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邏盤查執法指引
一、基本原則
(一)亮明身份,依法盤查。對於存在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或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以及在現場管制、突發事件期間,民警可以依法進行盤查。盤查時,應當著制式警服;未著制式警服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文明盤查。
(二)準備充分,確保安全。配備充足的人員和裝備,現場警力不足以控制局面的,應立即請求支援。巡邏民警要提前分工、緊密配合。對盤查發現攜帶物品是贓物、管制刀具、槍支、爆炸物品等以及需要實施抓捕的等,可使用暗語,以免被盤查人反抗、逃跑或者行凶等,確保自身安全。
(三)注意取證,依法處置。盤查過程中,要全程使用執法記錄儀,做好證據的收集、採集。經盤查符合繼續盤問情形的,應依法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二、盤查方式
(一)對人員和物品的盤查
1.依法告知。口頭告知被盤查人“我們是XX公安機關民警,現依據人民警察法之規定依法對你進行盤查,請你配合。”
2.選好站位。民警根據己方人員數量、事先分工,選好站位地點,形成優勢控制局面,並與被盤查人保持安全距離。
3.核查證件。民警口頭告知被盤查人“請出示你的有效證件”,若對方無有效證件的,則詢問對方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等。對被盤查人提供的有效證件或自報身份資訊,進行核查比對。
4.檢查物品。對攜帶可疑物品的人員,要求被盤查人將可疑物品放到適當位置,並保持安全距離,必要時要求被盤查人轉過身去,背對檢查物品,一名民警控制被盤查物件,一名民警控制物品,按照規範要求進行檢查處置。
5.規範處置。經盤查無異常的,應將物品歸還並禮貌放行。經盤查發現符合繼續盤問情形的,將被盤查人員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對於需扣押的可疑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雙方簽字,及時帶回辦案部門妥善保管。
(二)對車輛的盤查
1.示意靠停。發現可疑人員駕乘車輛行駛的,應在其側後方鳴笛警示,通過喊話、手勢等方式示意其靠邊停車,待對方車輛停穩後,下車開展盤查。對於不接受盤查、檢查的,可以依法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駕車逃逸的,民警應當立即通報指揮中心布控,不要盲目追車、強行迫停。
2.口頭告知。要求司機開啟車門或車窗,口頭告知被盤查人:“我們是XX公安機關民警,現依據人民警察法之規定依法對你進行盤查,請予以配合。”要求車輛熄火,拉上手剎,拔出車鑰匙放於車頂,按先證件、後人員和車輛的順序進行檢查。
3.檢查證件。責令司機提供證件,查驗比對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在接取證件時要盯住對方雙手,疑點解除後,再由前至後逐一檢查乘車人員的證件。
4.檢查車輛。主要是檢查車輛的證件、牌照、外觀、鎖具和內部裝置,確認車輛是否屬於盜搶車輛。檢查汽車後尾箱時,可讓司機自行開啟,開啟後令其離開一定距離對其進行控制,民警再進行全面檢查。
5.檢查貨物。主要是對車載物品及車內物品的檢查,確認物品是否屬盜搶、危險、違禁物品或是凶器、作案工具等。在車上發現凶器或者違禁物品時,如被查人員人數多,為保護自身安全,盤查人員應用暗語告知隊友,並及時報110指揮中心或呼叫附近警力支援。
6.盤查控制。經檢查無嫌疑的,予以放行。存在嫌疑的,用暗語告知隊友,責令司機先下車並進行搜身檢查。在確保安全和可控的前提下,逐一對剩餘的嫌疑人員進行搜身檢查和控制。
三、特殊情形的處置流程
(一)當事人質疑民警身份,要求民警出示證件或者質疑民警證件真偽的
1.明確告知。告知當事人:“人民警察證是代表民警執法身份的合法證明,若對此有疑問,可向XX公安機關核實,不能作為拒絕或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藉口”。
2.口頭警告。當事人不聽解釋繼續糾纏的,告知:“你的行為已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請立即停止”。
3.傳喚帶離。口頭警告無效的,依法強制傳喚,迅速控制,帶離現場。
4.現場調查。以現場詢問、登記證人資訊等方式,開展現場調查或為後續調查作準備,對現場證據進行提取固定。
(二)當事人拒不出示身份證件,或不講真實姓名的
1.口頭警告。告知當事人:“我們依法對你進行盤查,請你配合,否則我們將採取相應的措施”。
2.繼續盤問。警告無效的,告知其:“因你有違法嫌疑且身份不明,現依法將你帶至xx派出所進行繼續盤問”。將當事人帶至派出所進行繼續盤問。當事人不配合的,迅速控制帶離現場。
3.現場調查。以現場詢問、登記證人資訊等方式,開展現場調查或為後續調查作準備,對現場證據進行提取固定。
(三)盤查物件暴力抗拒的處置
1.依法制止。根據當事人暴力抗拒的情形,相應地採取口頭、徒手、警械、武器等方式予以制止。
2.帶離現場。以涉嫌阻礙執行職務,依法進行處置,迅速帶離現場。
3.救治傷員。現場有人員受傷的,可以通過撥打120等方式進行救助。
4.現場調查。以現場詢問、登記證人資訊等方式,開展現場調查或為後續調查作準備,對現場證據進行提取固定。
四、注意事項
(一)雙警執法。傳喚必須由兩名以上民警進行,盤查一般應有兩名以上民警進行。被盤查人員是女性,需要對其進行人身檢查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盤查,可能危及檢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安全檢查。與當事人保持適當距離,當事人要求民警出示證件的,向其亮明即可,勿將證件交當事人查驗。對經過盤問,確認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應當先對被盤查人依法進行人身安全檢查,再檢查其攜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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