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篇一
為了加強公司固定資產管理,明確部門及員工的職責,結合公司現有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裝置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上,或者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1、房屋及建築物;
2、機器裝置:指生產所用裝置;
3、運輸工具:包括汽車、地牛、叉車;
4、計算機及裝置:包括顯示器、主機、印表機、傳真機、影印機、掃描器、投影儀、相機、鏡頭、行動硬碟、移動光碟機、u盤等相關辦公裝置;
5、辦公傢俱:包括空調、飲水機、檔案櫃、辦公桌椅、鐘錶、電視、床、衣櫃、電視櫃等;
6、檢驗工具:包括電子稱、卡尺、厚度計、扭力計、秒錶等。
根據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由生產管理部對生產裝置及相關裝置進行管理;由行政管理部對計算機、辦公裝置、傢俱及運輸工具、檢驗工具進行管理。
各具體管理部門應:
1、設定固定資產實物臺帳,建立固定資產卡片;
2、對固定資產進行統一分類編號;
3、對固定資產的使用落實到使用人(機器裝置落實到組長以上人員)。
1、財務部為公司固定資產的核算部門;
2、財務部設定固定資產總帳及明細分類帳;
3、財務部對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及時進行帳務處理;
4、財務部會同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對固定資產每季進行一次盤點,做到帳物相符,保持帳、物、卡一致。
1、各部門需購置固定資產,需填寫《固定資產採購申請表》(格式見附1),生產裝置及相關裝置報經各部門部長、生產中心副總經理、財務部及總經理批准;計算機裝置、辦公裝置、傢俱及運輸工具報經各部門部長、行政管理部部長、財務部及總經理批准。在此表中應詳細填寫固定資產名稱、規格、型號、數量以備合理採購。
2、所需固定資產到位後,由其使用部門負責驗收,並填寫《固定資產登記表》(格式見附2)一式三份,在《固定資產登記表》中應詳細填寫固定資產名稱、規格型號、金額、數量,並同時對固定資產進行編號。一份由使用部門留存,一份交財務部進行相應的帳務處理,一份交資產管理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卡片,更新臺帳,落實使用責任人。
1、固定資產在公司內部部門員工之間轉移調撥,需填寫《固定資產轉移申請單》一式四聯(格式見附3),送移入部門簽字,確認後交固定資產管理部門,第一聯由管理部門留存,更新固定資產卡片,第二聯送交財務部,第三聯送交移入部門,第四聯送交移出部門。將固定資產轉移單交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
2、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將固定資產轉移登記情況書面通知財務部,以便進行帳務處理;
3、注意固定資產編號保持不變,填寫清楚新的使用部門和新的使用人,以便監督管理。
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將閒置的`固定資產書面告知管理部門,填寫《閒置固定資產明細表》(格式見附4),管理部門擬定處理意見後,按以下步驟執行:
1、固定資產如需出售處理,需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固定資產出售申請表》(格式見附5)
2、列出準備出售的固定資產明細,註明出售處理原因,出售金額,報部門負責人、生產部門負責人、財務部和總經理審批。
3、固定資產出售申請經批准後,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對該固定資產進行處置,並在《固定資產登記表》上註明出售日期及數量,臺賬做固定資產減少。
4、財務部根據已經批准的出售申請表,開具發票及收款,並對固定資產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1、當固定資產嚴重損壞,沒有維修價值時,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格式見附6),交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報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審批。
2、經批准後,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將實物交行政管理部進行處理。處理後對臺賬及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更新,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財務部。
3、財務部依據總經理批准的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和實物處理結果,進行賬務處理。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為規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確保公司財產安全,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降低固定資產佔用和使用耗費,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公司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四條按照統一領導、分層歸口管理的原則,以固定資產的類別,對固定資產進行分工管理。
一、生產部是固定資產的主管部門,對公司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對各部門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進行有效指導和監督;負責公司級儀器儀表的管理。
二、財務部是固定資產的協管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綜合核算,全面掌握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化情況,合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資產減值損失,健全固定資產的明細核算。
