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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執行申請書參考多篇

復執行申請書參考多篇

復執行申請書篇1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行決字[ ]第 號《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因受處罰人_______拒不履行________________的處罰決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申請__________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有關材料___份。

教育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年___月____日作出的行決字[ ]第 號《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因被申請人________拒不履行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處罰決定,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復執行申請書篇2

申請人:桂林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桂林市勞人仲字(20____)第920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全某、朱某、俸某勞動爭議一案。經桂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後,作出桂林市勞人仲字(20____)第92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由被申請人將改制時覈定的俸某某的經濟補償金43884元支付給三位申請人”。申請人不服裁決向貴院提起訴訟,貴院經審理後作出(20____)星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判令“原告桂林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時計提的俸某某的經濟補償金43884元”。申請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裁定:“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20____)星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桂林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的起訴”。20____年5月20日,申請人收到貴院的執行通知書,限申請人在通知送達之日起即日內按判決書履行支付人民幣43884元及承擔本案執行費558元的義務。

基於以上事實,申請人認爲貴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請並予以執行,沒有法律依據。具體理由如下:

一、桂林市勞人仲字(20____)第920號仲裁裁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貴院執行該裁決書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因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或仲裁裁決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當中,在申請人提起上訴後,被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本案屬於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主導下,因企業資本結構等改版導致勞動關係變化引發的糾紛,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產生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爲由裁定駁回了申請人的起訴。由此可見,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已認定本案不屬於勞動爭議。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桂林市勞人仲字(20____)第920號仲裁裁決書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貴院執行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即便桂林市勞人仲字(20____)第920號仲裁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亦不應予以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覈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現申請人與全某、朱某、俸某的爭議經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爲不屬於勞動爭議。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亦不應予以執行。

三、執行桂林市勞人仲字(20____)第920號仲裁裁決書違反勞動爭議“一裁二審”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據相關規定,我國的勞動爭議實行“一裁二審”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一裁終審”情形外,其餘均實行“一裁二審”制度。本案當中,雙方所爭議的經濟補償金43884元不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一裁終審”的範圍。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人的起訴後,仍然執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無疑是違反勞動爭議“一裁二審”的基本法律制度,將本案的爭議置於“一裁終審”的尷尬地位。

此外,勞動爭議雙方起訴之後,人民法院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而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正確與否,因此,人民法院應當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直接進行判決。現貴院將駁回申請人的起訴推定爲維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顯然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貴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請,執行桂林市勞人仲字(20____)第920號仲裁裁決書沒有法院依據。因此,爲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本執行異議,請求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 致

七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桂林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復執行申請書篇3

申請人:王x,男,1980年5月11出生,漢族,北京市朝陽區xx公司職工,住北京市x區x街道x樓x單元x號,電話:

被申請人:北京市xx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x街道x號

法定代表人:李x職務:董事長

電話:x郵編:

申請事項和理由:

申請人王x訴被申請人xx有限責任公司工傷賠償一案,貴院於xx年x月x日已審理完結,下達了法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並於xx年x月x日發生了法律效力。該判決書規定,被告北京市xx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後x日內賠償給王x工傷期間工資,醫療費、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等共計xx萬元。但是被申請人對貴院的上述判決拒絕履行,本應於xx年x月x日以前歸還的x萬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6條、232條之規定,特請求貴院依法執行,強令被申請人如數給付限定期限內的款項,並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x

xx年x月x日

復執行申請書篇4

異議人:方××,女,漢族,1963年×月×日生,住××市××區××路××大街××號,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在申請執行人樑××與被執行人××區××實業發展公司 ,就(20x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於××市××區××街××大道×號×號房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執行,並返還異議人的財產位於xx區南沙街××大道××號××號房產。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方××與被執行人xx區××實業發展公司雙方於20xx年4月12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於xx區××大道×××號×××房的房屋出售給異議人,異議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xx年5月8日,異議人已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執行人也已將上述房屋的鑰匙交給異議人,將該套房屋正式交付異議人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

日期:

復執行申請書篇5

申請人:******,男,1958.8.***生,漢,身份證號:******

住址:廣東省******號電話:******

法定監護人:******,女,1965.9.***生,漢,身份證號:******

系申請人的妻子,聯繫方式同申請人。

被申請人:******,男,1972.10.***生,漢族,身份證:******

住所:廣州市黃埔區******號,電話:******

請求事項:

被申請人先行向申請人支付醫藥費15萬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經由貴院立案受理,訴訟請求約112萬元。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申請人的法定監護人與被申請人、***、***於20xx年7月23日簽訂《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申請人的醫藥費由被申請人支付三份之一。簽訂協議當天,被申請人支付了5萬元,之後直接拒絕支付,而另外兩人已按約定足額支付。現申請人已使用醫藥費共30萬元,欠醫院約7萬元,按約定被申請人應承擔10萬元。鑑於被申請人存在再次拒絕支付及轉移財產的可能,以及後期醫藥費約30萬元,按協議書應承擔的比例特向貴院申請:先予執行被申請人15萬元作爲醫藥費。

