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個人文檔 > 自我介紹

民商法專業自我介紹

第一篇:民商法專業求職的自我介紹

民商法專業自我介紹

民商法專業的好範文如何在面試時做好一份自我介紹呢?下面就一起來欣賞以下一篇自我介紹範文,供參考:

我是一名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教育院民商法專業的好範文,今年26歲,籍貫是xx。我本科畢業於湖南省湘潭大學法學院,現在是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教育院民商法專業研三的學生。經過7年的法學學習,我具備了較強的專業基礎知識和良好的法學素養,現已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在這7年中,我曾獲得湘潭大學新生獎學金,乙等獎學金,兩次丙等獎學金,三次三好學生榮譽稱號;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綜合獎學金,社會工作獎學金以及新生獎學金。在學習的同時,我還積極參與學校的社團活動。我曾擔任過湘潭大學法學院學習部部長,湘潭大學法律援助部副部長,華東政法大學勤工助學部副部長。這些社團活動,培養了我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和溝通能力。另外,我還利用暑假和業餘時間,積極參與社會實踐,曾在上海仲裁委擔任過辦案祕書,在華東政法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擔任過教師,在天聞律師事務所擔任過律師助理,在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從事過社會實踐活動。通過這些實踐活動,加強了我用法律知識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生活中,我是一個性格開朗,隨和,比較容易親近的人。我有很多朋友,我們之間建立了真摯的友誼。當困難來臨時,我們一起想辦法克服,當我們取得成績時,我們一起分享成功的快樂。我愛好廣泛,最喜歡的是體育運動,特別是跑步,我覺得跑步不僅能鍛鍊我的身體,還能減輕我的學習、工作壓力,讓心情變得更加愉悅。

當然,每個人都不是完美的,我也不例外,我知道,我也有很多不足之處。孔子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我相信,在今後的工作中,通過我自身的努力,通過領導、同事對我的幫助,我一定不斷改正我的缺點,成爲一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第二篇:民商法專業研究生自我介紹

我是一名研究生民商法專業的好範文。我本科畢業於haoword學院,現在是haoword大學研究生民商法專業研三的學生。經過7年的法學學習,我具備了較強的專業基礎知識和良好的法學素養,現已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在這7年中,我曾獲得haoword大學新生獎學金,乙等獎學金,兩次丙等獎學金,三次三好學生榮譽稱號;haoword大學研究生綜合獎學金,社會工作獎學金以及新生獎學金。在學習的同時,我還積極參與學校的社團活動。我曾擔任過haoword大學法學院學習部部長,haoword大學法律援助部副部長,haoword大學勤工助學部副部長。這些社團活動,培養了我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和溝通能力。另外,我還利用暑假和業餘時間,積極參與社會實踐,曾在仲裁委擔任過辦案祕書,在haoword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擔任過教師,在天聞律師事務所擔任過律師助理,在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從事過社會實踐活動。通過這些實踐活動,加強了我用法律知識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生活中,我是一個性格開朗,隨和,比較容易親近的人。我有很多朋友,我們之間建立了真摯的友誼。當困難來臨時,我們一起想辦法克服,當我們取得成績時,我們一起分享成功的快樂。我愛好廣泛,最喜歡的是體育運動,特別是跑步,我覺得跑步不僅能鍛鍊我的身體,還能減輕我的學習、工作壓力,讓心情變得更加愉悅。

當然,每個人都不是完美的,我也不例外,我知道,我也有很多不足之處。孔子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我相信,在今後的工作中,通過我自身的努力,通過領導、同事對我的幫助,我一定不斷改正我的缺點,成爲一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第三篇:民商法專業求職面試的自我介紹

我是一名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教育院民商法專業的好範文,我叫好範文。今年26歲,籍貫是湖南。我本科畢業於xx大學法學院,現在是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教育院民商法專業研三的學生。

