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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傳進校園演講稿

各位領導、各位老師、同學們:

法制宣傳進校園演講稿

你們好!  

爲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實施意見》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提高同學們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素質,讓法制進入校園,進一步增強同學們的法制意識,接受法制教育,自覺遵紀守法,學會利用法律進行自我維護,做個學法知法、守法用法德合格中學生,今天我應邀參加學校舉行的法制課。常言道:“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就是調整人們行爲的“規矩”。隨着社會的發展,法律的作用愈來愈重要,與人們的日常生活關係愈來愈密切。作爲新時期的青少年朋友,學習、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是走進社會的第一步。藉此機會我從發生在青少年身邊的典型事例,講上一些與青少年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與大家共勉。希望同學們能夠通過聽講課、受警示、學法律,從點滴積累,持之以恆學法、守法、用法、護法,逐步樹立法制觀念,增強法制意識,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爭做一名新世紀的合格公民。  

今天我講的第一個案例是一起故意傷害案。爲了敘述方便,我先把涉案的人員基本情況作以介紹:張某,男,16週歲,某中學學生;孫某,男,16週歲,某中學學生;沈某,男,18週歲,某中學學生。

2019年3月22日晚10時許,廣元市利州區某中學學生張某在宿舍喝酒後走到宿舍樓大門時,將下晚自習回宿舍的學生孫某撞了一下,致使把孫某被撞坐在地上。孫某回到宿舍,將其被撞的事情告訴了同學沈某,請沈某幫忙出頭處理一下。沈某答應後,沈某、孫某就將張某叫到宿舍樓西側的空地上說剛纔發生的事情。沈某、孫某問張某這件事怎麼處理,張某跟沈某、孫某說:“你們想咋辦就咋辦。”沈某聽聞後就在張某的右肩上打了一拳,後又用左手摟住張某的脖子,用右拳在張某的身上打,孫某在一旁幫助沈某毆打張某。張某被打急後,從口袋裏掏出水果刀,使用水果刀對着毆打他的孫某的胸部、身上連捅了幾刀,致孫某大量出血並休克,後孫某被送醫院搶救。經醫院檢查、搶救發現,孫某左胸部、右胸部、左上腹等處被刺傷。案發後,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法醫鑑定:孫某胸腹部被銳器刺傷,致雙側開放性氣胸、肺破裂、胸悶、氣短、呼吸困難;失血性休克。按照《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58條、第87條之規定,孫某的傷情已構成重傷。案件到了檢察院後,張某被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因張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且案發後主動投案,被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對孫某被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張某賠償大部分民事賠償。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概念有:

1、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故意傷害罪是怎麼構成的,《刑法》規定:1、客體要件,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爲內容的人格權。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具體說是: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是非法進行的;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3、主體要件,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要件是,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爲的,應當負刑事責任。4、主觀要件,是指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只有這四個要件同時達到,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爲有什麼界限,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表現爲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爲,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爲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爲都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毆打他人給予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爲與傷害行爲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爲人的行爲的性質呢?不能僅以後果爲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爲,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爲。而應綜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爲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隻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  

2、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行爲人採取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爲。由此可見,正當防衛有四個條件:一,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爲。二,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爲;三,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爲的人;四是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說明:爲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法律提倡公民同違法犯罪作鬥爭! 在本案中,張某的行爲有點防衛的成份,但不屬真正意義上的正當防衛,所以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現實生活當中,人們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雙方打了架,後動手的一方總說自己是在正當防衛;學生打了架,家長參加調解的時候,也總是說自家的孩子後動手,是正當防衛!那麼,雙方打架,後動手的一方真的是正當防衛嗎?一般說來,打架還手的一方,不屬於正當防衛!這是因爲正當防衛的第一條件是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爲,不法侵害行爲包括有社會危害性的一般違法行爲和犯罪行爲,但主要是指犯罪行爲,如殺人、強姦、搶劫、放火等,對這些行爲,如果不果斷採取防衛行動,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將會對社會、對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還手就不同了,比如說,甲動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過合法途徑,比如打110報警,學生完全可以報告老師解決,沒有必要一定要動手還擊。動手還擊引起互毆,不利於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所以,兩人打架,不論何方被打致傷、致殘,還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當防衛。如果因還手而使打架事態惡化,不論是先動手的造成的還是後動手的造成的,雙方都要依法律負應有的責任。所以,避免打架是至關重要的。

