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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團貸款協議【新版多篇】

銀團貸款協議【新版多篇】

條 先決條件 篇一

3.01 在代理行收到下述文件時,貸款可供借款人提取(須遵從第四條規定):

(1)一份借款人公司章程和章程細則的副本,由借款人的一名經授權的官員證明其爲真實、完整、最新的副本;

(2)被授權履行本協議的當事人的簽名樣本,由借款人的一名經授權的官員認證;

(3)由代理行任命的律師就與本次交易提出的'關於新加坡法或其它相關法律事項的代理行認爲必要的法律意見書。

3.02 上述每一份3.01條所指文件均須在形式和實質上令代理行滿意。

條 提前還款 篇二

6.01 根據以下規定,借款人可在任何利息支付日向代理行提前償還全部(而非部分)貸款,只要:

(1)借款人不少於60個銀行工作日之前書面通知代理行其將提前還款,並指明具體還款日期;及

(2)根據本項規定提前償還的貸款須同時支付提前償付部分的應付利息及根據本協議應付的其它款項。

6.02 借款人根據本條規定發出的任何提前還款通知書均是不可撤銷的,借款人必須依該通知書提前還款。

6.03 在不符合本協議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借款人不得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提前償還的款項不得再重新提取。

條 約定事項 篇三

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自本協議之日起至其全部解除本協議項下義務時爲止:

(1)借款人將僅爲2.02條列明的目的使用該筆貸款;

(2)借款人將使所有相關授權(包括政府的授權或其它的授權)保持其全部效力並予執行,並將立即取得任何履行本協議期望之交易所必需的進一步授權;

(3)如果借款人知曉一項違約事件已經發生,他將立即通知各貸款人,並向貸款人詳細提供其爲了救濟或緩和違約事項的結果或與之相關的影響而採取的,或考慮採取的任何步驟;

(4)如果借款人爲了取得借款或信用條件而作爲借款人或擔保人在其財產上創設或允許創設任何留置權或擔保物權,則上述留置權或擔保物權將平等地和按比例地用以擔保本協議項下的所有應付款項,但是,本條規定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任何在購買財產時對財產產生的僅作爲支付價款之擔保的留置權;

(b)任何在正常融資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擔保一項自產生之日起不超過六個月到期的債務的留置權。