三、各生產分廠(部門)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
四、技術中心辦公室負責公司通用電子計算機及附屬裝置、計算機網路的管理。
五、發展部負責公司廠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道路、在建專案的管理。
六、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車輛、辦公裝置的管理。
七、儲運部負責本部門的固定資產和公司閒置、報廢物資的處理。
第五條生產部
一、擬定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規定,根據公司要求及本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和其它必要的管理規定;
二、負責公司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工作;
三、定期檢查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督促檢查各單位固定資產的保養和維護工作;
四、根據各單位的'需求計劃提出固定資產調整和購置意見,辦理固定資產公司內調撥手續;
五、對公司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績效檔案;
六、參與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根據資產清查情況對技術陳舊、損壞、閒置的固定資產提出處理意見;組織實施固定資產的修舊利廢工作,管理各使用單位退庫的固定資產,參與固定資產的驗收;
七、根據各單位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編制裝置大修計劃;
八、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指定專業技術人員成立技術鑑定小組,負責貴重裝置等資產報廢的技術鑑定工作。
第六條財務部
一、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核算體系,負責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
二、組織落實對固定資產購建、使用、更新、轉移、出租、出售、報廢等具體財務事項的稽核;
三、建立健全公司固定資產臺帳及檔案,對固定資產進行統一分類、編號,掌握固定資產數量、類別及分佈情況;
四、定期與生產部、各單位核對固定資產臺帳以及實物,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分析固定資產的利用情況;
五、擬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殘值率,編制固定資產折舊預算;
六、定期組織全公司固定資產的清查和統計工作,保證帳、卡、物三相符,稽核年度固定資產數量、更新改造、裝置採購、報廢等的預算。
第七條固定資產使用單位職責:
一、各固定資產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裝置管理工作,應設定專職或兼職的裝置管理員,每臺裝置要明確使用、保管、維護的責任者。
二、管理和使用固定資產的人員調動時,新舊管理接替人員應辦理交接手續。
三、對於精密、貴重及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固定資產,制定具體操作規程,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確保裝置的完好、清潔、潤滑和安全使用,並經常對使用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四、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帳,定期與生產部及財務部進行核對,定期清點盤查,記錄使用、保養、修理等情況。固定資產的領用、調出、報廢必須經公司職能部門稽核並報公司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動、報廢,更不能自行外借和變賣;各單位應每半年更新一次裝置臺帳,並將電子表格上交生產部和財務部。
五、根據主管部門和協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參與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三相符。
六、參與固定資產驗收工作,在外購固定資產供應商的選擇過程中提供參考意見。
七、及時反饋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出部門維修、更新等申請,同時負責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技術中心、發展部、公司辦公室、儲運部
一、管理各自負責的固定資產;做好各自的臺帳。
二、參與固定資產驗收工作,在固定資產供應商的選擇過程中提供參考意見。
三、對本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負有與第七條同樣的責任。
四、發展部負責在建工程的管理,負責工程專案招標、工程合同的稽核和簽訂、工程物資的管理、施工現場的監督和簽證、工程預決算的稽核和執行、工程驗收和付款進度的稽核等。
五、儲運部負責對已報廢物資或閒置物資整體出售的處理。
第九條固定資產採購範圍、許可權、方式和程式按《關於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物資申購計劃審批的規定〉(修訂稿)的通知(司辦[20xx]100號)》及《關於進一步加強物資申購計劃審批的規定(司辦[20xx]3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固定資產的驗收處理程式按貴糖司辦字[20xx]118號《關於下發採購物資質量驗收制度的通知》執行。
一、裝置或備件採購到公司,完成驗收後,供應部將《計劃申購表》、合同、發票以及驗收單一併送交財務部作為付款入帳之依據。
二、基建專案完工後,發展部在申請付款時將專案資料報財務部作固定資產入帳的依據。
三、自制或委託製作的大型或成套裝置,使用部門應在投入執行前將裝置情況報財務部作固定資產入賬的依據,並將裝置資料報生產部備案。
四、新建、擴建、技改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發展部牽頭編制固定資產驗收交接記錄表。對既有土建工程又有裝置購置的綜合性工程,必須按能形成單個固定資產名稱、金額分別編制固定資產驗收交接表。
