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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女公務員的日記400字多篇

關於女公務員的日記400字多篇

公務員的日記1

7月29日

座談會引發的感想之四——法官與法袍

法袍,是法官身份與地位的象徵,是隻有法官、並且只有當法官親臨法庭、決疑斷訟時才能加身的披掛。司法現在經常在政府與人民之間充當中立的裁判,所以它承擔着更大的使命,而且這個使命不容易承擔。司法操縱着生殺予奪的大權,這樣巨大的壓力承受在一個常人的肩膀上,人們往往覺得心裏不塌實,所以需要把這個常人加以包裝,包裝得和人不一樣。穿上這套衣服以後,其他的人也會對他有強烈的期望。我想這是把法官營造得非常奇特非常不一樣的作用。

第二個方面的含義是穿着法袍的人有一種獨立感,他是獨立的職業,獨立的人。司法的角色象徵着獨立性,法官的最重要的品質是獨立。爲什麼司法要獨立?其實每一個法官要獨立,是因爲法官處理案件,行使權力只在法庭之中。比如在司法過程中,我們爲了查清案件的事實。離不開當面鑼對面鼓地觀察。證人在作證之前要宣誓,宣誓之後法官會向他反覆強調,你已經向上帝宣誓了,現在你說的話如果有假的話,你不只是對我撒謊,你是對上帝撒謊。這對人心理上有警醒感,這是非常重要的。

女公務員的日記2

7月24日

與聊城中院立案庭李庭長座談會記要之一

關於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權:1、中級法院與基層法院審理案件數量很多,大約佔到全部案件的95%;2、中級法院除本身審理職能外,還有案件指導職能,地位及其重要。其次,審判權的運行分爲縱橫兩向,縱向上,所有法院都分爲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執行機構。其中刑事包括3個審判庭,民事包括4個審判庭。具體而言,刑一庭:故意傷害、殺人罪;刑二庭:搶劫罪;刑三庭:又稱少年審判庭,後來發展到關於青少年案件的方方面面;民一庭:傳統二審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繼承、消費領域以及以房地產爲標的的案件;民二庭:又稱商事審判庭——合同、公司糾紛、破產案件以及商事一審案件;民三庭:知識產權案件、涉外商事糾紛且只負責一審;民四庭:二審不服基層法院審判的案件。而行政審判庭審判的案件,一類是一般行政案件(即民告官),另一類則是非訴案件的執行(即當事人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提起強制執行)。另外還包括審判監督廳和執行局(執行一庭、執行二庭)。橫向上,審判職能分配與實體運行分爲立案、審判、執行。

女公務員的日記3

7月25日

與聊城中院立案庭李庭長座談會記要之二

李庭長其次提出了審判權的監督。審判監督主體分爲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分爲兩種,一種是上級監督(即“準三審”);另一種是法院自身的監督,這種來自中院自身的監督又分爲程序監督(1、信息化手段;2、以立案庭爲中心對審判期限的限制;3、所有法庭皆爲科技法庭,同步錄音錄像)和實體監督(1、改判發回重審分析制度;2、案件評查制度;3、信訪責任追究制度)。其中的“準三審”制度,是指在二審後新法律規定只要提起再審,就必須啓動審查程序,這實際上是加強了監督。外部監督對法院的監督體現在多主體、多形式,其中包括黨委、人大、檢察院、信訪和輿論。但是這些監督也存在一定問題,例如,黨委曾提出“三個至上”,黨的利益至上、人民羣衆至上、憲法和法律至上,這種提法實際上已經分出先後順序,把憲法和法律至於黨的利益之後,並不利於法律的公正監督。最後,李庭長提出了一些法學與司法的衝突,列出了三點受西方影響較大的方面讓我們思考。

女公務員的日記4

7月26日

座談會引發的感想之一——我國上訪制度

目前的上訪確實背離了了正常的法制軌道,有一些上訪者採取了一些極端的措施,如圍攻政府機關、自殘、自焚等多種形式,它們是因爲正常的表達渠道不暢、或是在民衆看來無法通過正常的渠道來解決切身的問題,纔出現的一種畸變。既然是一種畸變,勢必就會對於社會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如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生產,干擾機關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故北京市首先出臺,各個地區紛紛模仿的《政府工作意見》,要求上訪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有一個問題,出臺了這樣的一個政府的工作意見就可以解決問題嗎?

