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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發改執行[2003]2116號) Microsoft Word 文件 篇一
《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發改執行[2003]2116號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安全玻璃的生產、流通、使用和安裝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規範建築安全玻璃應用,提高建築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制定《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製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單片半鋼化玻璃(熱增強玻璃)、單片夾絲玻璃不屬於安全玻璃。
第三條 國內所有從事建築安全玻璃生產、進口、銷售和建築物建設、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單位,應執行本規定要求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城市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的新建、擴建、改造、裝修及維修工程等構築物,應按本規定要求使用安裝安全玻璃。
第四條 國家質檢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對建築安全玻璃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國家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口安全玻璃檢驗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建築物使用、安裝建築安全玻璃的管理監督工作。中國建築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應通過引導企業遵守行規行約,實行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督促企業執行本規定。
第五條 安全玻璃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所有出廠的安全玻璃產品應達到國家標準的要求。對進口安全玻璃按照國內同類產品的強制性技術規範實施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口。建設、施工單位採購用於建築物的安全玻璃必須具有強制性認證標誌且提供證書影印件,對國產安全玻璃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對進口產品提供檢驗檢疫證明。以上資料作為工程技術資料存檔,資料不全的產品不得使用。
第六條 建築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築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
(二)、面積大於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於500mm的落地窗;
(三)、幕牆(全玻幕除外);
(四)、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採光頂)、吊頂;
(五)、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
(六)、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
(七)、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攔板;
(八)、用於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
(十)、公共建築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擊、衝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項是指《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ll3和《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02所稱的部位。
第七條 安全玻璃生產企業應能夠獨立組織生產,應有完整的工藝裝備,有完善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和嚴格的規章制度;應建立健全質量檢驗制度、必備的檢驗裝置和質量管理機構。安全玻璃生產企業應取得國家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
證機構頒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未取得認證的企業生產的建築安全玻璃不得出廠、銷售和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第八條 建築物按規定應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方案中設計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安裝非安全玻璃。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建築物按規定應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應在設計檔案中標明。
第十條 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玻璃,應核查本規定第五條所要求的產品質量證明材料,安裝施工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有關設計方案和安裝技術標準。對建築施工人員的培訓,應包含安全玻璃安裝操作的內容。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在本規定第六條第(三)、(四)、(五)項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裝施工完成後,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中間驗收,未經中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條 處罰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質量問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產企業負相應法律責任,質量監督部門應對其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其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強制性認證機構應按相關規定撤銷其認證證書。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認證機構應負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對違反本規定銷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單位,其銷售的產品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銷售單位應負相應法律責任。
(三)、對違反本規定進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貿易關係人,其進口產品造成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對違反本規定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對違反規定銷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篇二
發改執行[2003]2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委(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建設廳(建委)、質檢局、工商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為加強建築安全玻璃的生產、流通、使用和安裝管理,提高建築工程質量,特制定了《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安全玻璃的生產、流通、使用和安裝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規範建築安全玻璃應用,提高建築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制定《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製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單片半鋼化玻璃(熱增強玻璃)、單片夾絲玻璃不屬於安全玻璃。
第三條 國內所有從事建築安全玻璃生產、進口、銷售和建築物建設、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單位,應執行本規定要求。
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城市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的新建、擴建、改造、裝修及維修工程等構築物,應按本規定要求使用安裝安全玻璃。
