方式不一,已經分到戶的42組主要有兩種分法:

(一)直接分給承包戶。即所徵的地是誰承包的,徵地補償費就歸誰。按此方法分配的有18個組,佔已分到戶組的42.86%。

(二)按人口分配。一是按承包土地人口和現有戶籍人口加權平均分配。如黃陂橋鄉龍石村力新組將該組1997年參加分田分地的人口和現有的戶籍人口對半來分,即將土地補償費分成兩半,一半按1997年分地人口分,一半按現有戶籍人口分。二是按現有人口分配。現有人口參與分配的計算方法,五花八門。較典型的有兩市鎮宋家塘村,該村將各戶參與分配的情況分為14類,現摘錄如下:1.凡在該村依法承包土地的村民都可以參與分配,但本村婚嫁出去的或離婚的婦女,不論戶口是否遷出或遷入,包括其所生子女一律不參與分配;2.凡合法婚入並且戶口遷入本村的婦女都可以參加分配;3.凡弄虛作假辦理結婚證,但已成事實婚姻的夫妻,只能按50%參與分配,待男女雙方均達到結婚年齡時,方可100%分配,未到法定年齡生育的子女按超生分配,父母滿分時兒女也可滿分;4.本村離婚婦女,可保留戶口,不參加分配,但娶進來的離婚婦女離婚後,分有固定房屋,且沒有出嫁者,可以參加分配;5.除正常婚嫁外,凡經村民小組95%以上的戶主簽字同意的其它情況遷入者可以參加分配;6.純女戶允許其中一個女兒招婿,其招女婿及子女可以參加分配,如果男方不願意到女方落戶,女方也不同意到男方落戶者,雙方所生育的子女不管多少,女方孃家允許一個參加分配;7.凡男女雙方年齡超過30歲,結婚半年以上,未生育者,夫妻雙方各加半份分配;8.凡30歲以上的單身漢可以多分半份;9.領證的獨生子女,均可以多分半份,但此款先由村(組)代儲存,需其母親達到45歲時,由村(組)將存款取出,連本帶息全部付給物件戶,如在45歲之前又有生育的,此款由村(組)取出歸小組集體所有,並加罰此款的20%;10.凡超計劃生育的小孩按5歲以下記5分,5歲以上每增加1歲記1分到14歲記滿分(14歲為滿分)進行分配,超生二胎或二胎以上為多胎,超生多胎者按超生一胎的同比70%參加分配;11.凡戶口不在家的義務兵,10年以下的士官、在校的大學生及大學畢業時及時將戶口遷回原籍者可以參加分配,但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往外地不參加分配;12.凡夫妻生育了多個子女,又未經批准另帶養了一個子女,這個子女不參加分配;13.凡在分配徵地款之前,已開始徵地活動,但未簽訂正式合同就死亡者,可照顧參加本次分配;14.凡是小組自己制訂有分配方案及辦法者,由小組自己搞好分配。另外,其它各村雖沒有統一的分配方案但都大同小異,也將參與分配的人分為不同種類,再按相應的標準進行分配。

三、徵地補償費分不到戶的原因

據調查,徵地補償費不到戶的原因主要是村(組)不瞭解分配政策,自認為是按人口分配,而哪些人該分,哪些不該分,矛盾重重,無法扯清。主要是以下七種人界定難。一是外出經商、務工人員,外出後其戶籍仍在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在外面也有戶口的;二是外出學習、服兵役、服刑的人員,這類人群有的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將戶口遷出;三是基於婚姻關係而流動的人口,有農嫁農的情況,有農嫁非的情況;四是空掛戶口人員的問題;五是回鄉退養人口和下崗職工;六是獨生子女和30歲以上的單身人員的分配標準問題;七是超計劃生育人員的問題等等。這幾類村民參與分配的界定沒有明確的標準。

【第2篇】被徵地農民就業和培訓問題調研報告

被徵地農民就業和培訓問題調研報告

_____市_____區被徵地農民就業和培訓問題的調研報告

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程序的不斷加快,土地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建設與用地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如何做到既能滿足建設所需的土地,又能切實保障好、維護好、實現好被徵地農民的根本利益,不影響他們的生活和就業問題,確保社會穩定,這是一項嚴峻而又艱鉅的任務,也是我們勞動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20xx年以來,因城市建設的需要,_____市_____區部分土地被徵用,形成了部分被徵地農民。

一、基本情況

(一)人員情況

經調查,目前_____市_____新區共有被徵地農民5775人,其中勞動力4177人,按照性別分:男2220人,女1957人;按照年齡狀況分:16—40歲1947人,41--60歲2230人。隨著城市化程序的加快,土地需求量加大,被徵地農民將會越來越多。

(二)就業情況

在勞動年齡範圍內的被徵地農民共有4177名,其中已就業3070人,仍有1107人沒有實現就業,在已就業的3070人中,自主創業的181人;受聘於人的1723人,其中從事瓦工、木工、油漆、水電工作等459人;企業聘用318人;外出務工62人;臨時就業786人(幫人看店、勤雜、保安、保潔、保姆等)。從上述就業情況來看,就業人員中絕大多數人工作隨意性大、穩定性差,自身無技能,很容易再次失業,就業形勢十分嚴峻。

(三)技能情況

根據調查,4177名勞動力中,國中及國中以下文化的3611人,高中文化程度464人,大專及以上文化的102人;接受過職業技能培訓574人,其中持相關技能證書262人,未參加過職業技能培訓3603人,其中有培訓意向的89人。勞動力受教育普遍較少,職業技能低,就業競爭力差。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被徵地農民就業壓力大,轉移就業培訓任務繁重。培訓的覆蓋面小。因培訓能力不足,只有部分的被徵地農民有機會參加培訓。部分被徵地農民因需要交納培訓費用而不願參加培訓,即使參加培訓,也是培訓費用低廉的技術含量低的專業。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就影響了被徵地農民的快速轉移。

(二)被徵地農民職業技能和文化素質普遍較低,嚴重影響著轉移就業選擇和求職成功率。男性就業多從事建築、水利工程等重體力的技術要求相對不高的行業,而女性則多從事餐飲、保潔保綠等行業。

(三)被徵地農民轉移就業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不健全,轉移就業的組織化程度低。一是被徵地農民市場和中介組織發育遲緩,資訊服務網路和基礎設施薄弱。二是勞務資訊不暢,轉移就業的組織化程度低。大部分被徵地農民向外轉移以自發為主,盲目性和無序性較大,“馬路市場”現象普遍。

(四)資金保障乏力,投入明顯不足。儘管各級政府積極籌措資金,但相對於這一服務體系建設需要,投入明顯不足。專項經費落實較困難。

三、被徵地農民現狀

(一)被徵地農民角色轉換難

在政府提出建設新工業園區的計劃後,迅速進入論證實施階段,城市化、工業化程序全面提速,園區建設和城市建設進入了超常規發展時期。城市加速擴張和工業園區等建設專案的大力實施,使得農民在短期內失去土地,無論政府還是農民都沒有做好充分的準備,致使被徵地農民在由農民意識轉化為市民意識,由農民的生產、生活方式和行為轉化為市民的生產、生活方式和行為等方面出現了“無所適從”的現象。

(二)被徵地農民就業難

由於農民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相對較少,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普遍較低。失去土地後,他們在社會上的適應能力和競爭能力也較差,就業成為被徵地農民的突出問題。

(三)被徵地農民進入城市難

一是集體資產的處理難。村改居後,原集體經濟組織性質發生了變化,對原始集體資產的處理由於主體性質的變化,必然引起債權、債務及合同變更等問題。另外還存在社會保障、就業政策上,不能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權利的問題等。

(四)被徵地農民收入來源減少

部分農民依靠地方企業優勢,從事苦力,如窯廠等,收入高;部分近郊農民從事經濟效益較高的種養業;部分農民依賴於產權歸屬自己的房屋從事房屋租賃、倉儲、批發零售、餐飲等經營活動,且房屋的增值效益明顯。由於徵地拆遷,農民的收入來源直接受到影響。

四、目前已開展工作

(一)深入調查摸底,科學制定配套檔案

為了摸清我區農村勞動力現狀,有針對性地開展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我們對轄區內的農民進行了三次地毯式調查摸底。對農村勞動力的基本情況進行分類彙總、裝訂成冊,並錄入計算機動態管理,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情況檔案。制訂出臺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新區被徵地農民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實施方案》等配套檔案。

( 二)加強陣地建設,完善就業服務體系

在涉及的兩個辦事處設立勞動保障所的基礎上,所屬七個自然村各設立勞動保障工作站一個,做到職能、人員、編制和經費“四落實”。

(三)加大宣傳引導,轉變農民就業觀念

從被徵地農民思想觀念入手,通過宣傳教育轉變小農意識和就業觀念,促進儘快就業致富。一方面以免費培訓、保證就業等一系列承諾,充分調動農民就業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採用多種宣傳形式相結合,長期不間斷地深入農戶宣傳。

(四)開展技能培訓,提高被徵地農民就業能力

一是積極開展崗前培訓。以思想觀念、法制和安全生產、公民道德和職業道德教育為三大重點開展就業前培訓,促進被徵地農民轉變就業觀念,增強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樹立良好的道德規範和職業道德。二是積極開展“四免”培訓。根據被徵地農民的就業意向,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工種、不同崗位開展基本技能和技術操作規程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所有培訓實行“四免”,即:免培訓費、免交通費、免午餐費、免技能證費。培訓科目主要有電動縫紉、保結保綠、機械加工、汽車駕駛等。

(五)廣開就業渠道,加快勞動力轉移步伐

堅持以採取舉辦專場專場招聘會、支書送工、中介輸送、企校聯盟、掛鉤幫扶、以工帶工、引鳳還巢、企業用工座談會等10多種送工方式,紮實推進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工作,千方百計幫助農民脫貧致富。將解決被徵地農民就業指標納入目標考核體系,對辦事處和村實行一票否決。

五、下一步對策和措施

(一)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

被徵地農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進廠務工難,從而在城區形成勞動就業結構性矛盾。要讓素質較低的農民轉變成產業工人,讓農民轉變為市民,就應該“給其麵包不如給其獵槍”,以培訓為切入點,讓他們轉變小農意識,樹立市場意識、競爭意識及市民觀念,讓其在思想觀念、勞動技能上適應和跟上城市發展的需要,從而實現“農業現代化、農民市民化、農村社群化”。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對農民進行培訓,有針對性地提高他們在城市中的賺錢本領。

擁有一技之長後進廠務工,這不僅是農民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也是服務企業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培訓,讓被徵地農民能在“洗腳上田”後在城鎮中立足,讓更多的農民在城鎮中找到生存和發展的空間。以加強就業培訓為主,增強被徵地農民自主創業能力和就業競爭力的措施,既解除他們眼前的“生存之憂”,也解決今後的“就業之憂”。

政府加大培訓投入,解決被徵地農民缺乏就業技能之憂。徵對被徵地農民缺乏就業技能現狀,政府加大培訓資金投入,繼續實行“四免”職業技能培訓,即免費培訓、免費就餐、免費接送,培訓合格後免費辦理技能證書。並推介就業不少於3次。對被徵地農民培訓的重點主要放在轉變就業觀念、規範職業行為和增強勞動技能三個方面。把職業技能培訓與就業緊密結合起來,以保證培訓後的就業率。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就業服務

(1)積極爭取區委、區政府的支援,發動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儘可能為被徵地農民提供就業崗位,並通過各種渠道向被徵地農民提供就業資訊,為用人單位和被徵地農民創造溝通和交流的機會。

(2)鼓勵、引導和支援被徵地農民走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之路。農民自主創辦企業或開辦個體工商業,享受城鎮居民創辦民營企業和城鎮下崗失業職工自主創業同等的優惠政策,積極引導促進農民就業。

努力爭取被徵地農民就業再就業社保補貼、小額貸款等各項優惠政策,被徵地農民《再就業優惠證》應發盡發。通過全面落實各項優惠政策,為被徵地農民打造良好的就業環境。

(3)鼓勵願意從事種養業的農民為調整農業結構、發展高效農業做貢獻。在徵地和拆遷的過程中為被徵地農民規劃留用地,或者採取轉包、出租、轉讓等方式,在周邊土地富足的鄉鎮劃出部分“四荒地”、“河灘地”或耕地給被徵地農民從事種養業。

(4)組織勞務輸出,實施“走出去”戰略,採取多種渠道和措施,建立比較穩定的勞務輸出基地,同時,通過“訂單培訓”、“定向培訓”等方式,與企業簽訂協議,將培訓合格後的被徵地農民直接輸送到該企業就業。

