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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思想彙報(精選多篇)

第一篇:取保候審人員的思想彙報

取保候審思想彙報(精選多篇)

取保候審人員的思想彙報

我叫xxx,在成xxxxxxxxxxxxxxx工作。2014年7月9日因爲xxxx公安局依法拘留,7月16日取保候審。作爲一名中共正式黨員,平時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以至於現在不但觸犯了法律,讓自己擡不起頭來,同時也給家裏帶來了更大的經濟壓力,讓家人和我一起承受違法的苦果。我現在已經充分認識到我所犯的罪行,對自己的行爲後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氣和信心改變自己,使自己成爲一位對社會有用的人!

經過這幾個月深刻的反省,我認識到我的錯誤是極其嚴重的,影響是十分惡劣的,已經觸犯了國家法律和黨的紀律,給單位以及xx系統的工作造成了極大的被動,嚴重干擾了xx系統正常的xx秩序。要知道,國法是不容踐踏的。現在我回到社會,回到我親人的身邊,一切都是那麼熟悉。周圍的環境依然如故,可是,我再也不是原來的我了,再也不是那個的優秀員工了!我的前途在哪裏?下一步我將如何面對?儘管我的思想很亂,可生活還是要繼續下去。 下面我向組織彙報一下我的近期活動。

根據法律的規定,單位在我家居住地安排了我的工作。我現在在xxxxx上班。單位領導並沒有因爲我的事而放棄我,在我的工作和學習中,時時刻刻都可以感受到各級領導對我的關心。到新的工作崗位後,認真學習本職業務知識,努力搞好同志之間的關係。在工作之餘,我認真仔細地學習了黨的一些規章制度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地剖析自己爲什麼會走上違法的道路,並以己爲戒,教育身邊的同志,通

過學習,增強了自己的法制意識和法律觀念,知道了什麼是合法的,什麼是違法的,什麼是犯罪的,可以自覺地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用法律約束自己的行爲,正確使用、法制地對待和處理自己周圍的糾紛,從而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防止違法犯罪,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護法。一個人的成長進步,絕不僅僅是在工作上取得點點的成績,更重要的是在思想、作風上的培養和錘鍊。一個人,尤其是一個黨員,既要有清醒的政治頭腦,還要有極強的法律意識和大局觀念,否則就會向我一樣迷失方向而犯下大錯。

在學習的過程中,不斷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堅決做一個知法守法懂法的公民。在工作中牢固樹立強烈的責任感和事業心,樹立積極向上的工作態度和艱苦創業的奮鬥精神。做到幹一行、愛一行、專一行,努力成爲本行業的行家裏手。在工作中要時時處處嚴格要求自己,以自己的模範行爲,團結和帶領周圍的同志,立足本職,紮實工作,勤奮努力。

雖然我的錯誤很嚴重,影響又很惡劣,可是公安機關和組織上並沒有放棄我,他們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多方協調,積極斡旋,終於爲我爭取到取保候審,在此,我和我的家人向公安機關、辦案民警和單位領導致以崇高的敬禮和萬分的感謝,是你們讓我感受到了人間的溫暖,是你們拯救了我的人生,拯救了我的家庭。從現在起,我應該時刻警示自己,吸取教訓,要更加嚴格的要求自己,決不再犯類似的錯誤。不但是對這個錯誤進行積極改正,還要多方面反省自己自身的缺陷,多方面完善自己。這件事後,我內心裏的教訓

會深刻地烙在我的心裏,時刻提醒着我要嚴格遵守法律,認真學習法律。決不讓類似的事在我身上再次發生,同時,我也要以我的親身感受,向其他同志進行警示,希望大家以我爲鏡以我爲戒,遵守法律,對工作負責,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

但丁曾說過 “人生就是一次又一次的選擇,在人生的岔路口,你做出什麼選擇將決定你的一生如何度過。人只能選擇一種人生道路,所以要慎重。但也要有魄力,勇於創新和進取。”因此,我要讓自己學習好、思想好,並不斷地學習法律知識,不斷地修身養性,陶冶情操,堅決做一個知法守法懂法的公民。慢慢地,我必須讓自己從凡事從自己出發的角色替換到凡事從黨、從大局、從人民、從整個社會發展的角色。不管前方的道路多麼艱難,我都會頑強的走下去,使自己成爲對社會對家人有用的人!困頓中,請相信我還能振翅飛翔!