五、財務部在收到供應部、發展部上述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確定是否將資料所述裝置、備件或基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對確定列入固定資產的,應編制固定資產編號、確定折舊年限,並將編號和折舊年限向使用部門和生產部裝置室反饋。
六、使用部門接到財務部的反饋後,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更新固定資產臺賬、裝置臺賬和裝置卡片,並將更新情況向生產部裝置室反饋。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的帳務處理程式
一、財務部應嚴格稽核各項單據的籤核是否完整,稽核訂購數量與驗收數量是否一致,稽核發票金額、《計劃申購表》金額及合同所列金額是否一致。如有差異時,應及時向有關單位追查原因並責成適當處理,若一致則依付款作業流程辦理入帳。
二、財務部應於固定資產入臺帳前,編制“固定資產增加單”一式三聯送生產部及使用單位核對,並填列異常或更正內容後,第一聯生產部存,第二聯財務部自存作為入賬依據,並在公司u8系統上更新,第三聯使用單位留存,並更新各自的臺帳。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篇三
固定資產及其相關規定第一條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及相關財會制度的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年限超過一年;
3、單位價值較高。
第二條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接合xx飯店(以下簡稱“飯店”)的具體情況,本制度將由麗江大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級公司”)投資建設、購置或以其他方式形成的,交由飯店經營管理的以下資產作為固定資產:
1、飯店房屋、建築物、構築物;
2、中央空調、監控系統、消防系統、通訊及播音系統、電視接收系統、供配電系統、供排水系統、洗滌裝置、電梯、鍋爐、冰櫃及製冷裝置(設施)、保齡球系統及設施、桑拿裝置設施;
3、影印機、相片沖印裝置、運輸車輛、遊樂場裝置、健身房裝置等。
第三條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實物,作為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飯店存貨管理辦法執行。低值易耗品,應包括(但不僅限於)下列專案:
1、各種用具、傢俱、工具、玻璃器皿、瓷器等;
2、辦公桌椅、沙發、檔案櫃、會議桌椅、傳真機、電話機、行動電話、幻燈機、飲水機、微機、印表機、裝訂機、驗鈔機等;
3、電視機、影碟機、音箱、顯示器等;
4、地毯、燈飾、燈具、飾品掛件等;
5、擦鞋機器、貨架、行李車及其他搬運工具等;
6、餐桌、餐椅、餐具、食品架、食品容器、不鏽鋼用具等;
7、飯店廚房中除冷櫃以外的如灶具等所有工器具;
8、洗衣房中除洗滌裝置、成型機以外的所有工器具;
9、在經營過程中週轉使用的包裝容器等;
10、固定資產的維修維護用品、用具及備用零部件等;
11、制服、床上用品、麻棉製品等。
第四條飯店全部資產的所有權均屬麗江大港貿易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個人或其他組織無權擅自處置、變賣、毀損、報廢飯店資產,無權以飯店資產對外進行擔保、抵押、質押等民事行為。
第五條飯店管理委員會受飯店所有者委託,在授權範圍內行使飯店所有者的權利;根據《xx飯店管理合同》的規定,飯店管理人員行使資產的經營、管理、使用和維護的職權。
固定資產預算制度第六條每個會計年度初期,飯店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經營情況,將本部門的現有資產利用情況、資產維修計劃、資產報廢計劃、擬新增資產購建計劃及其他與固定資產相關的支出計劃,報工程技術部門和財務部門。
第七條工程技術部門根據各部門對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對上述計劃從技術角度提出意見。
第八條財務部門會同上級公司財務部根據飯店下年的資金情況,提出資金安排計劃。
第九條飯店總經理召集相關部門,根據上述意見制定出固定資產的增減、維修計劃後報飯店管理委員會討論。
第十條飯店管理委員會將上述計劃討論通過後形成飯店的年度固定資產預算。
第十一條飯店採購部門、使用部門、財務部門及上級公司財務部門,各自遵照固定資產預算執行相應責權,記錄、監督、管理、使用好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購建及形成
第十二條在年度預算範圍內的固定資產,由相關部門按預算執行購建任務。
第十三條未列入預算範圍而急需使用的資產,按照預算形成程式,由使用部門提出報告,相關部門(含上級公司財務部)出具意見後,由飯店總經理決定是否確需購建資產。
第十四條對於確需購建的資產,由飯店總經理將購建計劃提請飯店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五條各相關部門按審批意見執行購建任務。
固定資產的管理第十六條根據飯店經營管理的具體情況,飯店固定資產按賬務和實物分別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飯店固定資產的賬務管理。
1、飯店固定資產賬務統一由上級公司財務部門核算,固定資產的核算按《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2、上級公司財務部負責飯店固定資產的增加、報廢、折舊、資產減值等的賬務處理、記錄、核算工作。
3、上級公司財務部應會同飯店財務部組織相關部門,每半年和不定期地清點、盤查固定資產。對固定資產的使用、維護、維修、服役狀態、報廢情況與賬面記錄情況進行核實,並對各責任人的資產管理執行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4、對於已提完折舊,尚在服役的固定資產,應登記造冊,與其他資產同等管理。
第十八條飯店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
1、飯店總經理對飯店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負有全面責任,飯店工程技術部門協助總經理做好固定資產的管護工作。
2、飯店財務部雖不對飯店固定資產進行賬務核算,但應按固定資產原始入賬價值設定固定資產清單、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固定資產卡片,將固定資產統一編號、歸類,對固定資產的實物形態作詳細記錄,對固定資產的管理負全面監督責任。