(三)籌建新區勞動力市場,暢通被徵地農民就業渠道

通過到周邊縣區、蘇南發達地區學習參觀,吸取借鑑他們的優秀成果、好的做法,並結合工作實際,拿出勞動力市場籌建方案,並組織實施。為轄區被徵地農民提供就業平臺。

【第3篇】關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情況調研報告

到了基層縣上這一級就有些落實的實際困難,政策可以比照制定,這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好的政策得不到落實也如同廢紙一張,歸根結底,是目前徵地這一塊由於商業利益潛力並不太大(如工業園區規劃徵地、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城市規劃徵地等),多數資金需要政府來籌措,而縣級財政十分困難,徵地涉及的人數又較多,需要一大筆資金,政府無力籌集。另一方面,被徵地農民由於生活來源單一,加之許多農民只重視眼前利益,如果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來養老,他們就要精細算賬,因為靠兒養老思想根深蒂固,如果費用過大,他們則就要放棄。據調查,20xx年在開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擴面工作中,有許多被徵地農民就沒有參加,原因是認為自己身體還好,子女還小,不會有很大問題,不願意做貢獻。這是他們對社會保障的重要性不慎,認識不夠造成的,還有就是宣傳未跟上。

五、對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建議

1、細化完善政策,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被徵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2、政府加大就業和社會保障資金投入,儘可能讓被徵地農民得到更大更多實惠,徹底解決後顧之憂。

3、開展好就業再就業政策宣傳工作,特別是被徵地農民的相關優惠政策宣傳,適時適量給予免費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小額信貸扶持。

4、大力開展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工作,選擇有針對性、實用性的專業組織進行創業培訓。(從務農的手轉變為經商或者創業的好手)

5、涉關被徵地農民的部門相互配合、協調合作。共同做好此項工作,需要政府統籌,如果中央提出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不落實不得批准徵地“的規定徹底落實,就可以保障他們的利益。

6、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考核評價機制。

【第4篇】2022年徵地調研報告

為妥善解決我縣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對我縣被徵地農民的生活保障情況進行了調研。

一、基本情況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和我縣城鎮化、工業化建設步伐的加快,非農用地需求不斷增長,自土地承包到戶以來,全縣因國家重點專案建設、城鎮專案建設等被徵收徵用土地共4490畝,其中,耕地4227畝。所有徵地涉及51個村委會235個村民小組3301戶農戶11094人,其中1—18歲2938人,18—60歲6881人,60歲以上1275人。其中xx年至xx年7月共徵地358畝,其中耕地341畝,佔所徵地的95%。所有徵地涉及9個村委會36個村民小組259戶農戶852人,其中1—18歲218人,18—60歲563人,60歲以上71人。

(一)基本失地人口情況。徵收、徵佔用土地後失地農民中基本失地(人均耕地不足0.3畝)1284戶4446人,其中1—18歲1058人,18—60歲2847人,60歲以上541人。基本失地農民生活現狀為:上升型120戶、持平型903戶、貧困型261戶。其中xx年至xx年7月,徵收、徵佔用土地後失地農民中基本失地31戶108人,其中1—18歲31人,18—60歲66人,60歲以上11人。基本失地農民生活現狀為:上升型5戶、持平型13戶、貧困型13戶。

(二)完全無地人口情況。徵收、徵佔用土地後失地農民中完全無地644戶2209人,其中1—18歲632人,18—60歲1331人,60歲以上246人。完全無地農民生活現狀為:上升型57戶、持平型303戶、貧困型284戶。其中xx年至xx年7月,徵收、徵佔用土地後失地農民中完全無地61戶220人,其中1—18歲54人,18—60歲146人,60歲以上20人。完全無地農民生活現狀為:上升型4戶、持平型33戶、貧困型24戶。

(三)徵收徵用土地的補償情況。因專案建設的補償情況。1998年以前徵地以貨幣補償為主,補償標準不等。少部分農戶採用減免農業稅(費)的方式補償;1998年以後的徵地主要實行貨幣補償和辦理農轉非的方式進行安置,標準根據地塊等不同而不等,最高時曾達6萬元/畝,大多數為2萬元/畝。另外,落實農轉非2263人,其中安排就業114人。落實最低生活保障839人(戶)。其中xx年至xx年7月,落實農轉非48人,其中安排就業16人,落實最低生活保障40人(戶)。

xx年11月以前徵地實行貨幣補償,補償標準不等,最高達6萬元/畝,大多數在2萬元/畝左右。xx年11月至xx年7月,按縣人民政府第5號公告規定的標準對建設徵收土地及附著物進行補償,具體標準為徵收水田、菜地的規劃區內24000元/畝,規劃區外的壩區、鄉鎮政府所在地2xx元/畝,其它地區19800元/畝;徵收旱地規劃區內10000元/畝,規劃區外的壩區、鄉鎮政府所在地9000元/畝,其它地區7700元/畝。xx年7月,縣人民政府釋出了28號公告,對大瑞鐵路永平段建設用地徵收及拆遷補償標準作了新的規定。

(四)被徵地農民的安置情況。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採用貨幣安置、就業安置和土地安置的方式進行。一是貨幣安置。這是目前採取的主要安置方式。徵收土地的補償費,除原老街的部分村、社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少量的費用外,其它鄉鎮全部兌補到農戶。二是宅基地安置。對部分拆遷戶,在進行貨幣補償的同時,還實行宅基地同面積兌換的方式進行安置。三是辦理農轉非手續和就業安置。按徵收0.5畝耕地辦理1人農轉非,共辦理農轉非2263人。從xx年起,實行戶籍制度改革後,不執行農轉非政策。同時,由用地單位為土地被徵收的農戶提供就業崗位,安排了114人就業,但這樣安置的方式很少。四是最低生活保障。對生活困難符合享受低保條件被徵地農民給予最低生活保障,被徵地農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839人(戶)。

二、存在的問題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農民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是農村穩定的基礎。失去了土地,農民就沒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如果農民在失地後沒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就會造成大量失地農民變為介於農民與城鎮居民之間新的社會弱勢群體。土地徵用不僅沒有富裕農民,而是造成了大批農民失地失業;不僅沒有縮小城鄉差距,而是擴大了社會不公,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已成了農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第一,補償費用偏低,失地農民安置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只考慮了土地的歷史產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農民”的生活標準,沒有充分考慮到被徵地農民成為新居民後生活消費水平必然提高的客觀事實。目前每畝水田的全部補償費大約在2萬多元,也就相等於一個普通公務員1年的工資。現在農民沒有土地了,生活成本又在不斷的提高,他面對城鎮生活的時候需要開銷,所以補償費也是杯水車薪的。由於現在的補償標準沒有充分考慮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給被徵地農民帶來的深刻變化,既解決不了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更解決不了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

第二,整體素質不高,失地農民就業難。土地依然是絕大多數農民、特別是大齡農民的最基本的就業崗位。由於歷史的原因,大部分大齡農民的文化素質和知識水平相對低下,在競爭激烈的勞動力市場中,他們是弱者。面對激烈競爭的勞動力市場,農民失地就意味著他們失去了最基本的就業崗位。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農就業技能的失地農民,在就業方面明顯處於劣勢地位。自謀出路的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困難,目前有相當一部分處於失業和半失業狀態。

第三,經濟收入不穩定,失地農民保障難。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徵用土地必然影響農民的生計。土地被徵用後,有些農戶能較好地運用得到的補償資金自主創業,生活穩定並有較大提高。對大部分被徵地農民而言,他們的生活水平總體上呈現“先高後低”的特徵。在土地被徵用之初,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有的失地農民閒居在家,打牌、打麻將,甚至賭博成為日常生活的主要內容。幾年下來,正事沒幹,錢也花光了,技術也沒學,種地沒土地,工作又沒有,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有的失地農民都把土地補償費用到住房的建設修繕、婚喪嫁娶、購置生活消費品,以及清償債務等方面,沒有將補償費用於生產經營,導致失地後往往也就喪失經濟收入來源。隨著時間的推移,被徵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將會因就業發展能力、社會轉型能力等等,導致生活水平出現很大的差異。特別是以土地經營為主、文化程度較低、社會轉型能力較差、消費沒有計劃靠徵地款來維持生計的被徵地農民,幾年後徵地款“吃”完,其最終結果往往是生活沒有保障。

第四,相應的制度不健全,失地農民管理難。土地既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當前整個社會就業壓力增大、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土地一旦被徵佔,就意味著農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農民失去土地以後,沒有低保,沒有社保,處於無地、無業、無保障、無創業資本的“四無”狀態,造成了“種糧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的情況,生活在城鎮的邊緣,導致失地農民大量轉化為城市貧民,在就業、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關優惠政策,不僅計劃生育等政策執行難,而且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制約著城鎮化、工業化的發展程序。

三、對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建議

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對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方面的建議和措施如下:

(一)依法提高徵地補償費用。土地對於農民來講具有三項基本功能,即:所有權功能、就業功能和保障功能。同時土地也具有效益延續功能,只要土地在,農民可以祖祖輩輩的依靠土地生活下去。因此,徵地補償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依據,不能以侵害農民利益為代價降低建設成本。要按照“土地能換到農民的保障” 的原則,根據被徵土地的原有收益、未來用途、區位、質量、供求關係等綜合因素,結合當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水平和被徵地農民未來生存發展的實際需要,依法制定評估辦法,合理確定徵地補償標準,以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經濟條件來確定對失地農民進行合理補償的依據。按照安置農民的實際社會成本,制定出補償安置最低標準,改進補償費的分配方法,完善補償機制。

(二)採取靈活多樣的補償安置方式。要改變目前一次性貨幣安置為主的做法,採取形式多樣的補償安置方式,給被徵地農民提供一條能夠確保長期生計的出路。一是預留地安置。政府在徵地時為完全失地的農民代徵15%左右的土地,進行統一規劃開發,建蓋標準廠房、市場等用於租賃、經營或作價入股,以保證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二是採取土地流轉的方式(轉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將收益的50%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剩下的收益小部分用於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其餘直接分配給農民。三是實行宅基地安置。對完全失地農民補償0.3——0.2畝的宅基地,一方面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居住問題,另一面方面可建蓋房屋可用於出租,增加收入。四是制定合理補償費用分配機制。可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的一部分發放給被徵地農民,保障其當前的生活需要,另一部分作為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專項資金,解決被徵地農民的保障問題。

(三)認真做好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大力推進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是解決目前失地農民存在問題的關鍵。要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將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結合被徵地農民特點與需求建立與之相適合的社會保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促進被徵地農民實現就業和融入城鎮社會,確保他們的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實現“以土地換保障、以保障換就業,以就業促發展”的良性迴圈發展機制。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要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徵地農民為就業培訓重點,以大齡和老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

1、著力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問題。

首先,轉變被徵地農民的就業觀。大部分的被徵地農民對就業缺乏市場意識,存在著“等、靠、要”思想。因此,要通過宣傳教育幫助被徵地農民樹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的擇業觀念。

其次,建立健全被徵地農民再就業培訓機制。農民失去土地後,客觀上需要從農業轉向其他行業。除去合理支付貨幣補償以外,還應考慮到失地農民的長遠利益。要在勞動就業方面給予就業指導、組織勞務輸出,安排專門的資金,開展針對被徵地農民的特點有計劃、有步驟地、多層次的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能,提高被徵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創業能力,使更多的失地農民通過就業培訓開啟就業渠道,為失地農民再就業創造良好的條件。

再次,做好就業援助工作。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貸免扶補”的就業帶動創業政策的要求,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被徵地農民分類納入城鄉就業體系,提供相關的就業服務和再就業政策扶持。

第四,加大安置被徵地農民就業的力度。一是用地單位直接提供就業崗位,按一定比例優先符合就業條件被徵地農民就業。二是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4050”人員及其就業困難的被徵地農民就業積極開發就業崗位,解決就業弱勢群體的生活和就業困難。

2、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雲政發〔xx〕226號)等檔案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採取基本生活補助、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辦法,妥善解決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1)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按照政府倡導、個人自願、以支定收、適度保障,繳費標準與我縣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農民收入的實際情況及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保障水平不低於我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建立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第一,參保範圍。被徵地人員是指永平縣轄區內有承包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資格,其土地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徵用,徵地時的在冊農業人員。以戶為單位,土地(指按永平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承包合同界定的耕地,面積以農經部門丈量面積為準)被完全徵用或徵地後以戶為單位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人員,均為參保物件。

第二、保障方式。一是基本生活補助。被徵地時年滿60週歲及其以上(不分男女)的人員,實行基本生活補助。二是基本養老保險。被徵地時年滿16週歲且不滿60週歲(不分男女)的人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基金來源。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一是使用土地的單位,按使用每畝土地不低於4萬元的標準繳納被徵地人員社會保障費;二是政府從土地純收益中安排10%的資金;三是基本養老保險金收益;四是政府補助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五是其它來源。

