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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主播簽約合同【新版多篇】

網路主播簽約合同【新版多篇】

上海二手房買賣過戶網籤合同 篇一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現就房屋買賣事宜訂條約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並已收取乙方購房定金(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_。

1、房屋狀況(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房屋坐落:

1、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

2、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出讓、□劃撥,本合同一經簽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一、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支付房款具體約定為:

1、於__________________前,支付甲方房款 ;

2、於__________________前,支付甲方房款 ;

二、甲方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房屋及附屬物正式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在正式交付乙方時,應將該房屋騰空,清結該房屋已發生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並將付訖憑證及該房屋的鑰匙交於乙方驗收。

三、甲方應就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如實告知乙方,並無任何隱瞞,乙方對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均已知悉,並無任何異議。

四、甲方將戶口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從該房屋遷出。

五、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者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六、乙方中途違約,乙方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定金。甲方中途違約,甲方應在違約之日起___日內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者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給付房地產價款千分之____的違約金。

七、上述房地產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契稅由____方承擔,營業稅由____方承擔、印花稅由____方承擔、個人所得稅由____方承擔,向房產交易部

門繳納的手續費由____方承擔,其它稅費約定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生效,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一份。 甲乙雙方約定隨之轉讓的附屬裝修設施為:

甲方(簽章):

簽約日期:

乙方(簽章):

簽約日期:

移動業務使用合同 篇二

甲方:遵義市紅花崗區三月酒店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鄭青青

地址:遵義市北京路86號天利上城B棟4-12層

乙方: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遵義紅花崗區分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鄧道健

地址:遵義市海爾大道老齡公寓對面

鑑於:

甲方提出業務需求,就甲方在使用乙方固定電話、光纖上網業務等。為滿足甲方在通訊和資訊化建設及使用等方面的需求,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法規,本著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此建設和使用事項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業務涉及範圍

1.1、乙方投資 15.5 萬元為滿足甲方的通訊業務需求進行從乙方機房到甲方機房之間的光纜和配套的光纖收發器的建設,1條光纖上網的頻寬是10M,由乙方為甲方免費提供一個因特網固定IP地址供甲方使用;免費安裝從乙方機房到甲方客房的五類線建設,以及配套所需的路由器、乙太網交換機、光纜、光纖收發器、UPS電源等。所建數量及規模如下:

1.1.1、乙方為甲方建設共70門固定電話所需的光纜、電纜、綜合佈線以及網 絡裝置;乙方贈送甲方辦公用固話機70臺。

1.1.2、甲方客房上網採用FTTB+LAN 方式,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光纖接入因特網, 1條光纖上網的速率是10M,並配送公網IP地址1個;乙方負責甲方酒店大堂W-LAN上網建設。

1.1.3、乙方為甲方組建酒店內部虛擬網,酒店內通話免收通話費,新增電話參照合同標準執行。

1.1.4、以上由乙方出資建設的電話戶線、寬頻上網綜合佈線設施、光纜及配套光纖收發器、固定IP地址等設施及資源產權在協議期內歸乙方所有,甲方在協議期內僅享有使用權。工程施工時間由甲方另行書面通知乙方。

1.2、由乙方出資1.3萬元購買虛擬網話務控制檯供甲方使用,由乙方負責培訓

甲方相關工作人員使用。虛擬網話務控制檯交付甲方正常使用後,日常維護由甲方自行維護。由乙方出資購買的虛擬網話務控制檯產權在協議期內歸乙方所有,甲方在協議期內僅享有使用權。

1.2.1、話務控制計費平臺應具備以下功能:

(1) 能對乙方酒店內使用的電話進行立即計費,並出詳細話單。 (2) 能在計費平臺上進行電話的撥出許可權進行修改。

(3) 向甲方免費提供來電顯示、鬧鐘服務、語言提示、音樂、來電轉駁等 功能。

(4) 酒店介面機功能,即與酒店客戶入住登記軟體共用,旅客入住後可自動 開啟電話長途等。

1.3、乙方為甲方加盟乙方“酒店完美聯盟”提供以下優惠和服務:

