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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產假請假條(精選多篇)

請假條5.83K

第一篇:晚育產假請假條

晚育產假請假條(精選多篇)

晚育產假請假條

產假請假條 產假請假條範文,晚育產假請假條。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但是產假請假條怎麼寫呢?有沒有產假請假條範文呢?

產假請假條 產假請假條範文

xx(單位)辦公室:

因本人即將臨產,根據國家規定產假爲90天,自即日起向辦公室請產假。

特此請假,懇望批准!

xx(單位)

xx(部門)xx(姓名)

年 月 日

另附:法定產假期限

女職工的產假不得少於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假十五天。

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二十至三十天的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的,產假四十二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九十天。

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一至二週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執行細節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分類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範文《晚育產假請假條》。 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爲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歸納一下,這些假期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必須享受的假期,單位無權剝奪,另一類是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爲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相關假期的待遇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女職工可採取下列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

三是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補充一點:

產假90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國定假日的

新勞動法規定的產假相關條款

5.4.1 產檢假

•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5.4.2 產假

•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3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爲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後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第二篇:女員工晚育產假請假條

尊敬的領導:

我因生產,需要回家休息,調養身體。特向領導申請辦理請假手續,根據有關規定,產假爲90天,晚育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本人已符合國家晚婚晚育規定,特申請產假四個月,時間爲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請領導批准爲謝。

此致

敬禮!

請假人:

xx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教師晚婚晚育產假請假條

尊敬的校領導:

我是××系××××專業教師×××,由於本人懷有有孕,預產期是今年×月份,目前已懷孕×個月的時間,因此此時向領導請休產假,按照國家晚婚晚育相關的規定,相關的產假時間是×個月。

在此十分的謝謝學校領導對本人在懷孕期間的關心與照顧。

特此申請,望領導審批。

×××

××××年××月××日

第四篇:晚婚晚育職工產假請假條

尊敬的領導:

因本人已孕9個月,預產期爲xx月份,現需要回家休息,調養身體。特向領導申請辦理請假手續,根據國家晚婚晚育有關政策,特請假4個月,xx後回來上班。在此特別感謝單位領導對我在孕期的關心和照顧。

特此申請,望領導審批。

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最新晚育產假規定彙總

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產假待遇。

晚育產假法規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況並不一樣,各個單位的規定也不一樣。

由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處於草案階段。現階段的產假規定還是依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爲九十天。晚婚晚育的話,有的地區是延長30天,有的地區是15天。

北京:晚育產假90+30=120天 ;30天也可由男方享受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規定:晚育的女職(請勿抄襲好範 文網:)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上海:晚育產假90+30=120天 ;配偶享受護理假3天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晚育產假90天+30天=120天;男方享受7天護理假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後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重慶:晚育產90天+20天=110天;男方享受7天護理假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規定: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爲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週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於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爲工作時間。

安徽:晚育產假90天+30天=120天;產假期間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30天=15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異地享受20天)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第三十九條 男25週歲、女23週歲登記結婚爲晚婚。已婚婦女滿24週歲初次生育爲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爲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福建:晚育又領獨生子女父母證的假期135天——180天;男方護理假7——10天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規定: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爲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爲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甘肅:晚育產假105天;男方護理假15天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爲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廣東:晚育產假105天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規定: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

廣西:晚育產假90天+14天=104天;男方護理假1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產假104天+20天=124天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規定:已婚女職工在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

貴州:晚育產假90天+30天=120天;男方護理假7天;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90天+90天=180天《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規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

河北:晚育產假90天+45天=135天;男方護理假10天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規定: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