第四、繳費及補助標準。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金由農民個人、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擔,實行一次性繳納,籌資標準根據我縣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地農民的承受能力來確定,由縣人民政府一次性補助50%,由個人繳納50%。政府補助部分一次性劃入統籌賬戶,個人繳納部分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均有權享有政府的一次性補助。

第五、待遇的發放。一是基本生活補助。享受基本生活補助的60週歲以上的徵地養老人員,從辦理參保手續後之下月開始,由社會保險局經辦機構按啟領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付基本生活補助費,直至死亡。二是基本養老保險。16週歲至不滿60週歲被徵地農民,按規定繳足養老保險費的,從年滿60週歲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局經辦機構根據雲南省農村養老保險政策計算相應的待遇,如待遇不足我縣啟領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從統籌賬戶中補足不足部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2)實行生活補助。對縣人民政府具體政策實施後徵地時不滿16週歲的人員且土地被完全徵用的人員不列入被徵地人員社會保障範圍,一次性發給徵地生活補助,其今後的就業和養老問題自行解決。

(3)醫療保障。被徵地農民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參保方式享受有關醫療待遇。

(4)實行最低社會保障制度。被徵地後在未到達領取年齡前,生活水平達不到我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符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政策規定納入保障範圍。依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規定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總之,積極探索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措施,解好決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是堅持以人為本、貫徹科學發展觀、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國家重點建設、重點專案順利實施的關鍵,是構建社會和諧的基礎。

改革徵地制度土地狀況調研報告

一、我縣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基本情況

(一) 基本情況

**縣位於雲南省東南部、文山州西北部,地處東經103°34′-104°45′之間,北緯23°45′-24°28′之間,全縣土地面積經詳查結果:7585329.7畝。

**縣地處滇東南岩溶山原地區,大總山脈分支系縱橫全境,地形夏雜,地勢起伏,喀斯特地貌(或稱岩溶地貌)較多。整個地勢從西南向東北呈階梯狀傾斜,海拔相對高差較大,最高海拔2501.8米,最低782.0米,最低差1719.8米。坡度一般為15°-35°。地形有山地、山間盆地,河谷、丘陵、平地、窪子地和壩子等。地貌型別多樣,主要構造侵蝕地貌,是褶皺斷裂形成的山地。如官寨剝蝕地貌,主要表現為剝蝕高原低山、丘陵和低中山。分佈在膩腳等地;溶蝕地貌,如捨得岩溶地貌,岩溶面積佔全縣總面積的47 .8%;盆地地貌,是受斷裂和溶蝕作用形成的,境內海拔在1500米左右的壩子均屬於盆地地貌。堆積地貌境內較少。全縣500畝以上的壩子有40個,較大的壩子有八道哨、曰者、新溝、雙龍營、普者黑、馬者龍、天星、樹皮等,約佔全縣面積的20%。

(二)土地現狀結構

我縣各地類面積和結構如下:

1、農用地:6848594.3畝,其中,耕地:1430067.1畝,佔土地總面積18.8%;園地:10292.6畝,佔土地總面積0.14%;林地:4630573.9畝,佔土地總面積61%;牧草地:173048.3畝,佔土地總面積2.3%;其它農用地:604612.4畝,佔土地總面積7.9%。

2、建設用地:92612.6畝。其中,居民點及工礦用地:75625.7畝,佔土地總面積0.99%;交通用地:12330畝,佔土地總面積0.16%;水利設施用地:4656.9畝,佔土地總面積0.06%。

3、未利用土地:644122.8畝,佔土地總面積8.5%。

(三) 土地利用特點

1、農業用地面積大,有較大的開發潛力。全縣已利用的土地中,農業用地為6848594.3畝,佔土地總面積的90%,在農業用地中,非耕地多,而耕地少。

2、耕地中,旱地多,灌溉水田少,全縣耕地中,旱地面積即達1239421.4畝,佔耕地面積的86.6%,灌溉水田145359.6畝,佔耕地的10.1%。旱地面積中,以坡地為主,面積為958605.7畝,佔旱地面積的77%,而平旱地、梯地等面積為23%。

3、林業用地不合理,園地少,林地多。全縣林地4630573.9畝,佔土地總面積的61%,園地:10292.6畝,佔土地總面積的0.14%。園地規範小,零星分佈,目前還未形成規模,商品率極低低。林地面積中,有林地3146993.5畝,全縣森林覆蓋率達41.5%。

4、牧草地以天然草地為主,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缺乏。

5、城鎮、村莊及工礦用地中,以村莊用地多,而工礦等其他用地較少,說明**縣城市建設薄弱,工礦企業不發達。

6、交通用地較少,僅佔全縣土地面積的0.16%。

7、水域以河域水面、坑塘水面、溝渠水面為主。

8、未利用土地面積大,但可開發利用的較多,隊難以利用的裸土地,裸岩石礫外,其餘荒草地、田坎等土地還可以開發利用。

(四)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

用地結構不合理,主要是:1、耕地少,非耕地多。2、園地和水域用地少,開發潛力大。3、城鎮居民及工礦用地不合理,存在用地浪費現象。4、牧草地少,未利用地多,開展難度大,影響畜牧業的發展。5、林業用地面積多,但低產林地較多。由於低產林面積比重較大,林業利用率低,開發潛力大。

2、森林植被遭到破壞,水土流失嚴重,生態環境惡化,**縣的森林資源,由於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土法冶煉鋼鐵,1978年以後包產到戶,開荒擴大耕地,大面積的森林遭到嚴重破壞。加之人口的不斷增長,資源與人口、環境矛盾日趨突出,致使全縣森林面積銳減。據有關部門記載,1952年全縣森林面積為507.45萬畝,森林覆蓋率達67.7%。到1978年森林面積減到143.9畝,森林覆蓋率為19.2%,面積比1952年減少363.55萬畝,森林覆蓋僅為1952年的28.36%。80年代開始,全縣響應黨的號召,積極開展居民義務植樹活動,但由於造林存活率低,加之管理工作滯後等原因,使造林面積難以補償被毀林面積。由於森林資源遭到破壞,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一是水土流失加劇,據統計,1994年全縣水土流失面積達1689平方公里,佔全縣土地總面積的33.4%;二是水源枯竭,水庫、壩塘等庫容量減少,山區人畜飲水困難;三是自然災害頻繁,損失程度加重。由於森林面積減少,高山山區、陡坡地區耕地嚴重受到洪水沖刷,低凹地易造成洪澇災害耕地質量下降。**六獨銅礦區曾經發生山體滑坡,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這都說明了森林被破壞,環境不斷惡化造成的。四是氣候受到影響,常常會發生旱、澇、冰雹、霜凍等災害性天氣,且週期縮短。

3、人口過快增長,人地矛盾突出

長期以來,由於種種原因,造成了人口增長過快,耕地銳減及人地矛盾突出等問題。在人地比例關係中,土地資源嚴格來說是不可再生資源,土地面積是個常數,人口是個變數,人口的迅速增長,必然帶來人均土地和耕地相對數量的減少。必然造成人地矛盾加劇。同時,由於城鎮附近的良田良地逐步被徵用,非農業用地增長快,耕地逐年減少,耕地質量減退。

4、農業水利設施脆弱,農業生產條件亟待改善

農業生產水平高低,主要取決於土地質量,技術水平、生產條件(主要是基礎設施)和必要的物力、財力的投入等。按照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的現譬化農業的標準來要求,**縣農業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是極不相適應。由於水利設施差,工程老化和不完善,一些水利工程帶病執行,迫切需要改造和更新。據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全縣灌溉水田145359.6畝,佔耕地的10.1%,而望天田、旱地、菜地等則佔90.9%。由於全縣水利設施不配套,到1994年全縣水利化程度僅達26%,從而形成地多田少、低產田地多,高產田地少的耕地利用狀況;由於農業基礎設施脆弱,抵禦自然災害能力低,一旦警到大的自然災害如,霜凍、乾旱、洪澇等。農業生產將受到嚴重影響,如,霜凍、乾旱、洪澇等。

5、農村能源短缺,制約林業生產發展

**縣水能資源豐富,但開發利用程度不充分。由於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率低,煤礦資源少等,造成了農村生活能源緊張。雖通過節柴改灶技術推廣,農村沼氣的開發高,但也難以使魯號農村能源緊張的局面有所緩解。農村生活能源不得不以森林的消耗作為代價來得以逐步解決。因此,造成了森林資源消耗量大於生產量,森業資源減少的局面。所以,需要使農村能源的問題得到解決,首先要加快水力資源的開發,提高農村通電率,其次還要加快農用薪炭林建設,推廣節柴改灶和沼氣,有條件的鄉鎮要建立風力發電等。

6、土地利用缺乏科學規劃,亂佔亂建現象時有發生

隨著人口的不斷增長,城鄉建設特別是市政建設需要逐步增強,公路交通,郵電設施,城市給水、供電,街道建設等城市功能應相互配套。但是,由於缺乏統一的科學的發展規劃,加之執法不嚴,管理工作滯後等因素,城市建設,農村建房只從本行業、部門和個人利益出發,各行其是,擠佔街道、公路,亂佔亂建,用地佈局不科學,工廠和一些鄉鎮企業建廠選址因缺乏規劃,存在重複建設,用地浪費等現象。

二、現行基本土地制度與土地徵用制度

土地徵用制度是我國一項基本土地制度,徵地過程是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所有權轉變過程,強制性和補償性是其兩個基本特徵,但現行徵地補償範圍和補償標準仍是計劃經濟思路。我國現行徵地補償制度透視,我國現行法律強調徵地是一種國家行政行為,是集體經濟組織對國家的一種義務,不是集體經濟組織向國家“賣地”。因此我國的徵地具有強制性,但必須以補償為條件。而徵地補償只能是適當補償,遵循3個原則:①徵地補償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標準執行;②徵地補償應使被徵地單位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準則;③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根據憲法,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中國現行的土地徵用制度的具體內容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除了農村集體和個人為了興建鄉鎮企業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當建設單位確實需要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經過土地管理主管部門批准,通過國家徵用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家所有的土地,然後通過出讓或者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也規定了各級政府對於徵用各類土地,包括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根據自xx年實施的《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徵地當事人有權利就擬定徵地專案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以及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申請等事項舉行聽證。

在現有土地徵用制度下,徵用土地的補償不是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標準的,而是以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的產出水平為基礎來進行核定。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上限,而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以及徵用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各省級地方政府制定。

一、現行土地徵用制度的弊端及其產生的問題

在徵用農村土地的過程中,土地交易的主體是土地所有權,所發生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向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轉化。完成徵地手續後,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給用地單位使用。在由用地單位向政府申請徵地時,由用地單位支付徵地補償費並最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其實質是用地單位代國家支付了土地所有權轉移的價格並因此獲得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是單向性的,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轉化為國家土地所有權,而且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在土地所有權轉移的過程中始終處於被動從屬地位。只有當本集體以外的單位需要該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時候,才會由用地單位向政府土地管理機構提出徵用土地的申請,或者由政府直接徵用土地用於出讓,從而啟動土地徵用程式,最終導致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作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農民集體不僅不能自主行動促成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而且在法律上也沒有對於徵地的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權利。因而可以說,現有的農村土地制度事實上是在法律上規定了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與城市土地的國家所有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從而導致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內在的不完整性。這正是導致徵地過程中一系列嚴重問題的根本原因。

由於土地徵用而產生的土地產權的轉移並不是真正的市場公平交易,而只能把其看成是一種特殊的土地產權交易。不過,也應當注意到,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對非市場的法定補償標準造成了衝擊。近幾年徵地改革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新的補償方式和概念,如實物補償、合作補償、年薪制補償、綜合價等,也反映了土地市場供求關係對土地補償價格形成的影響。但是,這種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證的條件下形成的徵地補償費,仍然嚴重偏離市場決定的價格水平。因此,徵地費用水平就無法成為調節土地市場供求關係的槓桿。

除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不完整性外,現有徵地制度還存在著以下嚴重弊端:

(1)“公共利益”和“國家建設用地”定義模糊。

(2)徵用土地的程式不完善

(3)徵地補償機制存在根本缺

(4)對於徵地補償費的處置缺乏明確合理的規定。

(5)缺乏獨立的徵地補償費評定機構。

(6)缺乏明確、獨立和有效的徵地糾紛調解仲裁機制。

土地徵用制度的缺陷,導致了土地徵用過程中一系列的嚴重問題。主要包括:

(1) 地方政府濫用徵地權利,導致耕地急劇減少和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2) 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嚴重受損。

(3) 失地農村人口的安置問題面臨新的挑戰。

上述種種問題的存在,充分顯示了土地徵用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二、創新土地徵地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利益

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各個國家的實踐,土地徵地制度的改革,要注意把握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和保護農民利益這兩條。改革的總目標就是要建立一套既能充分保障被徵用土地者的合法權益,又具有效率和有利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土地徵用制度。鑑於土地徵用制度的缺陷與徵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能夠更好的做到切實維護農民利益,土地徵用制度改革應當體現以下原則:

第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應當與其他財產權利一樣享有憲法的同等保護,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應當擁有對於政府徵用其所有的土地和徵地補償的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權利,而且在土地被徵用時應當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得到公平的補償。

新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對於徵收和徵用土地給予補償。此修正案並未排除在土地徵用時可以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給予市場價格基礎上的補償。而且,新的憲法修正案包括了對於依法獲得的私人財產權予以憲法保護,這意味著合法的私有財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享有與其他性質的財產權平等的地位,在市場交易時應當獲得公平的市場價格或者補償。這實質上也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平等對待各種財產權利的客觀要求。那麼,就沒有理由對於依法確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繼續實行過度的限制。簡單地說,集體土地所有權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獲得公平的補償。應當明確的是,即便仍然限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轉化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在土地徵用過程中同樣可以按照市場價格對於集體土地予以補償。

第二,應當根據我縣的具體情況制定專門的土地徵用辦法,對於土地徵用的程式和土地徵用補償的原則作出公正明確的規定。既要保證國家徵用土地的公權力的有效行使,也要充分保障土地被徵用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對於徵地過程中的所有環節作出明確細緻的規定。這包括徵地申請、徵地前公告、徵地聽證、徵地批准後公告、徵地公告登記、進入和實際佔有土地、徵地補償的原則和標準、徵地糾紛的處理等各個方面。

第三,確立以市場價格為基礎進行徵地補償的原則。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稀缺的資源,市場機制是實現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徑。只有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徵地補償,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徵地補償費的構成,應以確定需補償的專案來確定。這應當包括土地本身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搬遷費,以及必要的法律和專業服務費用,如測量與評估費用等。

第四,建立合理的徵地糾紛調解機制。徵地過程中的糾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徵地本身的合理性和徵地補償的合理性。就徵地本身而言,糾紛的核心為是否應該徵地和徵地的數量是否合理這兩個問題。徵地補償方面的爭議則是關於補償標準是否合理。所以在制定徵地辦法時,應當對於徵地程式和徵地補償糾紛的處理機制分別予以規定,要明確行政部門、獨立機構和司法機關在解決各類徵地糾紛中的地位和作用。這主要包括它們對於徵地行為合法性和徵地補償合理性的判定。除了行政複議外,由政府任命的獨立機構可以就徵地合法性問題舉行聽證會;政府也可以建立獨立的土地價格評估委員會或者土地仲裁庭,對徵地補償價格進行核定和裁決;而且必須要在徵地法中明確賦予人民法院最終審理徵地行為合法性和徵地補償合理性的權力。

第六,改革土地補償費管理和分配體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的失地農民安置機制,確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由於中國土地制度的公有性質,土地徵用是農村土地轉化為城市土地過程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這就意味著土地徵用在中國的土地利用中成為普遍的土地供給手段,從而也使得因徵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的安置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社會經濟問題。從理論上講,在徵地部門對於被徵土地按照市場價格補償後,就不對被徵地集體的農民有任何其他的義務了。在制定土地徵用辦法時應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徵用補償費的支付與處置有相應的規定,以充分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首先,土地補償方案必須在擬徵地所在集體予以公告,並以書面形式送達該集體各個農戶。在該公告中,應當明確告知該集體或者其成員在規定的期限內有對徵地補償方案向法定的部門或機構提出異議的權利。

其次,在徵地部門正式佔有和使用土地之前,必須在法院認定的銀行賬戶記憶體入足夠的土地補償費。如果不是預估的補償費全額也應當不少於百分之九十。同時,要在法律上規定徵地部門必須自取得土地產權之日起,按照法定的利率支付所欠徵地款的利息。這樣,可以防止徵地部門拖欠農民的徵地費,

再次,必須改革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分配體制。徵地補償費的不同構成部分的分配辦法應當不同。按規定應該付給農民的各項補償費,如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及搬遷費,應當直接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民,避免侵佔和挪用的發生。對於屬於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的部分,應當為被徵地的所有集體成員共同所有。這又包括兩種基本情形:部分集體成員的承包土地被徵用;全部集體土地被徵用。當只有部分集體成員的承包土地被徵用時,屬於土地所有權補償費的一部分應當用於補償被徵地農民因失去所剩年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損失。當全部集體土地被徵用時,土地所有權的補償費應當屬於全體村民。應當以公有基金的形式進行管理和投資,以保障失地農民發展經濟和重新就業。應當制定相應的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的規定,以規範資金的使用,防治貪汙、挪用和浪費。

另外,可以考慮在徵地補償費中劃出一部分設立人力資源開發基金,專項用於失地人口勞動技能培訓,幫助失地人口實現新的就業。既往那種依賴用地單位安置農村人口的做法,與勞動就業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尤其是當失地人口的勞動技能與用地單位對勞動力素質的需求存在很大差距的時候,法律上強制要求用地單位接收失地的農村人口是違反勞動力資源市場配置的效率原則的,是一種不合理的行為。

最後,在集體土地被部分徵用的情況下,如果要通過內部土地調整來安置失地農戶的話,要處理好農村失地人口安置與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關係。未經原土地使用者的同意,不得為了安置失地人口而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隨意更改和調整。在制定土地徵用法時,要充分考慮到其與《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相關規定的協調。

除了上述各個方面之外,政府能否爭取開徵部分費用作為其提供配套基礎設施的補償的。因為,城市郊區的土地在轉化為非農用地時土地的價格會成倍上漲。城市基礎設施的延伸無疑是一個重要原因。那麼,政府取得部分徵地補償費的理由就是,郊區土地的增值,部分是由於城市政府投資的公共設施的延伸的結果。因而,城市政府開徵部分費用,其可以是政府先期投資的回收,或者是對需要的新建公共設施投資的先期取得。如果要徵收某種形式的增值費,建議以土地補償價格為基礎或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和麵積及建築容積率來徵收。

縣徵地補償費分配情況的調研報告

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事關農民利益、事關農村穩定、事關新農村建設、事關縣城發展。按照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縣生態產業園管委會主任金晚球的要求,11月10日至15日,縣經管局牽頭與縣委政研室、縣政府經研室、縣公安局和縣國土局等相關同志組成聯合調研組,對兩市鎮和黃陂橋鄉部分村進行了實地調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們走訪了5個村,涉及57個組,都與縣開發區或縣生態產業園發生了徵地補償關係,目前已有42個組將徵地補償費分配到戶,佔總組數的73.68%。其中兩市鎮3個村、38個組,除2個組沒有將徵地補償費分配到戶外,其他36個組均已分配到戶。黃陂橋鄉2個村19個組,僅有6個組的徵地補償費分配到戶,其他13個組因各種原因未分下去。具體情況如下:

縣開發區目前在兩市鎮徵地牽涉到宋家塘村、金泉村、軟塘村、賽田村、湖塘村、新輝社群、荷花社群、大田社群、公園社群等5個村和4個社群。我們主要調研了2個村和1個社群:兩市鎮的宋家塘村現有戶數480戶,人口2160人,已徵地1000畝,全村15個組,14個組已完成徵地補償費分配,剩下一個組沒有分配;軟塘村現有450戶, 1500人,已徵地400畝,全村12個組,11組已完成徵地補償費的分配,1個組沒有完成;公園社群現有420戶,1480人,已徵地1700畝,徵地補償費全面分配到戶。

縣生態產業園目前在黃陂橋鄉徵地牽涉到龍石、晨光、排頭、餘橋、同意等5個村。我們重點解剖的兩個村,基本情況如下:龍石村現有345戶,1221人,已徵9個組132畝土地,徵地補償費有5個組分配到戶,另有4個組沒有分下去;晨光村現有285戶,1201人,已徵10個組土地500畝,徵地補償費只有1個組分配到戶,另外9個組沒有分下去。

二、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法

從以上5個村的調查情況來看,村民承包的土地,徵地補償費分配方式不一,已經分到戶的42組主要有兩種分法:

(一)直接分給承包戶。即所徵的地是誰承包的,徵地補償費就歸誰。按此方法分配的有18個組,佔已分到戶組的42.86%。

(二)按人口分配。一是按承包土地人口和現有戶籍人口加權平均分配。如黃陂橋鄉龍石村力新組將該組1997年參加分田分地的人口和現有的戶籍人口對半來分,即將土地補償費分成兩半,一半按1997年分地人口分,一半按現有戶籍人口分。二是按現有人口分配。現有人口參與分配的計算方法,五花八門。較典型的有兩市鎮宋家塘村,該村將各戶參與分配的情況分為14類,現摘錄如下:1.凡在該村依法承包土地的村民都可以參與分配,但本村婚嫁出去的或離婚的婦女,不論戶口是否遷出或遷入,包括其所生子女一律不參與分配;2.凡合法婚入並且戶口遷入本村的婦女都可以參加分配;3.凡弄虛作假辦理結婚證,但已成事實婚姻的夫妻,只能按50%參與分配,待男女雙方均達到結婚年齡時,方可100%分配,未到法定年齡生育的子女按超生分配,父母滿分時兒女也可滿分;4.本村離婚婦女,可保留戶口,不參加分配,但娶進來的離婚婦女離婚後,分有固定房屋,且沒有出嫁者,可以參加分配;5.除正常婚嫁外,凡經村民小組95%以上的戶主籤同意的其它情況遷入者可以參加分配;6.純女戶允許其中一個女兒招婿,其招女婿及子女可以參加分配,如果男方不願意到女方落戶,女方也不同意到男方落戶者,雙方所生育的子女不管多少,女方孃家允許一個參加分配;7.凡男女雙方年齡超過30歲,結婚半年以上,未生育者,夫妻雙方各加半份分配;8.凡30歲以上的單身漢可以多分半份;9.領證的獨生子女,均可以多分半份,但此款先由村(組)代儲存,需其母親達到45歲時,由村(組)將存款取出,連本帶息全部付給物件戶,如在45歲之前又有生育的,此款由村(組)取出歸小組集體所有,並加罰此款的20%;10.凡超計劃生育的小孩按5歲以下記5分,5歲以上每增加1歲記1分到14歲記滿分(14歲為滿分)進行分配,超生二胎或二胎以上為多胎,超生多胎者按超生一胎的同比70%參加分配;11.凡戶口不在家的義務兵,10年以下的士官、在校的大學生及大學畢業時及時將戶口遷回原籍者可以參加分配,但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往外地不參加分配;12.凡夫妻生育了多個子女,又未經批准另帶養了一個子女,這個子女不參加分配;13.凡在分配徵地款之前,已開始徵地活動,但未簽訂正式合同就死亡者,可照顧參加本次分配;14.凡是小組自己制訂有分配方案及辦法者,由小組自己搞好分配。另外,其它各村雖沒有統一的分配方案但都大同小異,也將參與分配的人分為不同種類,再按相應的標準進行分配。

三、徵地補償費分不到戶的原因

據調查,徵地補償費不到戶的原因主要是村(組)不瞭解分配政策,自認為是按人口分配,而哪些人該分,哪些不該分,矛盾重重,無法扯清。主要是以下七種人界定難。一是外出經商、務工人員,外出後其戶籍仍在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在外面也有戶口的;二是外出學習、服兵役、服刑的人員,這類人群有的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將戶口遷出;三是基於婚姻關係而流動的人口,有農嫁農的情況,有農嫁非的情況;四是空掛戶口人員的問題;五是回鄉退養人口和下崗職工;六是獨生子女和30歲以上的單身人員的分配標準問題;七是超計劃生育人員的問題等等。這幾類村民參與分配的界定沒有明確的標準。

【第5篇】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現狀調研報告

為妥善解決我縣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對我縣被徵地農民的生活保障情況進行了調研。

一、基本情況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和我縣城鎮化、工業化建設步伐的加快,非農用地需求不斷增長,自土地承包到戶以來,全縣因國家重點專案建設、城鎮專案建設等被徵收徵用土地共4490畝,其中,耕地4227畝。所有徵地涉及51個村委會235個村民小組3301戶農戶11094人,其中1—18歲2938人,18—60歲6881人,60歲以上1275人。其中xx年至xx年7月共徵地358畝,其中耕地341畝,佔所徵地的95%。所有徵地涉及9個村委會36個村民小組259戶農戶852人,其中1—18歲218人,18—60歲563人,60歲以上71人。

(一)基本失地人口情況。徵收、徵佔用土地後失地農民中基本失地(人均耕地不足0.3畝)1284戶4446人,其中1—18歲1058人,18—60歲2847人,60歲以上541人。基本失地農民生活現狀為:上升型120戶、持平型903戶、貧困型261戶。其中xx年至xx年7月,徵收、徵佔用土地後失地農民中基本失地31戶108人,其中1—18歲31人,18—60歲66人,60歲以上11人。基本失地農民生活現狀為:上升型5戶、持平型13戶、貧困型13戶。

