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篇一
一、為加強用火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 、安全用火管理的範圍包括以下廠區內各種作業、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熬瀝青、打磨、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生產裝置罐區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5、機動車輛及畜力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6、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
7、在生產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器裝置。
三、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三級:
1、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一級用火:
(1)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區;
(2)各類罐區、原材料倉庫、液化氣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氣的泵房與機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氣裝卸區等;
(5)工業汙水場、易燃易爆的迴圈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及下水系統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倉庫;
(7)輸送和儲存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的管線、罐體。
2、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二級用火:
(1)停工檢修並經認真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化驗合格者;
(3)全廠系統管網區;
(4)倉庫、車庫及木材加工場;
(5)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
3、在廠區內,除一、二級用火以外的臨時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4、生產企業可在沒有危險的區域,劃出固定用火區,並按有關規章嚴格管理。
四、用火審批許可權
1、一級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領導和安全技術人員會同施工單位用火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 靠的防火措施,並填寫火票。安全監督部門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方可簽發火票,准許動火。
2、二級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會同施工單位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火票,再經車間領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已落實後,批准動火。
3、三級用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管區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並填寫火票,批准用火。
4、固定用火區的審批,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安全監督部門會同消防部門審查批准。
5、帶油、帶壓、帶有其它可燃介質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裝置和管線一般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作 為特殊動火處理,由安全監督部門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時報請廠級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動火。
五、外來施工單位廠區內施工用火,應由工程專案甲方負責部門提出用火申請,由所管轄區域的單位領導會 同工程專案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火票,派出監護人員並按用火等級審批許可權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六、動火人許可權
1、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准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七、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許可權
1、用火監護人資格
(1)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瞭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必須有較 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1)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並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措施;要求監火時佩戴明顯標誌,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3. 用火監護人的許可權
(1)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 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並報告車間領導。
八、安全監督部門、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有權隨時檢查用火,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危險時,可收 回火票停止動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嚴肅處理。
九 、用火界限劃分
1、無產權單位的新專案需要動火時,由施工單位(外來單位參照第五條)提出申請,由動火地點所轄區域 單位辦理用火手續,並指派監護人。
2、到另一單位所轄區域施工動火時,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火票,經所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籤,雙方 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用火級別審批後,方可用火。
3、動火點在裝置以外15米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有威脅時,該裝置所在單位要會籤,必要時加派監護人。
十、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裝置和管線用火要認真進行化驗分析,要有分析資料,將分析資料填入火票 中,分析單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十一 、廠內維修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准合格的動火票,辦理用電手續,並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十二、關於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及罐區的規定
1、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作業,必須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落實車輛防火措施,由所管轄區 域單位制定行車路線,檢查防火措施落實,並填寫“進車票”,單位領導審查批准後,方可進入。
2、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十三 、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並經分析合格,方可動火。分析合格後,如超過二小時才動 火,必須再次進行動火分析。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