第二篇:關於取保候審

關於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可見,取保候審的種類有兩種:人保和財產保。

1. 人保

人保又稱保證人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由其以個人身份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人。不符合這些法定條件的不能成爲保證人。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48條規定:採取保證人保證方式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爲保證金擔保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擔保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違反或者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擔保是純粹的人格擔保。保證人如果沒有盡到法定的義務,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即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行爲,保證人末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財產保

財產保又稱保證金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實行財產保,符合我國的國情,適應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與犯罪分子作鬥爭的需要,有利於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覺地履行義務,保證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實施。

財產保是以交納保證金的形式擔保。《刑事訴訟法》第53條明確規定的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納的情形。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外國貨幣。

保證金數額的多少,根據六機關《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由決定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質和情節、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涉嫌犯罪的數額、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及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

第44條的規定,保證金數額最低爲1000元。

根據六機關的《規定》,無論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由公安機關統一收取和保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關於"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規定,兩種取保方法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並用。至於選擇哪種保證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審的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下面我從四個方面給你詳細分析一下有關取保候審的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保證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爲其擔保的人。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

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並由其出具保證書。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監督被保證人履行法律規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爲時,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爲,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1000元以上20140元以下罰款。如果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助被取保候審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保證人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取保候

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

(三)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纔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區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四)取保候審的程序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相關法條: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十四條律師認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四)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的;

(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取保候審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五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爲,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六十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第三篇: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同意後,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取保候審在一般情況下,適用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65條、第69條、第74條和第75條,以及《公安部規定》、《檢察院規則》《法院解釋》,又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取保候審問題作了規定,這些特殊情況是:

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4.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覈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5.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覈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期限內、審查起訴期限內、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7.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爲,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篇:取保候審

保釋制度的完善

保釋,在中國稱之爲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徵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

取保候審雖然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但相對於刑事拘留和逮捕這兩種強制措施而言,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中,卻較少被採用。這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關於“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爲一般規則”的規定,明顯不相符合。

一、取保候審的性質與特點

對被刑事追訴之人,不是採用刑事羈押這種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而是採用由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保證其隨傳隨到,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在各國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均普遍予以規定。雖然其間有許多顯著的差異,然而,各國的保釋制度不僅在作爲刑事強制措施這一基本性質上是共同的,而且在下述幾點意義上,具有共同的特點:

(一)保釋制度與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精神存在着一致之處。該項規定,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爲一般規則,但可規定釋放時應保證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出席審判,並在必要時報到聽候執行判決。

當然,保釋制度只能使一部分被刑事指控之人在判決之前免受監禁之苦。因爲決定或批准保釋需要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例如,被刑事指控之人所涉嫌之罪相對輕微;該人具有較小的人身危險性,不致因保釋而影響訴訟的順利進行;被刑事指控之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施逮捕的證據條件不具備,也是決定採用取保候審的原因之一。不僅如此,一些國家還會對不準予以保釋的情況作出專門的詳細規定。因此,保釋制度的存在,只可能使一部分被刑事指控之人免受羈押,而對另一些來說,等候審判時受監禁往往會成爲“一般規則”。

(二)現代保釋制度與無罪推定原則是相互協調的。

無罪推定原則自其被提出之後,即是一項處於發展變化中的刑事訴訟原則。在現代,人們普遍認爲,雖有證據證明某人涉嫌犯罪,但只有在所涉嫌之罪系重罪,並且被刑事指控之人存在着相當的人身危險性,以致於會發生社會危險或破壞訴訟的順利進行時,刑事羈押才被認爲是必要的。無罪推定原則在現代的含義包括:對於被刑事指控之人,不應象對被判定罪行之人那樣被剝奪人身自由(如果其所被判之刑是監禁刑的話)。