經過7年的法學學習,我具備了較強的專業基礎知識和良好的法學素養,現已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在這7年中,我曾獲得湘潭大學新生獎學金,乙等獎學金,兩次丙等獎學金,三次三好學生榮譽稱號;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綜合獎學金,社會工作獎學金以及新生獎學金。在學習的同時,我還積極參與學校的社團活動。我曾擔任過湘潭大學法學院學習部部長,湘潭大學法律援助部副部長,華東政法大學勤工助學部副部長。

這些社團活動,培養了我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和溝通能力。另外,我還利用暑假和業餘時間,積極參與社會實踐,曾在上海仲裁委擔任過辦案祕書,在華東政法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擔任過教師,在天聞律師事務所擔任過律師助理,在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從事過社會實踐活動。通過這些實踐活動,加強了我用法律知識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生活中,我是一個性格開朗,隨和,比較容易親近的人。我有很多朋友,我們之間建立了真摯的友誼。當困難來臨時,我們一起想辦法克服,當我們取得成績時,我們一起分享成功的快樂。我愛好廣泛,最喜歡的是體育運動,特別是跑步,我覺得跑步不僅能鍛鍊我的身體,還能減輕我的學習、找工作的壓力,讓心情變得更加愉悅。

當然,每個人都不是完美的,我也不例外,我知道,我也有很多不足之處。孔子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我相信,在今後的工作中,通過我自身的努力,通過領導、同事對我的幫助,我一定不斷改正我的缺點,成爲一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第四篇:民商法專業畢業生求職的自我介紹

我是一名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教育院民商法專業的好範文,名字叫好範文。今年26歲,籍貫是xx。我本科畢業於xx省xx大學法學院,現在是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教育院民商法專業研三的學生。經過7年的法學學習,我具備了較強的專業基礎知識和良好的法學素養,現已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在這7年中,我曾獲得xx大學新生獎學金,乙等獎學金,兩次丙等獎學金,三次三好學生榮譽稱號;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綜合獎學金,社會工作獎學金以及新生獎學金。

在學習的同時,我還積極參與學校的社團活動。我曾擔任過xx大學法學院學習部部長,xx大學法律援助部副部長,華東政法大學勤工助學部副部長。這些社團活動,培養了我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和溝通能力。

另外,我還利用暑假和業餘時間,積極參與社會實踐,曾在上海仲裁委擔任過辦案祕書,在華東政法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擔任過教師,在天聞律師事務所擔任過律師助理,在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從事過社會實踐活動。通過這些實踐活動,加強了我用法律知識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生活中,我是一個性格開朗,隨和,比較容易親近的人。我有很多朋友,我們之間建立了真摯的友誼。當困難來臨時,我們一起想辦法克服,當我們取得成績時,我們一起分享成功的快樂。我愛好廣泛,最喜歡的是體育運動,特別是跑步,我覺得跑步不僅能鍛鍊我的身體,還能減輕我的學習、工作壓力,讓心情變得更加愉悅。

當然,每個人都不是完美的,我也不例外,我知道,我也有很多不足之處。孔子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我相信,在今後的工作中,通過我自身的努力,通過領導、同事對我的幫助,我一定不斷改正我的缺點,成爲一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第五篇:民商法

(五)添附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憑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 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解釋》第9條)

本條是關於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物的處理原則。所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是指該裝飾裝修物未構成房屋的重要成分。重要成分是指不能分離的或者分離損失巨大的成分,反之是非重要成分。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憑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解釋》 第10條)

本條是合同有效但終止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規則。 21——28某甲出租房屋給某乙,同意某乙打“隔斷牆”分割爲小間轉租(用益租憑),租憑期間屆滿,“隔斷牆”應當如何處理?