1.3.1、可享受乙方提供的免費宣傳,包括賓館內部臺座、客房門牌、宣傳海報等的製作與印製(數量根據宣傳要求而定)。

1.3.2、乙方免費為甲方在電信網站上做廣告宣傳三個月。 1.3.3 乙方其他提供的裝置和服務,按附件清單。 第二條、相關費用及支付方式

2.1、甲方將按月向乙方支付以下相關通訊費用。乙方計費結算週期為每月1日零時至當月月末24時,甲方應在當月15日前按時交納上月使用費,所需交納費用羅列如下:

2.1.1、甲方使用的固定電話、189移動等業務乙方按3150元/月收取;1條10M高頻寬光纖入,費用按1000元/月計收;共計按4150元/月,使用電信業務上不封頂。

2.1.3、甲方客房電話按中國電信通訊費包月方式付費,甲方使用本合同第一條所列包月的業務按 4150元/月向乙方支付包月費用。該包月費用包括所有辦公電話的月租費、市話費、網話費、國內長話費和程控新業務使用費、固定電話集團彩鈴、118114企業總機及個人助理等費用,不包括資訊費、國際長話費、港澳臺長話費等費用。

2.1.4、合同期內,甲方已納入包月範圍的電信業務使用費每月 4150元/月整,可使用乙方電信業務不封頂。如果以後甲方需增加固定電話或者增加使用業務範圍,增加的固定電話按45元/門/月收取。

2.1.5、甲方首月付費時間為工程驗收單確定時間的次月;協議到期時間的次月最後一次付費。(如2010年12月安裝驗收完畢,則2011年1月收取首月費用;

2013年12月協議到期,則2014年1月交納最後一次費用後停止交費)。起租期以工程驗收單確定時間為準。協議期滿後,所租用的電腦產權歸甲方所有。 2.1.6、電話、客房終端及光纖專線租用費是以乙方工作人員工程完工並由甲方工作人員簽字認可之日起計收,租用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收。若乙方工程已完工而甲方拒不簽字,甲方應在3日內提出書面說明,若無書面說明則視其為認可完工,並開始計費。

2.1.7、乙方向甲方優惠提供中國電信天翼移動業務,並可享受政企優惠套餐服務。(相關移動資費詳見附件1)。 第三條、雙方責任和義務

3.1、乙方責任和義務

3.1.1乙方可向甲方提供享受以下優惠和服務:

3.1.2、可享受乙方提供的免費宣傳,包括賓館內部臺座、客房門牌、宣傳海報等的製作與印製(數量根據宣傳要求而定)。

3.1.3、可享受乙方提供優惠的高頻寬光纖接入,按相關規程和規範進行電路維護,質量保證。

3.1.4、乙方按照中國電信規定的服務標準確保寬頻多媒體接入的通訊質量,提供完善服務確保網路暢通。(提供24小時熱線服務,線路故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時限處理)。乙方所提供的硬體裝置的自然損壞(非外力致使的質量事故損壞)由乙方負責。

3.2、甲方責任和義務

3.2.1、甲方需在賓館內免費提供房屋一間,供乙方安裝通訊裝置作機房長期使用(房屋產權屬甲方)並由乙方提供220V不間斷交流工作電源一組。

3.2.2、為確保乙方的投資回收,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與其他通訊運營商進行類似合作將被視為違約,應承擔本協議第8.3條所約定的違約責任。

3.2.3、甲方應協助乙方在其單位範圍內進行裝置和終端安裝以及內部電纜、戶線的施工等。甲方負責乙方投資裝置的日常管理維護,但不負責硬體的更換及費用。同時甲方負責乙方投資裝置的安全,硬體裝置及其配置(配套)的外力損壞由甲方負責。

3.2.4、通訊裝置故障的開始時間以甲方申告記載並經乙方記錄確認的時間為準,故障消除時間以乙方提供的並經甲方確認的時間為準。若故障排除時間超過約定時間且事後經查清故障原因確實不在乙方時,甲方不可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3.2.5、甲方應在每月25日前向乙方繳納當月通訊費,每逾期一天,應按所欠費用總額的3‰向乙方支付滯納金;若逾期一個月未支付的,乙方將對其作欠費停機處理,所欠費用及滯納金繼續追繳,直至付清為止。