(二)完全無地人口情況。徵收、徵佔用土地後失地農民中完全無地644戶2209人,其中1—18歲632人,18—60歲1331人,60歲以上246人。完全無地農民生活現狀為:上升型57戶、持平型303戶、貧困型284戶。其中xx年至xx年7月,徵收、徵佔用土地後失地農民中完全無地61戶220人,其中1—18歲54人,18—60歲146人,60歲以上20人。完全無地農民生活現狀為:上升型4戶、持平型33戶、貧困型24戶。

(三)徵收徵用土地的補償情況。因專案建設的補償情況。1998年以前徵地以貨幣補償為主,補償標準不等。少部分農戶採用減免農業稅(費)的方式補償;1998年以後的徵地主要實行貨幣補償和辦理農轉非的方式進行安置,標準根據地塊等不同而不等,最高時曾達6萬元/畝,大多數為2萬元/畝。另外,落實農轉非2263人,其中安排就業114人。落實最低生活保障839人(戶)。其中xx年至xx年7月,落實農轉非48人,其中安排就業16人,落實最低生活保障40人(戶)。

xx年11月以前徵地實行貨幣補償,補償標準不等,最高達6萬元/畝,大多數在2萬元/畝左右。xx年11月至xx年7月,按縣人民政府第5號公告規定的標準對建設徵收土地及附著物進行補償,具體標準為徵收水田、菜地的規劃區內24000元/畝,規劃區外的壩區、鄉鎮政府所在地2xx元/畝,其它地區19800元/畝;徵收旱地規劃區內10000元/畝,規劃區外的壩區、鄉鎮政府所在地9000元/畝,其它地區7700元/畝。xx年7月,縣人民政府釋出了28號公告,對大瑞鐵路永平段建設用地徵收及拆遷補償標準作了新的規定。

(四)被徵地農民的安置情況。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採用貨幣安置、就業安置和土地安置的方式進行。一是貨幣安置。這是目前採取的主要安置方式。徵收土地的補償費,除原老街的部分村、社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少量的費用外,其它鄉鎮全部兌補到農戶。二是宅基地安置。對部分拆遷戶,在進行貨幣補償的同時,還實行宅基地同面積兌換的方式進行安置。三是辦理農轉非手續和就業安置。按徵收0.5畝耕地辦理1人農轉非,共辦理農轉非2263人。從xx年起,實行戶籍制度改革後,不執行農轉非政策。同時,由用地單位為土地被徵收的農戶提供就業崗位,安排了114人就業,但這樣安置的方式很少。四是最低生活保障。對生活困難符合享受低保條件被徵地農民給予最低生活保障,被徵地農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839人(戶)。

二、存在的問題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農民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是農村穩定的基礎。失去了土地,農民就沒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如果農民在失地後沒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就會造成大量失地農民變為介於農民與城鎮居民之間新的社會弱勢群體。土地徵用不僅沒有富裕農民,而是造成了大批農民失地失業;不僅沒有縮小城鄉差距,而是擴大了社會不公,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已成了農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第一,補償費用偏低,失地農民安置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只考慮了土地的歷史產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農民”的生活標準,沒有充分考慮到被徵地農民成為新居民後生活消費水平必然提高的客觀事實。目前每畝水田的全部補償費大約在2萬多元,也就相等於一個普通公務員1年的工資。現在農民沒有土地了,生活成本又在不斷的提高,他面對城鎮生活的時候需要開銷,所以補償費也是杯水車薪的。由於現在的補償標準沒有充分考慮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給被徵地農民帶來的深刻變化,既解決不了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更解決不了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

第二,整體素質不高,失地農民就業難。土地依然是絕大多數農民、特別是大齡農民的最基本的就業崗位。由於歷史的原因,大部分大齡農民的文化素質和知識水平相對低下,在競爭激烈的勞動力市場中,他們是弱者。面對激烈競爭的勞動力市場,農民失地就意味著他們失去了最基本的就業崗位。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農就業技能的失地農民,在就業方面明顯處於劣勢地位。自謀出路的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困難,目前有相當一部分處於失業和半失業狀態。

第三,經濟收入不穩定,失地農民保障難。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徵用土地必然影響農民的生計。土地被徵用後,有些農戶能較好地運用得到的補償資金自主創業,生活穩定並有較大提高。對大部分被徵地農民而言,他們的生活水平總體上呈現“先高後低”的特徵。在土地被徵用之初,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有的失地農民閒居在家,打牌、打麻將,甚至賭博成為日常生活的主要內容。幾年下來,正事沒幹,錢也花光了,技術也沒學,種地沒土地,工作又沒有,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有的失地農民都把土地補償費用到住房的建設修繕、婚喪嫁娶、購置生活消費品,以及清償債務等方面,沒有將補償費用於生產經營,導致失地後往往也就喪失經濟收入來源。隨著時間的推移,被徵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將會因就業發展能力、社會轉型能力等等,導致生活水平出現很大的差異。特別是以土地經營為主、文化程度較低、社會轉型能力較差、消費沒有計劃靠徵地款來維持生計的被徵地農民,幾年後徵地款“吃”完,其最終結果往往是生活沒有保障。

第四,相應的制度不健全,失地農民管理難。土地既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當前整個社會就業壓力增大、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土地一旦被徵佔,就意味著農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農民失去土地以後,沒有低保,沒有社保,處於無地、無業、無保障、無創業資本的“四無”狀態,造成了“種糧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的情況,生活在城鎮的邊緣,導致失地農民大量轉化為城市貧民,在就業、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關優惠政策,不僅計劃生育等政策執行難,而且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制約著城鎮化、工業化的發展程序。

三、對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建議

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對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方面的建議和措施如下:

(一)依法提高徵地補償費用。土地對於農民來講具有三項基本功能,即:所有權功能、就業功能和保障功能。同時土地也具有效益延續功能,只要土地在,農民可以祖祖輩輩的依靠土地生活下去。因此,徵地補償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依據,不能以侵害農民利益為代價降低建設成本。要按照“土地能換到農民的保障” 的原則,根據被徵土地的原有收益、未來用途、區位、質量、供求關係等綜合因素,結合當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水平和被徵地農民未來生存發展的實際需要,依法制定評估辦法,合理確定徵地補償標準,以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經濟條件來確定對失地農民進行合理補償的依據。按照安置農民的實際社會成本,制定出補償安置最低標準,改進補償費的分配方法,完善補償機制。

(二)採取靈活多樣的補償安置方式。要改變目前一次性貨幣安置為主的做法,採取形式多樣的補償安置方式,給被徵地農民提供一條能夠確保長期生計的出路。一是預留地安置。政府在徵地時為完全失地的農民代徵15%左右的土地,進行統一規劃開發,建蓋標準廠房、市場等用於租賃、經營或作價入股,以保證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二是採取土地流轉的方式(轉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將收益的50%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剩下的收益小部分用於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其餘直接分配給農民。三是實行宅基地安置。對完全失地農民補償0.3——0.2畝的宅基地,一方面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居住問題,另一面方面可建蓋房屋可用於出租,增加收入。四是制定合理補償費用分配機制。可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的一部分發放給被徵地農民,保障其當前的生活需要,另一部分作為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專項資金,解決被徵地農民的保障問題。

(三)認真做好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大力推進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是解決目前失地農民存在問題的關鍵。要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將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結合被徵地農民特點與需求建立與之相適合的社會保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促進被徵地農民實現就業和融入城鎮社會,確保他們的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實現“以土地換保障、以保障換就業,以就業促發展”的良性迴圈發展機制。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要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徵地農民為就業培訓重點,以大齡和老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

1、著力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問題。

首先,轉變被徵地農民的就業觀。大部分的被徵地農民對就業缺乏市場意識,存在著“等、靠、要”思想。因此,要通過宣傳教育幫助被徵地農民樹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的擇業觀念。

其次,建立健全被徵地農民再就業培訓機制。農民失去土地後,客觀上需要從農業轉向其他行業。除去合理支付貨幣補償以外,還應考慮到失地農民的長遠利益。要在勞動就業方面給予就業指導、組織勞務輸出,安排專門的資金,開展針對被徵地農民的特點有計劃、有步驟地、多層次的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能,提高被徵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創業能力,使更多的失地農民通過就業培訓開啟就業渠道,為失地農民再就業創造良好的條件。

再次,做好就業援助工作。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貸免扶補”的就業帶動創業政策的要求,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被徵地農民分類納入城鄉就業體系,提供相關的就業服務和再就業政策扶持。

第四,加大安置被徵地農民就業的力度。一是用地單位直接提供就業崗位,按一定比例優先符合就業條件被徵地農民就業。二是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4050”人員及其就業困難的被徵地農民就業積極開發就業崗位,解決就業弱勢群體的生活和就業困難。

2、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雲政發〔xx〕226號)等檔案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採取基本生活補助、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辦法,妥善解決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1)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按照政府倡導、個人自願、以支定收、適度保障,繳費標準與我縣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農民收入的實際情況及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保障水平不低於我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建立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第一,參保範圍。被徵地人員是指永平縣轄區內有承包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資格,其土地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徵用,徵地時的在冊農業人員。以戶為單位,土地(指按永平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承包合同界定的耕地,面積以農經部門丈量面積為準)被完全徵用或徵地後以戶為單位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人員,均為參保物件。

第二、保障方式。一是基本生活補助。被徵地時年滿60週歲及其以上(不分男女)的人員,實行基本生活補助。二是基本養老保險。被徵地時年滿16週歲且不滿60週歲(不分男女)的人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基金來源。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一是使用土地的單位,按使用每畝土地不低於4萬元的標準繳納被徵地人員社會保障費;二是政府從土地純收益中安排10%的資金;三是基本養老保險金收益;四是政府補助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五是其它來源。

第四、繳費及補助標準。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金由農民個人、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擔,實行一次性繳納,籌資標準根據我縣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地農民的承受能力來確定,由縣人民政府一次性補助50%,由個人繳納50%。政府補助部分一次性劃入統籌賬戶,個人繳納部分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均有權享有政府的一次性補助。

第五、待遇的發放。一是基本生活補助。享受基本生活補助的60週歲以上的徵地養老人員,從辦理參保手續後之下月開始,由社會保險局經辦機構按啟領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付基本生活補助費,直至死亡。二是基本養老保險。16週歲至不滿60週歲被徵地農民,按規定繳足養老保險費的,從年滿60週歲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局經辦機構根據雲南省農村養老保險政策計算相應的待遇,如待遇不足我縣啟領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從統籌賬戶中補足不足部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2)實行生活補助。對縣人民政府具體政策實施後徵地時不滿16週歲的人員且土地被完全徵用的人員不列入被徵地人員社會保障範圍,一次性發給徵地生活補助,其今後的就業和養老問題自行解決。

(3)醫療保障。被徵地農民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參保方式享受有關醫療待遇。

(4)實行最低社會保障制度。被徵地後在未到達領取年齡前,生活水平達不到我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符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政策規定納入保障範圍。依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規定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總之,積極探索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措施,解好決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是堅持以人為本、貫徹科學發展觀、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國家重點建設、重點專案順利實施的關鍵,是構建社會和諧的基礎。

【第6篇】我縣徵地制度狀況調研報告

一、我縣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基本情況

(一)基本情況

(二)土地現狀結構

我縣各地類面積和結構如下:

(三)土地利用特點

1、農業用地面積大,有較大的開發潛力。全縣已利用的土地中,農業用地為6848594.3畝,佔土地總面積的90%,在農業用地中,非耕地多,而耕地少。

4、牧草地以天然草地為主,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缺乏。

5、城鎮、村莊及工礦用地中,以村莊用地多,而工礦等其他用地較少,說明_____縣城市建設薄弱,工礦企業不發達。

6、交通用地較少,僅佔全縣土地面積的0.16%。

7、水域以河域水面、坑塘水面、溝渠水面為主。

8、未利用土地面積大,但可開發利用的較多,隊難以利用的裸土地,裸岩石礫外,其餘荒草地、田坎等土地還可以開發利用。

(四)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

3、人口過快增長,人地矛盾突出

長期以來,由於種種原因,造成了人口增長過快,耕地銳減及人地矛盾突出等問題。在人地比例關係中,土地資源嚴格來說是不可再生資源,土地面積是個常數,人口是個變數,人口的迅速增長,必然帶來人均土地和耕地相對數量的減少。必然造成人地矛盾加劇。同時,由於城鎮附近的良田良地逐步被徵用,非農業用地增長快,耕地逐年減少,耕地質量減退。