解答:“隔斷牆”未構成房屋的重要成分,應由承租人拆除,另有約定的除外。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憑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憑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憑期內的裝飾裝修物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憑期內的裝飾裝修物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試用其規定。”( 《解釋》 第11條)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憑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 第12條)對改良費用(裝飾裝修費用爲改良費用),承租人仍無主張的權利——應當說這是一條非常特殊的規定。在租憑期滿後,對裝飾裝修的“殘值”,只好白送給出租人了。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 第13條)“未經同意”,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6.“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解釋》 第14條) 可以這樣表述:擴建合法的,出租人負擔;擴建不合法,按過錯分擔。

(六)轉租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憑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

承租人剩餘租憑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 第15條)租憑合同與轉租合同是兩個法律關係,當出租人允許承租人轉租的租期超過承租人剩餘的租憑期限時,實際上也與承租人變更了租憑合同(延長了租憑期限)。

2.“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

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爲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憑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解釋》 第16條)條文中的“六個月”是除斥期間。

21——29學生提問:次出租人是“有獨三”,還是“無獨三”?

解答:是“無獨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3.《解釋》第17條規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出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本條是關於次承租人代爲清償權的規定。

(七) 無權佔有的次承租人支付使用費的義務

“房屋租憑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第18條)這是對無權佔有者的債權請求權。凡是請求支付貨幣的,都是債權請求權。

(八) 繼續承租權

“承租人租憑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憑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憑合同租憑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第19條)繼續承租,只能在剩餘的租期之內。繼續承租人也有優先購買權。

(九) 所有權變動不破租憑的例外規定

“租憑房屋在租憑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憑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憑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以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解釋》 第20條)所有權變動不破租憑的例外:其一,抵押權設立在前;其二,查封在前。

(十) 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1.“出租人出賣租憑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純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釋》第21條)出租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作爲債權合同可以是有效合同,可以發生債的效力。承租人可以採取請求出租人賠償的方式處理,尚未給第三人辦理過戶手續的,承租人仍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解釋》第22

條)第一,“合理期限”,不一定是“三個月”;第二,不論是抵押在前,還是租賃在前,都不影響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3.“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解釋》第23條)承租人蔘加了拍賣,只能以出最高價進行競買。在拍賣中,只有最高價,沒有同等價格。

21-30 學生提問:某人在拍賣現場以200萬元購得房屋,承租人能否出200萬元主張優先購買權?

解答:不行。在拍賣場合,承租人實際沒有優先購買權。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解釋》第24條)條文中的“十五日”爲除斥期間,限制的是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形成權)。

21-31① 在下列哪些情況下,房屋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a.按份共有人主張對份額優先購買權的

b.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

c.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承租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參加拍賣或者一直保持沉默的

d.第三人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21-32②甲把房屋出租給乙,在租期之內:

a.乙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b.甲未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乙,即與丙簽訂了買賣合同,乙有效主張甲、丙的合同無效

c.甲未在三個月的時間內通知乙,即與丙簽訂了買賣合同,乙有權主張甲、丙賠償

d.甲未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乙,即與丙簽訂了買賣合同,乙有權向甲主張賠償

① 答案:abcd

② 答案:ad

21-33 學生提問:爲什麼孫子優先於承租人?

解答:孫子是近親屬。在中國社會,不動產出售給近親屬以至同族,是傳統。按照《解釋》,僅僅是同族是沒有優先購買權的。

21-34 某甲把房屋出租給某乙,租期爲三年。在出租到兩個月的時候,甲把房屋出賣給了第三人丙,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出賣前未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

提起訴訟,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理由是:丙是非善意。因爲按照習慣,買房的人在購買前一般要看房,一看房就知道有承租人。丙屬於“應當知道”承租人的情形,因此爲非善意。經查:在甲出租給乙之前,丙曾經看過空房,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再去看,以爲沒有問題。且合同註明買賣的房屋爲空房,甲向丙隱瞞了事實。

解析:丙爲善意,乙優先購買權實際被擊破。

第五節融資租賃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237條)“融”,是指流通。“資”,是指貨幣資金。貨幣資金的融通,可以理解爲貨幣資金的流通。融資租賃合同是通過“融物”而融資的合同。所以,又有人稱之爲金融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買受人具有雙重身份。至於出賣人是誰,買的是什麼東西是由承租人來選擇的。比如,某省的航空公司需要5架飛機,他就和融資金融機構(租賃公司)商量,由融資機構來買,買回後再出租給航空公司,然後,融資租賃機構收取租金,這種合同就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資租憑合同的特徵