第四條 國家質檢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對建築安全玻璃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國家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口安全玻璃檢驗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建築物使用、安裝建築安全玻璃的管理監督
工作。中國建築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應通過引導企業遵守行規行約,實行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督促企業執行本規定。
第五條 安全玻璃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所有出廠的安全玻璃產品應達到國家標準的要求。
對進口安全玻璃按照國內同類產品的強制性技術規範實施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建設、施工單位採購用於建築物的安全玻璃必須具有強制性認證標誌且提供證書影印件,對國產安全玻璃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對進口產品提供檢驗檢疫證明。以上資料作為工程技術資料存檔,資料不全的產品不得使用。
第六條 建築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築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
(二)面積大於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於500mm的落地窗;
(三)幕牆(全玻幕除外);
(四)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採光頂)、吊頂;
(五)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
(六)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
(七)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攔板;
(八)用於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
(十)公共建築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擊、衝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項是指《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ll3和《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02所稱的部位。
第七條 安全玻璃生產企業應能夠獨立組織生產,應有完整的工藝裝備,有完善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和嚴格的規章制度;應建立健全質量檢驗制度、必備的檢驗裝置和質量管理機構。
安全玻璃生產企業應取得國家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頒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未取得認證的企業生產的建築安全玻璃不得出廠、銷售和在其他經
營性活動中使用。
第八條 建築物按規定應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方案中設計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安裝非安全玻璃。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建築物按規定應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應在設計檔案中標明。
第十條 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玻璃,應核查本規定第五條所要求的產品質量證明材料,安裝施工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有關設計方案和安裝技術標準。對建築施工人員的培訓,應包含安全玻璃安裝操作的內容。
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在本規定第六條第(三)、(四)、(五)項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裝施工完成後,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中間驗收,未經中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條 處罰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質量問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產企業負相應法律責任,質量監督部門應對其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其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強制性認證機構應按相關規定撤銷其認證證書。
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認證機構應負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對違反本規定銷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單位,其銷售的產品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銷售單位應負相應法律責任。
(三)對違反本規定進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貿易關係人,其進口產品造成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對違反本規定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對違反規定銷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築施工管理Microsoft Word 文件 篇三
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一、施工現場考勤制度
1、工程現場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每天分早,中,晚按時簽到。簽到後由專人收取簽到表。
2、工作人員外出執行任務需要向施工現場管理人請示,告知出行理由後,獲准後方可外出。
3、工作人員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完成自身工作任務,需要加班的,不計加班工資。
二、施工現場例會制度
1、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堅持每天舉行一次碰頭會。
2、每週例會由工程管理人員召集,施工員、施工班組負責人蔘加。施工現在管理人可根據具體問題擴大參加例會人員範圍。
3、施工中發現的問題由工程管理人員上報公司開會商議解決方案。
4、每週例會由公司召集,由工程管理人員、施工員、預算員、材料員參加。
三、施工現場檔案管理制度
1、現場工作人員登記造冊。施工班組人員身份證影印件整理歸檔並且上交公司。
2、工程中工程量設計變更單、施工圖紙由現場管理人員保管。
3、各類檔案資料分類保管,做好備份,不得遺失。
四、施工現場倉庫管理制度
1、材料入庫必須經總公司所派的裁量質檢員及施工管理員驗收簽字,不合格材料決不入庫,材料質檢員必須及時辦理退貨手續。
2、材料看管人員對任何材料必須清點後方可入庫,登記進帳。填寫材料入庫單。
3、材料清單必須有日期、入庫數、出庫數、領用人、存放地點等欄目。
4、倉庫內材料應分類存入堆放整齊、有序、並做好標識管理。並留有足夠的通道,便於搬運。
5、油漆、酒精、農藥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險品倉庫。並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裝置不能入庫的,要點清數量,做好遮蓋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損失。
7、倉庫存放的材料必須做好防火、防潮工作。倉庫重地需有至少兩人以上人員看管。
8、材料出庫必須填寫領料單,由現場管理人員簽字批准,領料人簽名。
五、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理制度
1、施工作業時不準在施工場地抽菸。
2、材料構件等物品分類碼放整齊。領用材料、沙石等,不沿途遺灑及時清掃。
3、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必須整理成堆,及時清運。做到工完料清。
4、對施工機械等躁聲採取嚴格控制,最大限度減少躁聲擾民。
六、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配戴好安全帽。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如安全帶等。
2、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正確使用相關機具裝置。上崗前由現場管理人員檢查好一切安全設施是否安全可靠。
3、外部牆面作業時,要繫好安全帶。
4、小型及電動工具由專職人員操作和使用。注意用電安全。
5、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施工規章制度。
6、施工現場地需掛貼安全施工標牌。
七、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1、工地所有臨時用電由電工(持證上崗)負責,其他人員禁止接駁電源。
2、施工現場必須配備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電箱。
3、臨時用電,執行三相五線制和三級漏電保護。由專職電工半天進行檢查和維護。