4、農業水利設施脆弱,農業生產條件亟待改善

5、農村能源短缺,制約林業生產發展

_____縣水能資源豐富,但開發利用程度不充分。由於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率低,煤礦資源少等,造成了農村生活能源緊張。雖通過節柴改灶技術推廣,農村沼氣的開發高,但也難以使魯號農村能源緊張的局面有所緩解。農村生活能源不得不以森林的消耗作為代價來得以逐步解決。因此,造成了森林資源消耗量大於生產量,森業資源減少的局面。所以,需要使農村能源的問題得到解決,首先要加快水力資源的開發,提高農村通電率,其次還要加快農用薪炭林建設,推廣節柴改灶和沼氣,有條件的鄉鎮要建立風力發電等。

6、土地利用缺乏科學規劃,亂佔亂建現象時有發生

隨著人口的不斷增長,城鄉建設特別是市政建設需要逐步增強,公路交通,郵電設施,城市給水、供電,街道建設等城市功能應相互配套。但是,由於缺乏統一的科學的發展規劃,加之執法不嚴,管理工作滯後等因素,城市建設,農村建房只從本行業、部門和個人利益出發,各行其是,擠佔街道、公路,亂佔亂建,用地佈局不科學,工廠和一些鄉鎮企業建廠選址因缺乏規劃,存在重複建設,用地浪費等現象。

二、現行基本土地制度與土地徵用制度

土地徵用制度是我國一項基本土地制度,徵地過程是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所有權轉變過程,強制性和補償性是其兩個基本特徵,但現行徵地補償範圍和補償標準仍是計劃經濟思路。我國現行徵地補償制度透視,我國現行法律強調徵地是一種國家行政行為,是集體經濟組織對國家的一種義務,不是集體經濟組織向國家“賣地”。因此我國的徵地具有強制性,但必須以補償為條件。而徵地補償只能是適當補償,遵循3個原則:①徵地補償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標準執行;②徵地補償應使被徵地單位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準則;③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根據憲法,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中國現行的土地徵用制度的具體內容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除了農村集體和個人為了興建鄉鎮企業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當建設單位確實需要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經過土地管理主管部門批准,通過國家徵用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家所有的土地,然後通過出讓或者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也規定了各級政府對於徵用各類土地,包括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根據自2002年實施的《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徵地當事人有權利就擬定徵地專案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以及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申請等事項舉行聽證。

在現有土地徵用制度下,徵用土地的補償不是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標準的,而是以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的產出水平為基礎來進行核定。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上限,而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以及徵用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各省級地方政府制定。

一、現行土地徵用制度的弊端及其產生的問題

在徵用農村土地的過程中,土地交易的主體是土地所有權,所發生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向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轉化。完成徵地手續後,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給用地單位使用。在由用地單位向政府申請徵地時,由用地單位支付徵地補償費並最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其實質是用地單位代國家支付了土地所有權轉移的價格並因此獲得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是單向性的,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轉化為國家土地所有權,而且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在土地所有權轉移的過程中始終處於被動從屬地位。只有當本集體以外的單位需要該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時候,才會由用地單位向政府土地管理機構提出徵用土地的申請,或者由政府直接徵用土地用於出讓,從而啟動土地徵用程式,最終導致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作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農民集體不僅不能自主行動促成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而且在法律上也沒有對於徵地的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權利。因而可以說,現有的農村土地制度事實上是在法律上規定了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與城市土地的國家所有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從而導致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內在的不完整性。這正是導致徵地過程中一系列嚴重問題的根本原因。

由於土地徵用而產生的土地產權的轉移並不是真正的市場公平交易,而只能把其看成是一種特殊的土地產權交易。不過,也應當注意到,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對非市場的法定補償標準造成了衝擊。近幾年徵地改革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新的補償方式和概念,如實物補償、合作補償、年薪制補償、綜合價等,也反映了土地市場供求關係對土地補償價格形成的影響。但是,這種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證的條件下形成的徵地補償費,仍然嚴重偏離市場決定的價格水平。因此,徵地費用水平就無法成為調節土地市場供求關係的槓桿。

除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不完整性外,現有徵地制度還存在著以下嚴重弊端:

(1)“公共利益”和“國家建設用地”定義模糊。

(2)徵用土地的程式不完善

(3)徵地補償機制存在根本缺

(4)對於徵地補償費的處置缺乏明確合理的規定。

(5)缺乏獨立的徵地補償費評定機構。

(6)缺乏明確、獨立和有效的徵地糾紛調解仲裁機制。

土地徵用制度的缺陷,導致了土地徵用過程中一系列的嚴重問題。主要包括:

(1)地方政府濫用徵地權利,導致耕地急劇減少和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2)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嚴重受損。

(3)失地農村人口的安置問題面臨新的挑戰。

上述種種問題的存在,充分顯示了土地徵用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二、創新土地徵地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利益

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各個國家的實踐,土地徵地制度的改革,要注意把握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和保護農民利益這兩條。改革的總目標就是要建立一套既能充分保障被徵用土地者的合法權益,又具有效率和有利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土地徵用制度。鑑於土地徵用制度的缺陷與徵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能夠更好的做到切實維護農民利益,土地徵用制度改革應當體現以下原則:

第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應當與其他財產權利一樣享有憲法的同等保護,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應當擁有對於政府徵用其所有的土地和徵地補償的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權利,而且在土地被徵用時應當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得到公平的補償。

新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對於徵收和徵用土地給予補償。此修正案並未排除在土地徵用時可以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給予市場價格基礎上的補償。而且,新的憲法修正案包括了對於依法獲得的私人財產權予以憲法保護,這意味著合法的私有財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享有與其他性質的財產權平等的地位,在市場交易時應當獲得公平的市場價格或者補償。這實質上也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平等對待各種財產權利的客觀要求。那麼,就沒有理由對於依法確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繼續實行過度的限制。簡單地說,集體土地所有權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獲得公平的補償。應當明確的是,即便仍然限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轉化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在土地徵用過程中同樣可以按照市場價格對於集體土地予以補償。

第二,應當根據我縣的具體情況制定專門的土地徵用辦法,對於土地徵用的程式和土地徵用補償的原則作出公正明確的規定。既要保證國家徵用土地的公權力的有效行使,也要充分保障土地被徵用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對於徵地過程中的所有環節作出明確細緻的規定。這包括徵地申請、徵地前公告、徵地聽證、徵地批准後公告、徵地公告登記、進入和實際佔有土地、徵地補償的原則和標準、徵地糾紛的處理等各個方面。

第三,確立以市場價格為基礎進行徵地補償的原則。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稀缺的資源,市場機制是實現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徑。只有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徵地補償,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徵地補償費的構成,應以確定需補償的專案來確定。這應當包括土地本身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搬遷費,以及必要的法律和專業服務費用,如測量與評估費用等。

第四,建立合理的徵地糾紛調解機制。徵地過程中的糾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徵地本身的合理性和徵地補償的合理性。就徵地本身而言,糾紛的核心為是否應該徵地和徵地的數量是否合理這兩個問題。徵地補償方面的爭議則是關於補償標準是否合理。所以在制定徵地辦法時,應當對於徵地程式和徵地補償糾紛的處理機制分別予以規定,要明確行政部門、獨立機構和司法機關在解決各類徵地糾紛中的地位和作用。這主要包括它們對於徵地行為合法性和徵地補償合理性的判定。除了行政複議外,由政府任命的獨立機構可以就徵地合法性問題舉行聽證會;政府也可以建立獨立的土地價格評估委員會或者土地仲裁庭,對徵地補償價格進行核定和裁決;而且必須要在徵地法中明確賦予人民法院最終審理徵地行為合法性和徵地補償合理性的權力。

第六,改革土地補償費管理和分配體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的失地農民安置機制,確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由於中國土地制度的公有性質,土地徵用是農村土地轉化為城市土地過程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這就意味著土地徵用在中國的土地利用中成為普遍的土地供給手段,從而也使得因徵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的安置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社會經濟問題。從理論上講,在徵地部門對於被徵土地按照市場價格補償後,就不對被徵地集體的農民有任何其他的義務了。在制定土地徵用辦法時應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徵用補償費的支付與處置有相應的規定,以充分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首先,土地補償方案必須在擬徵地所在集體予以公告,並以書面形式送達該集體各個農戶。在該公告中,應當明確告知該集體或者其成員在規定的期限內有對徵地補償方案向法定的部門或機構提出異議的權利。

其次,在徵地部門正式佔有和使用土地之前,必須在法院認定的銀行賬戶記憶體入足夠的土地補償費。如果不是預估的補償費全額也應當不少於百分之九十。同時,要在法律上規定徵地部門必須自取得土地產權之日起,按照法定的利率支付所欠徵地款的利息。這樣,可以防止徵地部門拖欠農民的徵地費,

再次,必須改革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分配體制。徵地補償費的不同構成部分的分配辦法應當不同。按規定應該付給農民的各項補償費,如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及搬遷費,應當直接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民,避免侵佔和挪用的發生。對於屬於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的部分,應當為被徵地的所有集體成員共同所有。這又包括兩種基本情形:部分集體成員的承包土地被徵用;全部集體土地被徵用。當只有部分集體成員的承包土地被徵用時,屬於土地所有權補償費的一部分應當用於補償被徵地農民因失去所剩年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損失。當全部集體土地被徵用時,土地所有權的補償費應當屬於全體村民。應當以公有基金的形式進行管理和投資,以保障失地農民發展經濟和重新就業。應當制定相應的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的規定,以規範資金的使用,防治貪汙、挪用和浪費。

另外,可以考慮在徵地補償費中劃出一部分設立

【第7篇】徵地農民創業現狀暑假調研報告範文

就業是民生之本,創業是致富之門。隨著全區城市化程序的加快,貫徹富民優先的方針,妥善解決徵地農民問題的關鍵和難點不僅在於保障他們的生存權,而且還要保證他們的發展權,創業給徵地農民提供了一條保證發展權的可持續發展之路。為進一步推動我區的創業工作,區政協專門成立了課題組,開展了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並對當前徵地農民創業工作進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我區徵地農民創業現狀

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徵地農民創業工作,將此項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發展的大事來抓。區各級勞動部門在引導徵地農民創業工作中,正努力探索一條以區創業園和社群為平臺,以家庭創業為基礎,以創業培訓為手段,以創業優惠政策為支撐的創業工作模式,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創業率不高,總量不大。創業率只有8%,總量只有2000多人選擇自主創業。

二是創業工作不平衡。仙林、堯化、馬群等街道由於地理位置、交通等優勢明顯,創業率相對較高。

三是創業專案多數是傳統性、微利性專案。多數是小賣部、小餐飲、修理修配、家政、家庭手工等專案。

四是積累了一些扶持群眾創業的工作經驗。

各級領導對徵地農民創業工作的重視程度普遍提高,各街道因地制宜,在創業工作中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創新。堯化、邁皋橋街道的創業夜市,街道的家庭型手工加工,燕子磯街道培育個人創業,龍潭街道金箔加工等,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和積累了經驗。

二、制約徵地農民創業的主要因素

1、徵地農民自身條件的侷限性。我區針對經濟適用房社群的徵地農民,組織了各類創業培訓班,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有一部分徵地農民通過培訓走上了創業之路。但同時,我們也發現觀念落後嚴重製約了創業工作。有的創業學員培訓時積極性很高,真正做起來,畏難情緒嚴重,缺乏搶先、創新的理念,缺乏爭先發展的熱情,有的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不切實際地總想幹大事,缺乏務實的創業態度和策略,有的創業者,小富即安,缺乏闖勁,缺乏進一步發展的能力。除了思想觀念以外,文化程度、職業技能、生活履歷等徵地農民自身的侷限性都會成為制約自主創業的因素。

3、資金、場地的侷限性。據調查,33%的創業者認為在創業中遇到的最大困難是資金問題,自我積累仍是大多數創業者資金的主要來源。其中個人和家庭儲蓄積累佔35.4%,向親友借款佔26%,銀行借貸佔24.7%,其他13.9%。創業資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初次創業資金積累困難。大部分創業者的創業不是建立在父輩事業基礎上的,初期創業資金的匱乏,往往導致創業機遇的流失,這就使資金成為創業之初最大的制約因素,特別是對於那些家境不富裕,想創業的青年更是如此。二是擴大創業的資金缺乏保障。部分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業者經過初期創業,完成了原始資本積累。但創業者反映,在創業過程中積累的資金實際上已用於發展的再投入和擴大再生產,他們急需二次創業資金,幫助企業順利實現二次創業。三是貸款政策的滯後性。目前的貸款政策只能錦上添花,不能雪中送炭,不利於創業。創業者們認為,如果僅僅有好的創業者,而沒有好的融資政策,創業仍要受到很大的制約,甚至可能喪失創業和發展的良機。

創業場地也是制約創業工作的重要因素。由於地區房價不斷攀升,創業場地的租金很高,許多創業者面對高額商業門面房租金只能望而卻步,而在經濟適用房社群,政府沒有統一規劃針對徵地農民創業的場地,使有創業願望的徵地農民處於兩難之中。