(三)保釋制度雖然立足於確保訴訟的順利進行,但其宗旨卻是使被刑事指控之人免受刑事羈押之苦。

顯然,如果僅僅是從確保訴訟的順利進行,預防被刑事指控之人可能會繼續實施之犯罪,預防其損毀證據或威脅證人作證,預防其可能逃跑等等角度來看,對被刑事指控的人採用刑事羈押的手段,較之保釋肯定會更有效。從這個意義上說,保釋制度雖有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這一目標,但其宗旨並不在此,宗旨應是減少刑事羈押。雖然如此,我們認爲,各國在設立和實施保釋制度時關注保釋是否會影響訴訟的順利進行是可以理解的。作爲一種預防性措施,保釋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目標,是一個必須考慮的問題。闡明保釋制度的宗旨並不是要否定這種考慮,而是爲了說明這種考慮絕不能過分,否則,設立保釋制度時對保釋條件的設定就會過於苛刻,以致於只能在很少的刑事案件中對極少的刑事被告人適用;或在實踐中准予保釋時過於慎重,以致於只有少數人才能得到保釋的機會。

這樣,就會使被刑事指控的人遭受刑事羈押成爲“一般規則”。

二、我國取保候審制度的完善

雖然各國的保釋制度具有相似的性質及一些共同的特點,但由於面臨的問題及社會條件的差異,在發展和完善保釋制度,以使保釋制度在發揮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實現“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成爲一般規則”這一宗旨,各國所面臨的任務及其困難是有差異的。這種差異,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得較爲充分:

(一)保釋條件應如何設定

保釋條件苛刻與否,關係到保釋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其減少刑事羈押這一宗旨。當然,保釋條件是否苛刻,實際應以保釋條件的具休化爲基礎才能作出比較準確的判斷。就此而言,中國的保釋制度因對某些保釋條件規定不夠具體而很難予以判斷。例如,被刑事指控之人的逃跑危險性條件規定。中國刑事訴訟法關於保釋的條件,其中有一項規定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這項規定既過於籠統,以至於據此難以判斷應否採用取保候審這種強制措施,而且,也使取保候審的條件顯得過於苛刻。顯然,如果該人已經準備逃跑或已經採取了逃跑行爲,對此不予保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只是存在着逃跑的可能性而不予保釋,則條件就可能過於苛刻了。就潛在的可能性而言,任何一個被刑事指控之人如果面臨着被判長期監禁刑或更重的刑罰時,都有逃跑的危險,甚至一些可能被判處較輕刑罰之人,也同樣會有逃跑危險。因此,爲了使保釋的條件不至於太過苛刻,就需要從准予保釋的角度作具體的規定,以避免因可能逃跑等一些對訴訟順利進行僅有潛在可能的影響,而剝奪其被保釋之權利。

當然,重要的不僅是規定保釋的具體條件,而且需要規定在何種情況下應當准予保釋的申請。在這方面,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尚缺乏相關的內容,而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或保釋法規均有此種規定。雖然應當准予保釋的條件有寬嚴之差,但有無此種規定,卻是檢驗刑事訴訟實踐中申請保釋作爲一項權利被尊重的重要標緻。顯然,如果法律中缺乏應當准予保釋的規定,是否准予保釋均由主管部門斟酌決定,那麼,獲得保釋就不可能是一種權利,而只是職權部門的“恩賜”而已。

當然,對於中國來說,使保釋能在相應的刑事訴訟案件中普遍被採用,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法律規定的保釋條件進一步具體化,增加規定應當准予保釋的條件等,僅僅是法律的完善。這雖然是必要的,但在考慮如何使保釋條件具體化及規定應當准予保釋的條件等問題時,不僅需要借鑑其他國家的一些有參考意義的規定,還要考慮到中國社會的客觀條件。諸如保釋執行機關有效阻止被保釋之人逃跑的能力,在被保釋之人逃跑後追輯其歸案的可能性等。只有如此,才能切實有效地有助於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更多被採用。

(二)保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如何與無罪推定原則協調

保釋雖然是一項建立在無罪推定原則基礎之上的旨在減少刑事羈押的強制性措施,但保釋制度中卻存在着許多隱含着的不利於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斷。例如,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刑事指控之人,如果以前曾有過逃避偵查或審判之行爲,一般可以成爲不準予保釋的理由。這其中,顯然就隱含着這樣一種推斷:由於以前曾有過這種行爲,現時他很可能仍會有這種行爲。又如,有的國家規定,對涉嫌犯某些重罪之人,不得准予保釋。這其中隱含着的推斷是,犯這些重罪之人,其逃避或妨礙訴訟的可能性很大。