4、所有臨時線路必須使用護套線或海底線。必須架設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綁在管道或金屬物上。
5、嚴禁用花線、銅芯線亂拉亂接,違者將被嚴厲處罰。
6、所有插頭及插座應保持完好。電氣開關不能一擎多用。
7、接駁電源應先切斷電源。若帶電作業,必須採取防護措施。
八、施工現場材料管理制度
1、現場材料看管人員必須必須忠於職守、堅守崗位、晝夜巡視。保護施工現場財產不受損失,嚴禁盜賣材料,發現立即送交公安機關。
2、施工管理人員應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設定符合標準的檔欄,圍欄等。儘可能實行封閉施工。
3、施工管理人員應對成品半成品進行安全檢查,必要時增設安全防護設施。或派專人輪流看守。
4、夜間現場材料看管,必須巡視材料看管區域,不得睡覺,如材料丟失照價賠償。
5、施工班組自帶的所有裝置、工具等應進行登記,登記清單由施工管理人員負責保管。
6、施工班組離場時,攜帶的工具、裝置出場,必須有現場管理人員察看後方可帶出。
九、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的每個層面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消防器材。
2、消防器材的設定地點以方便使用為原則,不得隨意變更消防器材的放置。
3、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漆類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險品倉庫。油漆工施工時要避開火源、熱源。
5、施工現場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須保證有專人值守,做到人走火滅。
6、保持消防道路通暢,一旦發生火警應立刻組織人員撲滅,必要時向公司報告火災災情及現在損失情況。
十、施工現場成本管理制度
1、實行成本考核制
1.1由工程接管方首先與公司領導簽訂責任書,明確自己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遇到不同情況時所應承擔的責任。在明確責任的同時要確定責任成本。
1.2成本控制目標層層分解,層層簽訂責任書,並與經濟利益掛鉤。
1.3施工前,做好專案成本預測和計劃。
1.4定期召成本分析會。主要分析內容為:
①現場已完工程量,現場管理人員及監理已簽字工程量。
②人工消耗及費用,未來一週的每日用工計劃。
③材料消耗、運輸費用,週轉材料,修舊利廢,材料節超情況及原因,未來一週材料需用種類及數量。
④對費用控制提出整改措施。
2、強抓材料管理和使用
2.1做好材料採購前的調查基礎工作。
工程開工前,公司、施工員必須反覆認真的對工程設計圖紙進行熟悉和分析,根據工程測定材料實際數量,提出材料申請計劃,申請計劃應做到準確無誤,並且聯絡建材商對所需建材進行比較和團體採購,從而降低成本。
2.2各分項工程都要控制住材料的使用。特別是木材、砂石等嚴格按定額供應,實行限額領料。
2.3在材料領取、入庫出庫、投料、用料、補料、廢料回收等環節上嚴格管理。
十一、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制度
1、現場管理人員及現場監工必須對施工員及施工班組進行每一道工序的技術質量交流。
2、施工員必須牢固掌握工程的工藝流程及施工技術質量要求。
3、對景觀藝術要一絲不苟、精益求精,要尊重自然規律,貼近自然,達到逼真效果。
4、施工技術的準備
在熟悉施工圖紙的基礎上,對圖紙中的問題進行彙總,結合本公司的施工特點,提出具體的修正方案,上報公司及設計單位共同探討,以達成一致,使得問題能夠在進場施工前得到解決。
5、對原材料進行嚴格的驗收。不合格的原材料堅決不用。
6、加強專項檢查、及時解決問題。
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篇四
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發改執行[2003]2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委(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建設廳(建委)、質檢局、工商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加強建築安全玻璃的生產、流通、使用和安裝管理,提高建築工程質量,特制定了《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安全玻璃的生產、流通、使用和安裝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規範建築安全玻璃應用,提高建築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制定《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製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單片半鋼化玻璃(熱增強玻璃)、單片夾絲玻璃不屬於安全玻璃。
第三條 國內所有從事建築安全玻璃生產、進口、銷售和建築物建設、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單位,應執行本規定要求。
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城市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的新建、擴建、改造、裝修及維修工程等構築物,應按本規定要求使用安裝安全玻璃。
第四條 國家質檢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對建築安全玻璃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國家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口安全玻璃檢驗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建築物使用、安裝建築安全玻璃的管理監督工作。中國建築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應通過引導企業遵守行規行約,實行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督促企業執行本規定。
第五條 安全玻璃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所有出廠的安全玻璃產品應達到國家標準的要求。
對進口安全玻璃按照國內同類產品的強制性技術規範實施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口。建設、施工單位採購用於建築物的安全玻璃必須具有強制性認證標誌且提供證書影印件,對國產安全玻璃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對進口產品提供檢驗檢疫證明。以上資料作為工程技術資料存檔,資料不全的產品不得使用。
第六條 建築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築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
(二)面積大於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於500mm的落地窗;
(三)幕牆(全玻幕除外);
(四)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採光頂)、吊頂;
(五)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
(六)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
(七)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攔板;
(八)用於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
(十)公共建築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擊、衝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項是指《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ll3和《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02所稱的部位。
第七條 安全玻璃生產企業應能夠獨立組織生產,應有完整的工藝裝備,有完善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和嚴格的規章制度;應建立健全質量檢驗制度、必備的檢驗裝置和質量管理機構。
安全玻璃生產企業應取得國家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頒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未取得認證的企業生產的建築安全玻璃不得出廠、銷售和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第八條 建築物按規定應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方案中設計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安裝非安全玻璃。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建築物按規定應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應在設計檔案中標明。
第十條 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玻璃,應核查本規定第五條所要求的產品質量證明材料,安裝施工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有關設計方案和安裝技術標準。對建築施工人員的培訓,應包含安全玻璃安裝操作的內容。