三、構建徵地農民創業支撐體系的對策建議

自主創業是解決徵地農民出路問題的必然選擇,就業促進創業、創業帶動就業是解決徵地農民長遠生計的有效途徑。促進徵地農民就業創業,拓寬徵地農民增收渠道,是一項戰略性、全域性性、長期性的工作。目前,針對制約徵地農民自主創業的主要因素,積極採取措施,構建徵地農民創業的支撐體系是當務之急,我們建議:

1、加強創業培訓,提供智力支援,指導徵地農民創業。創業培訓工作是創業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業涉及面廣,綜合性強。創業者除具有一定的基本能力外,還要了解工商、稅務、財政、金融、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有關知識。我區徵地農民總體上文化偏低,技能單一,思想觀念不能適應市場機制的需求,加之自有資金很少,創業基礎薄弱,因此他們更需要接受創業指導。為了規避風險,增加成功的可能性,創業指導工作顯得尤為重要。要進一步加強各類創業培訓工作,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分層次、分專業地開展。在培訓中要使用多種方法,著力在打破徵地農民的思維定勢,發現自身優勢,培養經營能力,樹立創業觀念,建立企業構思,制定營銷計劃,熟悉創業環境等方面實施規範培訓,使創業者學有所獲,學有所用。要加強創業培訓的跟蹤指導,在創業者實施創業計劃過程中,及時提供指導幫助。建議組建創業指導志願團,通過結對子、上門服務、網上服務等方式為創業者提供創業指導、開業諮詢、創業策劃等後續支援和服務,以提高創業的成功率。

2、引進創業專案,建立創業專案庫,支撐徵地農民創業。創業專案是徵地農民創業的載體,選擇好的創業專案可以提高創業的成功率。徵地農民的市場資訊閉塞,無法進行大規模的市場調研,缺乏對創業專案評估的能力。因此,政府以及其他服務機構可以針對徵地農民自身的特點為徵地農民提供合適的、多樣化的專案選擇,引導徵地農民走入市場。適合徵地農民的創業專案最好具備三個條件:一是低門檻,對資金的需求較低,首期投資在十萬元以下。其次,專案對商鋪的依賴度不高。可選擇的主要有住宿和餐飲業、交通運輸業、批發零售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等。同時,政府還應制定相關的政策和措施引導徵地農民從事這些方面的工作,並根據當地的資源和產業優勢,提供最符合市場需要的好的專案和選擇空間,進而為徵地農民提供這方面的資訊和幫助,最大限度地減少成本,促進徵地農民的創業。市目前正在開展1118創業專案(每年向社會徵集、開發100個適合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專案,為1000名有創業意願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系統的創業指導和業務培訓),我區要結合地區實際,開發、篩選、論證一批有市場競爭力、創業風險較小、徵地農民更易操作的專案,同時再引進一批創業專案,建立創業專案庫,真正給自主創業的徵地農民提供專案支援。

3、落實創業基地,搭建創業平臺,扶持徵地農民創業。建立專門的機構和場所對創業的小企業進行培育和孵化是各國提高創業成功率的通行做法。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創新思路,搭建創業服務平臺,建設創業基地(園區)增加創業機會。創業平臺和創業基地的主要功能和作用:一是為徵地農民創業提供免費的創業培訓、創業指導、創業專案等。二是提供一個便利的創業場地,使初辦的企業節省時間,減少負擔。三是可以組織專家為企業提供培訓、市場諮詢、辦理政府創業貸款等。在政府的組織下,創業基地可以與教育、企業、技術機構建立良好合作關係,為徵地農民解決他們在創業中遇到的問題,還可以專門組織專家深入到企業提供具體指導。四是構築資訊通道,通過基地的網站為企業釋出用工資訊、產品推介。五是創業基地還可以起到示範的作用,能夠為更多願意創業的徵地農民提供一個複製、參考成功創業模式的平臺。

我區邁皋橋、堯化燈光夜市都取得了成功,為許多徵地和失業人員提供了創業的機會和平臺。對於這些成功案例,應及時總結,以資借鑑。在我區經濟適用房社群周圍能否也規劃和培育一批創業街、創業夜市、創業大市場、創業園區,為徵地農民自主創業搭建平臺。建議在攝山星城西側,建設商業配套區,出臺相應優惠政策,鼓勵群眾積極創業,把商業配套區建設成為群眾創業園區,成為創業街或創業園,實現群眾自主創業,穩定就業。

4、培育創業典型,發揮示範作用,帶動徵地農民創業。對於一個即將創業的人來說,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在推動我區徵地群眾自主創業的程序中,要積極培育各類創業典型,及時發現和總結我區創業成功典型的先進事蹟,通過創業論壇、創業者座談會和媒體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啟發和鼓勵徵地農民轉變觀念,借鑑他人成功的經驗,走上創業之路。各街道、各村、各社群都應該樹立本地區的創業典型,用身邊典型平凡但不普通的創業經歷、先進事蹟對那些還不敢邁出創業第一步的徵地農民形成心靈上的撞擊,激發他們的創業慾望,引發他們的思考,用鮮活的創業事例感染他們。在培育典型的過程當中,要注意選準物件,要挖掘那些真正靠自己雙手勤勞致富的平凡創業者,堅決抵制那種一夜暴富的不健康創業心理。要鼓勵創業典型採用各種方式幫助徵地農民創業,帶動群眾共同致富。通過培育和樹立創業典型,形成典型帶動創業的良好局面。

5、出臺激勵政策,落實幫扶措施,激勵徵地農民創業。雖然省市區街道都有一些鼓勵和扶持創業的政策,但是總的來看,我們在鼓勵創業方面拿出的資金和政策的扶持力度還不夠,因此建議按照政府引導、搭建平臺、政策扶持的思路,制定相應的扶持獎勵政策,積極鼓勵徵地農民勇於創業。對處於家庭型創業初期的徵地農民,給予一定的創業補貼。對吸納就業人員較多的創業專案,給予場地、資金的優惠扶持。對有條件的街道,規劃和培育創業街、創業夜市、創業市場、創業園區等,區政府給予街道一定的扶持政策。對創業成功並起到示範帶頭作用的創業典型,給予表彰獎勵。對成功引進創業專案的,根據創業規模和吸納人數給予獎勵。同時,要進一步研究小額擔保貸款辦法,不斷完善鼓勵、支援創業的融資政策。

徵地農民的創業問題涉及到政府的許多部門,要加強農林、國土、勞動、工商、地稅、財政等部門的協調配合,並與教育機構、企業諮詢機構建立緊密聯絡,整合各種資源,組織專門的專家隊伍,為徵地農民創業提供全方位服務,及時解決他們在創業中遇到的困難。另外,還要充分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利用社會上中小企業、協會組織的創業經驗和創業場所,利用國企改革中閒置廠房和裝置,用於建立創業基地。

【第8篇】改革徵地制度土地狀況調研報告

一、我縣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基本情況

(一) 基本情況

_____縣位於雲南省東南部、文山州西北部,地處東經103°34′-104°45′之間,北緯23°45′-24°28′之間,全縣土地面積經詳查結果:7585329.7畝。

_____縣地處滇東南岩溶山原地區,大總山脈分支系縱橫全境,地形夏雜,地勢起伏,喀斯特地貌(或稱岩溶地貌)較多。整個地勢從西南向東北呈階梯狀傾斜,海拔相對高差較大,最高海拔2501.8米,最低782.0米,最低差1719.8米。坡度一般為15°-35°。地形有山地、山間盆地,河谷、丘陵、平地、窪子地和壩子等。地貌型別多樣,主要構造侵蝕地貌,是褶皺斷裂形成的山地。如官寨剝蝕地貌,主要表現為剝蝕高原低山、丘陵和低中山。分佈在膩腳等地;溶蝕地貌,如捨得岩溶地貌,岩溶面積佔全縣總面積的47 .8%;盆地地貌,是受斷裂和溶蝕作用形成的,境內海拔在1500米左右的壩子均屬於盆地地貌。堆積地貌境內較少。全縣500畝以上的壩子有40個,較大的壩子有八道哨、曰者、新溝、雙龍營、普者黑、馬者龍、天星、樹皮等,約佔全縣面積的20%。

(二)土地現狀結構

我縣各地類面積和結構如下:

1、農用地:6848594.3畝,其中,耕地:1430067.1畝,佔土地總面積18.8%;園地:10292.6畝,佔土地總面積0.14%;林地:4630573.9畝,佔土地總面積61%;牧草地:173048.3畝,佔土地總面積2.3%;其它農用地:604612.4畝,佔土地總面積7.9%。

2、建設用地:92612.6畝。其中,居民點及工礦用地:75625.7畝,佔土地總面積0.99%;交通用地:12330畝,佔土地總面積0.16%;水利設施用地:4656.9畝,佔土地總面積0.06%。

3、未利用土地:644122.8畝,佔土地總面積8.5%。

(三) 土地利用特點

1、農業用地面積大,有較大的開發潛力。全縣已利用的土地中,農業用地為6848594.3畝,佔土地總面積的90%,在農業用地中,非耕地多,而耕地少。

2、耕地中,旱地多,灌溉水田少,全縣耕地中,旱地面積即達1239421.4畝,佔耕地面積的86.6%,灌溉水田145359.6畝,佔耕地的10.1%。旱地面積中,以坡地為主,面積為958605.7畝,佔旱地面積的77%,而平旱地、梯地等面積為23%。

3、林業用地不合理,園地少,林地多。全縣林地4630573.9畝,佔土地總面積的61%,園地:10292.6畝,佔土地總面積的0.14%。園地規範小,零星分佈,目前還未形成規模,商品率極低低。林地面積中,有林地3146993.5畝,全縣森林覆蓋率達41.5%。

4、牧草地以天然草地為主,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缺乏。

5、城鎮、村莊及工礦用地中,以村莊用地多,而工礦等其他用地較少,說明_____縣城市建設薄弱,工礦企業不發達。

6、交通用地較少,僅佔全縣土地面積的0.16%。

7、水域以河域水面、坑塘水面、溝渠水面為主。

8、未利用土地面積大,但可開發利用的較多,隊難以利用的裸土地,裸岩石礫外,其餘荒草地、田坎等土地還可以開發利用。

(四)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

用地結構不合理,主要是:

1、耕地少,非耕地多。

2、園地和水域用地少,開發潛力大。

3、城鎮居民及工礦用地不合理,存在用地浪費現象。

4、牧草地少,未利用地多,開展難度大,影響畜牧業的發展。

5、林業用地面積多,但低產林地較多。由於低產林面積比重較大,林業利用率低,開發潛力大。

2、森林植被遭到破壞,水土流失嚴重,生態環境惡化,_____縣的森林資源,由於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土法冶煉鋼鐵,1978年以後包產到戶,開荒擴大耕地,大面積的森林遭到嚴重破壞。加之人口的不斷增長,資源與人口、環境矛盾日趨突出,致使全縣森林面積銳減。據有關部門記載,1952年全縣森林面積為507.45萬畝,森林覆蓋率達67.7%。到1978年森林面積減到143.9畝,森林覆蓋率為19.2%,面積比1952年減少363.55萬畝,森林覆蓋僅為1952年的28.36%。80年代開始,全縣響應黨的號召,積極開展居民義務植樹活動,但由於造林存活率低,加之管理工作滯後等原因,使造林面積難以補償被毀林面積。由於森林資源遭到破壞,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一是水土流失加劇,據統計,1994年全縣水土流失面積達1689平方公里,佔全縣土地總面積的33.4%;二是水源枯竭,水庫、壩塘等庫容量減少,山區人畜飲水困難;三是自然災害頻繁,損失程度加重。由於森林面積減少,高山山區、陡坡地區耕地嚴重受到洪水沖刷,低凹地易造成洪澇災害耕地質量下降。_____六獨銅礦區曾經發生山體滑坡,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這都說明了森林被破壞,環境不斷惡化造成的。四是氣候受到影響,常常會發生旱、澇、冰雹、霜凍等災害性天氣,且週期縮短。

3、人口過快增長,人地矛盾突出

長期以來,由於種種原因,造成了人口增長過快,耕地銳減及人地矛盾突出等問題。在人地比例關係中,土地資源嚴格來說是不可再生資源,土地面積是個常數,人口是個變數,人口的迅速增長,必然帶來人均土地和耕地相對數量的減少。必然造成人地矛盾加劇。同時,由於城鎮附近的良田良地逐步被徵用,非農業用地增長快,耕地逐年減少,耕地質量減退。

