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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多篇)

立案申請書(多篇)

立案申請書 篇一

報案人:

報案人: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電話:工作單位:住址:

【律師提示:報案人個信息中,尚需明確報案人與本案的關係】申請事項:請求對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事實與理由:

【律師提示:重點陳述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和證據】報案人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如認爲本案不屬於刑事案件,請在法定時間內向報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詳細闡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此致

報案人

年 月 日

立案申請書 篇二

申請人: ,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住,聯繫電話: 。

被申請人:************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 涉嫌*********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製作了事跡並於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後就一直未於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並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爲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爲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月**日

立案申請書 篇三

申請人:______,女,漢族,____年11月22日出生,住______號,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對______涉嫌搶劫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______,女,漢族,現住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號午後,_____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爲是申請人撿拾爲由,來到申請人家裏,當申請人剛打開院門,就被______一掌推到在地,並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後,_________就用拳腳對申請人進行毆打,發泄之後______離開。但是______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後,又回到申請人的家裏,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打,並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00餘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並欲離開,申請人將______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___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_________、_________和申請人所在的_________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___的犯罪行爲。然後_________責令_________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_________將耳環交給___後她就徑直離開。並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殺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後經住院診斷治療爲中度腦震盪,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______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___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後,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爲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並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後即欲離開,犯罪行爲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______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______公安局

申請人:

___年___月___日

立案申請書 篇四

刑事立案申請書

申請人:張海軍,任佔國等76人。

代表人:張海軍,男,漢,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莊市新華區農機街37號1棟2單元602室。聯繫方式:135********。

代表人:張華彬,男,漢,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莊市正定縣諸福屯鎮朱河村紅旗大街永進衚衕9號。聯繫方式:139*******。

代表人:李廣華,男,漢,195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鎮衡三村45號。聯繫方式:139******。

申請事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趙金鋼涉嫌詐騙一案進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趙金鋼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趙金鋼,男,漢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證住址: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天衢西路15號3號樓3單元301號。

20xx年1月—8月期間,趙金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由其所經營的橋東石德黑馬收貨站(字號名稱:石家莊橋東石德黑馬收貨站;經營者姓名:趙金鋼;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場所:石家莊市橋東區七四零二院內193號;經營範圍及方式:收貨點、服務)(簡稱黑馬收貨站)與76名申請人分別簽訂貨運合同,約定由黑馬收貨站負責運輸76名申請人的貨物運往山東德州,且約定收貨人提貨時由黑馬收貨站代收貨款,然後由黑馬收貨站支付給76名申請人,運輸費用採用提付

的方式(詳見運單)。76名申請人基於所籤貨運合同,把所託運貨物交付給趙金鋼。然而,趙金鋼在收到收貨人支付的貨款共計636109元人民幣整後(詳見附表2),只向部分申請人返還了151495元人民幣整,其餘大部份以種種理由拒付貨款給76名申請人,且佔爲己有,共計484614元人民幣整。目前,黑馬收貨站已通過20xx年度年檢,但營業執照中註冊經營地址“石家莊市橋東區七四二零院內193號”,已經不是黑馬收貨站,趙金鋼本人已攜款潛逃,76名申請人的損失已無法追回。

綜上,張金剛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與76名申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使76名申請人基於所籤貨運合同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貨物;在趙金鋼收到收貨人所支付的貨款後,又隱瞞事實真相,編造種種理由,拒付貨款給76名申請人,以達到其非法佔有76名申請人的貨款的目的,且數額巨大,社會危害性嚴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關於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向貴局提出立案申請,請求依法追究趙金鋼的刑事責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維護社會穩定。

此致

石家莊市公安局橋東分局

申請人:

20xx年9月14日

立案申請書 篇五

申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解建昌,公司經理;地址:運城市鹽湖區中銀大道546號

申請事項:依法行使立案監督權,督促鹽湖區公安局對20xx年6月11日運城市空港開發區雍豐食品有限公司火災案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9日空港開發區雍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勇到申請人處爲位於空港金世興源農貿市場5115號的雍豐食品有限公司投保企業財產綜合險,同年6月11日馮勇向申請人報稱該處發生火災。

經查,鹽湖區消防大隊參與滅火併對現場勘驗後發現多處起火點,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涉嫌人爲縱火。遂於20xx年6月13日以(20xx)運公消火移字第0001號通知書將全案及火災現場移交鹽湖區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空港責任區中隊進行立案調查。

20xx年12月22日,空港開發區雍豐食品有限公司起訴至鹽湖區人民法院,要求申請人賠償其火災損失1154000元。

火災發生後至空港開發區雍豐食品有限公司起訴申請人期間,申請人到鹽湖區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空港責任區中隊要求其對該案立案偵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犯罪予以嚴懲。遭到拒絕。