3、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火票。一張火票只限一處。一級火票有效時 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火票不超過3天;三級火票不超過5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由安全監督部門組織消防等單位檢查認定一次。
4、裝置進行大、中修,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並加盲板與 裝置隔絕。裝置內各部位均應徹底吹掃、清洗、置換,開啟人孔,通風換氣,經分析合格,辦理用火票後動火。
5、進有限空間內部用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裝置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十四 、火票
1、火票是用火依據,不得塗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2、“用火票”存根應按審批等級存檔管理,即誰審批誰存檔,以備查驗
3、用火票為三聯,一聯為用火人持有,二聯為監火人持有,三聯為審批部門存檔。
4、火票儲存期限為一年。
十五 、本制度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安全監督部門協調裁決。
十六 、本制度解釋權歸中國石油天然集團公司煉油化工部。
十七 、本制度從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原“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安全用火制度 篇二
一、施工現場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裝置配備齊全,並設晝夜明顯標誌,庫房及木工棚等重點防火部位,每處不少於乾粉滅火器,制定防火制度,並有明顯標誌。
二、易燃品庫房前設煙火警告標誌,嚴格領料制度,照明線安裝符合防火要求。
三、電氣焊、噴燈等明火作業,操作前必須辦理用火手續。開用火證,準備可行的措施並有專人看火,清理周圍易燃物,各項措施落實後在動工。
四、施工現場嚴禁吸菸,木工棚內刨花、鋸末隨時處理,廢料清運到指定地點。
五、建築內不準隨意堆放物料,不準隨意在樓內居住,油類、氣類等易燃物,下班時帶出放回庫房。
六、木材存放安平面圖佈置並碼放整齊。
七、木材遠離庫房,堆放不宜過多,垛與垛之間保持一定距離,木材加工的廢料及清運,以防引燃。
八、木工加工區配備滅火器材,並設專人負責。
九、電線和閘箱要遠離易燃物。
十、油漆、稀料等要專庫存放,保證通風良好,用電符合防火規定。
十一、稀料應隨使隨領,剩餘的材料及時交回,不得亂倒亂放,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製稀料。
十二、施工現場禁止吸菸。
十三、氧氣乙炔瓶分開存放,空瓶設標記單獨存放,氧氣乙炔瓶距明火間距不小於10米,氧氣,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得小於5米。
十四、電氣焊作業場地消除或隔離(覆蓋)易燃物品,採取防火措施。
十五、使用易燃,易爆品,制定防火責任人,配備滅火器,確保施工
安全。
十六、冬季施工保溫材料得存放與使用,必須配備滅火器。
十七、施工現場3.5米寬消防道路保持暢通,消防器材周圍3米不
準存放任何物品。
十八、職工宿舍一律採用非易燃物搭鍵。
十九、庫房使用防爆燈,電源線全部穿阻燃管,庫房有保管員得崗位責任制,庫房內不準住人,門窗一律向外開,寬度不小於1米。
二十、宿舍燈具符合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
二十一、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二十二、生活區內設定兩組滅火器材,設專人負責,並嚴禁挪用。
安全用火制度 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用火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用火管理的範圍包括以下廠區內各種作業、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熬瀝青、炒砂子、打磨、噴沙、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生產裝置罐區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5、機動車輛及畜力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6、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
7、在生產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器裝置。
第三條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三級:
1、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一級用火:
(1)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區;
(2)各類罐區、油庫、液化氣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氣的泵房與機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氣裝卸區等;
(5)工業汙水場、易燃易爆的迴圈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及下水系統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倉庫;
(7)輸送和儲存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的管線、罐體。
2、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二級用火:
(1)停工檢修並經認真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化驗合格者;
(3)全廠系統管網區;
(4)倉庫、車庫及木材加工場;
(5)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
3、在廠區內,除一、二級用火以外的臨時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4、生產企業可在沒有危險的區域,劃出固定用火區,並按有關規章嚴格管理。
第四條用火審批許可權1、一級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領導和安全技術人員會同施工單位用火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並填寫火票。安全監督部門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方可簽發火票,准許動火。
2、二級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會同施工單位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火票,再經車間領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已落實後,批准動火。
3、三級用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管區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並填寫火票,批准用火。
4、固定用火區的審批,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安全監督部門會同消防部門審查批准。
5、帶油、帶壓、帶有其它可燃介質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裝置和管線一般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作為特殊動火處理,由安全監督部門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時報請廠級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動火。
