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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申請書

哺乳假申請書

哺乳假申請書

尊敬的領導:

本人於x年x月x日生育寶寶x名,並按規定享受了生育假,但目前嬰兒還處在哺乳期,每天x小時進行哺乳。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爲了使寶寶能健康成長,我特懇請公司領導在每天工作日內安排x小時進行哺乳,直至寶寶斷奶,本人承諾在哺乳後立即返回工作崗位,堅決不耽誤正常工作時間,望公司領導批准,本人及家人將不勝感激。

申請人:xxx

年  月  日

哺乳假申請書

尊敬的公司領導及主管:

我是公司的××部門××職位的××,已於2015年×月×日生育寶寶,並從×月×日至×月×日已休產假×個月。鑑於本人家居住地離公司較遠,且寶寶尚小,中途回家哺乳不便,同時生育後身體恢復狀況不佳,醫生建議我繼續休假一段時間。爲了不耽誤公司的各項工作的開展,現申請休哺乳假×個月(×月×日—×月×日)。懇請領導批准!

申請人:xxx

2016年×月×日

尊敬的公司領導及主管:

我是公司的××部門××職位的××,已於××年×月×日生育寶寶,並從×月×日至×月×日已休產假×個月。但是由於本人家住地離公司較遠,且孩子較小,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同時生育後身體恢復狀況不佳,精神狀態也不是非常穩定,醫生建議我繼續休假一段時間。爲了不耽誤公司的各項工作的開展,現申請休哺乳假×個月(×月×日—×月×日)。懇請領導批准爲盼!

申請人:××

××年×月×日

哺乳假申請書範本

XX領導:本人XXX是XXX的幹部,今年XX歲週歲,符合晚婚晚育及我國的計劃生育有關規定,於XXXX年X月X日施行剖腹產手術生育兒子XXX,並從XXXX年X月X日開始休產假,但由於孩子年幼,且家裏離單位較遠,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爲了不耽誤科室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現申請從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休哺乳假,懇請領導批准。

申請人:某某XXXXX年X月X日

哺乳假申請書範例

尊敬的公司領導及主管:

我是公司的××部門××職位的××,已於2007年×月×日生育寶寶,並從×月×日至×月×日已休產假×個月。但是由於本人家住地離公司較遠,且孩子較小,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同時生育後身體恢復狀況不佳,精神狀態也不是非常穩定,醫生建議我繼續休假一段時間。爲了不耽誤公司的各項工作的開展,現申請休哺乳假×個月(×月×日—×月×日)。懇請領導批准爲盼!

申請人:××

2020年×月×日

擴展閱讀:關於哺乳時間、哺乳假的重要知識點 

用人單位根據哺乳期女職工的特殊情況,在關注企業發展和利潤實現之外,要依法合規地維護哺乳期女職工的各項勞動權益。在工作時間的安排上應將國家法律規定和地方特殊政策(本文依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相結合,主動履行法定義務,防控和化解勞動用工的法律風險。

一般認爲哺乳期爲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週歲。

哺乳時間1小時/天: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對處於哺乳期的女職工,除了應給與哺乳時間之外,一般情況下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加班加點,也不得安排上夜班或夜間值班。

哺乳假6.5月:

女職工生育後,如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6個半月哺乳假。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後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哺乳假。

哺乳時間不得被侵佔

哺乳時間屬於哺乳期女職工專有的法定休息時間,這不是公司爲哺乳期女職工發放的特殊“福利”。因此公司不能以女職工是部門經理等重要崗位爲由,要求女職工“正常出勤”侵佔其哺乳時間。公司的做法嚴重侵犯了哺乳期女職工的法定權利,則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哺乳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不得降低薪資待遇。若女職工不需要一小時的哺乳時間正常工作,則表示放棄此項權利,向公司請求加班費的不予支持。

案例分享

黎某與廣州市K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參見:(2018)粵01民終8814號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黎某在產假結束後與公司協商新崗位工作時間,公司安排黎某每天工作9.5小時,對黎某仍處於哺乳期內、屬於受勞動保護的女職工視而不見。

公司在黎某明確表示不同意在哺乳期內每天工作9.5小時、要求安排1小時/天的哺乳時間的情況下,仍堅持該工作時間安排,並表示如黎某不接受就不要做了。

公司沒向黎某發出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在黎某提起仲裁前,仍沒有依法安排黎某工作。

【法院認爲】

綜合事實及證據,公司以實際行爲表明了與黎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故公司的行爲因違反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批准符合法定情形的哺乳假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三條

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後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哺乳假。若單位應當批准哺乳假而不予准假,並以曠工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構成違法解除。

上海市《關於本市醫療機構依法開具產前假和哺乳假有關疾病證明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解釋:其中雙胎及以上屬於“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的疾病。

規定:上述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的疾病,均須副主任及以上技術職稱的相關專業醫師確診,並由其所在的二級及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醫務處(科)蓋章證明。

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賈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賈某入職某餐飲公司,產假爲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4月23日。於2016年11月18日生育早產雙胞胎,患有房間隔缺損、新生兒敗血症等多種疾病。

公司分別於2017年4月12日、20日、25日向賈某寄送通知,要求其產假結束後於2017年4月24日上班。

2017年4月21日賈某向公司寄送哺乳假申請書、疾病證明單等,申請六個月哺乳假。公司於4月22日簽收郵件,但未予批准。

2017年4月28日,公司以曠工爲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賈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判決及理由】

判決:公司應當支付賈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1,531.08元。

理由:賈某提交出生醫學證明,證實其生產的爲雙胎。提交上海市兒童醫院疾病證明單亦符合通知的規定。

公司對賈某提交的疾病申請單真實性存疑,但未向賈某提出異議,也未到醫院覈實,其不予批准哺乳假的決定實屬不當。

提示++

哺乳期女職工因病未按流程請假,單位應向其瞭解缺勤原因,並給予其辯解的機會,不得直接以此認定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對女職工哺乳假申請是否應當批准:

(1)需要明確,用人單位享有對女職工的請假申請進行審覈的權利;

(2)用人單位在審覈是否批准女職工哺乳假申請時需審查相關病歷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如對女職工請假事由及病歷存有異議,用人單位可以向醫療機構覈實相關事實;

(3)在病歷真實有效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對照法律法規和衛生管理部門相關規定覈實女職工是否具有法定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情形,對於符合法定情形的,則應當批准女職工的哺乳假申請。

標籤:申請書 哺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