就保釋制度而言,要完全避免作出不利於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斷既不現實,也無必要。從必要性上說,予以刑事羈押不準保釋不是刑事處罰,因此而,這種不利的推斷應可以允許存在。從現實性上講,不論是保釋還是刑事羈押,均是一個預防性措施,不可避免地會有推斷存在。然而。由於不利於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斷,從邏輯上講,必然與無罪推定這一有利於被刑事指控之人的原則在精神上相違背,因此,這種不利的推斷即使是不可避免的,也應予儘可能的減少;並且,如果可能的話,應增加適當的證據條件,以使推斷具有現實基礎,

而不僅僅是基於抽象的可能性。在這個方面,中國還有許多工作需要做。或許,保釋制度在這方面的發展與完善,會給我國的無罪推定原則增加新的含義和內容。

(三)保釋制度如何體現訴訟公正原則

保釋作爲使被刑事追訴之人免受監禁之苦的一種強制措施,其實施如何體現公正原則,以使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各項條件不同的人,在該項制度中能得到公正的待遇,是一個必須予以考慮的問題,對中國這個處於發展中的國家而言,在1996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增加規定了財產保這種保釋方式後,這個問題尤其顯得突出。

增加規定了財產保釋(在中國,目前僅限於現金保釋),顯然會增加被刑事指控之人被保釋的可能性,使被刑事指控之人被保釋的範圍進一步擴大,有利於在刑事訴訟中減少刑事羈押。然而,財產保釋方式的出現,在貧富不均的社會中,對被刑事指控的人來說,其保釋的機會因其擁有的財富多寡而會不均等。不僅如此,相同數額的保釋金,也因其經濟條件的不同而給不同的被刑事指控的人帶來不同的負擔(當然,約束力也會有所不同)。因此,公平、公正地適用財產保是一個極大的難題。雖然中國規定了一個符合中國社會實際狀況的財產保數額下限(兩千元人民幣,但法律未規定上限),但問題並沒有因此而解決。我們認爲,要真正解決這個問題,僅僅在財產保釋的有關規定中,完善保證金數額的規定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應當重視適用保證人擔保的保釋。在中國這個強調人際關係的社會中,保證人的作用不應被忽視,至少不應因爲財產保釋方式的出現而被減弱。

揭示完善保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意在使這些問題得到妥善的解決。在解決這些問題方面,得到其他國家的立法與司法實踐經驗對我們是有益的,研究中國社會中的有關特點對解決這些問題的影響也是必要的。在這些基礎之上,保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以更大限度地發揮其減少刑事羈押的功能,是完全可能的。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說,減少刑事羈押,以使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致成爲“一般規則”,保釋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但並不是唯一的方法。例如,還應考慮在不能適用保釋而又不應羈押被刑事指控之人時,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監視居住作爲另一項不羈押被刑事指控之人的強制措施,在中國其適用條件與保釋幾乎完全相同)。並且,提高刑事訴訟的辦案效率,改善刑事案件偵破手段及訴訟程序,或許是更爲基本的途徑。當然,這是另一個話題。

第五篇: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申請書

xxxxx公安機關:

被申請取保候審人:xxx,男,漢,現年xx歲,家庭住址

xxx因涉嫌xxx犯罪,貴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本站:)生社會危險性的。

第六十條: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現請求貴公安局對xxx採取取保候審。理由是:

年事已高,且已退休賦閒,無犯罪前科,一貫表現良好,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

患有…………………………等嚴重疾病,需要入院治療,現附上證明材料。

取保候審期間,保證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批准,不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傳訊時及時到案;

3.不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綜上所述,根據本案案情及相關法律,xxx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請貴公安機關予以批准。 保外就醫申請書範本

xx縣公安局:

我是xxx的xx,xxx因xxxx被你局xxxx,因xxxxxxxx,需要住院治療(或哺乳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xxxxxx規定,特向貴局申請xxxxx,

申請人(具保人):xxxx

另外你要再填一份保外就醫取保書

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

我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及職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與xxx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關係。罪犯

_______________因患病,經公安機關批准,予以保外就醫。我願作爲具保人,幫助、督促他在保外就醫期間,遵守法紀,積極治療,接受監督。如發現他有違法犯罪行爲,我要及時予以制止,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

具保人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被保人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