4、在由財務部統一記錄的基礎上,將飯店的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分解到各部門。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責任內的資產負有全面管理責任。
5、各部門應對本部門所管理的資產建立資產檔案,對本部門的資產位置、功能、工作狀況、操作方法、使用注意事項、能源耗用情況、修理維護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等各種資訊作詳細記錄,並將管理責任落實到個人,以保證資產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6、對於專業性較強,需要特殊技能、須持證人員操作的裝置,應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嚴格執行裝置的操作規程和國家的相關規定。
7、各部門應對管轄內的資產形成定期檢修制度,以確保機器、裝置的正常執行和建築物的功能完好。
8、各部門應對固定資產進行不定期的清查盤點,積極配合財務部門對資產的清點和監督管理工作。
固定資產的折舊第十九條固定資產的折舊由上級公司統一核算。除以下情況外,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按照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2、音響裝置5年
3、電冰箱(櫃) 5年
4、空調器櫃式5年窗式3年
5、電影放映機5年
6、其他電器裝置5年
(五)文體娛樂裝置類
1、高階樂器10年
2、遊樂場裝置5年
3、健身房裝置5年
(六)消防裝置6年
第二十一條飯店固定資產淨殘值按稅務機關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減值,按《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制度》處理。
固定資產的修理、維護及日常保養
第二十三條飯店固定資產應定期維護和保養,以確保資產正常、經濟、有效地執行。資產的維修按年度固定資產預算進行。
第二十四條各責任部門應時時掌握本部門的資產運轉情況。若發現急需修理而又未納入預算的情形,應作出報告經飯店工程技術部門鑑定並出具意見,由財務部門稽核後,報飯店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五條資產維修部門和物資採購部門,根據總經理的批示意見執行維修任務。
第二十六條零部件等維修費用,按飯店費用報銷辦法執行,相關費用計入飯店當期損益(第二十七條情況除外)。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不得以預提或待攤的方式處理。
第二十七條若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金額較大(通常按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20%為準),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相應的`支出,應由飯店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八條飯店正常經營期間,若需對建築物進行裝修。裝修方案和相應支出應由飯店管理委員會批准。
若裝修支出符合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標準,則上級公司財務應將此項支出在固定資產賬下單獨設“固定資產裝修”明細科目核算,並採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清理及報廢第二十九條各部門應不定期地對所管轄的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盤虧、盤盈、報廢、毀損、轉出、轉入的固定資產應及時與飯店財務部和上級公司財務取得聯絡。
對於盤虧、報廢、毀損的資產,應查明原因。若系人為因素造成,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飯店資產的轉出和轉入應徵得飯店管理委員會的批准。
第三十條飯店財務部和上級公司財務,應按會計制度、會計核算辦法和本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及時對固定資產的盤虧、盤盈、報廢、毀損、轉出、轉入事項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於超過服役期或尚在服役期內的裝置,如存在下列現象則按程式進行清理或報廢處理:
1、無法正常執行,且無法修復;
2、修理費用過高,不如購買新裝置;
3、由於國家新法規、新標準頒佈,現有裝置的使用已違反了這些新規定;
4、能耗等使用成本過高,購置新裝置比使用現有裝置更經濟;
5、繼續使用將對環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6、原有裝置的工藝、技術已被新工藝、新技術淘汰,繼續使用已經不經濟;
7、由於意想不到的因素,資產受到不可抗力損壞,已無法繼續服役;
8、其他需要對裝置進行報廢的原因。
第三十二條對於需要清理、報廢的資產,由各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工程技術部門鑑定、財務部門(含上級公司財務)論證後,由飯店總經理確認,按程式納入年度固定資產預算管理。各相關部門根據預算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於未來得及納入預算的資產報廢,應按預算形成程式,最終由飯店管理委員會立項審批。各相關部門根據審批意見辦理。
第三十四條
財務部門(含上級公司財務)應配合並監督好各相關部門的清理工作,做到資產清理費用按規定開支、資產殘值收入及時入賬。
對於保險賠償範圍內的資產報廢,應及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絡,做到財產賠償及時、足額入賬。
第三十五條
對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資產,相應資產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好報廢資產的銷戶、轉出轉入資產的過戶等相關手續。
附則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自動作廢。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篇四
規範固定資產的管理,確保公司財產的完好和安全。
適用於物業部的所有固定資產的管理。
3.1財務部主管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及監督。
3.2財務部稽核負責固定資產的分類、登記、管理、盤點及清查。