上訪秩序要維護,公民權利要保護,但是處理這種民意不可以使用堵的方式,尤其是事關相當一部分民衆切身利益的問題,當這種問題大到了人們要放下手中的工作,放棄了正常的生活節奏,來不斷的以上訪的形式反映。當這種民情被壓制起來,時間一長,後果將是可怕的,周曆王彌謗的故事相信大家是非常熟悉的。所以有兩種辦法可以解決目前民情表達的畸變形式,要麼是給他們解決實際的問題,要麼是給他們民情宣泄的途徑。

女公務員的日記5

7月27日

座談會引發的感想之二——網絡及輿論監督的力量

從“華南虎事件”當事人被判刑,到“最牛房管局長”因“天價香菸”被立案調查,從深圳海事局官員猥褻女童被“雙規”,到雲南省晉寧縣“躲貓貓事件”的水落石出……一年多來,網絡監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進入公衆視野。網絡的輿論監督一浪高過一浪,這些個人或民間組織自辦的網站,通過自身的深入調查瞭解事情的本來面貌,並利用網絡媒體進行發佈,引起社會和政府的廣泛關注,達到了輿論監督的目的。

從中可以看出,網絡輿論監督相對傳統媒體的輿論監督有一定的優越性:1.網絡時代寬容的輿論環境2.參與監督的網民具有廣泛性3.網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4.傳播速度空前提高

而,網絡輿論監督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它首先是一種隱蔽的發言方式。網上發佈評論、消息的人完全可以隱匿真實姓名和身份。由於這種匿名的發言方式,使之成爲一些人散佈謠言和不滿情緒的宣泄地。另外,網絡輿論監督還存在着誇大事實的現象,網絡監督中採用的人肉搜索往往會將個人最隱私的資料公開化,肆意傳播他人隱私,不僅涉及道德底線,更是對法律規定保護公民隱私權的衝擊。

女公務員的日記6

7月28日

座談會引發的感想之三——電腦量刑的利與弊

2003年,山東淄博市一法院研製了“電腦量刑”軟件系統,軟件量刑能引發公衆無盡的想象:當每一個公民的電腦裏都裝了一套自動量刑的軟件後,大多數刑事案件的透明度將大大提高——每個人都可以坐在書桌前,敲幾下鍵盤得出判決結果,有人認爲,司法腐敗由此可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

審判機關對於量刑規範化的這一大膽嘗試,引發了一場超越法律界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爲,法律是經驗,不是邏輯,面對千差萬別的案件,只有法官的智慧能夠應對,電腦無法代表正義;還有觀點強調,電腦只是一臺機器,不能取代法官的量刑主體地位。對於習慣辦“人情案”的律師,由於在量刑上可“操作”的空間被壓縮了,其慣於使用的“辯護”方式會遇到更多的困難,這也許會促使其辯護工作從“人情運做”向“業務運做”的方式轉化。總之,量刑的規範化,不僅將爲律師辯護提供新角度、新技巧,也會爲律師辯護工作走向規範化帶來積極的影響,律師也要爲量刑實體規範和量刑程序法律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女公務員的日記7

7月23日

參觀了學校安排和自己聯繫的法院之後,我有了很多感悟。朋友們都說這一專業想學好很困難.其實,我認爲,這是對法學的誤解。那種死記硬背法條的學習,充其量稱之爲“學習法律”而不是“學習法學”。這是最笨的一種“法”的學習方法。法條,作爲制定法,不可避免的受立法者的思想的影響。在現階段,我國的法律還處在一定的不穩定階段,法律的修改乃至廢止都是常有的事。先不論是否有能力把紛繁複雜的法律條文全部背下,就算今天背下了,明天他又改了。這顯然是最不經濟、最不科學的學習方法。這種學習方法不可能帶領學習者進入法學殿堂。與之相反的,是學習法學的理論觀點、邏輯思想、理念和精神。這裏的所謂“學習”指的是思考、理解、探索,而不是傳統的老師對學生的填鴨試的灌輸。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際行均要求很強的學科.在掌握紮實的理論知識的同時,要能夠帶到生活中。熟練背記應該掌握的書面知識,並能聯合抽象性與其他分類知識適當嫁接。有了牢固的理論體系,就要實現第二次飛躍,把理論帶到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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