第五條外來施工單位廠區內施工用火,應由工程專案甲方負責部門提出用火申請,由所管轄區域的單位領導會同工程專案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火票,派出監護人員並按用火等級審批許可權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第六條動火人許可權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准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七條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許可權1、用火監護人資格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瞭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並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措施;要求監火時佩戴明顯標誌,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3、用火監護人的許可權
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並報告車間領導。
第八條安全監督部門、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有權隨時檢查用火,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火票停止動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嚴肅處理。
第九條用火界限劃分1、無產權單位的新專案需要動火時,由施工單位(外來單位參照第五條)提出申請,由動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辦理用火手續,並指派監護人。
2、到另一單位所轄區域施工動火時,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火票,經所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籤,雙方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用火級別審批後,方可用火。
3、動火點在裝置以外15米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有威脅時,該裝置所在單位要會籤,必要時加派監護人。
第十條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裝置和管線用火要認真進行化驗分析,要有分析資料,將分析資料填入火票中,分析單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第十一條廠內維修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准合格的動火票,辦理用電手續,並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關於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及罐區的規定1、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作業,必須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落實車輛防火措施,由所管轄區域單位制定行車路線,檢查防火措施落實,並填寫“進車票”,單位領導審查批准後,方可進入。
2、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第十三條用火的基本原則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並經分析合格,方可動火。分析合格後,如超過二小時才動火,必須再次進行動火分析。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
3、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火票。一張火票只限一處。一級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火票不超過3天;三級火票不超過5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由安全監督部門組織消防等單位檢查認定一次。
4、裝置進行大、中修,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並加盲板與裝置隔絕。裝置內各部位均應徹底吹掃、清洗、置換,開啟人孔,通風換氣,經分析合格,辦理用火票後動火。
5、進有限空間內部用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裝置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火票1、火票是用火依據,不得塗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2、“用火票”存根應按審批等級存檔管理,即誰審批誰存檔,以備查驗3、用火票為三聯,一聯為用火人持有,二聯為監火人持有,三聯為審批部門存檔。
4、火票儲存期限為一年。
第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安全監督部門協調裁決。
第十六條本制度解釋權歸中國石油天然集團公司煉油化工部。
第十七條本制度從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原“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安全用火制度 篇四
(一)安全用火管理範圍
①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②使用明火、電爐等;
③在有可燃物品的場所臨時用電,使用電動工具、電器裝置,使用風鎬、風動扳手,鋼鋸、錘擊物體等會產生火花的工具;
④各種機動車輛進入危險區域。
(二)凡有易燃可燃介質的容器、裝置和管線,一律不準用火。
(三)凡在防火區範圍內用火的,均需由用火的施工單位申請;現場安全員根據動火部位制定用火安全措施,負責安排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安排監火人,填寫用火許可證;由安全主任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核實用火安全措施後,簽發用火許可證,批准用火(如當地主管部門要求報告的,按規定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
(四)必須堅持“五不用火”
即未經批准的用火許可證不準用火;沒有用火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實不準用火;未按規定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合格不準用火;用火時間、地點、部位不相符不準用火;監火人不在現場不準用火。
(五)對用火許可證簽發人的要求:
用火許可證簽發人根據用火類別及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時,必須親臨現場認真進行檢查,瞭解用火地點的條件、部位、環境和危險程度,審查安全措施確認可靠後,方可簽發用火許可證。
(六)監火人的安全職責:
①接到第二、三聯用火許可證後,對用火許可證內容詳細看清,到用火現場逐項檢查並落實防火措施。
②用火安全措施全部落實後,將第二聯用火許可證交給施工單位用火人。
③監火期間不能離開用火現場。
④用火時間、用火部位不符及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或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制止用火作業。
⑤用火完畢必須檢查現場,熄滅餘火,不留後患。
(七)用火人的安全職責
①接到第二聯用火許可證後,要詳細看清用火許可證全文,確認用火時間、用火部位、安全措施,並經監火人同意,方可進行施工用火。
②切實遵守“五不用火”。
③當用火環境發生變化出現異常,監火人要求停止用火時,用火人應立即停止用火作業,待監火人處理完同意繼續用火時,方可恢復用火。
④用火許可證應隨身攜帶。未辦理用火許可證或時間、地點不符,或不符合用火安全措施要求,或監火人不在現場時,不論任何人命令,用火人有權拒絕用火。
(八)安全主任有權隨時檢查用火情況,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規定或用火會有危險時,有權收回用火許可證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嚴肅處理。
(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標準、法令、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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