3、刑事責任年齡:《刑法》規定:14週歲以下是完全不負刑事責年齡段。14週歲至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年齡段,這一年齡段的公民犯以下8種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16歲以上爲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段。14至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中張某的年齡爲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但因爲犯罪時未滿18週歲,應當從輕處理。  

平心而論,本案中的在校生張某,判了刑,賠了錢,捱了疼,應該有哪些教訓?我們不妨設想一下:假若,張某遵守校規,不在校內喝酒;假如張某撞人之後,說聲“對不起”; 假如孫某被撞後,能理解張某是無心撞的,而不予計較,會是什麼結果呢?這起案件本來是可以避免的。

第二個案例是吸毒。這是一個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事情,可能有一些同學還知道的,2016年5月25日,有一個神情悲傷的父親到派出所報案稱其兒子吸毒了,當時是我辦理的這個案子,他的名字我不說了,那年他19歲。當時介於他初次違法,我們本着“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對其吸毒的行爲作罰款500元的處罰。他第一次吸毒就是因爲好奇,我記得最清楚的是他當時跟我說:“我以後不會再吸毒了。”大家能不能猜猜後面的事情呢?

2017年3月11日,他再次因爲吸毒被青川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24日,他又再次因爲吸毒被青川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並親自將他送到廣元市戒毒所進行強制戒毒兩年。(送他到廣元戒毒所的那天,我跟他聊的,他到現在還沒有談女朋友結婚,我跟他說你這樣有哪個女的願意跟着你啊,你現在是害你自己,害你自己的父母,你是不是準備以後害你的老婆,害你的子女呢)可能許多學生不知道什麼是吸毒,不知道什麼是毒品,我跟大家講一下   吸毒就是採取各種方式,反覆大量地使用一些具有“依賴性”潛力的物質,這種使用與醫療目的無關,其結果是濫用者對該物質產生依賴狀態,迫使他們“無止境的追求使用”,由此造成“健康損害”並帶來嚴重的社會、經濟甚至政治問題。

那什麼是毒品呢,毒品就是指能使人形成隱僻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前最常見、最主要的毒品有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等。(冰毒、興奮劑甲基苯丙胺)在我國吸毒人羣中,35歲以下的青少年比例競高達77%,而且這些人初次吸毒的平均年齡還不到20歲,16歲以下的吸毒人數更是數以萬計。

對於如何防範毒品,我認爲應該做到“十個不要”:不要吸菸;不要因好奇而吸毒;不要盲目追星、趕時髦、貪圖享受去吸毒;不要結交有吸、販毒行爲的人;不要爲尋刺激、冒險去吸毒、不要相信毒品能治病等謊言;不要爲了擺脫煩惱而吸毒;不要聽信吸毒者的話;不要隨便接受他人遞送的水果、藥物、飲料等物品;不要再吸毒場所停留。

各位同學,聽了這兩個案例,我們應當從中受到哪些啓示?我想應是5句話:慎交友(常言說多一個朋友,多一條路,但是交一個壞朋友,多的是什麼路呢,像我上面說的吸毒的案例,你多了一個吸毒的朋友,是不是多了吸毒毀一生的路呢,所以要慎交友)、立大志(可能跟同學們說爲中華之崛起而讀書不現實,但是希望大家能夠爲了自己,爲了父母而好好學習)、善慎獨(就是提醒同學們一定要有獨自思考的能力,遇事該怎麼做,不該怎麼做,要有自己的主見,且不要盲從)、敢維權(每一位同學都應學法、知法、懂法。用法、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坦白(一旦做錯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師、學校、公安機關把事情講清楚,爭取從寬處理。今天的第一個案例中,被告人有的能如實供述犯罪過程,才被依法從輕發落,判了緩刑。所以,我奉勸同學們最好從國小法、懂法、守法,萬一觸上法網,就應該主動坦白、自首、如實交代,爭取從寬處理)。

最後,祝願各位同學,勤奮學習,天天向上,做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國家棟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