3.3使用部門的負責人或使用人負責保管和維護。
4.1固定資產的定義
4.1.1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及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
4.1.2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裝置的物品,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也應當作固定資產。
4.2固定資產的分類
4.2.1固定資料按具體用途可分為以下幾類:
房屋及建築物。房屋是指企業各部門用房以及連同房屋不可分離的附屬裝置,如電梯、衛生裝置等。建築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圍牆、企業內草坪附屬設施;
機器裝置。是指用於產生電力、冷暖氣的各種裝置;
傢俱裝置。是指用於經營服務和經營管理部門的高階沙發、組合傢俱等;
電器裝置。是指用於企業經營服務或管理用的電子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通訊裝置等;
其他裝置。是指不屬於以上各類的其他經營管理、服務用的固定資產。
4.3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4.3.1使用部門負責人和使用人因工作崗位調動或離職,應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4.3.2對流動使用的固定資產,各部門應完整的記錄每次使用情況。
4.3.3對部門與部門之間調整使用的固定資產,雙方應在調整使用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以便於日後資產核對。
4.3.4出售或外借的固定資產,憑總經理批准的相關資料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
4.3.5日常報廢或丟失的固定資產,應由使用部門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查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批准後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
4.3.6閒置和暫停使用的資產,由倉庫進行統一庫存管理;庫存資產重新使用前應由相關人員進行檢查、保養後,方可投入使用。
4.4固定資產的盤點和清查
4.4.1財務稽核於每年12月份會同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對各部所管轄的資產進行清查。清查內容包括:固定資產的數量、固定資產的流向、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及現狀。
4.5固定資產清查結果的處置
4.5.1對不能維修或已無使用價值的資產,由使用部門填寫《報損單》,經相關技術部門檢查驗證、財務部門稽核、::報總經理批准後,到財務辦理報廢及除帳手續。
4.5.2如報廢資產的零配件拆除後或以出售或作為其他資產維修配件使用的,應報財務處理。
4.5.3需維修的固定資產,由使用人填寫《工程維修單》報維修隊處理。
4.5.4盤盈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按會計準則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4.5.5各部門要求報廢、出售和修理的固定資產均須報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
5.1《工程維修單》
5.2《報損單》
吉林省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篇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確保安全和完整,防止閒置和流失,結合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範圍內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二章 固定資產
第三條 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單位價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不足上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物資,亦按固定資產管理。
(一)房屋及建築物。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等;建築物包括道路、圍牆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裝置。指各種具有專門效能和專門用途的裝置,包括車輛、各種儀器、機械裝置、體育器械、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裝置等。
(三)一般裝置。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裝置、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包括辦公用桌、椅、櫃、沙發、床、電腦、印表機、影印機、掃描器等。
(四)圖書、檔案室、閱覽室的圖書、資料等。
(五)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第四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帳;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帳;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帳,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帳,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第三章 固定資產購置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必須嚴格按照2006年財政部35號令《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36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財政部18號令《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發[2006]21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招投標活動的意見》以及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等各項規定辦理。
