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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孩子申請書範文(精選多篇)

第一篇:收養申請書

收養孩子申請書範文(精選多篇)

收養申請書

申請人:官珍福,男,44歲,住西洛鄉洋海村雷家溝村民組。 於1998年1月結婚因女方生理有缺陷尚未生活,經夫婦雙方多次協調同意收養子女一個,於2014年5月7日在平壩觀音廟拾得女嬰一個收養至今,現已上國小四年級。 現在我們夫婦雙方都在酒廠上班每月收入3000餘元左右,還有家庭付業在外,對其所收養的子女我們完全有能力把她撫養成人。

申請人:官珍福、張成玉

2014年2月27日

撿拾棄嬰證明

於2014年5月7日在平壩觀音廟拾得棄嬰一個女,2014年4月15日生,取名官琴。

當時在場人:官珍娥、林金秀、龍明英

2014年5月7日

第二篇:收養孩子協議

收養孩子協議

收養人:

被收養人:

第一條 爲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權利,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收養關係的成立

因收養人無生育能力,現經王浩父母同意,因王浩

生母遠嫁他人,現經孩子作證,由收養人同意收養王浩。並有父母每月

支付撫養費直至繳納到14週歲爲止。如父母不按時繳納撫養費,由收養人起訴到人民法院。

第五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兒童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六條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第七條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八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爲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爲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十一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第十二條收養的效力

第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第十四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十五條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

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第二十條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收養人簽字:

證明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人簽字:

年月日

第三篇:合法收養孩子的條件

合法收養孩子的條件

摘要:怎樣纔算合法收養孩子?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人們法律意識的淡薄,認爲收養就是所謂的把別人的孩子領回家自己來養,當然可以這麼通俗的理解,但依我國收養法的規定,要形成合法的收養,就必須收養人和送養人具備一定的條件,同時需要有合法收養的手續及辦理合法收養的流程。

怎樣纔算合法收養孩子之送養人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請關注:)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爲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爲送養人。

(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怎樣纔算合法收養孩子之收養人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收養成年人除外。

(五)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六)有正當的收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是爲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收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

(七)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徵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收養。

(八)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怎樣纔算合法收養孩子之被收養人具備的條件:

(一)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喪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腸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養人年滿十週歲的,須徵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徵得其配偶同意。形成合法收養的手續有哪些?

收養人需提供的手續有:

1、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2、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證明。

送養人需提供的手續有: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爲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或者孤兒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監護人爲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並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生父母爲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合法收養的辦理流程: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爲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

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 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爲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期限內。

要形成合法的收養關係,一方面需要收養人、送養人、被送養人具備相應的條件,另一方面還需要提供相應的手續和證件,到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篇:收養申請書的內容

收養申請書的內容必須包括收養人年齡、何時結婚、何原因無子女、嬰兒性別、出生時間、收養人身體狀況如何;家庭經濟狀況如何;有無撫養教育小孩能力;收養目的;收養後視親生兒女對待,不虐待、不遺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等保證,特此證明材料全部完善後,由社會事務科審查材料合格後在申請書上蓋章。

如何收養小孩

(一)、必備材料:單位證明、個人申請、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

(二)、辦理程序:到居委會領取證明表一式兩份(下列另有規定的除外),逐級審覈後報區計生局審批。

(三)、收養條件:

1、收養人不得違反計劃生育;

2、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收養人不受無子女和只能收養一名孩子條件限制;

3、收養其它棄嬰,必須無子女,而且只能收養一個孩子,並要出具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和街道計生科等有關部門簽訂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4、收養非孤兒、棄嬰、殘疾兒童,還必須提供被收養人生父母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當地鎮(街道)一級計生辦出具的婚育、節育情況證明、小孩出生證、準生證(屬計劃外生育的,還需提供計劃外生育費徵收或罰款單據),並要與有關部門簽訂不

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5、患不孕症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需經市人民醫院、市婦兒醫院、市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其中兩家醫院檢查證明患不孕症、治療無效後到區計劃生育局領取申請表。

6、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後要求生育的,按一孩程序審批,除此之外仍按二孩程序審批。

7、1999年5月25日《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實施後違法收養的棄嬰、兒童不予辦理收養登記。其違法收養的棄嬰、兒童送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收養。

(四)被收養人的條件

1、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覈其生父母身份不明或者沒有下落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 疾、患嚴重疾病或者其它原因造成經濟生活極度困難,養不起孩子。

第五篇:收養登記申請書

收養登記申請

收養目的:

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

其他有關事項:

本人申請內容完全真實,如有虛假,願承擔法律責任.

收養人簽名 收養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養人情況

姓 名

(男)

(女)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

國 籍

民 族

職 業

文化程度

工作單位

健康狀況

婚姻狀況

子女情況

親生子女(男) 個(女) 個

繼 子 女(男) 個(女) 個

養 子 女(男) 個(女) 個

親生子女(男) 個(女) 個

繼 子 女(男) 個(女) 個

養 子 女(男) 個(女) 個

家庭年收入

住 址

聯繫收養的

收養組織名稱

送養人情況(1)

社會福利機構名稱

單位地址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姓名

經辦人姓名

(男/女)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

經辦人職務

送養機構的意見

(填寫是否同意收養人收養的意見和同意委託本機構經辦人辦理送養的意見)

送養機構公章

送養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名:

社會福利機構

業務主管機關

領導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貼經辦人照片

送養人情況(2)

姓 名

(男)

(女)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

國 籍

民 族

職 業

文化程度

工作單位

健康狀況

婚姻狀況

住 址

送養人與

被收養人關係

送養人的意見

(填寫送養原因和是否同意收養人收養的意見)

送養人簽名 送養人簽名

貼送養人照片

被收養人情況(1)

姓 名

(男/女)

被收養後改名爲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

國 籍

民 族

職 業

文化程度

工作單位

健康狀況

婚姻狀況

被收養前的

戶籍地或者撿拾地

身份類別

(填寫:"孤兒","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繼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應寫明具體親屬關係.)

被收養人情況(2)

年滿10週歲

被收養人對

收養登記的意見

簽名

未滿10週歲

被收養人

按手(足)印

收養登記詢問筆錄

詢問時間: 詢問地點:

詢問人: 被詢問人:

記錄人:

詢問內容:

收養登記調查記錄

調查時間: 調查地點:

調查人: 被調查人:

記錄人:

調查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