1.融資租憑合同所指的法律關係有兩個,一個是出賣人與買賣人的買賣合同關係,一個是出租人(買賣人)與承租人的租憑關係。

2.融資租憑合同的出租人是具有融資租憑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一般爲租憑公司。融資租憑經營屬於特許經營,出租人要有金融業務的經營許可。

3.融資租憑合同的標的物一般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的。承租人的要求,一是表現爲對出賣人的選擇,一是表現爲對租憑物的選擇。出租人購買標的物,是爲了滿足承租人對標的物的特殊要求。

4.標的物一般是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價值比較高的動產。有一種觀點認爲,融資合同的租憑物是動產,還有一種觀點認爲融資租憑合同的租憑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我國《合同法》對融資租憑合同的租憑物沒有作限制性的規定,從實踐來看,融資租憑物一般是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但在法理上不動產作爲融資租憑物並無不可,不會影響到融資租憑合同的性質。

5.融資租憑合同的經濟功能是通過出租來融資。這就是一般著術上所說的通過融物(以出租作爲媒介)來達到融資的目的。應當指出,這裏所說的“融資的目的”,是從經濟角度而言的。在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融資租憑合同的目的有兩個:一個是出租人的目的,即通過出標的物而換取租金。一個是承租人的目的,通過交付租金而取得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權。

考慮到融資租憑合同融資的經濟功能,《合同法》第243條規定:“融資租憑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憑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這就從法律上排出了承租人以融資租憑合同的租金標準高於傳統租憑合同的標準而導致顯示公平的理由主張撤銷的可能性。

(三)融資租憑合同與租憑合同的區別

1.在傳統租憑中,出租人的租憑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訂立合同前就擁有的,並不是根據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專門購買的。而在租憑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行爲與其出租的物的行爲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由此產生倆個有關聯的法律關係,一是買賣,一是出租,買賣是爲出租服務的。

2.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憑物是不動產和動產。在融資租憑中,租憑物主要是指動產(在好範 文 網搜索更多的文章)。

3.在傳統的租憑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憑期間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合同法》第214條第一款)融資租憑合同爲做限制性的規定。

4.在傳統的租憑中,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融資租憑中,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5.在傳統的租憑中,租期屆滿,出租人收回租憑物,而對於融資租憑,則依照約定有三種情況:一是返還,二是續租,三是歸承租人。

(二) 融資租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賣人的義務

1.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和權利。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憑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嗎,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合同法》第239條)

出租人可以指定承租人代爲受領(實踐中多爲承租人代爲受領)以避免支出無謂的費用。

2.瑕疵擔保義務

出賣人與買受人建立買賣合同關係,依法具有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不履行瑕疵擔保義務或者履行有瑕疵的,買受人(出租人)可以依照約定將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合同法》第24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駛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駛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二)出租人的義務

1.向出賣人支付價金的義務。

出租人相對於出賣人,就是買受人。

2.不得任意變更買賣合同的義務。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憑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合同法》第241條)擅自變更買賣合同的內容,會損害承租人的利益,影響到其合同目的的實現。

3.取回權。

“出租人享有租憑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憑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合同法》第242條)當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取回;當租憑期限屆至時,可以取回;當承租人違約時,也可以取回。

4.租憑物不符合租憑合同目的時的責任。

“租憑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憑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憑物的除外。”(《合同法》第244條)

5.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憑物的佔有和使用。”(《合同法》第245條)這是關於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即出租人擔保標的物不被第三人(出賣人等)所追奪,不被第三人所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張知識產權)。

6.對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責。

“承租人佔有租憑物期間,租憑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246條)該條主要是指標的物瑕疵對第三人

標籤: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