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在本規定第六條第(三)、(四)、(五)項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裝施工完成後,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中間驗收,未經中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條 處罰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質量問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產企業負相應法律責任,質量監督部門應對其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其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強制性認證機構應按相關規定撤銷其認證證書。
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認證機構應負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對違反本規定銷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單位,其銷售的產品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銷售單位應負相應法律責任。
(三)對違反本規定進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貿易關係人,其進口產品造成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對違反本規定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對違反規定銷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篇五
關於印發《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改執行[2003]2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委(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建設廳(建委)、質檢局、工商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加強建築安全玻璃的生產、流通、使用和安裝管理,提高建築工程質量,特制定了《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
《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安全玻璃的生產、流通、使用和安裝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規範建築安全玻璃應用,提高建築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制定《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製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單片半鋼化玻璃(熱增強玻璃)、單片夾絲玻璃不屬於安全玻璃。
第三條 國內所有從事建築安全玻璃生產、進口、銷售和建築物建設、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單位,應執行本規定要求。
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城市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的新建、擴建、改造、裝修及維修工程等構築物,應按本規定要求使用安裝安全玻璃。
第四條 國家質檢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對建築安全玻璃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國家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口安全玻璃檢驗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建築物使用、安裝建築安全玻璃的管理監督工作。中國建築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應通過引導企業遵守行規行約,實行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督促企業執行本規定。
第五條 安全玻璃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所有出廠的安全玻璃產品應達到國家標準的要求。對進口安全玻璃按照國內同類產品的強制性技術規範實施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建設、施工單位採購用於建築物的安全玻璃必須具有強制性認證標誌且提供證書影印件,對國產安全玻璃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對進口產品提供檢驗檢疫證明。以上資料作為工程技術資料存檔,資料不全的產品不得使用。
第六條 建築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築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
(二)面積大於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於500mm的落地窗;
(三)幕牆(全玻幕除外);
(四)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採光頂)、吊頂;
(五)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
(六)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
(七)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攔板;
(八)用於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
(十)公共建築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擊、衝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項是指《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ll3和《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02所稱的部位。
第七條 安全玻璃生產企業應能夠獨立組織生產,應有完整的工藝裝備,有完善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和嚴格的規章制度;應建立健全質量檢驗制度、必備的檢驗裝置和質量管理機構。
安全玻璃生產企業應取得國家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頒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未取得認證的企業生產的建
築安全玻璃不得出廠、銷售和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第八條 建築物按規定應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方案中設計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安裝非安全玻璃。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建築物按規定應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應在設計檔案中標明。
第十條 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玻璃,應核查本規定第五條所要求的產品質量證明材料,安裝施工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有關設計方案和安裝技術標準。對建築施工人員的培訓,應包含安全玻璃安裝操作的內容。
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在本規定第六條第(三)、(四)、(五)項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裝施工完成後,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中間驗收,未經中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條 處罰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質量問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產企業負相應法律責任,質量監督部門應對其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其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強制性認證機構應按相關規定撤銷其認證證書。
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認證機構應負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對違反本規定銷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單位,其銷售的產品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銷售單位應負相應法律責任。