此致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復執行申請書篇6

請求事項:

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執行(200x)法民一終字第xxxxx號一案,現提出執行異議:

1、請求本案暫緩執行;

2、請求將錯誤執行的款項返還公路有限公司(該公司爲申請人設在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訴訟過程中的保證人)。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完全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後,法院執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資格提出執行異議爲由,置疑申請人的執行異議申請資格。申請人認爲,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故申請人作爲本案的當事人,完全有資格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法院以申請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異議是不恰當的。

二、本案已通過再審程序立案審查,且與申請執行人存在未決訴訟,應當暫緩執行。(20xx)法民一終字第-號判決存在錯誤,無法獲得申請人認同,申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現已立案(案號(20xx)民申字第號受理案件通知書);同時,申請人與執行申請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訴請,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訴劉衛國,要求賠償,已爲該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勝訴後行使抵銷權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20xx]16號第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一)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爭議案件並正在處理的”,故南陽中院應當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暫緩執行。現法院以爲法律規定的受理的是執行中存在爭議的案件而非實體存在錯誤的案件爲由,不同意暫緩執行。申請人認爲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完全屬於斷章取義,違背法律精神。因爲執行中存在爭議與實體存在錯誤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兩個或三個案件。

三、從債權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應直接執行該公司。

1、申請人的債權未到期。按照施工慣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擔保,擔保期限爲工程質量的責任缺陷期,而缺陷期從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爲據)。現申請人作爲公路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質量的擔保人,其擔保債權並未到期,還有責任缺陷期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1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此款項根本不屬於到期債權,不具有執行條件。

2、債權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執行。根據前條法律規定,申請人對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債權,法院也無權執行,只能發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經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且無權進行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2條:“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並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現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經書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立即執行迴轉,將款項返還公路有限公司。

4、申請人爲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書,不能作爲作爲法院執行依據。申請人與公路有限公司文書往來,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這是由於二者的相對性所決定的,不涉及第三人;況且二者之間有些往來行爲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爲由,執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錯誤的。

四、從擔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無權直接執行該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爲申請人設在市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訴訟過程中的保證人,不是本案的訴訟主體,不能直接爲法院所執行。

1.未提供任何擔保即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嚴重違法。與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擔保的情況下,就被一審法院採取了訴訟保全措施,非法凍結了申請人的賬戶及存款二百餘萬元,這是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事情。在社會影響不良的情況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識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因此其擔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問題,現在以此爲由執行無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執行公路有限公司不當。雖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擔保,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在財產保全時爲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的覆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纔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財產。現執行纔剛開始,且我公司並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執行訴訟中的保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五、超額劃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拋開判決對錯與否,即使按照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申請人應給付的款項也不過,而法院卻從公路有限公司的賬戶上劃扣了元,比判決足足多劃扣了元,屬於超標的執行,明顯不妥。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南陽中院執行行爲不當,我們請求貴院准予申請人所請,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申請人: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x年x月xx日

復執行申請書篇7

申請人:____,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中專,個體經營戶,住址:________________號。身份證:

被申請人:____,男,漢族,____歲,本科,____中學教師,住____。身份證:____

申請請求

1、依法強制被申請人歸還申請人本金¥____元;

2、依法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____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

3、依法強制被申請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直至債務清償完畢。

4、依法強制被申請人支付本案的執行費用。

申請依據

(____)民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業經____人民法院審理,並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該判決書已生效,但被申請人拒絕執行該判決內容。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復執行申請書篇8

異議人:王____,男,1984年22月9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證:__________

被異議人:劉____,女,1970年22月27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裁定中止執行(20__)日開執字第341號裁定書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與被異議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主持調解已製作調解書,判令異議人支付申請執行人欠款11116元。現日開商初字第2223號調解書,已經生效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異議人提出如下異議與理由:

一、主體不適格。

日開商初字第2333號調解書將異議人列爲被告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日照經濟開發區陽光大酒店的業主不是異議人,異議人僅僅是與陽光大酒店有過職務工作關係。被異議人將異議人列爲被告起訴,是對事實與法律的歪曲與誤解。

二、違反調解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2223號調解書除異議人辯解外未見任何證據,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調解過程異議人理解並非調解並非自願,僅僅是應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調解書的送達與簽收是分離的,送達調解書時,異議人拒絕簽收,不同意調解書的內容;只是應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簽字,法院並未告此簽字是調解書的簽收。調解書送達時,異議人拒絕簽收,就已經表明調解書並未生效,已經作廢。

三、事實與證據方面。

異議人不同意調解書內容的另外原因是,被異議人提供的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有蒼蠅頭髮),被異議人經常去酒店大吵大鬧。此兩方面調解書均沒給予合理的處理,陽光酒店因被異議人的行爲蒙受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當時正值旅遊旺季,被異議人的行爲直接導致客源大量減少,旅遊旺季客流高峯了引發連鎖反映,幾家旅行社與陽光大酒店解除合作關係,被異議人的行爲給酒店帶來的損失是無法衡量的。

綜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貴院將執行我的個人財產,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執行。爲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望允所請。

此致

日照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簽名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