3.2.6、甲方應保證本協議涉及的電話不能改變屬性和地點,且不能用於營業性的公用電話、商務會所、出租給第三方作為辦公用等用途,僅限於賓館內部使用,若違反本規定,則甲方必須向乙方補交前期這部分電話的所有優惠費用(即補交費用=按標準資費計算費用總額-實際交納金額);增加使用其他業務範圍,具體的通訊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

3.2.7、甲方負責乙方投資裝置的日常維護管理,但不負責硬體正常使用所發生的故障維修和更換的相關費用。 第四條 工程及裝置驗收

4.1甲方配合乙方根據設計和實際情況確認綜合佈線、電話插座等安裝位置並由甲方審定,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裝置安裝及系統除錯工作。

4.2綜合佈線安裝及網路除錯完畢後,開機進入系統工作正常,每臺客房終端都可以實現網際網路寬頻應用。

4.3綜合佈線、光纖上網等裝置驗收合格後3個工作日內甲方簽署裝置驗收證書,如驗收不合格的,甲方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異議。乙方在接到異議後應在2日內進行修理、更換或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第五條 保密

5.1、本合同屬甲乙雙方的商業祕密,關於本合同的具體內容和其附屬合同,雙方均同意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合同的內容及對方業務的有關資料和資訊,法律規定的除外。當需要對外披露時,雙方應共同協商,統一步驟和宣傳口徑。

5.2、本合同的保密條款為持續性條款,且無論本合同無效或終止,均不影響保密條款的有效性。

5.3、甲乙雙方有責任對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承擔安全保密責任,若一方將對方的商業機密洩露給任何第三方的,洩密方應當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6.1、本合同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6.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雙方不

願協商或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可提交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6.3、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在訴訟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將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爭議及訴訟的其他部份。 第七條 合同期限、變更及終止

7.1、合同期限為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五 年,即自2011年 2月 25日起至 2016 年2 月 25 日止。在期限屆滿之前3個月內,若甲、乙雙方無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終止本合同,則本合同續展 壹 年,續展次數不限。 7.2、任何一方單方面終止、變更本合同,應提前30日向對方提交書面說明,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終止、變更本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甲乙雙方如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等,不能履行本合同時,免除賠償責任。 8.2、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調整等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本合同無法按約定的各條款履行的,乙方不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和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8小時內將情況書面告知對方,並提供相關證明,同時應盡力減少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損失。

8.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自身的過錯未能遵守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視為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本協議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違約金和賠償金,違約金按乙方投入總額的20%計算,如果由一方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約定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時應繼續履行。 第九條 附則

9.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從根本上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不受影響。

9.2、本合同標題僅為提示之用,應以條文內容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9.3、未得到對方的書面許可,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廣告或在公共場合使用或摹仿對方的商業名稱、商標、圖案、服務標誌、符號、程式碼、型號或縮寫,任何一方均不得聲稱對對方的。商業名稱、商標、圖案、服務標誌、符號、程式碼、型號或縮寫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

9.4、本合同的任何內容不應該視為或解釋為雙方之間具有合資、合夥、代理關係。

9.5、本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6、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替代此前雙方所有關於本合同事項的口頭或書面的紀要、備忘錄、協議、合同。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7、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須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書面形式或甲乙雙方確認的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進行。以書面信函形式通知的應採用具有良好信譽的特快專遞送達。

9.8、通知地址

甲方:遵義市紅花崗區三月酒店

地 址:北京路86號天利上城B棟4-12層

聯絡人:鄭青青 郵 編:563000 電 話:13908523150 傳 真: 乙方: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遵義紅花崗區分公司

地 址:遵義市海爾大道老齡公寓對面 聯絡人:申亞寧 郵 編:563000 電 話:8265777 傳 真:8238416

9.9、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甲方:遵義市紅花崗區三月酒店 乙方: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遵義紅花崗區分公司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部門負責人: 部門負責人:

經辦人: 經辦人:

簽訂時間:2011年2月25日 簽訂時間:2011年2月25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