申請人認爲,該起火災涉嫌人爲縱火,且被保險人起訴損失巨大,屬特大火災,火災原因的查明及消防、公安刑偵部門依法對火災損失的界定直接決定申請人與空港開發區雍豐食品有限公司保險責任的承擔分配,且如不及時立案偵查,相關證據極易遭人爲破壞而致湮滅,事關追查犯罪及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大事,申請人特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請求貴院依法履行立案監督職責,督促鹽湖區公安局對雍豐食品有限公司火災案儘快立案調查。

此致

鹽湖區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運城中心支公司

20xx年1月17日

立案申請書 篇六

申請人:XXX,男,漢族,住四川省XXX鎮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XXX、XXX、XXX等人刑事立案,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4日下午1點20左右,犯罪嫌疑人XXX以商量房屋事宜把我騙至家中。之後XXX、XXX等人對我實施故意傷害,先向我頭部猛砍一刀,隨後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彈簧棒打我的背、膝蓋、頭等多處。XXX(兒子)送我到黃水醫院救治,醫生診斷爲腦部血管斷裂需向上級醫院救治,隨後轉院到縣醫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經雙流縣醫院診斷爲腦震盪、頭皮挫裂傷伴隨頭皮血腫、全身多處軟組織擦挫傷。XXX等人的行爲令在場的百姓無不恐懼,他們兩名請求公安機關嚴懲兇手。申請人認爲XXX等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觀上也實施了傷害的行爲,並且導致被害人嚴重受傷的後果,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

綜上所述,爲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還百姓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申請人特請求貴局對XXX等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的行爲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此致

雙流縣公安局

申請人:

二0一X年九月二十五日

立案申請書 篇七

申請人:陳解中,男,漢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鄉金塘村三組057號,身份證編號:432502197401146515。電話: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請人:李夢華,男,原系深圳市寶安區西鄉工業區深航公司汛達表業廠倉庫管理員,故意傷害申請人陳解中致右手殘廢。

被申請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寶安區西鄉工業區深航公司汛達表業廠老闆。不同意報案,並故意放走被申請人李夢華。

請求事項:

1、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被申請人李夢華實施立案偵查;

2、以涉嫌包庇罪對被申請人林小姐實施立案偵查;

3、將立案偵查的有關材料複製一份供申請人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元月31日就職於汛達表業廠,擔任六樓錶帶部生產與品質管理員。

20xx年3月27日下午14點40分左右,申請人因要求更換生產工具遭到倉庫管理員即被申請人李夢華拒絕。申請人再三說明更換生產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夢華拒絕。

在嚴重影響生產的情況下,申請人只好到寫字樓給香港老闆即被申請人林小姐打傳呼彙報情況。林小姐通知二樓廠長譚風英速處理。

未等譚風英上六樓,李夢華即從4米遠的距離跑過來,一邊罵申請人是小人不該告他狀,一邊拿起臺上的XXX用力扔向申請人。XXX落在臺面上又反彈到地下。當申請人彎腰撿起XXX正待廠長來處理時,李夢華即用雙拳猛打申請人臉、胸部等部位,申請人只好用雙手擋住臉部。誰知李夢華竟打到XXX背部,致使XX重傷申請人右手。

同在六樓的鄧美芝(女)與李維典(男)聞聲迅速跑進寫字樓勸阻,方避免更嚴重後果發生。李維典見申請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請人到二樓,由厂部樑啓餘(男)和黃天生(男)送申請人到西鄉人民醫院治療。

20xx年3月9日下午,被申請人林小姐與廠長一同到醫院向申請人問事發經過。回廠後,林小姐即通知李夢華離廠。

令人不可思議的是:申請人、申請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機關報案,可林小姐非但不報案,而且還有意放走了李夢華。

在20xx年3月27日下午——20xx年3月29日下午這段長達兩整天的時間裏,廠方無論是報案還是派保安扭送李夢華歸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夢華走之前,李夢華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夢華,則李夢華不致跑掉。

爲了打擊犯罪,伸張正義,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第31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之規定,請求公安機關對被申請人李夢華、林小姐實施立案偵查。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

申請人:xx

xx年x月xx日

立案申請書 篇八

申請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紅旗,總經理。

申請事項

請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XXX有限公司、XX等的刑事責任。

申請理由

XXX貸款有限公司訴XXX酒業有限公司、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立案受理,現正在審理過程中。經查,XXX酒業有限公司在借款之前,其公司股東已將全部股權質押六百萬,而在借款合同到期後,不但沒有歸還借款,反而出資300萬元與XXX有限公司成立了商丘市鑫芝強商貿有限公司,同時該公司法人王芝涉嫌在利用公司名義騙取100萬元貸款後個人將該筆款項非法佔有,根本不具備還款誠意。現爲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請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XXX酒業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責任,請予准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