4、農業水利設施脆弱,農業生產條件亟待改善

農業生產水平高低,主要取決於土地質量,技術水平、生產條件(主要是基礎設施)和必要的物力、財力的投入等。按照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的現譬化農業的標準來要求,_____縣農業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是極不相適應。由於水利設施差,工程老化和不完善,一些水利工程帶病執行,迫切需要改造和更新。據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全縣灌溉水田145359.6畝,佔耕地的10.1%,而望天田、旱地、菜地等則佔90.9%。由於全縣水利設施不配套,到1994年全縣水利化程度僅達26%,從而形成地多田少、低產田地多,高產田地少的耕地利用狀況;由於農業基礎設施脆弱,抵禦自然災害能力低,一旦警到大的自然災害如,霜凍、乾旱、洪澇等。農業生產將受到嚴重影響,如,霜凍、乾旱、洪澇等。

5、農村能源短缺,制約林業生產發展

_____縣水能資源豐富,但開發利用程度不充分。由於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率低,煤礦資源少等,造成了農村生活能源緊張。雖通過節柴改灶技術推廣,農村沼氣的開發高,但也難以使魯號農村能源緊張的局面有所緩解。農村生活能源不得不以森林的消耗作為代價來得以逐步解決。因此,造成了森林資源消耗量大於生產量,森業資源減少的局面。所以,需要使農村能源的問題得到解決,首先要加快水力資源的開發,提高農村通電率,其次還要加快農用薪炭林建設,推廣節柴改灶和沼氣,有條件的鄉鎮要建立風力發電等。

6、土地利用缺乏科學規劃,亂佔亂建現象時有發生

隨著人口的不斷增長,城鄉建設特別是市政建設需要逐步增強,公路交通,郵電設施,城市給水、供電,街道建設等城市功能應相互配套。但是,由於缺乏統一的科學的發展規劃,加之執法不嚴,管理工作滯後等因素,城市建設,農村建房只從本行業、部門和個人利益出發,各行其是,擠佔街道、公路,亂佔亂建,用地佈局不科學,工廠和一些鄉鎮企業建廠選址因缺乏規劃,存在重複建設,用地浪費等現象。

二、現行基本土地制度與土地徵用制度

土地徵用制度是我國一項基本土地制度,徵地過程是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所有權轉變過程,強制性和補償性是其兩個基本特徵,但現行徵地補償範圍和補償標準仍是計劃經濟思路。我國現行徵地補償制度透視,我國現行法律強調徵地是一種國家行政行為,是集體經濟組織對國家的一種義務,不是集體經濟組織向國家“賣地”。因此我國的徵地具有強制性,但必須以補償為條件。而徵地補償只能是適當補償,遵循3個原則:①徵地補償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標準執行;②徵地補償應使被徵地單位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準則;③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根據憲法,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中國現行的土地徵用制度的具體內容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除了農村集體和個人為了興建鄉鎮企業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當建設單位確實需要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經過土地管理主管部門批准,通過國家徵用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家所有的土地,然後通過出讓或者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也規定了各級政府對於徵用各類土地,包括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根據自xx年實施的《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徵地當事人有權利就擬定徵地專案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以及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申請等事項舉行聽證。

在現有土地徵用制度下,徵用土地的補償不是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標準的,而是以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的產出水平為基礎來進行核定。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上限,而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以及徵用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各省級地方政府制定。

一、現行土地徵用制度的弊端及其產生的問題

在徵用農村土地的過程中,土地交易的主體是土地所有權,所發生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向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轉化。完成徵地手續後,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給用地單位使用。在由用地單位向政府申請徵地時,由用地單位支付徵地補償費並最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其實質是用地單位代國家支付了土地所有權轉移的價格並因此獲得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是單向性的,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轉化為國家土地所有權,而且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在土地所有權轉移的過程中始終處於被動從屬地位。只有當本集體以外的單位需要該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時候,才會由用地單位向政府土地管理機構提出徵用土地的申請,或者由政府直接徵用土地用於出讓,從而啟動土地徵用程式,最終導致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作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農民集體不僅不能自主行動促成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而且在法律上也沒有對於徵地的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權利。因而可以說,現有的農村土地制度事實上是在法律上規定了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與城市土地的國家所有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從而導致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內在的不完整性。這正是導致徵地過程中一系列嚴重問題的根本原因。

由於土地徵用而產生的土地產權的轉移並不是真正的市場公平交易,而只能把其看成是一種特殊的土地產權交易。不過,也應當注意到,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對非市場的法定補償標準造成了衝擊。近幾年徵地改革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新的補償方式和概念,如實物補償、合作補償、年薪制補償、綜合價等,也反映了土地市場供求關係對土地補償價格形成的影響。但是,這種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證的條件下形成的徵地補償費,仍然嚴重偏離市場決定的價格水平。因此,徵地費用水平就無法成為調節土地市場供求關係的槓桿。

除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不完整性外,現有徵地制度還存在著以下嚴重弊端:

(1)“公共利益”和“國家建設用地”定義模糊。

(2)徵用土地的程式不完善

(3)徵地補償機制存在根本缺

(4)對於徵地補償費的處置缺乏明確合理的規定。

(5)缺乏獨立的徵地補償費評定機構。

(6)缺乏明確、獨立和有效的徵地糾紛調解仲裁機制。

土地徵用制度的缺陷,導致了土地徵用過程中一系列的嚴重問題。主要包括:

(1) 地方政府濫用徵地權利,導致耕地急劇減少和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2) 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嚴重受損。

(3) 失地農村人口的安置問題面臨新的挑戰。

上述種種問題的存在,充分顯示了土地徵用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二、創新土地徵地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利益

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各個國家的實踐,土地徵地制度的改革,要注意把握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和保護農民利益這兩條。改革的總目標就是要建立一套既能充分保障被徵用土地者的合法權益,又具有效率和有利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土地徵用制度。鑑於土地徵用制度的缺陷與徵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能夠更好的做到切實維護農民利益,土地徵用制度改革應當體現以下原則:

第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應當與其他財產權利一樣享有憲法的同等保護,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應當擁有對於政府徵用其所有的土地和徵地補償的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權利,而且在土地被徵用時應當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得到公平的補償。

新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對於徵收和徵用土地給予補償。此修正案並未排除在土地徵用時可以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給予市場價格基礎上的補償。而且,新的憲法修正案包括了對於依法獲得的私人財產權予以憲法保護,這意味著合法的私有財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享有與其他性質的財產權平等的地位,在市場交易時應當獲得公平的市場價格或者補償。這實質上也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平等對待各種財產權利的客觀要求。那麼,就沒有理由對於依法確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繼續實行過度的限制。簡單地說,集體土地所有權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獲得公平的補償。應當明確的是,即便仍然限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轉化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在土地徵用過程中同樣可以按照市場價格對於集體土地予以補償。

第二,應當根據我縣的具體情況制定專門的土地徵用辦法,對於土地徵用的程式和土地徵用補償的原則作出公正明確的規定。既要保證國家徵用土地的公權力的有效行使,也要充分保障土地被徵用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對於徵地過程中的所有環節作出明確細緻的規定。這包括徵地申請、徵地前公告、徵地聽證、徵地批准後公告、徵地公告登記、進入和實際佔有土地、徵地補償的原則和標準、徵地糾紛的處理等各個方面。

第三,確立以市場價格為基礎進行徵地補償的原則。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稀缺的資源,市場機制是實現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徑。只有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徵地補償,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徵地補償費的構成,應以確定需補償的專案來確定。這應當包括土地本身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搬遷費,以及必要的法律和專業服務費用,如測量與評估費用等。

第四,建立合理的徵地糾紛調解機制。徵地過程中的糾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徵地本身的合理性和徵地補償的合理性。就徵地本身而言,糾紛的核心為是否應該徵地和徵地的數量是否合理這兩個問題。徵地補償方面的爭議則是關於補償標準是否合理。所以在制定徵地辦法時,應當對於徵地程式和徵地補償糾紛的處理機制分別予以規定,要明確行政部門、獨立機構和司法機關在解決各類徵地糾紛中的地位和作用。這主要包括它們對於徵地行為合法性和徵地補償合理性的判定。除了行政複議外,由政府任命的獨立機構可以就徵地合法性問題舉行聽證會;政府也可以建立獨立的土地價格評估委員會或者土地仲裁庭,對徵地補償價格進行核定和裁決;而且必須要在徵地法中明確賦予人民法院最終審理徵地行為合法性和徵地補償合理性的權力。

第六,改革土地補償費管理和分配體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的失地農民安置機制,確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由於中國土地制度的公有性質,土地徵用是農村土地轉化為城市土地過程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這就意味著土地徵用在中國的土地利用中成為普遍的土地供給手段,從而也使得因徵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的安置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社會經濟問題。從理論上講,在徵地部門對於被徵土地按照市場價格補償後,就不對被徵地集體的農民有任何其他的義務了。在制定土地徵用辦法時應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徵用補償費的支付與處置有相應的規定,以充分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首先,土地補償方案必須在擬徵地所在集體予以公告,並以書面形式送達該集體各個農戶。在該公告中,應當明確告知該集體或者其成員在規定的期限內有對徵地補償方案向法定的部門或機構提出異議的權利。

其次,在徵地部門正式佔有和使用土地之前,必須在法院認定的銀行賬戶記憶體入足夠的土地補償費。如果不是預估的補償費全額也應當不少於百分之九十。同時,要在法律上規定徵地部門必須自取得土地產權之日起,按照法定的利率支付所欠徵地款的利息。這樣,可以防止徵地部門拖欠農民的徵地費,

再次,必須改革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分配體制。徵地補償費的不同構成部分的分配辦法應當不同。按規定應該付給農民的各項補償費,如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及搬遷費,應當直接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民,避免侵佔和挪用的發生。對於屬於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的部分,應當為被徵地的所有集體成員共同所有。這又包括兩種基本情形:部分集體成員的承包土地被徵用;全部集體土地被徵用。當只有部分集體成員的承包土地被徵用時,屬於土地所有權補償費的一部分應當用於補償被徵地農民因失去所剩年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損失。當全部集體土地被徵用時,土地所有權的補償費應當屬於全體村民。應當以公有基金的形式進行管理和投資,以保障失地農民發展經濟和重新就業。應當制定相應的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的規定,以規範資金的使用,防治貪汙、挪用和浪費。

另外,可以考慮在徵地補償費中劃出一部分設立人力資源開發基金,專項用於失地人口勞動技能培訓,幫助失地人口實現新的就業。既往那種依賴用地單位安置農村人口的做法,與勞動就業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尤其是當失地人口的勞動技能與用地單位對勞動力素質的需求存在很大差距的時候,法律上強制要求用地單位接收失地的農村人口是違反勞動力資源市場配置的效率原則的,是一種不合理的行為。

最後,在集體土地被部分徵用的情況下,如果要通過內部土地調整來安置失地農戶的話,要處理好農村失地人口安置與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關係。未經原土地使用者的同意,不得為了安置失地人口而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隨意更改和調整。在制定土地徵用法時,要充分考慮到其與《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相關規定的協調。

除了上述各個方面之外,政府能否爭取開徵部分費用作為其提供配套基礎設施的補償的。因為,城市郊區的土地在轉化為非農用地時土地的價格會成倍上漲。城市基礎設施的延伸無疑是一個重要原因。那麼,政府取得部分徵地補償費的理由就是,郊區土地的增值,部分是由於城市政府投資的公共設施的延伸的結果。因而,城市政府開徵部分費用,其可以是政府先期投資的回收,或者是對需要的新建公共設施投資的先期取得。如果要徵收某種形式的增值費,建議以土地補償價格為基礎或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和麵積及建築容積率來徵收。

【第9篇】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調研報告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調研報告範文

解決被徵地農民老有所養問題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我們調研,在建立和完善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工作中,還有許多存在問題需認真加以解決。

一是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村與村、戶與戶之間經濟收入水平差異很大,現行“一刀切”的社會保障制度難以實行。

二是農村集體經濟依然薄弱,集體補助部分不能到位。

三是失去土地後收入不穩定,被徵地農民個人經濟實力較弱。

四是被徵地農民理解政策有偏差,參保意識不強。

五是被徵地農民未及時就業,造成未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六是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相關配套政策急需進一步完善。

加快解決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的步伐,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使農民真正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在今後一段時期,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統籌解決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逐步建立適合被徵地農民的“經濟補償、社會保障、就業服務”三位一體的新型模式,使被徵地農民充分享受城鎮化、工業化建設帶來的成果。

二是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制定符合被徵地農民養老特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養老保險政策。

三是積極研究完善具體的配套制度,解除被徵地農民的顧慮和疑問,使被徵地農民最關心的一系列問題都能從中體現並解決。

四是促進被徵地農民及時就業。加快專案建設,推動和引導三產的快速、健康發展。完善勞動力市場,幫助文化程度較高的被徵地農民及時就業。制定三年培訓規劃,為儘快轉崗打下基礎。

五是完善土地徵用制度,加強徵地工作的.管理,時調整現行徵地政策,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充分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六是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使廣大被徵地農民轉變他們“子女養老”的傳統觀念,樹立“保險養老”的新觀念,不斷提高他們參保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