(三)對違反本規定進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貿易關係人,其進口產品造成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對違反本規定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對違反規定銷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2004年1月1日實施
去年12月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出臺,該規定將從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這對加強建築安全玻璃的生產、流通、使用和安裝管理,提高建築工程質量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規定中所稱的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製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單片半鋼化玻璃(熱增強玻璃)、單片夾絲玻璃不屬於安全玻璃。規定列舉了建築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築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面積大於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於500毫米的落地窗;幕牆(全玻幕除外);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採光頂)、吊頂;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欄板;用於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公共建築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易遭受撞擊、衝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業內人士指出,《規定》將對擴大玻璃使用和行業健康快速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篇六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安全玻璃的生產、流通、使用和安裝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規範建築安全玻璃應用,提高建築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制定《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製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單片半鋼化玻璃(熱增強玻璃)、單片夾絲玻璃不屬於安全玻璃。
第三條 國內所有從事建築安全玻璃生產、進口、銷售和建築物建設、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單位,應執行本規定要求。
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城市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的新建、擴建、改造、裝修及維修工程等構築物,應按本規定要求使用安裝安全玻璃。
第四條 國家質檢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對建築安全玻璃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國家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口安全玻璃檢驗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建築物使用、安裝建築安全玻璃的管理監督工作。中國建築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應通過引導企業遵守行規行約,實行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督促企業執行本規定。
第五條 安全玻璃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所有出廠的安全玻璃產品應達到國家標準的要求。
對進口安全玻璃按照國內同類產品的強制性技術規範實施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建設、施工單位採購用於建築物的安全玻璃必須具有強制性認證標誌且提供證書影印件,對國產安全玻璃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對進口產品提供檢驗檢疫證明。以上資料作為工程技術資料存檔,資料不全的產品不得使用。
第六條 建築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築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
(二)面積大於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於500mm的落地窗;
(三)幕牆(全玻幕除外);
(四)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採光頂)、吊頂;
(五)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
(六)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
(七)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攔板;
(八)用於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
(十)公共建築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擊、衝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項是指《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ll3和《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02所稱的部位。
第七條 安全玻璃生產企業應能夠獨立組織生產,應有完整的工藝裝備,有完善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和嚴格的規章制度;應建立健全質量檢驗制度、必備的檢驗裝置和質量管理機構。
安全玻璃生產企業應取得國家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頒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未取得認證的企業生產的建築安全玻璃不得出廠、銷售和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第八條 建築物按規定應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方案中設計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安裝非安全玻璃。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建築物按規定應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應在設計檔案中標明。
第十條 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玻璃,應核查本規定第五條所要求的產品質量證明材料,安裝施工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有關設計方案和安裝技術標準。對建築施工人員的培訓,應包含安全玻璃安裝操作的內容。
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在本規定第六條第(三)、(四)、(五)項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裝施工完成後,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中間驗收,未經中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條 處罰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質量問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產企業負相應法律責任,質量監督部門應對其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其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強制性認證機構應按相關規定撤銷其認證證書。
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認證機構應負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對違反本規定銷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單位,其銷售的產品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銷售單位應負相應法律責任。
(三)對違反本規定進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貿易關係人,其進口產品造成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對違反本規定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對違反規定銷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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