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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期場地租賃合同

五年期場地租賃合同

五年期場地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場地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場地基本情況

甲方場地(以下簡稱該場地)坐落於     ,場地(含林地)共約5畝,其中房屋建築面積800平方米。

第二條 場地用途

該場地用途爲經營液化石油氣。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場地用途。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五年,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租賃期滿後乙方有優先租賃權,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收購場地權。

第四條 租金

該場地租金爲(人民幣)每年肆萬伍仟元整。

租賃期間,如遇到市場變化,雙方可另行協商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按半年結算,由乙方於每年的10月1日和次年的3月31日分別支付租金人民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整(賬戶爲十里鄉資產管理中心賬戶)。

第六條 甲方對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在出租該場地及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該房屋前辦妥。出租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 維修養護責任

租賃期間,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和自建的房屋由乙方承擔。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場地內甲方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八條 關於裝修和改變場地內房屋的約定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和拆除場地內房屋及設施,如需改變場地內的房屋,需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投資由乙方自理,拆除甲方的房屋應給予賠償。

第九條 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場地租賃期間,甲方應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保障乙方經營所需的用水、用電,水、電費由乙方按表計費支付,並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在租賃期,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場地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條 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後,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將場地退還甲方。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三個月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向乙方正式書面答覆,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並收回場地,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擅自將承租的場地及房屋轉租的;

2、擅自將承租的場地及房屋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場地內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場地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達六個月;

5、利用承租場地進行違法活動的;

6、故意損壞承租場地房屋的。

7、經營過程中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十二條 提前終止合同

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舍同,需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籤訂前,本合同仍有效。

因政府建設拆遷、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現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政府建設徵遷時乙方必須按時無條件進行搬遷,其經濟損失(包括自建的部分)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的10%作爲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月,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1%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甲方保障在乙方經營所需的安全間距內,不得建設其它建築物及經營行爲,否則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場地及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其它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爲準。

第十六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以下空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