第六條 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各單位新增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由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稽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列入單位年度財務預算和新增固定資產購置計劃,報省財政廳,經批准購置後,辦理驗收入庫手續,並登記、造冊、記帳。
第七條 對有配備標準的固定資產,嚴格按照標準進行配置;對沒有配備標準的固定資產,從工作實際出發,從嚴控制。
第四章 固定資產調劑
第八條 各單位應優化資產配置,作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於長期閒置不用(指連續2年以上未使用)的資產可予以調劑。省管局管理範圍內單位之間的調劑報省管局審批。省管局管理範圍內單位與管理範圍外單位的調劑報省管局稽核,省財政廳審批。
第五章 固定資產處置
第九條 固定資產處置,指固定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固定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對外捐贈等。
第十條 固定資產處置應當堅持科學合理、規範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處置應當與資產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結合,逐步建立資產共享、迴圈利用機制。
第十二條 擬處置的固定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係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處置。
第十三條 各單位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需處置時,應按以下許可權辦理報批手續:
(一)各單位處置房屋、土地、車輛,由各單位按照《關於印發〈吉林省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財產[2008]314號,(以下簡稱《資產處置辦法》)規定提出申請,經省管局稽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二)各單位發生車輛報廢時,由各單位按照《資產處置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報省管局審批,抄送省財政廳。
(三)一般裝置、專用裝置等資產處置要經過有關技術部門或專業部門的鑑定,並取得證明後,方可申請處置。各單位按照《資產處置辦法》規定提出申請,由省管局審批,抄送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各單位發生資產出租、出借,由各單位按照《資產處置辦法》和《關於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吉財產[2009]789號)規定提出申請,經省管局稽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五條 各單位在資產處置過程中,必要時應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收入管理的規定,要及時入帳,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認真作好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登記、保管使用、清查盤點、損失賠償等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 各單位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財務部門負責按固定資產的價值分類核算,稽核固定資產預算並對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計劃採購、驗收入庫、登記保管、領用發放、維護保養、調撥處置等具體管理,並負責分類進行實物量核算,杜絕浪費。
第十九條 佔用、使用固定資產的單位對配給個人使用的財產要建立領用制度,工作人員調動時,應在其辦理所用資產交接手續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條 各單位的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每年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使賬實相符、賬卡相符、賬賬相符。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說明,報省管局批准後,調整固定資產賬目。具體帳物處理,按財政部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的資產用於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和抵押,應按照有關規定報省管局稽核,省財政廳審批。以實物對外投資的,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報省管局、省財政廳核准備案。
第七章 監 督 檢 查
第二十二條 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監督工作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定期抽查相結合。
第二十三條 省管局和各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報省管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吉林省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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